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的通知 商合函〔2019〕3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19】3号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17年第22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业务特点及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对2016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总说明”部分
(一)增加“(九)质量控制”相关内容。
1、本制度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标准、原则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有关规定,统计数据与全球大多数国家(地区)具有可比性。
2、商务部定期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加强统计管理,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3、商务部制定《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落实统计责任,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4、为保证统计数据完整、准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做好辖区及下属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培训工作。
5、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已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事项。
(二)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调整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标准。
二、 “调查表式”部分
(一)取消 “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表(原FDIN5表)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基本情况”表(原FDIN8表),将有关内容简化合并至“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FDIN2表)及“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表(FDIN3表)。
(二)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FDIN2表)中增加反映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净利润”指标。
(三)简化“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表(FDIN4表),取消“境外成员企业对本企业的债务工具投资”相关指标。
(四) 增加“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报”表(FDIY6表),实现对境内投资者在对外投资最终目的地投资情况的动态追踪。
(五)增加“对外投资带动货物进出口月报”表(FDIY7表),将原制度中涉及对外投资带动出口指标由年度调整为月度。
(六)在“境外经贸合作区统计月报”表(FDIY5表)中增加“带动国内货物出口额”指标。
三、“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部分
增加境外经贸合作区定义及合作区类型的统计界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关于国家(地区)界定的统计原则;对部分指标的解释进行了规范。
四、“附录”部分
增加“附录七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统计资料清单”、“附录八《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6]987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月8日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商 务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2019年 1 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 综合报表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N1表)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FDI金融N2表)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金融N3表)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Y1表)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FDI金融Y2表)
(二)基层报表
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FDIN1表)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N2表)
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FDIN3表)
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FDIN4表)
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FDIN5表)
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6表)
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FDIN7表)
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FDIN8表)
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出资方式分组FDIY1表)
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投资构成分组FDIY2表)
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FDIY3表)
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FDIY4表)
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FDIY5表)
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FDIY6表)
对外投资带动进出口情况(FDIY7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
(一)主要指标解释
(二)主要概念界定
五、附录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
(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四)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
(五)数据来源参考表式:境外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
(六)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七)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统计资料清单
(八)《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
一、 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二) 调查对象
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
(三)调查范围
1、我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参股、兼并、收购国(境)外企业,并拥有该企业10% 或以上的股权、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经济活动。
2、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股权、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和非公司型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四)调查内容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投资情况;对外投资并购情况;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对外投资带动出口情况等。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对外直接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年末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反向投资额;股权;收益再投资;债务工具;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末从业人数;对所在国家(地区)缴纳的税金总额等。
(五)统计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六)调查频率及调查时间
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月度报表。其中月度报表调查时间为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年度报表调查时间是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组织方式和渠道
