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 知汇发〔2020〕17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为更好适应银行业务发展需要,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汇发〔2020〕1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凭证管理规定》),明确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要求。
《凭证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银行电子凭证申报要求,与《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文印发)要求保持一致。二是银行在确保相关信息完整、便利客户业务办理的前提下,可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三是取消印制规格相关要求,允许银行根据业务需要自主选择。
《凭证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20〕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
此面为银行有关条款(由银行自行制定)
《境外汇款申请书》填报说明
1. 日期:指汇款人填写此申请书的日期。
2. 申报号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由银行编制(此栏由银行填写)。
3. 银行业务编号:指该笔业务在银行的业务编号(此栏由银行填写)。
4. 收电行/付款行:(此栏由银行填写)。
5. 汇款币种及金额: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以汇款发生跨境时的币种为准,而非扣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
6. 现汇金额: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金额中,直接从外汇账户(包括外汇保证金账户)中支付的金额;汇款人将从银行购买的外汇存入外汇账户(包括外汇保证金账户)后支付的金额应作为现汇金额;汇款人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的金额作为现汇金额。
7. 购汇金额: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金额中,向银行购买外汇直接对境外支付的金额。
8. 其他金额 :指汇款人除购汇和现汇以外对境外支付的金额。包括跨境人民币交易以及记账贸易项下交易等的金额。
9. 账号:指银行对境外付款时扣款的账号,包括人民币账号、现汇账号、现钞账号、保证金账号、银行卡号。如从多个同类账户扣款,填写金额大的扣款账号。
10. 汇款人名称及地址:对公项下指汇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上的名称及地址;对私项下指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及住址。
11. 主体标识码:原组织机构代码,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第9-17位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上的机构代码。
12.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包括中国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等以及非中国居民个人的有效证件号码。
13. 中国居民个人/非中国居民个人: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及《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等规定中对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的定义进行选择。
14. 收款银行之代理行名称及地址:为中转银行的名称,所在国家、城市及其在清算系统中的识别代码。
15.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为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所在国家、城市及其在清算系统中的识别代码。
16. 收款人开户银行在其代理行的账号:为收款银行在其中转行的账号。
17. 收款人名称及地址:指收款人全称及其所在国家、城市。
18. 汇款附言:由汇款人填写所汇款项的必要说明,可用英文填写且不超过140字符(受SWIFT系统限制)。
19. 国内外费用承担方:指由汇款人确定办理对境外汇款时发生的国内外费用由何方承担,并在所选项前的□中打√。
20. 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指该笔境外汇款的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若收款人为机构,则为其注册地。代码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配套代码中的《国家和地区代码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的字母代码填写。当申报主体为境内非居民时,国家(地区)应填写为申报主体的常驻国家或地区。当收款人为境外居民时,常驻国家(地区)填写为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21. 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对境外汇款交易性质对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填写。如果本笔付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本笔付款涉及进口核查项下交易,则核查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如果本笔付款为退款,则应填写本笔付款对应原涉外收入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22. 相应币种及金额:应根据填报的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对境外付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及金额,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及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汇款币种及金额;如果本笔付款涉及进口核查项下交易,则核查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23. 交易附言:应对本笔对境外付款交易性质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付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应对相应的对境外付款交易性质分别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付款为退款,则除描述交易性质外,还应填写本笔付款对应原涉外收入的申报号码。
24. 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根据本笔付款所交易的货物是否为海关保税货物进行填写。
25. 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指外汇局签发的,银行凭以对境外付款的各种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如果本笔付款涉及外汇局核准件,则优先填写该核准件编号。如果本笔付款涉及货物贸易登记表,则填写相应的业务登记表编号。
26. 购汇汇率(银行专用栏):指对境外汇款金额中,以人民币购汇部分的汇率。
此面为银行有关条款(由银行自行制定)
此面为银行有关条款(由银行自行制定)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填报说明
