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 (2020 年版)》的通知 汇综发〔2020〕71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便利申报主体更加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71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指引(2020年版)》)。
《业务指引(2020年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细化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的具体申报要求。二是适应金融市场开放、申报主体业务创新等需要,新增存托凭证等业务的填报说明。三是针对申报主体常见的各类申报疑问进行补充解释。
《业务指引(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汇综发〔2020〕7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 年版)
目录
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总体原则
(一)统计范围
(二)申报主体
(三)申报义务次序
(四)交易的含义
(五)非交易变动
(六)货币单位与折算率
(七)境内外主体所属部门的报送方法
(八)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
(九)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
(十)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
(十一)跨机构信息校验
(十二)无业务亦申明(零申报)
(十三)数据修改
二、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
(一)投资关系(组织架构)的判断和填报方法(Z03 表)
(二)被投资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填报方法(A01 系列报表和 A02 系列报表)
(三)对外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1 系列报表)
(四)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2 系列报表)
(五)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的填报方法(B01 表、H02 表)
(六)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 表、H02 表)
(七)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的填报方法(B04 表)
(八)境外发行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5 表)
(九)可流通股票(份额)的填报方法(B01 表、B04 表、H01 表和 H02 表(十)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托管业务的填报方法(C01 表、H01 表和 H02 表)
(十一)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的填报方法(D 系列报表)
(十二)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的填报方法(E01 表)(十三)补充报表: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的填报方法(X01 表)
三、专项业务填报要求
(一)购买境外不动产
(二)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
(三)对外直接投资的增资和减资
(四)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的增资和减资
(五)可转债
(六)信贷资产证券化
(七)存托凭证
(八)基金互认
(九)优先股
(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
(十一)境外理财
(十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
(十三)背对背金融产品交易(含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十四)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贷款展期
(十六)境外投资筹备款
(十七)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等吸收的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
(十八)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十九)债务减免
(二十)保险
(二十一)福费廷及其转卖
(二十二)内保外贷
(二十三)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产品
(二十四)非居民以股抵债(居民提供股权抵押贷款)
(二十五)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
四、其他填报要求
(一)关于战略投资者
(二)QDII、RQDII、QDLP 或 QDIE 等业务持有单家境外机构的表决权在 10%及以上
(三)具有 QDII 等身份但通过非 QDII 渠道跨境投资
( 四)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股权或基金份额
(五)申报主体多地上市
(六)申报主体合并
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总体原则
(一)统计范围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以下简称直接申报)的范 围包括申报主体自身或所托管(代理或管理)业务的国际收支 交易流量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应区 分报送,不能相互抵销。
对于对外金融资产而言,其月末存量(市值)应包含减值 准备,且减值准备应填报在“对非居民的贷款和应收款减值准 备余额报表(D09 表)”。例如,申报主体对境外贷款 100 万美 元,月末形成对外贷款资产余额 100 万美元,该申报主体会计 账上对该贷款计提了 10 万美元减值准备。在填报“贷款(含 拆放银行同业及联行)(资产)报表(D02 表)”时,其月末对 外贷款余额应包含减值准备,填报为 100 万美元,而不是 90 万美元,表明该申报主体形成对外贷款债权 100 万美元,我国对外债权也相应增加 100 万美元。换一个视角,从非居民债务 人角度看,按照借贷合约,其应偿还的债务本金应是 100 万美 元,而不是 90 万美元。如果申报主体只申报 90 万美元,将造 成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少记,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同一笔业务的 记录不一致。
申报主体的直接申报与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又称间接申报)相互独立、互不排斥。具体看,同一申报主体,如发生直接申报范围的业务,应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 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 号印发,以下简称直接申 报制度)要求进行申报;如发生间接申报范围的业务,应按照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申 报。
(二)申报主体
