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 查规则(2017 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67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
汇综发〔2017〕67号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便于国际收支统计相关业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涉外收付款申报核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完成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2017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删除逻辑重复、不符合实际情况或可操作性差的核查规则。二是优化部分核查规则,进一步提高核查精准度。三是停用个别效果不佳的核查规则,仅保留作为对银行的提示。四是补充增加未涵盖的核查规则及其关键字。
本通知自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数据核查模块银行版全国推广之日(2017年7月3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15〕101号)同时废止。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核查,但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境内银行可参考本通知制定自身数据核查标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448;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以上来源: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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