1. 日期:指银行缮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日期。
2. 结算方式: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并在该选项前打“√”。
3. 信用证/保函编号:指本行开出的信用证/保函的编号。
4. 索汇币种及金额:指国外银行索偿款项币种及金额。
5. 期限:远期付款天数。
6. 到期日:指实际付款日期(YYMMDD)。
7. 来单行名称及编号:指国外寄单行/托收行名称及编号。
8. 收款行名称及地址:指最终收款银行名称及其所在国家、城市。
9. 付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指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上的名称,其中信用证/保函项下为申请人名称,进口代收项下为汇票付款人名称;对私项下指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
10. 主体标识码:原组织机构代码,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第9-17位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上的机构代码。
11.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包括中国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等以及非中国居民个人的有效证件号码。
12. 中国居民个人/非中国居民个人: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及《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等规定中对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的定义进行选择。
13. 提运单号/仓单号:离岸转手买卖、境内仓单转卖申报时,若相关业务仅涉及提运单时,填写相应的提运单号;若仅涉及仓单时,填写相应的仓单号;若提运单号和仓单号都涉及时,优先填写相应的提运单号。
14. 银行附言:在银行附言栏内,各银行可根据本行业务情况设定相关内容及格式。内容包括单据种类、份数、不符点情况、经办银行对付款人提出的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5. 申报号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由银行编制(此栏由银行填写)。
16. 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指银行实际对境外支付的币种及金额,不包括境内银行已扣除的费用(此栏由银行填写)。
17. 付款编号:指经办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流水号码(此栏由银行填写)。
18. 购汇汇率:指对境外付款金额中,以人民币购汇部分的汇率(此栏由银行填写)。
19. 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指本笔对境外付款的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若收款人为机构,则为其注册地。代码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配套代码中的《国家和地区代码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的字母代码填写。当申报主体为境内非居民时,国家(地区)应填写为申报主体的常驻国家或地区。当收款人为境外居民时,常驻国家(地区)填写为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20. 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根据本笔付款所交易的货物是否为海关保税货物进行填写。
21. 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指外汇局签发的,银行凭以对境外付款的各种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如果本笔付款涉及外汇局核准件,则优先填写该核准件编号。如果本笔付款涉及货物贸易登记表,则填写相应的业务登记表编号。
22. 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可能包含境内银行费用(付款金额=购汇金额+现汇金额+其他金额)。
23. 购汇金额:指付款人申请付出的实际付款金额中,向银行购买外汇直接对境外支付的金额。
24. 现汇金额:指付款人申请付出的实际付款金额中,直接从外汇账户(包括外汇保证金账户)中支付的金额;付款人将从银行购买的外汇存入外汇账户(包括外汇保证金账户)后支付的金额应作为现汇金额;付款人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的金额作为现汇金额。
25. 其他金额 :指付款人除购汇和现汇以外对境外支付的金额。包括跨境人民币交易以及记账贸易项下交易等的金额。
26. 账号:指银行对境外付款时扣款的账号,包括:人民币账号、现汇账号、现钞账号、保证金账号、银行卡号。如从多个同类账户扣款,填写金额大的扣款账号。
27. 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对境外付款交易性质对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填写。如果本笔付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本笔付款涉及进口核查项下交易,则核查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如果本笔付款为退款,则应填写本笔付款对应原涉外收入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28. 相应币种及金额:应根据填报的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对境外付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及金额,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及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付款币种及金额;如果本笔付款涉及进口核查项下交易,则核查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29. 交易附言:应对本笔对境外付款交易性质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付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应对相应的对境外付款交易性质分别进行详细描述。
30. 付款人印鉴:付款人在确认同意付款/承兑/拒付后,加盖在银行预留的印鉴。
此面为银行有关条款(由银行自行制定)
《涉外收入申报单》填报说明
1. 申报号码:由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编制,并由收款人根据银行编制的申报号码填写此栏。
2. 收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按收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上的名称填写;对私项下按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填写。
3. 主体标识码:原组织机构代码,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第9-17位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上的机构代码。
4.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包括中国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等以及非中国居民个人的有效证件号码。
