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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汇 发〔2018〕24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的通知

汇发〔2018〕24号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016年6月印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内容见附件1、2),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居民持有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股权”、“债券通”、 “QDLP”、“QDIE”等业务类型。该调整涉及B01表、B06表、H02表。

二、在部分报表中增加指标以满足新增数据需求。一是在Z01表增加“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编码”)指标。二是在A01-1表中补充采集SPV或壳机构的名称、代码以及所属部门信息。三是在D02表中增加“债务人名称”、“签约金额”、“资金用途”、“原始放款天数”、“到期日”五项指标。

三、修改E01表表式,扩充货物及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参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细化“交易代码”。

四、进一步细分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和行业。在A01、A02表“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行业”中增加“不动产”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选项。将各表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

五、调整部分指标名称。一是修改A表中关于“全体股东”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H表中与投资工具类型相关指标的名称。三是将部分报表中“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修改为“发行主体与本机构/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关系”。四是调整I表中申报主体不易理解的个别指标。

六、变更各表“填报机构”相关表述。将 “填报机构”、“机构(单位)”、“填报单位”调整为“申报主体”,将“机构代码”调整为“申报主体代码”。

七、其他调整。一是调整D04、D08、H02表表名,使其与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调整附录中现钞提取对应MCC码的归类。三是不再列示《境外上市非金融企业参考名录》,采用随时更新并将对应企业纳入申报的方式进行。四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19年4月报告期数据,并于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010-68402234,010-68402357;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

附件 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2018 年 9 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 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 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 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 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 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 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 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二条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 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 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 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 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 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 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 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 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 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 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 利息收支情况

目 录 

一、总 说 明

二、报 表 目 录

三、调 查 表 式

(一)基本信息

申报主体基本信息

业务概览及联系方式

投资关系(组织架构)

(二)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资产负债、利润及市值)

 对外直接投资(流量)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资产负债及利润)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持股情况)\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量)

(三)证券投资

 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资产)

投资境外债务证券(资产)

投资非居民境内发行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资产)

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负债)

境外发行债务证券(负债).

非居民投资境内发行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负债)

(四)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

(五)存贷款、应收应付款及非公司制机构股权等其他投资 

货币与存款(含存放银行同业和联行)(资产)

贷款(含拆放银行同业及联行)(资产)

持有境外非公司制机构 10%以下表决权和国际组织股权(资产)

应收款及预付款(不含应收利息)(资产)

存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存放)(负债)

 贷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拆借)(负债)

非居民持有本机构(非公司制)10%以下表决权(负债)应付款及预收款(不含应付利息)(负债)

对非居民的贷款和应收款减值准备余额

(六)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 (七)与进出口票据、单证有关业务

 买断出口票据、单证业务 对外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票据、单证业务

(八)涉外银行卡相关统计

境内银行卡境外消费提现境外银行卡境内消费提现

(九)涉外托管业务

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QFII、RQFII 相关)

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QDII、RQDII、QDLP、QDIE 相关)

(十)涉外保险业务为非居民提供直接保险服务

为非居民提供再保险服务(分入保险)

从非居民保险机构获得再保险服务(分出保险)

(十一)补充报表: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 录

(一)行业属性代码表

(二)金融业代码表

(三)国家和地区代码表

(四)币种代码表(五)经济类型代码表

(六)中国大陆行政区划代码表

 (七)涉外银行卡商户分类码分类标准

(八)国际组织名录

(九)中央银行名录

(十)E01 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指标解释及新旧代码对照表.

一、总 说 明  

(一)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原则,及时、准确地 编制和发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及相关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采集中国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支交易的流量以 及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数据。 

本制度所指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的概念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一致。中国居民是指:一是 在中国境内居留 1 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 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是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 1 年)、在境外 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三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是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中国居民以外即为非中国居民。实践中,可 按照永久居留证、护照、身份证来认定是否为中国居民。 本制度所指国际收支交易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货物买卖、服务贸易、股 息利息收支、无偿捐赠以及赔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存贷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本制度所指对外金融资产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 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对外负债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 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 (三)本制度采用重点调查统计方法。 

(四)本制度的申报主体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 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卡组织、持有境外股权的指定申报主体(含个人和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 

(五)本制度包括申报主体信息表、基本报表和补充报表三部分。 

申报主体信息表包括 Z 表,为申报主体基本档案信息。 

基本报表包括 A 表-I 表,是基于完整的国际收支统计需求的报表,涵盖所有国际收支交易流量以及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其每张报表均有特定统计内容,相互不重合,即一个申报主体的一类涉外业务 只能纳入一张基本报表统计,而不应同时统计在两张或以上的基本报表中。 

补充报表包括 X 表,是为特定统计分析目的而采集的专题报表,其在统计内容上与前述基本报表可 能重合,但角度不同。 本制度报表采用逐支(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报送或根据报表要素进行小汇总报送。 

(六)本制度依循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公允价值(优先使用市场价值)来记录和填报 数据。无公允价值或公允价值不适用时可使用摊余成本等其他计值方法。 

(七)本制度主要采集申报主体以自身名义、代理客户、作为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生或掌握的国 际收支交易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状况,以及境内金融市场中涉外金融交易和存量状况。 

为避免数据重复或遗漏,各申报主体在报送以自身名义、代理客户、作为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生 或掌握的国际收支交易流量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时,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申报范围:一是有境内托 管人的,由境内托管人负责代为报送相关数据,委托人不重复申报;二是无境内托管人,但相关对外业 务由境内代理人以本机构名义投资或由管理人以相关产品名义投资的,由其境内代理人或管理人代为报 送,被代理人或委托人不重复申报;三是既无境内托管人,也无境内代理人或管理人的,相关境内机构 应报送以自身名义投资的部分,包括以自身名义持有,但使用客户资金对外投资的部分。 

(八)本制度为月度统计,采用零报送制度。各申报主体应于月后 10 日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指 定数据平台报送各项数据,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外,遇节假日不顺延。

 (九)各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数据,并妥善保存原始明细数据,以便于外汇局对数 据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在京全国性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卡组织、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有 限责任公司和中非产能合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的数据进行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 部负责对辖内其他申报主体报送的数据进行核查。 

(十一)本制度数据用于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发布数据均为汇总数据,发布方 式为电子形式。发布渠道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www.safe.gov.cn)。发布时间预告表可登录官网查询。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在法规允许范围内与有需求的相关部委共享数据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申报主体基本信息 

1.统计内容: 

本表的目的在于构建申报主体的投资关系框架,应分别向上(投资者方向)和向下(被投资机构方向) 逐级填报上级机构持有直接下级机构 10%及以上表决权的情况。在向上追溯各级投资者或向下追溯各级被投资机构时,需填报:(1)中国境内外的投资者(或母机构);(2)中国境内外的附属机构(直接投 资者能够施加控制,即拥有被投资机构 50%以上的表决权)或联营(直接投资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而非 控制,即拥有被投资机构大于 10%小于等于 50%的表决权)、合营机构(两个直接投资者对被投资机构实 现共同控制);(3)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但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信息不需要填报。此外,与本单位 同在中国境内的同一企业集团内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如自身也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发生 10%及以上表决权往 来,则本单位应尽量将这些机构或个人的信息纳入本表统计。 

2.相关填报说明: 

申报主体名称:对于机构,请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上的名称填写。对于个人,请填写身份证件号上的姓名。 

申报主体代码:对于金融机构,填报申报主体的 12 位金融机构标识码,如果没有金融机构标识码, 则填报组织机构代码(9 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 位)、个人身份证件 号码(18 位)或特殊机构代码(9 位)。对于个人,为其身份证件号码。 

Z01 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 

Z0101.申报主体名称:对于机构,请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上的名称填写。对于个人,请填写身份证件号上 的姓名。

Z0102.证照类别:请选择: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②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 ③身份证;④护照;⑤其他;⑥永久居留证。

Z0103.证照号码:请根据对 Z0102 项的选择填写相应的号码。 

Z0104.金融机构代码:请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赋予的四位代码。如无金融机构代码,请选择 N/A。 

Z0105.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如为机构,请参照数据采集规范最新版本中的相关代码表,填报本 机构所属的行业代码。如为个人,请选择个人(8888)。 

Z0106.经济类型:请参照数据采集规范最新版本中的相关代码表,填报本机构所属的经济类型。如 为个人,则选择“其他”(999)。 

Z0107.申报主体类型:请选择:①法人;②分支机构;③其他非公司制机构或准公司;④个人。

 Z0108.所在地:指机构境内注册地或个人常住地。请参照数据采集规范最新版本中的相关代码表最 底层一级填列。 

Z0109.地址:指填报机构的注册地址或个人常住地址。 

Z0110.联系人:指填报机构或个人的数据报送联系人姓名。可为多个。 

Z0111.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填报机构或个人的数据报送联系人电话及常用的电子邮箱。可为多个。 

Z0112.LEI 编码:中文全称为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英文全称 Legal Entity Identifier)。 指法人机构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领的,由 20 位数字和字母组成的,可以用于标识与国际 金融交易相关联的法人机构的唯一编码。如暂未申领,则填报 N/A。对于个人,此项填写 N/A。

 Z02 表:业务概览及联系方式 

Z0201.申报主体是否有相关业务:有相关业务填“是”,无相关业务填“否”。 

Z0202.填报部门:填报部门的名称。如申报主体为个人,则填写本人或代填信息的机构部门名称。 

Z0203.统计负责人:负责人姓名。 

Z0204.统计负责人电话:负责人联系电话。 

Z0205.填表人:填表人姓名。

Z0206.填表人电话及电子邮箱:填表人联系电话及常用电子邮箱地址。

Z03:投资关系(组织架构)