1、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1)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2)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金融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4)境内投资者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外汇局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2、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具体办法另文制定。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1)境内投资者为中央企业、单位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
(2)境内投资者为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的,直接向外汇局报送统计报表。
(3)其他境内投资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4)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中央企业)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5)外汇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统计资料,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部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6)商务部负责汇总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并报国家统计局,同时共享外汇局使用。
(7)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涉及的所有境外企业均按(1)、(2)、(3)渠道报送。
(八)填报要求
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须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需要及工作量,配备统计人员(专职或兼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及办公设备。
2、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拒绝提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境内投资者,其行为将被纳入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
4、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5、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6、境内投资者所属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
7、境内投资者所属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执行。
8、境内投资者所属企业所有制性质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执行。
9、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执行。
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有关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相关证明为准。
(九)质量控制
1、本制度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标准、原则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有关规定,统计数据与全球大多数国家(地区)具有可比性。
2、为全面反映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月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收益再投资测算的月度收益再投资,商务部根据测算结果将月度收益再投资分摊到有关行业、国家(地区)、省份等。
3、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月度数据及上年度年报数据予以调整,年度最终数据以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4、商务部定期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加强统计管理,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5、商务部制定《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落实统计责任,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6、为保证统计数据完整、准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做好辖区及下属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培训工作。
7、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已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事项。
(十)统计资料公布和信息共享
1、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2、年度综合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并通过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与全社会共享;月度综合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月后30日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或新闻发布会形式对外公布与全社会共享。每年1季度,商务部根据月度统计数据生成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初步数据,同比计算基数为上年度统计初步数据。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
(一)主要指标解释
1、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是境内投资者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体现在一经济体通过投资于另一经济体而实现其持久利益的目标。
2、直接投资企业
指境内投资者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股权、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按设立方式主要分为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1)子公司
境内投资者拥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并具有该境外企业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主要成员的任命权或罢免权。
(2)联营公司:境内投资者拥有该境外企业10%-50%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
(3)分支机构:即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的非公司型企业。
3、成员企业:指企业间互相不持有股份,但为同一企业所影响,则这些企业称为成员企业。只要企业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地有一个共同的母公司,这些企业即成为成员企业。
例如:中国A企业在中国香港设立直接投资企业B,在美国设立了境外企业C,企业C和B互为成员企业。
4、境外成员企业:指与境内投资者互为成员企业的境外企业。
例如:中国A企业在中国内地设立了B企业,又在英国投资了企业C,企业C是B的境外成员企业。
5、对外直接投资额
指境内投资者在报告期内直接向其境外企业实现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收益再投资以及债务工具三部分。
金融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仅包括股权投资和收益再投资。
(1)股权投资:指境内投资者在其境外分支机构投入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
股权:等于报告年度末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股本”项乘以中方所占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当期股权的减少记作当期负流量。
新增股权: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股本增加额乘以中方股权份额,其中包括境内投资者当年实际缴付的股本和由投资收益转增的股本。股权增加额为该企业年末、年初资产负债表“股本”项目相减之差。
(2)收益再投资:指境外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作为红利分配但应归属于境内投资者的利润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机构未汇给境内投资者的利润部分。
当期收益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与期初数的差额,当期利润再投资为负数记入当期负流量。
收益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为负数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存量。
(3)债务工具:是指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对境内投资者负债合计,包括境内投资者给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的贷款、应收和预付款项、债务证券等。境内投资者给境外成员企业间的贷款亦纳入此范畴。
境内投资者当期提供给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境外成员企业贷款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的增加;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境外成员企业归还当期或以前年度境内投资者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负流量,同时应调减当期存量。