5. 中国居民个人/非中国居民个人: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及《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等规定中对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的定义进行选择。
6. 结算方式:根据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结算方式在相应的选项前打“√”。其中:“其他”指除了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和信汇以外的结算方式。
7.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指收款人实际从境外收到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含国内银行扣费及代国外银行扣费)。币种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配套代码中的《货币代码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的字母型货币代码填写。
8. 结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的金额。
9. 现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以外汇方式保留的金额。
10. 其他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除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保留的金额。包括跨境人民币交易以及记账贸易项下交易等的金额。
11. 账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结汇后进入收款人的人民币账户,则填写该人民币账户的账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直接进入收款人现汇账户,则填写该现汇账户的账号;如该笔涉外收入以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进入收款人相应的账户,则填写该账户的账号。
12.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国内银行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且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的费用。
13. 代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国内银行代国外银行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的费用,不包含在境外已经发生的各类扣费。
14. 付款人名称:指支付该笔款项的付款人的名称。
15.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指该笔涉外收入的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如付款人为机构,则为其注册地。代码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配套代码中的《国家和地区代码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的字母代码填写。当申报主体为境内非居民时,国家(地区)应填写为申报主体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16. 申报日期:指收款人将填写完整的“涉外收入申报单”送达银行的日期。
17. 如果本笔收款包含预收款或退款,请选择:根据款项的实际性质在相应的选项前打“√”。
18. 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根据本笔收入所涉及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进行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涉及外汇局核准件,则优先填写该核准件编号。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涉及货物贸易登记表,则填写相应的业务登记表编号。
19. 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根据本笔收入所交易的货物是否为海关保税货物进行填写。
20. 收入类型:应根据本笔涉外收入涉及的银行贸易融资方式进行填写,其中,“其他贸易融资”项的含义为除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以外的贸易融资方式。本项为非必填项。
21. 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对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涉及出口核查项下交易,则核查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退款,则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款对应原对境外付款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22. 相应币种及金额:应根据填报的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及金额,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及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收入款币种及金额;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涉及出口核查项下交易,则核查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23. 交易附言:应对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应对相应的涉外收入款交易性质分别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退款,则除描述交易性质外,还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款对应原对境外付款的申报号码。
24. 填报人签章: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填报人电话由经办人填写其联系电话。
25. 收款人章:若收款人为对公单位,由收款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6. 银行业务编号:指本笔业务在银行的业务编号(此栏由银行填写)。
此面为银行有关条款(由银行自行制定)
《境内汇款申请书》填报说明
1. 境内汇款申请书:凡采用电汇、票汇或信汇方式对境内付款的机构或个人(统称汇款人),须逐笔填写此申请书。
2. 日期:指汇款申请人填写此表的日期。
3. 申报号码:由22位字符组成,具有唯一性。地区代码(6位字符)+金融机构代码(4位字符)+金融机构顺序码
(2位字符)+汇出日期(6位字符)+银行业务流水码(4位字符)。其中,地区代码是指办理境内付款业务的银 行所在地区的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进行填写。银行业务流水码的构成:前三位为数字的流水码,后一位为大写英文字母。具体为:对公001A→999A→001B→⋯999J(此栏由银行填写)。
4. 银行业务编号:指该笔业务在银行的业务编号(此栏由银行填写)。
5. 汇款币种及金额: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
6. 收电行/付款行:(此栏由银行填写)。
7. 现汇金额: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金额中直接从外汇账户(包括外汇保证金账户)中支付的金额,汇款人将从银行购买的外汇存入外汇账户(包括外汇保证金账户)后支付的金额应作为现汇金额;汇款人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的金额作为现汇金额。