Z0301.投资者名称:包括上一(N)级投资者名称和下一(N)级投资者名称,其中上一(N)级投 资者名称指截至本统计期末,持有本填报机构 10%及以上表决权的投资者、持有该投资者 10%及以上表 决权的再上一级投资者,并一直向上追溯的各级投资者的名称;下一(N)级投资者名称指填报单位直 接持有 10%及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以及该被投资机构直接持有 10%及以上表决权的再下一级被投 资机构,并一直向下追溯的各级被投资机构的名称。应填写上述被投资机构的中文名称或当地注册的英 文名称。如为其他语言名称,可不填写外文名称,但必须填写中文名称。 

Z0302.投资者代码:指 Z0301 中各级投资者的代码,如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如为境外机构,则优先选择 SWIFT 代码,如没有 SWIFT 代码, 可填写特殊机构代码/股票证券代码/其他机构标识码,以唯一标识该境外机构;如为境外个人,则填写 护照号码或当地具有唯一性的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Z0303.投资者所属国家/地区:指上述各级投资者注册或常住的国家或地区。 

Z0304.投资者所属部门:指上述各级投资者所属的部门分类。按以下九个子部门填列:①政府;② 中央银行/货币当局;③银行;④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⑤ 非金融企业;⑥个人;⑦保险公司和养老金;⑧货币市场基金;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请按投资 者的主营业务归类。 

Z0305.投资者表决权比例(%):指本统计期末,上述投资者持有下一级被投资机构表决权比例(不 包括潜在表决权,如债转股)。 

Z0306.被投资机构名称:被投资机构的中文名称或当地注册的英文名称。如为其他语言名称,可不 填写外文名称,但必须填写中文名称。

Z0307.被投资机构代码:各级被投资机构的代码,如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如为境外机构,则优先选择 SWIFT 代码,如没有 SWIFT 代码,可 填写特殊机构代码/股票证券代码/其他机构标识码,以唯一标识该境外机构;如为境外个人,则填写护 照号码或当地具有唯一性的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Z0308.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指上述被投资机构注册的国家或地区。 

Z0309.被投资机构所属部门:指上述各级被投资机构所属的部门分类。按以下九个子部门填列:① 政府;②中央银行/货币当局;③银行;④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 外);⑤非金融企业;⑥个人;⑦保险公司和养老金;⑧货币市场基金;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 请按被投资机构的主营业务归类。

(二)直接投资

 1.统计内容:

 在本统计期初或期末,跨境直接持有或通过境外首个 SPV 或壳机构持有一机构表决权≥10%的,包 括跨境拨付给另一经济体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和在另一经济体的子机构、联营机构和合营机构的股份 (不包括非参与性优先股,这部分优先股被视为债券)。与上述机构的债务性投资往来纳入 B 表(证券 投资的债务证券部分)或 D 表(存贷款以及应收应付款等)统计。

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指可以唯一标识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最终投向的境外被投资机构的代 码,包括“SWIFT 编码/股票证券代码/其他机构标识码”等。如果为境外上市企业,代码前需注明交易 所编码,如纽交所代码为 NYSE;多个地区上市可以只填报主要上市地的代码;如只能填报其他机构标识 码,需填报境内投资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再加上公司或集团内部编码等。所谓境 外被投资机构,包括:(1)申报主体在境外设立或投资的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或合营机构,包括对 上述机构的新设、追加或撤回股本或营运资金投资,但在境外设立代表处不纳入本表统计;(2)申报主 体在境外证券市场买卖(含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或场外协议买卖某家境外机构的股权,且在本统计期 初或期末,持有该境外机构表决权比例≥10%的;(3)申报主体买卖境外发行的基金,且在本统计期初 或期末,持有该境外基金份额或单位≥10%的。

 A0102.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指上述境外被投资机构的中文名称或当地注册的英文名称,如为其他 语言名称,可不填写外文名称,但必须填写中文名称。 

A0103.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指上述境外被投资机构注册登记的国家或地区。 

A0104.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行业:根据主营业务,归类为:①银行;②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公 募或私募基金、期货公司等以资本市场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机构);③保险公司;④财务公司;⑤其他类 金融机构;⑥非金融类机构;⑩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11不动产。其中,“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 构” 指向住户或广大社会免费提供,或以不具有经济意义的价格提供货物和服务,因而被列为非市场 生产者的实体。例如慈善、宗教和援助组织;同业公会、专业或学术协会;社会、文化和休闲俱乐部等。 不包括由政府单位控制和提供主要资金的实体。“不动产”包括本机构或其境外代表处购置的不动产。 A0105.境外被投资机构与申报主体的关系:指上述境外被投资机构是申报主体的:①境外分支机构 (非法人机构);②境外子机构(法人机构)(申报主体持有表决权>50%);③境外联营或合营机构(法人)(申报主体持有表决权≥10%,但≤50%)。 

A0106.最终控制方全称:对上述境外被投资机构具有最终控制权(通过控制权逐级传递)的母公司 或个人的中文名称及当地注册的英文名称。如为其他语言名称,可不填写外文名称,但必须填写中文名 称。 

A0107.最终控制方所属国家/地区:指上述最终控制方注册登记或常驻(住)的国家或地区。 

A0108.期末(申报主体)表决权比例(%):本统计期末(月度末),申报主体在境外被投资机构公司经 营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或投票权中所占比例。

 A0109.期末(申报主体)持股比例(%):本统计期末(月度末),申报主体在境外被投资机构(股本) 权益中所占的比例。若为境外分支机构,应比照子机构情况填报申报主体持股比例,如填报为 100%。

A0110.申报主体是否通过 SPV 或壳机构持有该境外被投资机构:当境外被投资机构不是本申报主体 境外一级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机构或合营机构,而是本机构通过境外一级(首个)SPV 或壳机构(不 具备融资功能)间接持有≥10%表决权时,请选择①是;反之则选择否。 

A0111.该 SPV 或壳机构所属国家/地区:对于 A0110 选择“①是”的,填报该境外一级 SPV 或壳机 构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代码。 A0139.该 SPV 或壳机构名称:对于 A0110 选择“①是”的,填报该境外一级 SPV 或壳机构的中文名 称及当地注册的英文名称。如为其他语言名称,可不填写外文名称,但必须填写中文名称。 

A0140.该 SPV 或壳机构代码:对于 A0110 选择“①是”的,填报可以唯一标识该境外一级 SPV 或壳 机构的代码,包括“SWIFT 编码/股票证券代码/其他机构标识码” 等。 

A0141.该 SPV 或壳机构所属部门:对于 A0110 选择“①是”的,填报该境外一级 SPV 或壳机构所属 部门。请按以下九个子部门填列:①政府;②中央银行/货币当局;③银行;④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 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⑤非金融企业;⑥个人;⑦保险公司和养老金;⑧货币市场基 金;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

 A0112.期末会计记账币种(原币):请按照境外被投资机构当地(所在国家或地区)主要记账本位 币填报。如无相关境外被投资机构记账本位币数据,应按照申报主体内部使用的记账币种填报。该记账 币种适用于 A0113-A0126 各项。 

A0113.期末资产:指对应月度末,境外被投资机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 

A0114.期末负债:指对应月度末,境外被投资机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总额”。 

A0115.本机构拨付的营运资金:指对应月度末,境外被投资机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母公 司(本机构)拨付的“营运资金”。如境外被投资机构将其记为权益,则应纳入 A0116 和 A0117 下统 计,而不应纳入本项统计。

 A0116.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指对应月度末,境外被投资机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 其全体股东的权益。该项应等于 A0117 至 A0121 项的合计。如境外被投资机构将母公司(本机构) 拨付的“营运资金”记为权益,则应纳入本项统计,而不应统计在 A0115 项下。 

A0117.实收资本: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中的“实收资本”金额。如境外被投资机构将母 公司(本机构)拨付的“营运资金”纳入本项目统计,则应纳入本项统计,而不应统计在 A0115 项54 下。 

A0118.资本公积: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的“资本公积”或对应项目,反映境外被投资机 构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 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A0119.盈余公积:是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中的,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 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A0120.未分配利润: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中的未分配利润总额。 

A0121.其他: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下,未涵盖在 A0117 至 A0120 项中的部分,包括但不 限于一般准备、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等。 

A0122.期末少数股东权益:境外被投资机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 

A0123.本期利润总额:指当月境外被投资机构合并损益表中“利润总额(税前)”。指当月数,而非 累计数。 

A0124.本期净利润:指当月境外被投资机构合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

 A0125.本期宣告分配(申报主体)利润:本对应月度内,境外被投资机构宣告分配给本申报主体的 利润。对于境外分支机构,应对照全资境外子公司的情况填写。 

A0126.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指对应年末,申报主体控股(持股>50%)的境外被投资机构 按照其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在当地缴纳的各项税金之和,为当年累计发生数,按境外 关联实体记账本位币填报。每年填报一次,仅需在报送 12 月报表时填列本年发生额。申报主体持股 ≤50%的境外被投资机构不填报此项目。 

A0127.年末从业人数(人):指对应年末,申报主体控股(持股>50%)的境外被投资机构雇用 的员工总数。每年填报一次,仅需在报送 12 月报表时填列本年末数。申报主体持股≤50%的境外被 投资机构不填报此项目。