境内投资者与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间当期新增或减少的应收和预付款项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的增加或减少;期末应收和预付款项记作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的增加或减少。
6、反向投资额:指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10%的投资。
7、返程投资:指境内投资者将本地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到国(境)外,再以直接投资(控股≥10%)的形式将这些资金返回到本地经济体。
8、当期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新增股权加上当期收益再投资,加上对境内投资者的新增债务工具(包括贷款、应收款等)。
9、当期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等于当期对外直接投资总额,减去当期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
10、年末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股本期末数加上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加上期末对境内投资者的债务工具(指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应收款等)。
11、年末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等于年末对外直接投资总额减去境外企业累计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
12、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用货币计量的价值总和。
13、负债合计:反映报告期末企业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
14、所有者权益合计: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按股比计算),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15、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16、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7、利润总额:企业在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18、净利润:指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了所得税后企业的利润留成,一般也称为税后利润或净收入。
19、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末在境(内)外企业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境外企业与中国境内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的相关从业人员不纳入境外企业年末从业人员统计。
20、对所在国家(地区)上缴税金总额 :指境外企业按照投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之和。
21、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指我国境内投资者通过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向第三地转移投资方式而在最终目的地国家形成的各类投资。第三地是指中国大陆和对外直接投资的首个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地区),包括投资企业延伸链条的所有国家(地区)。
22、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总称。兼并指境内投资者(或通过其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在国(境)外合并其他境外独立企业的行为。收购指境内投资者(或通过其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在国(境)外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方式购买境外实体企业(包括项目)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或项目)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并购事项的统计界定:
(1)境内投资者直接与卖方签订并购境外实体企业(或项目)协议以及实施并购的行为活动纳入并购事项统计。
(2)境内投资者通过其境外企业与卖方签订并购企业(或项目)协议以及实施并购的行为活动纳入并购事项统计。
(3)境内投资者之间的境外企业股权转让不纳入并购事项统计。
上述(1)中所涉及并购企业(或项目)的最终控股比例不得小于10%;(2)中所涉及并购事项不受最终控股比例限制。
23、实际交易额:指根据收购协议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卖方的各种资金总和。
24、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在境外企业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
25、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指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或再投资方式拥有、控制国(境)外农业类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活动。
26、自有资金:是指境内投资者(或境外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毋须偿还的那部分资金。
27、文化及相关产业:依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具体范围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28、剩余经济可采储量:是指经过经济评价认定、在评价期内具有商业效益的可采储量,扣减报告期末累计开采量的剩余值。
29、权益产量等于中方所占份额百分比乘以总产量。
30、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指在中国内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二)主要概念界定
1、装备制造业的界定
装备制造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技术装备的各制造工业的总称,其产业范围包括机械工业(含航空、航天、船舶和兵器等制造行业)和电子工业中的投资类产品。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
2、境外企业年度生产能力界定
境外钢铁企业按年度钢铁厂钢材产量计算,单位万吨;
水泥企业按年度各种水泥的累计产量计算,单位万吨;
平板玻璃生产企业按各种玻璃的产量计算,单位万重量箱;
电力生产企业按发电装机容量计算,单位万千瓦;
汽车生产企业分别按乘用车(包括轿车、MPV、SUV、交叉型乘用车)、载货汽车(包括重型、中型、轻型、微型载货车)、客车(包括大、中、轻型客车)和其他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年度生产数量计算,单位辆。
3、境外经贸合作区类型界定
(1)加工制造型:指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化工、建材等产品加工为主导的园区。
(2)资源利用型:指以矿产、森林、油气等资源开发、加工和综合利用等为主的园区。
(3)农业产业型:指以谷物和经济作物等的开发、加工、收购、仓储等为主导园区。
(4)商贸物流型:指以商品展示、运输、仓储、集散、配送、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为主导的园区。
(5)科技研发型:指以轨道交通、汽车、通信、工程机械、航天航空、船舶和海洋工程等领域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发、设计、实验、试制为主导的园区。
4、统计原则的界定
(1)国家(地区)的统计界定
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按首个投资目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2)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的行业分类的界定
境内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见附录一),按销售收入份额最大的产品的所属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境外企业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执行。
(3)货币转换和计价原则
境内投资者调查表(FDIN1表),填报的内容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其余报表的金额单位均以美元作为统一货币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规定的折算率折合为美元,年度数据以报告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汇率计算,月度数据按交易当日汇率计算。
经营活动有关指标(如:营业收入、出口总值、进口总值等)按实际交易价即以市场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资产、负债、权益等存量指标按帐面价值计算。
(4)报告年份的界定
本制度各项统计报表数据均按公历年度上报;以财政年度反映的境外企业的数据须调整为公历年度或按最近一期财政年度报表的数据填报,并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5)分支机构的统计界定
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对外直接投资分支机构统计范畴:
A:有独立财务帐户并在当地有登记。
B:在当地拥有土地、建筑物等不可移动资产所有权(不包括本国政府在当地拥有的土地和建筑如大使馆、领事馆、军事基地、科研设施、信息或移民部门、援助机构等)。
C:境内投资者直接承担国(境)外工程项目建设,在项目所在国设立一年以上的办公室(注册或非注册)并存在完整、独立的活动帐户。