8. 购汇金额: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金额中向银行购买外汇后直接支付的金额。
9. 其他金额:指汇款人除购汇和现汇以外的支付金额。
10. 账号:指银行付款时扣款的账号,包括人民币账号、现汇账号、现钞账号、保证金账号、银行卡号。如从多个同类账户扣款,填写金额大的扣款账号。
11. 汇款人名称及地址:对公项下汇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上的名称及地址,对私项下指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及住址。
12. 主体标识码:原组织机构代码,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第9-17位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上的机构代码。
13.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指中国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
14. 中国居民个人/非中国居民个人:勾选中国居民个人。
15. 收款银行之代理行名称及地址:为中转银行的名称,所在国家、城市及其在清算系统中的识别代码。
16.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为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所在国家、城市及其在清算系统中的识别代码。
17. 收款人开户银行在其代理行的账号:为收款银行在其中转行的账号。
18. 收款人名称及地址:指收款人全称及其所在国家、城市。
19. 汇款附言:由汇款人填写所汇款项的必要说明。
20. 国内外费用承担方:指由汇款人确定办理汇款时发生的国内外费用由何方承担,并在所选项前的□中打√。
21. 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指该笔付款的实际收款人常驻的国家及地区。名称用中文,代码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配套代码中的《国家和地区代码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的字母代码填写。
22. 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根据本笔付款所交易的货物是否为海关保税货物进行填写。
23. 付汇性质:由付汇银行按资金流向进行选择填写,为必填项。具体分为款项付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其他特殊经济区域、深加工结转及其他境内支出付汇。
24. 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境内汇款交易性质对应的“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填写。如果该笔付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支出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支出交易编码;如果本笔付款涉及进口核查项下交易,则核查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如果本笔付款为退款,则应填写本笔付款对应原收入的交易编码。
25. 相应币种及金额:应根据填报的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付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及金额,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及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汇款币种及金额;如果本笔付款涉及进口核查项下交易,则核查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26. 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指外汇局签发的银行凭以付款的各种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如果本笔付款涉及外汇局核准件,则优先填写该核准件编号。
27. 购汇汇率(银行专用栏):指境内付款金额中以人民币购汇部分的汇率。
此面为银行有关条款(由银行自行制定)
此面为银行有关条款(由银行自行制定)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填报说明
1. 日期:指银行缮制《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的日期。
2. 结算方式: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并在该选项前打“√”。
3. 信用证编号:指本行开出的信用证编号。
4. 索汇币种及金额:指国内银行索偿款项币种及金额。
5. 期限:填写远期付款天数。
6. 到期日:指实际付款日期(YYMMDD)。
7. 来单行名称及编号:指寄单行/托收行名称及编号。
8. 收款行名称及地址:指最终收款银行名称及其所在国家及城市。
9. 付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上的名称,其中信用证项下为申请人名称,进口代收项下为汇票付款人名称;对私项下指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
10. 银行附言:在银行附言栏内,各银行可根据本银行业务要求设定内容及格式。内容包括单据种类、份数、不符点情况、经办银行对付款人提出的要求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11. 主体标识码:原组织机构代码,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第9-17位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上的机构代码。
12. 中国居民个人/非中国居民个人:勾选中国居民个人。
13.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指中国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
14. 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根据本笔付款所交易的货物是否为海关保税货物进行填写。
15. 申报号码:由22位字符组成,具有唯一性。地区代码(6位字符)+金融机构代码(4位字符)+金融机构顺序码(2 位字符)+汇出日期(6位字符)+银行业务流水码(4位字符)。其中,地区代码是指办理境内付款业务的银行所在地区的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进行填写。银行业务流水码的构成:前三位为数字的流水码,后一位为大写英文字母。具体为:对公001K→999L→⋯999T(此栏由银行填写)。
16. 付款编号:指经办银行办理付款业务的流水号码(此栏由银行填写)。
17. 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银行实际支付的净额(付款币种及金额=索汇币种及金额-扣费币种及金额)(此栏由银行填写)。
18. 购汇汇率:指实际付款金额中以人民币购汇部分的汇率(此栏由银行填写)。
19. 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指该笔付款的实际收款人常驻的国家及地区。代码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配套代码中的《国家和地区代码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的字母代码填写。
20. 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币种及金额(付款金额=购汇金额+现汇金额+其他金额)。
21. 购汇金额:指付款人申请付出的付款金额中付款人向银行购买外汇并直接支付的金额。