A0128.其中:中方雇员数(人):指对应年末,申报主体控股(持股>50%)的境外被投资机构 所雇用的员工中,由中方投资者派出的雇员人数。每年填报一次,仅需在报送 12 月报表时填列本年 年末数。申报主体持股≤50%的境外被投资机构不填报此项目。

 A0129.可流通股票(份额)的记账币种(原币):指对应月度末,申报主体持有的境外被投资机 构可流通股票或基金份额的记账币种。如无可流通股票或基金份额,此项为“N/A”。 

A0130.申报主体持股(份额)数量:指对应月度末,申报主体持有的境外被投资机构可流通股 票的股数以及可流通投资基金份额的份数。如无可流通股票或基金份额,此项为零。 

A0131.每股(每份)市价:指对应月度末最后一个股票交易日每股股票或基金份额的收盘价。 如果申报主体持有境外被投资机构多个市场发行的股票或基金份额,应按照不同上市地的计价币种 和股票/份额价格分别填报。对于非公开上市但存在月末市值重估的股权或基金份额,应填报相关估 值金额。如无可流通股票/基金份额,此项为零。 

A0132.投资日期:按对应月度内,申报主体对境外被投资机构股权或基金份额投资的实际发生 日期填报(如某年某月某日)。如相关投资采用的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或基金份额形式,且无法确切逐笔记录,投资日期应填报为对应月份。 

A0133.投资币种(原币):按照申报主体投向境外被投资机构的原始币种填报。如投资涉及多个币 种,应按照币种分别填报。请参照数据采集规范最新版本中的相关代码表填报。 

A0134.投资金额增减(+或-):指对应月度内,申报主体新增、追加、减少、撤回的股权投资,即 以股票或股权、营运资金、利润转增资本或基金份额投资等股权类投资方式实际投入或撤回的金额,按 实际投资的原始币种填列。其中,“+”指申报主体新增或追加对境外被投资机构的股权或基金份额投资, “-”指申报主体减少或撤回对境外被投资机构的股权或基金份额投资。如果出资方式为非现金形式, 应以其公允价值记录。如果相关投资为非股权类投资,而是公司间借贷等债务类投资往来,则不应纳入 本栏统计,应纳入 “D 表:存贷款、应收应付款及非公司制机构股权等往来”统计。如为可转债形式, 则在转换前,统计为债务证券(纳入 B02 表统计);转换后,统计为股本证券。如采用二级市场买卖股 票形式,且交易频繁无法逐笔记录,则可累计记录当月同一币种下对同一机构的投资变动额。 

A0135.申报主体持有表决权比例增减(%):本对应月度内,申报主体持有境外被投资机构表决 权比例的增减。其中,“+”指申报主体持有境外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比例增加,“-”指申报主体持 有境外被投资机构表决权比例减少。对于没有独立的所有者权益或股权资本的境外分支机构,应比 照全资境外子公司的情况填写。 

A0136.是否兼并、收购:指本月内的该笔投资是否为兼并、收购境外被投资机构的活动,请选 择:①是,②否。其中,兼并指吸收合并,即申报主体合并中国境外原独立于申报主体(企业集团) 的实体的行为。收购指申报主体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收购中国境外原独立于申报主体(企业集团) 的实体或项目,以获得对该境外实体或项目 10%及以上的所有权或 50%以上的控制权。兼并、收购包 括但不限于场外协议购买、股票市场(含二级市场)购买等形式。 

A0137.出资方式:指本月内的该笔投资,属于①现金;②实物;③无形资产;④股权出资;⑤ 其他。 BIZCODE 业务编号:该笔投资对应的资本项目系统中协议登记的业务编号。

 A0138.备注: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如与本表原则说明不一致的情况)。

A0201.期末会计记账币种(原币):请按照申报主体(被投资机构)合并会计账上的记账本位币(人 民币)填列。该记账币种适用于从 A0202-A0215 各项。 

A0202.期末资产:指对应月度末,申报主体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

 A0203.期末负债:指对应月度末,申报主体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总额”。

 A0204.境外母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对于境外投资者拨付给境内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如申 报主体作为负债记录,则需在本项目中填报相关金额。如申报主体作为权益记录,则应纳入 A0205 和 A0206 下统计,而不应纳入本项统计。

 A0205.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指对应月度末,申报主体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申报主 体全体股东的权益。该项应等于 A0206 至 A0210 项目的合计。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的分支机构, 如其将境外投资者拨付的“营运资金”记录为权益,则应纳入本项目统计,而不应统计在 A0204 项 下。 

A0206.实收资本: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中的“实收资本”金额。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 的分支机构,如其将境外投资者拨付的“营运资金”记录为权益项目,则应纳入本项目统计,而不 应统计在 A0204 项下。 

A0207.资本公积: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中的“资本公积”金额。是指申报主体收到投资 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等。 

A0208.盈余公积: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中的,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 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A0209.未分配利润: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未分配利润总额。 

A0210.其他: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下,未涵盖在 A0206-A0209 项下的部分,包括但不限 于一般准备、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等。

 A0211.期末少数股东权益:指申报主体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 

A0212.本期利润总额:指当月申报主体合并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税前)”。指当月数,非累计数。

 A0213.本期净利润:指当月申报主体合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

 A0214.本期本机构分配给(全体股东)的利润:指当月本机构宣告分配给全体股东的利润。

 A0215.本机构在境内缴纳的税金总额:指对应年末,被境外投资者控股(持股>50%)的本机构 按照中国大陆法律规定,在当地缴纳的各项税金之和,为当年累计发生数,按本机构会计账的记账 本位币填列;每年填报一次,仅需在报送 12 月报表时填列本年发生额。如本机构未被境外投资者控 股(持股≤50%),不填报此项目。 

A0216.年末从业人数(人):指对应年末,被境外投资者控股(持股>50%)的本机构雇用的员 工总数;每年填报一次,仅需在报送 12 月报表时填列本年末数。如本机构未被境外投资者控股(即 持股≤50%),不填报此项目。

 A0217.其中:外方雇员数(人):指对应年末,被境外投资者控股(持股>50%)的本机构所雇 用的员工中,由外方投资者派出的雇员人数;每年填报一次,仅需在报送 12 月报表时填列本年末数。 如本机构未被境外投资者控股(持股≤50%),不填报此项目。 

A0218.境外投资者代码:指可以唯一标识该境外投资者的代码,包括“SWIFT 编码/股票证券代码/ 其他机构标识码” 等。如果该境外投资者为境外上市企业,代码前需注明交易所编码,如纽交所代码为 NYSE;多个地区上市可以只填报主要上市地的代码;如只能填报其他机构标识码,需填报境内投资主 体的金融机构代码,再加上公司或集团内部编码等。所谓境外投资者,指的是有以下投资活动的境外机 构或个人,包括:(1)在境内设立或投资一级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机构或合营机构,包括对上述境 内机构的新设、追加、减少或撤回股权或营运资金投资,但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不纳入本表统计; (2)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买卖(含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或场外协议买卖本机构股权,且在本统计期初 或期末,持有本机构表决权≥10%的,但境外结算代理机构(如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不是本机构的 投资者;(3)购买本机构境外发行的基金,且在本统计期初或期末,持有该境外基金份额或单位≥10% 的。

 A0219.境外投资者全称:指上述境外投资者的中文名称及当地注册的英文名称,如为其他语言名称, 可不填写外文名称,但必须填写中文名称。 

A0220.境外投资者所属国家/地区:指上述境外投资者注册登记或常住(投资者为个人时)的国家 或地区。 

A0221.境外投资者所属行业:请按以下十个子行业填列:①银行;②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公募 或私募基金、期货公司等以资本市场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机构);③保险公司;④财务公司;⑤其他类金 融机构;⑥非金融类机构;⑦个人;⑧政府;⑨中央银行/货币当局;⑩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其 中,“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指向住户或广大社会免费提供,或以不具有经济意义的价格提供货物 和服务,因而被列为非市场生产者的实体。例如慈善、宗教和援助组织;同业公会、专业或学术协会; 社会、文化和休闲俱乐部等。不包括由政府单位控制和提供主要资金的实体。请按境外投资者的主营业 务归类。 

A0222.境外投资者与本机构的关系:指本机构是上述境外投资者的:①境内分支机构(非法人); ②境内子机构(法人)(境外投资者持有本机构表决权>50%);③境内联营或合营机构(法人)(境外投 资者持有本机构表决权≥10%,但≤50%);④境外投资者与本机构无关联关系,即境外投资者持有本机 构表决权<10%,但≥0(仅在撤资时使用该选项)。 

A0223.最终控制方全称:对本机构具有最终控制权(通过控制权逐级传递)的母机构或个人的中文 名称及当地注册的英文名称。如为其他语言名称,可不填写外文名称,但必须填写中文名称。 

A0224.最终控制方所属国家/地区:指上述最终控制方注册登记或常驻(住)的国家或地区。 

A0225.期末(外方)表决权比例(%):对应月度末,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定 权或投票权中所占比例。 

A0226.期末(外方)持股比例(%):对应月度末,对应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权益中所占的比例。对由 于没有独立的所有者权益或股权资本的境内分支机构,应比照全资境内子公司的情况记录持股比例情 况。如,100%为境外投资者所有的境内分支机构,外方持股比例为 100%。

 A0227.可流通股票(份额)的记账币种(原币):指对应月度末,境外投资者持有的本机构可流 通股票或基金份额的记账币种。如无可流通股票或基金份额,此项填“N/A”。