如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承担的水坝、电站、桥梁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数情况下,由未在当地登记的办公室(经理办、代表处、项目部)实施和管理项目,已构成生产经营属性,属于国际标准意义的直接投资活动。
D:拥有移动设备(如船舶、航空器、天然气和石油钻探设备、铁路车辆等)并经营至少一年。
对境外分支机构的直接投资额(流量、存量)可按照新增或期末“所有者权益合计+对境内主体的负债”计算生成。
(6)其他统计界定
A凡境内投资者在境外企业中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的投资,均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B.子公司获得由境内直接投资者担保的借款,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C.参加国际组织的投资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D.以提供技术并收取管理费的跨境服务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E.境外企业若被其他国家企业收(并)购,记作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的减少。
F. 若境外企业中有多家境内投资者,且均拥有10%以上的股份,可作为上报单位分别报送按股权比例计算的相应指标。
G.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投资控股比例大于或等于10%不计入反向投资。
H.报告年度通过追加投资等方式达到控制企业10%或以上的投票权的境外企业纳入报告年度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追加投资金额记作当期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期末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按其持股比例计算的所有者权益合计部分计算。
I.境内投资者之间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获得境外企业10%以上股权记入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由于股权置换而丧失或减少境外企业股权,记入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减少。
J.境内银行(或存款公司)放在其境外支行或子公司内的存款不属于直接投资。
K.境内银行(或存款公司)通过境外支行或子公司吸收的存款不属于直接投资。
L.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的技术储备(即:为防范现有风险的实际储备,提前支付的保费,赢利保险业务储备,以及未决索赔的准备金)不属于直接投资。
(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2005年8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
填表说明:
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活动情况,境内投资者对其拥有的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收入情况、货物进出口情况。由境内投资者负责发放给境外企业填报。其中境外企业基本情况反映报告年度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所拥有的控股在50%以上境外企业(包括金融业)的基本情况,中方控股50%以下的境外企业不需填报此项内容。
2.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指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所在的国家和城市。
3.设立日期:境内投资者实际设立境外企业的日期。
4.中方持股比例:指境外企业章程中所注明的中方所持有的股份(百分数)。
5.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末,在本单位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6.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分别根据境外企业年度合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未分配利润”填报;实收资本是指中方所拥有的部分。
7.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当年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根据填报单位企业年终会计报表“损益表”中“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项目的数值填列。净利润是指在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了所得税后公司的利润留成,一般也称为税后利润或净收入。
8.债务工具:指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负债,包括境内投资者给境外企业提供的股东贷款,对境外企业应收款项、债务证券等。境内投资者当期提供给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的债务交易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的增加;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归还当期或以前年度境内投资者债务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负流量,同时应调减当期存量。
9.反向投资额:指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10%的投资。如果境外企业不存在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则本表中的所有减项为“0”。
10.收益再投资:指境外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作为红利分配但应归属于境内投资者的利润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机构的利润部分。当期收益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与期初数的差额,当期利润再投资为负数记入当期负流量。收益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为负数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存量。
基本计算关系:
1.当期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流量= 当期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额-当期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额
2.当期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额=新增股权+当期收益再投资+对境内投资者的新增债务工具(负债)
3.新增股权=股本期末数-股本期初数
4.当期收益再投资=按持股比例计算属于境内投资者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期初数
5.年末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存量= 年末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额-年末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额
6.年末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额=股本+收益再投资+对境内投资者的债务工具
(七)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统计资料清单
一、 综合定报:包括对外直接投资构成(股权、收益再投资、债务工具)情况(金额、同比);月后20日前提供。
综合年报:包括按国别(地区)、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年后9月30日前提供。
(八)《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有关责任的规定》(试行)
2018年5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认真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商务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务部和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商务统计管理和商务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建立责任体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监督制定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健全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 部门分管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所负责业务部门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
第六条 涉及统计职能的相关司局、处室和科室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落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健全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第七条 统计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下级商务主管部门数据真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来源: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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