22. 现汇金额:付款人直接从外汇账户(包括外汇保证金账户)中支付的金额,付款人将从银行购买的外汇存入外汇账户(包括外汇保证金账户)后支付的金额应作为现汇金额;付款人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的金额作为现汇金额。
23. 其他金额:指除购汇和现汇以外其他形式支付的金额。
24. 账号:指银行付款时扣款的账号,包括:人民币账号、现汇账号、现钞账号、保证金账号、银行卡号。如从多个同类账户扣款,填写金额大的扣款账号。
25. 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境内付款交易性质对应的“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填写,如果该笔付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支出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支出交易编码。如果本笔付款涉及进口核查项下交易,则核查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26. 相应币种及金额:根据填报的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付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及金额,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及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付款币种及金额;如果本笔付款涉及进口核查项下交易,则核查项下交易作为最大金额填写。
27. 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指外汇局签发的银行凭以付款的各种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如果本笔付款涉及外汇局核准件,则优先填写该核准件编号。
28. 付汇性质:由付汇银行按资金流向进行选择填写,为必填项。具体分为款项付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其他特殊经济区域、深加工结转及其他境内支出付汇。
29. 付款人印鉴:付款人在确认同意付款/承兑/拒付后,加盖在银行预留的印鉴。
此面为银行有关条款(由银行自行制定)
《境内收入申报单》填表说明
1. 申报号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由银行编制并填写。
2. 收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按收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上的名称填写;对私项下按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填写。
3. 主体标识码:原组织机构代码,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第9-17位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上的机构代码。
4.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指中国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
5. 结算方式:根据款项的实际结算方式在相应的选项后打“√”。其中:“其他”指除了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和信汇方式以外的结算方式。
6.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指实际从境内收到的款项币种及金额。币种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配套代码中的《货币代码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的字母型货币代码填写。
7. 结汇汇率:指该笔收入结汇成人民币时所使用的汇率。
8. 结汇金额:指该笔收入结汇成人民币的金额。
9. 现汇金额:指该笔收入以外汇方式保留的金额。
10. 其他金额:指该笔收入除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保留的金额。
11. 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收入结汇后进入收款人的人民币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人民币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收入直接进入收款人现汇账户,则填写该现汇账户的账号;如该笔收入以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进入收款人相应的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
12.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国内银行围绕该笔收入发生的,且从该笔收入中扣除的费用。
13. 付款人名称:指支付该笔款项的付款人的名称。
14. 收账/结汇日期:指该笔收入的实际收账/结汇日期。
15. 境内收入类型:选择适当的收入类型打“√”。
16. 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根据本笔收入所交易的货物是否为海关保税货物进行填写。
17. 如果本笔款为预收款,则在相应的选项前打“√”。
18. 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根据本笔收入所涉及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进行填写。如果本笔收入涉及外汇局核准件,则优先填写该核准件编号。
19. 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境内收入交易性质对应的“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填写。如果本笔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收入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收入交易编码;如果本笔收入款涉及出口核查项下交易,则核查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20. 相应币种及金额:应根据填报的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和金额,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及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收入款币种及金额。如果本笔收入款涉及出口核查项下交易,则核查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21. 交易附言:应对本笔收入交易性质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应对相应的收入款交易性质分别进行详细描述。
22. 填报人签章: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
23. 收款人章:由收款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4. 收款人电话:填列申报人的联系电话。
25. 填报日期:指申报主体将完整的“境内收入申报单”送达银行的日期。
26. 银行经办人签章:由银行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此栏由银行填写)
27. 银行业务编号:指该笔业务在银行的业务编号。(此栏由银行填写)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以上来源:外汇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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