 A0228.持股(份额)数量:指对应月度末,境外投资者持有的本机构可流通股票的股数或基金份 额的份数。如无可流通股票或基金份额,此项为零。

 A0229.每股(每份)市价:指对应月度末最后一个股票交易日每股股票或基金份额的收盘价。 如果对应境外投资者持有本机构多个市场发行的股票或基金份额,应按照不同上市地的计价币种和 股票或份额分别填报。对于非公开上市但存在月末市值重估的股权或基金份额,应填报相关估值金 额。如无可流通股票或基金份额,此项为零。 

A0230.投资日期:按对应月度内,境外投资者投资本机构的实际发生日期填报(如某年某月某 日)。如相关投资采用的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或基金份额形式,且交易频繁无法确切逐笔记录,投资日 期应填报为对应月份。 

A0231.投资币种(原币):按照境外投资者投资本机构的原币币种填报。如投资涉及多个币种,应 按照币种分别填报。请参照数据采集规范最新版本中的相关代码表填报。 

A0232.投资金额增减(+或-):指对应月度内,境外投资者新增、追加、减少、撤回的股权或基金 份额投资,即以股票或股权、营运资金、利润转增资本或基金份额投资等股权类投资方式实际投入或撤 回的金额,按实际投资的原始币种填列。其中,“+”指境外投资者新增或追加对本机构的股权或基金份 额投资,“-”指境外投资者减少或撤回对本机构的股权或基金份额投资。如果出资方式为非现金形式, 应以其公允价值记录。如果相关投资为非股权类投资,而是公司间借贷等债务类投资往来,则不应纳入 本栏统计,应纳入“D 表:存贷款、应收应付款及非公司制机构股权等往来”统计。如直接投资行为以 证券形式发生(如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且交易频繁无法确切逐笔记录,则可累计记录当月同一币种 下同一实体对本机构的投资变动额。 

A0233.外方持有表决权比例增减(%):本对应月度内,境外投资者持有本机构表决权比例的增减, 即月末与月初相比,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的权益性资本中占比的变动。其中,“+”指境外投资者持有本 机构表决权比例增加,“-”指境外投资者持有本机构表决权比例减少。对于没有独立的所有者权益或股 权资本的境内分支机构,应比照全资境内子公司的情况填写。

 A0234.是否兼并、收购:指本月内的该笔投资是否为兼并、收购境内机构的活动,请选择①是, ②否。其中,兼并指吸收合并,即境外投资者合并中国境内设立的实体或项目。收购指境外投资者 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收购中国境内设立的实体或项目,以获得对该境内实体或项目 10%及以上的所 有权或 50%以上的控制权。兼并、收购包括但不限于场外协议购买、股票市场(二级市场)购买等形 式。 

A0235.出资方式:指本月内的该笔投资,属于①现金;②实物;③无形资产;④股权出资;⑤ 其他。 

A0236.备注: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如与本表原则说明不一致的情况)。 

3. 直接投资统计的相关概念: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与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直接投资是指一经济体的居民 拥有另一经济体的机构(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不含国际组织)10%或以上的表决权,从而能够对被投 资机构实施管理上的控制或重大影响。直接投资交易不仅包括投资者与被投资机构初次建立直接投资关 系的交易,也包括随后的所有交易。拥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各方之间的交易流量和头寸均属于直接投资统计范畴。 (1)直接投资关系:一经济体的居民拥有另一经济体的机构 10%或以上的表决权,能对被投资机构 实施管理上的控制或重大影响,直接投资关系便告成立。具体包括三类,A.投资者对其直接或间接拥有 10%或 1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B.上述被投资机构对这些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影响其经 营活动的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逆向投资),但前提是该机构持有其投资者的表决权比例低于 10%;C. 具有同一直接或间接直接投资者,但相互之间拥有表决权不超过 10%的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 

(2)控制和影响:如果一经济体的投资者拥有另一经济体的被投资机构 50%以上的表决权,则该投 资者实现了对被投资机构的控制,被投资机构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如果投资者拥有另一经济 体的被投资机构 10%(含)到 50%(含)的表决权,则该投资者实现了对被投资机构的重大影响,该被投资 机构是投资者的联营企业。如果两个投资者各拥有被投资机构 50%的表决权,该被投资机构是两个投资 者的合营企业。控制或影响可以是直接发生在投资者与被投资机构之间的,也可以通过投资者表决权的 传递间接实现。 

(3)直接投资者:指能够对另一经济体的居民实体施加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一个实体或一组关联实 体,包括个人、公司型或非公司型的私营企业、公共部门的企业、个人或企业集团、政府或政府机构、 房地产机构、信托机构等。 

(4)直接投资企业:指受到另一经济体的直接投资者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实体,可以是公司型或非 公司型企业。直接投资企业与直接投资者应是不同经济体的居民。直接投资者拥有直接投资企业 10%或 以上表决权。 

(5)关联企业(或关联实体):相互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直接投资关系的多个企业,或有同一个直接 或间接的直接投资者的多个企业,彼此均互为关联企业。即,一个企业的关联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的 直接投资者、直接或间接的直接投资企业及其联属企业。 

(6)对外直接投资:指我国企业、机构或个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获得境外及港澳台 地区机构 10%及以上表决权,从而获得在被投资企业的长远利益。 

(7)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指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机构或个人等,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 方式获得我国境内机构 10%及以上的股权,从而获得长远利益的经济活动。 

(8)直接投资统计范畴: 

A.包括:股权(股本资本)投资,包括在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在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不包 括非参与性优先股,这部分优先股被视为债券)以及其他形式股本资本。此外,一经济体居民持有另一 经济体机构发行的投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10%的,也属于本项统计范畴。 

B.包括:利润,包括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分配收益中归属于直接投资者的利润(按照直接投资者持 股比例折算),和未汇给直接投资者的分支机构利润(按照惯例,如果不能确定这块数据,则分支机构 的所有收益都应被视为待分配收益,划归直接投资者所有)。

 C.不包括:境内外关联金融机构之间的存贷款和其他债权债务交易。这些债权债务交易属于国际收 支统计中证券投资(债券投资)或其他投资(存款、贷款、其他资产或负债,如各类应收应付款)的统 计范畴。

(三)证券投资 

1.统计内容: 

包括股本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单位以及债务证券的国际收支交易和头寸情况。但不包括本统计期 初或期末,境内投资者直接持有境外非居民发行的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且表决权达到或超过 10%的, 以及非居民直接持有境内机构的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且表决权达到或超过 10%的。这两种除外情况 应纳入“直接投资(股权部分)”下统计。

B0101.申报主体身份:请按以下三种情况填列:①以自身名义投资(无境内托管人、代理人或管理 人);②是代理人或管理人,以客户或产品名义投资;③是境内结算机构或交易所,从居民投资者角度 填报。 

B0102.被代理人/委托人所属国家/地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必须为中国居民,本项应填“中国”。

 B0103.被代理人/委托人所属部门:指本机构所代理的客户所属部门。请按以下九个子部门填列: ①政府;②中央银行/货币当局;③银行;④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 金外);⑤非金融企业;⑥个人;⑦保险公司和养老金;⑧货币市场基金;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 请按客户的主营业务归类。 

B0104.投资工具类型:包括:①上市普通股;②非上市普通股(但可交易);③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单位;④非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单位;⑤参与性优先股。其中,参与性优先股为股本证券,纳入本表统计;非参与性优先股为债务类工具,不应纳入本表统计,应纳入债务证券统计。可转债在转换前,统计 为债务证券;转换后,统计为股本证券。 

B0104CODE.业务类型:包括:①基金互认;②沪港通;③深港通;④居民持有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股 权;⑨其他。 

B0105.发行地:请参照数据采集规范最新版本中的相关代码表,填写相关上市股份、非上市股权和 投资基金份额/单位发行场所所在的国家/地区代码。对于非上市股份或基金份额,应填写发行人注册所 在的国家/地区。 

B0106.证券代码(逐支报送使用):对于选择报送逐支证券信息的,请填写此项。指相关股份或基 金份额/单位的代码。其中,境外上市的股份或投资基金份额/单位,应优先填写国际证券代码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 ISIN 码)。如无 ISIN 码,按照相关市场唯 一通用的编码填列。对于协议购买境外非上市股份或基金份额/单位的,应填列内部使用的唯一代码。 

B0107.证券发行主体名称(逐支报送使用):对于选择报送逐支证券信息的,请填写此项。指发行 相关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份额/单位的非居民或居民机构的中文名称及当地注册的英文名称。如为其他 语言名称,可不填写外文名称,但必须填写中文名称。 

B0108.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填写相关非居民/境外上市居民发行主体的注册所在的国家/地区 代码。对于无法判定其注册地的,应填写其经营所在地国家/地区代码。对于注册地或经营地均无法判 定的,应填写相关工具发行场所所在地的国家/地区代码。比如,持有的是中国银行在香港发行的 H 股, 其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应为中国;持有中银香港在香港发行的 H 股,其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应为 香港。 

B0109.发行主体所属部门:请按以下九个子部门填列:①政府;②中央银行/货币当局;③银行; ④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⑤非金融企业;⑥个人;⑦保险公 司和养老金;⑧货币市场基金;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请按发行主体的主营业务归类。 

B0110.发行主体与本机构/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关系:请按以下四种情况填列:①发行主体是本机构 /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境外直接投资者,即持有本机构表决权≥10%;②发行主体是本机构/被代理人/委 托人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即本机构持有其表决权在 10%及以上的境外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机构或 合营机构;③发行主体是本机构/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境外联属机构,即两机构有共同母公司,但相互持 有表决权<10%或相互不持有表决权;④发行主体与投资者无关联关系,或两机构均处于中国境内。 

B0111.原始币种:指相关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份额/单位的计价币种,请参照数据采集规范最新版 本中的相关代码表填列。适用于 B0112-B0121 各项。 

B0112.上月末市值:指上月末所持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份额/单位的公允价值。应优先使用按上月 末公开市场收盘价计算的市场价值。如无市场价值,则按照记账惯例填报公允价值。 

B0113.本月买入金额:指本月内,对应投资者买入或申购相关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份额/单位所支 付的金额,以正值填列。如出现可转债转换为股本证券的,视为本月卖出相关债券,买入股本证券。 

B0114.本月卖出金额:指本月内,对应投资者卖出或赎回相关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份额/单位所获 得的金额,以正值填列。

B0115.本月非交易变动:反映本月内证券交易买卖因素以外的非交易因素引起的证券价值变动。计 算方法为:B0115=B0118-B0112-(B0113-B0114)。 

B0116.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指非买卖因素和非价值重估因素引起的本月 末证券资产数量增减和价值变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注销相关资产,或将相关资产从可流通的证券调整 为不可流通的证券,或因申报主体期末持有被投资机构表决权比例达到或超过 10%而被重新分类至 A01 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金额。其与 B0115 和 B0117 项目的关系为:B0115=B0116+B0117。

 B0117.价值重估因素:剔除买卖因素和 B0116 因素外,月内市场价格或近似参考价格波动带来的资 产价值增减。其与 B0115 和 B0116 项目的关系为:B0115=B0116+B0117。 

B0118.本月末市值:指本月末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份额/单位的公允价值。应优先使用按本月末公 开市场收盘价计算的市场价值。如无市场价值,则按照记账惯例填报公允价值。 

B0119.本月股息/红利收入:指本月发生的、投资者会计账的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份额/单位股息/ 红利收入。

 B0120.本月末持股(份额)数量(逐支报送使用):对于选择报送逐支证券信息的,请填写此项。 指本月末投资者持有相关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份额/单位的股数或份数,按股/份填列。

 B0121.本月末每股(每份)市价(逐支报送使用):对于选择报送逐支证券信息的,请填写此项。 指本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每股股票或每份基金(份额/单位)的收盘价。

B0201.申报主体身份:请按以下三种情况填列:①以自身名义投资(无境内托管人、代理人或管理 人);②是代理人或管理人,以客户或产品名义投资;③是境内结算机构或交易所,从居民投资者角度 填报。

B0202.被代理人/委托人所属国家/地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必须为中国居民,本项应填“中国”。 

B0203.被代理人/委托人所属部门:指本机构所代理/托管的客户所属部门。请按以下九个子部门填 列:①政府;②中央银行/货币当局;③银行;④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 场基金外);⑤非金融企业;⑥个人;⑦保险公司和养老金;⑧货币市场基金;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 机构。请按该客户的主营业务归类。 

B0204.发行地:请参照数据采集规范最新版本中的相关代码表,填写相关债务证券发行场所所在国 家/地区代码。 

B0205.证券代码(逐支报送使用):对于选择报送逐支证券信息的,请填写此项。指相关债务证券 代码。应优先填写国际证券代码(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 ISIN 码)。 如无 ISIN 码,按照相关市场唯一通用的编码填列。 

B0206.证券发行主体名称(逐支报送使用):对于选择报送逐支证券信息的,请填写此项。为发行 相关短期和中长期债券的非居民或居民机构的中文名称及当地注册的英文名称。如为其他语言名称,可 不填写外文名称,但必须填写中文名称。 

B0207.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填写相关债务证券发行主体的注册国家/地区。 

B0208.发行主体所属部门:请按以下九个子部门填列:①政府;②中央银行/货币当局;③银行; ④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⑤非金融企业;⑥个人;⑦保险公 司和养老金;⑧货币市场基金;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对于政府支持(机构)类债券,应按发行 主体本身所属部门归类,如两房债券,应选择“④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 场基金外)”。 

B0209.发行主体与本机构/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关系:请按以下四种情况填列:①发行主体是本机构 /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境外直接投资者,即持有本机构表决权≥10%;②发行主体是本机构/被代理人/委 托人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即为投资者持有表决权在 10%及以上的境外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机构或 合营机构;③发行主体是本机构/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境外联属机构,即两机构有共同母公司,但相互持 有表决权<10%或相互不持有表决权;④发行主体与投资者无关联关系,或两机构均位于中国境内。 

B0210.原始期限:指债务证券从初始发行至最终到期的期限。请按以下两种情况填列:①一年及以 下;②一年以上,含永久性债券和非参与性优先股。如发生债务证券拖欠或展期的,应按照双方确定的 期限归类。如双方无安排,应按原期限归类。 B0211.原始币种:指相关债务证券的计价币种,请参照数据采集规范最新版本中的相关代码表填列。 适用于 B0212-B0220 各项。 

B0212.上月末市值:指上月末所持有债务证券的公允价值。应优先使用按上月末公开市场收盘价计 算的市场价值。如无市场价值,则按照本机构的记账惯例填报公允价值。 

B0213.本月买入金额:指本月内,投资者买入相关债务证券所支付的金额。以正值填列。如出现投 资者展期等与债务人重新安排债权事宜,应比照买卖债券的情况统计。 

B0214.本月卖出金额:指本月内,投资者卖出或持有到期相关债务证券所获得的金额。以正值填列。 如出现投资者减免、展期等与债务人重新安排债权回收事宜,应比照买卖债券的情况统计。如出现可转债转换为股本证券的,视为本月卖出相关债券,买入股本证券。 

B0215.本月非交易变动:反映本月内证券交易买卖因素以外的非交易因素引起的债券价值变动。计 算方法为:B0215=B0218-B0212-(B0213-B0214)。 

B0216.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指非买卖因素引起的证券资产数量增减和价 值变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本机构注销相关资产,或相关资产从可流通的证券调整为不可流通的证券的 金额。其与 B0215 和 B0217 项目的关系为:B0215=B0216+B0217。 

B0217.价值重估因素:剔除买卖因素和 B0216 因素外,本月市场价格或近似参考价格波动带来的资 产价值增减。其与 B0215 和 B0216 项目的关系为:B0215=B0216+B0217。 

B0218.本月末市值:指本月末债务证券的公允价值。应优先使用按本月末公开市场收盘价计算的市 场价值。如无市场价值,则按照记账惯例填报公允价值。 

B0219.其中:剩余期限在一年及以下:指自本月末至最终到期在一年及以下的债务证券的公允价值。 应优先使用按本月末公开市场收盘价计算的市场价值。如无市场价值,则按照记账惯例填报公允价值。 

B0220.本月利息收入:指本机构会计账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本月发生的持有债务证券的利息收 入。

B0301.投资者所属国家/地区(必须为中国):请填报购买非居民境内发行的相关产品的投资者注册 (机构)或常住(个人)国家/地区代码。本表投资者应是中国居民,所属国家/地区为中国(不含中国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非居民投资者(如通过 QFII、RQFII 渠道)购买非居民境内发行产品不属于 本表统计范畴。 

B0302.投资者所属部门:请按以下九个子部门填列:①政府;②中央银行/货币当局;③银行;④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⑤非金融企业;⑥个人;⑦保险公司 和养老金;⑧货币市场基金;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请按投资者的主营业务归类。 

B0303.投资工具类型:指非居民发行主体在境内发行金融产品的类型。划分为六类,按以下序号填 列:①上市普通股;②投资基金份额/单位;③债券;④非上市普通股;⑤参与性优先股;⑥非参与性 优先股。其中,普通股和参与性优先股属于股票或股权类产品,非参与性优先股为债务类工具。可转债 在转换前,统计为债务证券;转换后,统计为股本证券。 

B0304.所投资产品代码(逐支报送使用):对于选择报送逐支证券信息的,请填写此项。指非居民 发行主体所发行产品的代码(带有上市地信息的代码)。如该金融产品有 ISIN 码,应优先填写 ISIN 码。如无 ISIN 码,应填写该金融产品市场唯一通用代码。 

B0305.非居民发行主体名称(逐支报送使用):对于选择报送逐支证券信息的,请填写此项。指发 行相关金融产品的非居民机构(或产品)的英文或中文全称。 

B0306.非居民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填报相关非居民机构注册国家/地区代码。对于无法确定其 注册地的,应按非居民机构的经营所在地记录。

 B0307.非居民发行主体所属部门:请按以下九个子部门填列:①政府;②中央银行/货币当局;③ 银行;④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⑤非金融企业;⑥个人;⑦ 保险公司和养老金;⑧货币市场基金;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请按非居民发行主体的主营业务归 类。对于政府支持(机构)类债券,应按发行主体本身所属部门归类,如两房债券,应选择“④其他非 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 

B0308.债务证券原始期限:指非居民发行主体相关债务证券从初始发行至到期的期限。请按以下两 种情况填列:①一年及以下;②一年以上,含永久性债券。本项仅限债务证券使用,非债务性工具不填 报此项。 

B0309.原始币种:指非居民发行主体在境内发行产品的计价币种,请参照数据采集规范最新版本中 的相关代码表填列。适用于 B0310-B0318 项。 

B0310.上月末市值:指非居民发行主体上月末发行在外相关金融产品的市值。按上月末最后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计算(债券类工具应按全价计值)。 

B0311.本月买入(申购)金额:指本月内,投资者买入(申购)非居民相关产品所支付的成本(债 券类工具应按全价计值)。不过,如果非居民发行的股票因股票分割出现的新股票,不纳入本项统计。 与发行新股票获得新融资不同,股票分割不发生新的融资。此外,投资者以过户、继承、法院裁定、大 宗交易(协议定价交易)等方式发生相关产品所有权转移,但资金未经清算结算机构集中清算的,视同 买卖处理。其中,获得非居民相关产品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入者(填入本栏),转出相关产品所有权的一 方为卖出者(填入 B0312 栏)。 

B0312.本月卖出(赎回)金额:指本月内,投资者卖出(赎回或持有到期)非居民相关产品所获得 的金额(债券类工具应按全价计值)。此外,投资者以过户、继承、法院裁定、大宗交易(协议定价交 易)等方式发生相关产品所有权转移,但资金未经清算结算机构集中清算的,视同买卖处理。其中,居 民投资者获得非居民相关产品所有权视为买入(填入 B0311 栏),转出相关产品所有权视为卖出(填入 本栏)。 B0313.本月非交易变动:反映统计期间投资产品买卖净值变化以外的非交易因素引起的价值变动。 计算方法为:B0313=B0316-B0310-(B0311-B0312)。

B0314.债权注销金额:指相关债权注销金额。其与 B0313 和 B0315 项目的关系为: B0313=B0314+B0315。 

B0315.价值重估因素:剔除买卖因素和 B0314 因素外,本月市场价格或近似参考价格波动带来的相 关工具价值增减。其与 B0313 和 B0314 项目的关系为:B0313=B0314+B0315。 

B0316.本月末市值:指非居民发行主体本月末发行在外相关金融产品的市值。按本月末最后一个交66 易日收盘价计算(债券类工具应按全价计值)。

B0317.其中:剩余期限在一年及以下:指非居民发行主体本月末发行在外债务类金融产品(如债券) 的市值。按本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该类债券工具的全价计值。 

B0318.本月投资者红利或利息收入:指本月非居民发行主体分配给投资者的红利、股息,以及利息。 其中,红利、股息按股票除息日统计。利息按利息分发日统计。相关红利或利息收入应为税前收入。对 于股票股息,按照除息日当天每股收盘价格乘以股票股息份数填报。

B0401.投资工具类型:请按以下五种类型填列:①上市普通股;②非上市普通股(但可交易);③ 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单位;④非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单位;⑤参与性优先股。其中,参与性优先股为股本 证券,纳入本表统计;非参与性优先股为债务类工具,不应纳入本表统计,应纳入债务证券统计。 

B0401CODE.业务类型:包括:①基金互认; ⑨其他。 B0402.证券代码:指本机构上市股份(股票)的代码,以及内部使用的非上市股份和私募股权(基 金)编码。 B0403.发行地:请参照数据采集规范最新版本中的相关代码表,填写上市股份和投资基金份额/单 位发行场所所在的国家/地区代码。对于非上市股份和私募股权(基金),应填列发行人注册地国家/地 区代码。

B0404.投资者名称:持有本机构境外发行的上市股份、投资基金份额/单位的居民或非居民投资者 以及持有本机构非上市股份和私募股权(基金)的非居民投资者的全称,按其英文全称和中文全称(如 果有的话)填列。具体填报方法为:①上市股份和投资基金份额/单位。对于由代理人集中持有的,统 一填列相关结算代理机构的名称(如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对于非由代理人集中持有的, 应按照投资比例从大到小依次填列前 10 位投资者或投资比例≥5%的投资者名称(以数量较多者为准); 对于其他中小投资者,投资者名称填列为“其他小投资者”。②非上市股份,应按照非居民投资比例从 大到小依次填写全部非居民投资者名称。

B0405.投资者所属国家/地区:填报投资者或结算代理机构的注册国家/地区代码。其中,①对于公 开上市股份或投资基金份额,如填列了具体投资者名称,应按照投资者的注册或常驻(住)国家/地区 填列;对于将结算代理机构列为投资者的,应按照该结算代理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填列;对于填列“其 他小投资者”的,为发行地国家/地区。②对于非公开上市股份,应根据非居民投资者的注册或常驻(住) 国家/地区填列。 

B0406.投资者所属部门:请按以下九个子部门填列:①政府;②中央银行/货币当局;③银行;④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⑤非金融企业;⑥个人;⑦保险公司 和养老金;⑧货币市场基金;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应按持有人的主营业务归类。对于将结算代 理机构列为投资者的,所属部门选择⑤;对于将“其他小投资者”列为投资者的,应尽量区分为非金融 企业和个人,所属部门选择⑤或⑥;若无法区分,应统一归类为⑤非金融企业。 

B0407.投资者与本机构的关系:请按以下四种情况填列:①投资者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者,即 持有本机构表决权≥10%;②投资者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即为本机构持有表决权≥10%的境外 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机构或合营机构;③投资者是本机构的境外联属机构,即两机构有共同母公司, 且相互持有表决权<10%或相互不持有表决权;④投资者与本机构无关联关系,或两机构均处于中国境 内。 B0408.原始币种:指本机构发行的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份额/单位的计价币种,请参照数据采集规 范最新版本中的相关代码表填列。适用于 B0409-B0419 各项(B0418 除外)。 

B0409.上月末市值:指上月末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份额/单位的公允价值。应优先使用按上月末公 开市场收盘价计算的市场价值。如无市场价值,则按照本机构的记账惯例填报公允价值。 

B0410.本月发行金额:指本月内,向相关投资者新发或增发相关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份额/单位的 金额。如出现可转债转换为股本证券的,视为本月回购相关债券,发行股本证券。 

B0411.本月回购(赎回)金额:指本月内,从相关投资者处回购或赎回本机构的股本证券或投资基 金份额/单位的金额。 

B0412.本月非交易变动:反映本月内证券交易买卖因素以外的非交易因素引起的价值变动。计算方 法为:B0412=B0415-B0409-(B0410-B0411)。 

B0413.调整及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指非买卖因素引起的证券资产数量增减和价值变 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因相关投资者期末持有本机构表决权比例≥10%而被重新分类至 A02 表(吸收外 国来华直接投资)统计的金额。其与 B0412 和 B0414 项目的关系为:B0412=B0413+B0414。 

B0414.价值重估因素:剔除买卖因素和 B0413 因素外,本月市场价格或近似参考价格波动带来的相 关工具价值增减。其与 B0412 和 B0413 项目的关系为:B0412=B0413+B0414。 

B0415.本月末市值:指本月末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份额/单位的公允价值。应优先使用按上月末公 开市场收盘价计算的市场价值。如无市场价值,则按照本机构的记账惯例填报公允价值。 

B0416.本月宣告分配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指本月本机构宣告向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份额/单位持有 者分配的股息/红利。 

B0417.本月末未实现收益(仅限发行产品为货币市场投资基金份额/单位):仅限于发行货币市场投68 资基金份额/单位的情况,指本机构发行的投资基金份额/单位中归属于份额持有者的未分配利润。 

B0418.本月末投资者持股(份额)数量:指本月末投资者持有的本机构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 单位的数量,按股/份填列。 

B0419.本月末每股(每份)市价:指本月末,投资者持有的本机构对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 单位的收盘价。 

B0420.本月末投资者持股(份额)比例:指截至本月末,投资者持有本机构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份 额/单位所占本机构境内外上市及非上市所有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份额/单位的比例。


B0501.证券代码:指本机构在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代码。如有国际证券代码(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 ISIN 码),应优先填写该代码。如无 ISIN 码,应按照相关市 场唯一通用的编码填列。 

B0502.发行地:请参照数据采集规范最新版本中的相关代码表,填列相关债务证券发行场所所在的 国家/地区代码。

 B0503.原始期限:指债务证券从初始发行至最终到期的期限。请按以下两种情况填列:①一年及以 下;②一年以上,含永久性债券。如发生债务证券拖欠或展期的,应按照双方确定的期限计算。如双方 无安排,应按原期限归类。 

B0504.投资者名称:持有相关债券的投资者的全称,按其英文全称和中文全称(如果有的话)填列。 对于与本机构为 B0507 中①—③关系的投资者,请分别填列其名称;对于属于 B0507 中④的投资者,如 能够获得其名称,则填列其名称。如无法获得其名称,则统一填列为“无法识别的投资者”。

 B0505.投资者所属国家/地区:填报相关投资者的注册或常驻(住)国家/地区代码。对于“无法识 别的投资者”,应按照该证券发行场所所在国家/地区填列。 

B0506.投资者所属部门:请按以下九个子部门填列:①政府;②中央银行/货币当局;③银行;④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⑤非金融企业;⑥个人;⑦保险公司 和养老金;⑧货币市场基金;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请按投资人的主营业务归类。 

B0507.投资者与本机构的关系:请按以下四种情况填列:①投资者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者,即 持有本机构表决权≥10%;②投资者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即本机构持有表决权≥10%的境外分 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机构或合营机构;③投资者是本机构的境外联属机构,即两机构有共同母公司, 但相互持有表决权<10%或相互不持有表决权;④投资者与本机构无关联关系,或两机构均处于中国境69 内。 

B0508.原始币种:指所发行的债务证券的计价币种,请参照数据采集规范最新版本中的相关代码表 填列。适用于 B0509-B0517 各项。 

B0509.上月末市值:指上月末相关债务证券的公允价值。应优先使用按上月末公开市场收盘价计算 的市场价值。如无市场价值,则按照本机构的记账惯例填报公允价值。 

B0510.本月发行金额:指本月内,在境外向相关投资者发行相关债务证券的金额。如出现投资者减 免、展期等与债务人重新安排债权回收事宜,应比照买卖债券的情况统计。

 B0511.本月赎回金额:指本月内,从相关投资者赎回本机构债务证券的金额。如出现投资者减免、 展期等与债务人重新安排债权回收事宜,应比照买卖债券的情况统计。如出现可转债转换为股本证券的, 视为本月回购相关债券,发行股本证券。

B0512.本月非交易变动:反映本月内债券交易买卖因素以外的非交易因素引起的变动。计算方法为: B0512=B0515-B0509-(B0510-B0511)。 

B0513.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指非买卖因素引起的债券负债数量增减和价值变动。其与 B0512 和 B0514 项目的关系为:B0512=B0513+B0514。 

B0514.价值重估因素:剔除买卖因素和 B0513 因素外,本月市场价格或近似参考价格波动带来的相 关工具价值增减。其与 B0512 和 B0513 项目的关系为:B0512=B0513+B0514。 

B0515.本月末市值:指本月末相关债务证券的公允价值。应优先使用按本月末公开市场收盘价计算 的市场价值。如无市场价值,则按照本机构的记账惯例填报公允价值。 

B0516.其中:剩余期限在一年及以下:指自本月末至最终到期的期限在一年及以下的相关债务证券 的公允价值。应优先使用按本月末公开市场收盘价计算的市场价值。如无市场价值,则按照本机构的记 账惯例填报公允价值。 

B0517.本月利息支出:指本月发生的、本机构会计账上确认的、所发行债务证券的利息支出。


B0601.非居民投资者名称:指非居民投资者的中文或英文名称。 

B0601CODE.业务类型:填写①QFII;②RQFII;③沪港通;④深港通;⑤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 间债券市场;⑥债券通;⑨其他。 

B0602.非居民投资者所属国家/地区:填报相关非居民机构注册或非居民个人投资者常住的国家/地 区代码。对于无法确定其注册地的,按非居民机构的经营所在地填报。

B0603.非居民投资者所属部门:请按以下九个子部门填列:①政府;②中央银行/货币当局;③银70 行;④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⑤非金融企业;⑥个人;⑦保 险公司和养老金;⑧货币市场基金;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请按非居民投资者的主营业务归类。 

B0604.投资工具类型:指非居民投资者买卖或持有境内相关金融产品的类型。划分为六类,按以下 序号填列:①上市普通股;②投资基金份额/单位;③债券;④非上市普通股;⑤参与性优先股;⑥非 参与性优先股。可转债在转换前,统计为债务证券;转换后,统计为股本证券。资产证券化工具根据其 是否具有债权债务性质(如是否支付固定或浮动利息,是否约定到期支付固定本金等)确定,一般情况 下属于债券。如资产证券化产品为权益性(如赋予表决权、支付的是股利、无到期期限且无约定的本金 收回等),归入股票统计。 

B0605.投资产品代码(逐支报送使用):对于选择报送逐支投资产品信息的,请填写此项。指非居 民投资者所投资金融产品的代码(应带有上市地信息)。如该金融产品有 ISIN 码,应优先填写 ISIN 码。 如无 ISIN 码,应填写该金融产品所在市场唯一通用代码。 

B0606.发行主体名称(逐支报送使用):对于选择报送逐支投资产品信息的,请填写此项。指相关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全称,按其中文全称填列。 

B0607.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即发行主体注册国家/地区代码。本表中,发行主体应为中国境内 机构,国家/地区为中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B0608.发行主体所属部门:请按以下九个子部门填列:①政府;②中央银行/货币当局;③银行; ④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⑤非金融企业;⑥个人;⑦保险公 司和养老金;⑧货币市场基金;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请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主营业务归类。对于 政府支持(机构)类债券,应按其发行主体自身所属部门归类。如为公司制或非公司制机构,应确定为 ③-⑤或⑧、⑨中的一类。 

B0609.债务证券原始期限:指相关债务证券从初始发行至最终到期的期限。划分为两类:①一年及 以下;②一年以上,含永久性债券和非参与性优先股。如无初始发行日期,请按相关债务证券在本市场 登记日至最终到期期限计算原始期限。 

B0610.原始币种:指非居民投资者交易和持有产品的计价币种,请参照数据采集规范最新版本中的 相关代码表填列。如,所持有产品的计价币种为人民币的,填入人民币代码。适用于 B0611-B0619 各项。 

B0611.上月末市值:指上月末非居民投资者所持有相关金融产品的市值,按上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计算(债券类工具应按全价计值)。 

B0612.本月买入金额:指本月内,非居民投资者买入相关金融产品所支付的金额(债券类工具应为 全价),对于基金,专指申购金额。不过,如果股票发行主体因股票分割或发行红利股(即公司重组其 股票)而向股东提供的新股票,不纳入本栏统计。与发行新股票获得新融资不同,股票分割和红利股不 发生新的融资。此外,非居民投资者以过户、继承、法院裁定、大宗交易(协议定价交易)等方式发生 相关产品所有权转移,但资金未经清算结算机构集中清算的,视同买卖处理。其中,非居民投资者获得 居民相关产品所有权视为买入(填入本栏),转出相关产品所有权视为卖出(填入 B0613 栏)。 

B0613.本月卖出金额:指本月内,非居民投资者卖出、赎回或持有到期相关金融产品所获得的金额 (债券类工具应按全价计值),对于基金,专指赎回金额。非居民投资者以过户、继承、法院裁定、大宗交易(协议定价交易)等方式发生相关产品所有权转移,但资金未经清算结算机构集中清算的,视同 买卖处理。其中,非居民获得居民相关产品所有权视为买入(填入 B0612 栏),转出相关产品所有权视 为卖出(填入本栏)。 

B0614.本月非交易变动:反映统计期间投资产品交易净值变化以外的非交易因素引起的变动。计算 方法为:B0614=B0617-B0611-(B0612-B0613)。 

B0615.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指非买卖因素引起的证券资产数量增减和价值变动。包括 但不限于本月相关投资者单方面放弃(或注销)债权的金额。其与 B0614 和 B0616 项目的关系为: B0614=B0615+B0616。 

B0616.价值重估因素:剔除买卖因素和 B0615 因素外,本月市场价格或近似参考价格波动带来的相 关工具价值增减。其与 B0614 和 B0615 项目的关系为:B0614=B0615+B0616。 

B0617.本月末市值:指本月末非居民投资者所持有相关金融产品的市值,按本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计算(债券类工具应按全价计值)。 

B0618.其中:剩余期限在一年及以下:仅适用于 B0604 下③或⑥(债券)类工具,指自本月末自最 终到期在一年及以下的相关债务类工具的市值,按本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债券的全价计值。 

B0619.本月非居民投资者红利或利息收入:指本月非居民因持有境内发行的股权、股票、投资基金 份额、债券而实现的红利、股息或利息。其中,红利、股息按股票除息日统计。利息按利息分发日统计。 相关红利或利息收入应为税前收入。对于股票股息,按照除息日当天每股收盘价格乘以股票股息份数填 报。 B0620.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证券投资相关概念: 

(1)股本证券:包括上市股份和非上市但可交易的股份,具体表现为股份、股票、参股、存托凭 证或类似单据等。统计内容:


(3)债务证券:可流通的债务工具,是证明其持有人(债权人)有权在未来某个(些)时点向其发 行人(债务人)收回本金或收取利息的凭证。统计内容:

A.债券:一类可流通的债务工具,用以证明其持有人(债权人)有权在未来某个(些)时点向其发 行人(债务人)收回本金或收取利息的凭证。根据其到期期限,可分为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本票、 商业票据、合同偿还期为一年或更短的大额存单等短期债券,以及国债、浮动利率债券和合同偿还期超 过一年的可转让大额存单等长期债券。 

B.可流通的贷款:存在二级市场交易(包括具有做市商、有频繁报价等特征)、具有可流通性的贷 款属于债务证券类工具,如大额可转让存单(CDs)。 

C.非参与性优先股票或股份:是支付固定收入,但不允许在一个公司型企业解散时参与剩余价值分 配的股票或股份。这些股份列为债务证券。 

D.可转债:是根据约定条件可转换为股权的债券,在其被转换前属于债务证券。 

E.资产担保证券、债务抵押证券(CDO)和抵押担保证券(CMO):是由特定资产或收入流为利息 和本金支付提供支持,而产品购买者对基础资产的剩余价值没有要求权的各种安排。这些支持包括:抵 押品、房屋净值贷款、学生贷款和其他债务,以及被租赁资产组合。这些资产的证券化为原本不流动的 资产提供了流动性。

 F.指数挂钩证券:指证券的本金、息票或本金和息票金额同时与另一个项目挂钩,例如:价格指数 或某商品的价格。 

G.本息分离证券:指将一个带有本金和息票支付的证券转化为一系列零息债券,且该系列零息债券 的到期日与原债券息票的(一个或多个)付款日和(一份或多份)本金的偿还日相匹配。该证券又称除 息证券。本息分离是为了按照不同于原始证券现金流组合的方式,满足投资者对特定现金流的偏好。本 息分离证券的发行人可能不同于原有发行人。 

(四)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

 1.统计内容: 本表统计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开展的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交易,以及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 权的期末余额。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工具,该金融工具与另一个特定的金融工具、指标或商品相联 系,可以独立在金融市场上针对特定金融风险(例如,利率风险、外汇风险、股权和商品价格风险、信 用风险等)进行交易。

2.相关填报说明:

 C0101.申报主体身份:请按以下三种情况填列:①以自身名义投资(无境内托管人、代理人或管理 人);②是代理人或管理人,以客户或产品名义投资;③是境内结算机构或交易所,从居民投资者角度 填报。

 C0102.居民被代理人/委托人所属国家/地区:填报居民被代理人/委托人机构注册或个人常住的国 家/地区代码。应是中国居民,所属国家/地区为中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C0103.居民被代理人/委托人所属部门:指本机构所代理的客户所属部门。请按以下九个子部门填 列:①政府;②中央银行/货币当局;③银行;④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 场基金外);⑤非金融企业;⑥个人;⑦保险公司和养老金;⑧货币市场基金;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 机构。请按该客户的主营业务归类。 

C0104.合约类别:按远期类和期权类合约两大类划分。远期类合约包括:①远期;②期货;③掉期; ④远期特征的结构性产品及其他产品。期权类合约包括:⑤单一期权;⑥组合类期权;⑦权证;⑧期权 特征的结构性产品及其他产品。对于结构复杂的产品,应根据其核心特征进行归类。 

C0105.金融风险类别:金融衍生产品按金融风险主要挂钩指标进行分类,请按以下七种情况填列: ①外汇产品;②单一货币利率产品;③股权类产品;④商品类产品;⑤信用类产品;⑥贵金属产品;⑦ 不能归入上述 6 类市场风险类别的其他衍生产品。如,权证的金融风险类别为股权类产品,商品期货的 金融风险类别为商品类产品。 对于具有一个以上风险类别的产品,如果产品为敞口风险的简单组合,应按照各风险细项分别记录; 如果难以分离风险细项,则按照最重要原则在单一风险细目项记录,无法辨别重要性的,则按照商品、 股权、外汇、单一货币利率和信用的序列记录。 

C0106.非居民交易对手所属国家/地区:指对应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非居民交易主体注册地所属国 家(或地区)。如果交易主体是境外准公司(如分支机构等)的,应填写该分支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而非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C0107.非居民交易对手所属部门:请按以下九个子部门填列:①政府;②中央银行/货币当局;③ 银行;④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⑤非金融企业;⑥个人;⑦ 保险公司和养老金;⑧货币市场基金;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请按非居民交易对手的主营业务归 类。 

C0108.非居民交易对手与本机构/居民机构的关系:请按以下四种情况填列:①交易对手方是本机 构/被代理居民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者,即持有本机构/居民机构表决权≥10%;②交易对手方是本机构/ 被代理居民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即本机构/被代理居民机构持有表决权在 10%及以上的境外分支机 构、子机构、联营机构或合营机构;③交易对手方是本机构/被代理居民机构的境外联属机构,即两机 构有共同母公司,且相互持有表决权<10%或相互不持有表决权;④交易对手方与本机构/被代理居民机 构无关联关系。 

C0109.结算的原始币种:指相关合约的计价币种,如涉及双币种,可选取基础币种或按本机构惯例。 适用于 C0110-C0116 各项。 

C0110.上月末头寸市值:指上月末仍存续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的公允价值。应优先使用市场价值。 如无市场价值,则按照记账惯例填报公允价值。在汇总填报数据时,则公允价值为正值的合约,不得与 公允价值为负值的合约进行轧差合并。 

C0111.本月(现金)结算付款额:指本月内,本机构/被代理居民机构作为期权的购买方向期权的 出售方支付的期权费,或与非居民进行金融衍生品合约结算时支付的款项,以正值填列。为已实现损益, 而非交易的基础资产价值。对于月内交易并结算的金融衍生产品,即使期末余额为零,也应填报相关结 算付款金额。 

C0112.本月(现金)结算收款额:指本月内,本机构/被代理居民机构作为期权的出售方收到的期 权费,或与非居民进行金融衍生品合约结算时收到的款项,以正值填列。为已实现损益,而非交易的基 础资产价值。对于月内交易并结算的金融衍生产品,即使期末余额为零,也应填报相关结算收款金额。

C0113.本月非交易变动:由于数量、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引起的金融衍生产品重新估值,导致市场价 格与金融衍生产品履约价格的差异。该项计算公式为:C0113= C0116 – C0110 – (C0111 – C0112)。 

C0114.注销、调整及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因债务人拖欠、破产等导致非正常偿还等其 他变化引起金融衍生产品头寸重新分类,导致头寸变化。该项计算公式为:C0114=C0113-C0115。 

C0115.价值重估因素:填报因基础产品价格变化导致市场价格与金融衍生产品履约价格的差异,为 未结算(交易)的部分,即未实现损益。 

C0116.本月末头寸市值:指本月末仍存续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的公允价值。应优先使用市场价值。 如无市场价值,则按照记账惯例填报公允价值。在汇总填报数据时,不得将公允价值为正值的合约与公 允价值为负值的合约进行轧差合并。

 C0117.名义本金币种:指本月末仍存续的金融衍生品名义本金的计价币种。如涉及双币种,可选取 基础币种或按本机构惯例。 

C0118.本月末名义本金金额:指本月末仍存续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的名义本金价值。对于本金价值可 变的合约,填报本月末合约本金。

 3.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相关概念:  

(1)期权类合约:在该类合约中,买方从卖方那里获得一项权利,可以按照履约价格,在特定日 期当天或之前,购买或出售特定的基础产品。 

(2)远期类合约:是一种无条件履约的合约,根据该合约,交易双方同意按照合约价格(履约价 格)在特定日期交换特定数量的基础产品(实物或金融产品)。期权类合约和远期类合约的主要区别: 期初,远期类合约以零值开始,期权类合约通常涉及期权费;在合约的有效期内,远期类合约双方都可 能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且可能发生变化,期权的购买方始终是债权人,而出售方则始终是债务人;到期 时,远期类合约需无条件履约,期权履约与否取决于合约的购买方。 

(3)雇员认股权:作为一种报酬形式,向公司雇员提供的一种购买公司股权的期权。 

(五)存贷款、应收应付款及非公司制机构股权等其他投资 

1.统计内容: 

本表统计居民与非居民之间非流通性股权(10%以下)、外币现钞、存款、贷款、银行同业或联行存 放拆放、应收应付等各类金融交易和金融资产、负债余额,是不属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直接投资、证 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和雇员认股权以及储备资产投资的部分。

D0101.业务类别:0-外币现金(硬币与纸币);1-存款;2-账户金(或存放境外的其他贵金属)。 

D0102.对方国家/地区:外币现钞项下根据现金(含硬币与纸币)发行国家/地区填写,其中,欧元 现金暂申报为德国。存款和账户金项下根据账户行所在地填写国别。请参照数据采集规范最新版本中的 相关代码表填列。 

D0103.对方部门:请按以下九个子部门填列:①政府;②中央银行/货币当局;③银行;④其他非 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⑤非金融企业;⑥个人;⑦保险公司和养老 金;⑧货币市场基金;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如持有外币现钞,对方部门填写为②。 

D0104.对方与本机构的关系:请按以下四种情况填列:①对方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者,即持有 本机构表决权≥10%;②对方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即本机构持有表决权在 10%及以上的境外分 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机构或合营机构;③对方是本机构的境外联属机构,即双方有共同母公司,但相互持有表决权<10%或相互不持有表决权;④对方与本机构无关联关系。 

D0105.原始期限:指相关资产自持有至到期的期限,请按以下两种情况填列:①一年及以下,含活 期或不定期;②一年以上。持有的外币现钞,原始期限填写为①。 

D0106.原始币种:指外币现金的币种或存款的记账币种(入账币种)。适用于 D0107- D0114 各项。 其中,存放境外贵金属币种按相关贵金属代码填写。 

D0107.上月末本金余额:指上月末相关资产的本金余额,包括已结转为本金的利息部分。对于存放 境外同业账户发生的透支款项及利息,如无法单独区分,可合并在同业存款余额中填报。对于存放境外 贵金属,应填写盎司数量。 

D0108.上月末应收利息余额:指上月末相关资产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余额。对于已结转为本金的利 息,应纳入本金余额统计。

 D0109.本月末本金余额:指本月末相关资产的余额,包括已结转为本金的利息部分。对于存放境外 同业账户发生的透支款项及利息,如无法单独区分,可合并在同业存款余额中填报。对于存放境外贵金 属,可填写盎司数量,但对应利息数据的货币单位应与之保持一致。

 D0110.其中:剩余期限在一年及以下:指自本月末至最终到期在一年及以下的相关资产的余额,包 括已结转为本金的利息部分。对于存放境外同业账户发生的透支款项及利息,如无法单独区分,可合并 在同业存款余额中填报。对于存放境外贵金属,可填写盎司数量,但对应利息数据的货币单位应与之保 持一致。 

D0111.本月末应收利息余额:指本月末相关资产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余额。对于已结转为本金的利 息,应纳入本金余额统计。

 D0112.本月非交易变动:指本月因撤销或注销、重新分类以及所涉主体居民地位改变等因素导致持 有外币现金及存放境外款项变动的净额。

 D0113.本月净发生额:指本月持有外币现金的变动净值(购入-售出)及存放境外款项增减的的净 值(存放境外-存款调回)。正值代表资产的增加,负值代表资产的减少。计算公式为 D0113=(D0109+D0111) -(D0107+D0108)-D0112。

 D0114.本月利息收入:指本机构会计账上确认的本月存款利息收入。指当月数,而非累计数。






以上来源:外汇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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