直接申报的申报主体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 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 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 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卡组织、持有境外股权 的指定申报主体(含个人和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包 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直接申报制度附录“(二)金融业代码 表”所列金融业务的境内法人和非法人实体。
对于境内法人机构,应由其总部对该法人机构(含境内总 部及其内设部门、境内分支机构,但不含境外分支机构、境外 子机构和境外联(合)营机构)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国际 收支交易进行申报。其中法人机构的内设部门包括离岸业务部, 境内分支机构包括设立于自贸区等境内特殊区域的分支机构。 境外分支机构、境外子机构和境外联(合)营机构均为非中国 居民。
中国境内的外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均为中国居民。对于 无境内法人机构的外资分机构,在内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 按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直接申报:一是通过境内主报告 机构(分行)牵头报送境内各分机构(分行)业务。报送时, 主报告机构应按照一家境内分机构(分行)报送一套直接申报 报表的原则,以每家境内分机构(分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来 区分报送各家境内分机构(分行)数据。主报告机构不得将境 内各分机构(分行)的业务合并为单一机构数据进行报送。二 是由境内各外资分机构(分行)自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 (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进行直接申报。
举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居民,但中国银行 香港分行是中国香港的居民。中国境内主体(含中国银行)与 中国银行香港分行的往来是居民与非居民的往来,境内主体需 进行直接申报。
举例 2: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是中国居民,澳大利 亚国民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也是中国居民。中国境内主体与 这两家境内机构的往来属于居民与居民的往来,因此不应纳入 直接申报。这两家境内机构与境外主体之间的往来是居民与非 居民的往来,应纳入直接申报。
举例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居民,平安银行的离岸业务部是其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 构。平安银行的离岸业务部与非居民之间的往来,应纳入直接 申报,并由平安银行总行报送。
举例 4: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注册的经营主 体,包括各类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均为中国居民,中国境内 主体与此类机构的往来是居民与居民的往来,因此不应纳入直 接申报。
(三)申报义务次序
直接申报采集申报主体以自身名义、代理客户、作为资产 管理人或托管人、作为境内登记结算机构或资金监控机构等掌 握的国际收支交易流量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信息。为避免 数据重复或遗漏,各申报主体应按以下顺序确定应由本申报主 体报送的数据:
一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境内 登记结算类机构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跨境投资业务登记、清算、过户的“港股通”“沪股通”“深股 通”“沪伦通”“债券通”“熊猫债”“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境内期货市场开放”等特定开放渠道业务,以及通过 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非居民 开展的黄金交易及实物交割,由境内登记结算类机构、中国期8 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负责集中申报。除特别指定外,其他主体无需就有关业务 进行直接申报。
二是有境内托管机构的非居民来华投资业务,优先由境内 托管机构集中申报 H01 表。如受托的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RQFII)业务,境内托管机构申报时应将“业务类型 (H0105CODE)”填报为“①QFII”或“②RQFII”。如受托的 为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业务,境内托管机 构应将“业务类型(H0105CODE)”填报为“⑨其他”。此外,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通过在境内设立外商股权投资 机构或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来华直接投资的业务,不属于境内托 管机构 H01 表报送范围,而应由指定申报主体(如境内 QFLP 管理机构)进行直接申报(如填报 Z 系列和 A02 系列报表)。
三是有境内托管机构的居民对外投资业务,优先由境内托 管机构集中申报H02 表。其中,对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QDLP、QDIE)占用相应投资额度的业务,境内托管机构(对 于 QDLP,如行政管理人掌握信息更为全面,由行政管理人报 送)应将“业务类型(H0204CODE)”填报为“①QDII”“③ QDLP”或“④QDIE”,除特定情形外,QDII、QDLP 和 QDIE 无需进行直接申报。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 的投资业务,境内托管机构应将“业务类型(H0204CODE)” 填报为“②RQDII”,RQDII 无需进行直接申报。但是,对于委托人具有 QDII、RQDII、QDLP 或 QDIE 身份,而受托业务 未占用 QDII 等投资额度的业务,境内托管机构应将“业务类 型(H0204CODE)”填报为“⑨其他”。
四是无境内托管机构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无境 内托管的 RQDII 业务,由 RQDII 等投资主体以自身名义进行 直接申报。
五是涉外基金业务,如基金互认业务,“南下”业务由境 内基金管理人(发行人)报送 B04 表,“北上”业务由境内基 金代理人报送 B01 表。
六是通过境内卡组织渠道清算的银行卡跨境刷卡消费及 提现业务,由境内卡组织负责申报。非境内卡组织渠道清算的 银行卡跨境刷卡消费及提现业务,由境内发卡行和收单行根据 直接申报制度要求进行申报。与银行卡跨境消费提现有关的费 用,由承担或收取费用的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除上述情况外,申报主体还应区分代理业务与背对背业务 中需要进行直接申报的各种情况。
所谓代理业务,指申报主体作为代理人,以客户名义与对 手方进行交易,因此体现为客户自身发生的对外业务。直接申 报中的 B01 表、B02 表、C01 表和 D02 表允许申报主体代理 居民委托人填报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 存量,但代理人代理非居民委托人与非居民开展的业务,不属 于直接申报的统计范畴。
所谓背对背业务,指申报主体分别与居民客户和非居民对 手方签订同类反方向合约,申报主体通过合约转移或对冲对应 的汇率、利率等风险。背对背业务本质上是两笔合约,其中, 申报主体以自身名义与非居民签订的合约,是申报主体自身的 对外业务,需要以自身名义进行直接申报。
(四)交易的含义
直接申报中的交易是指两个主体间通过协议或法律实施 产生的,涉及价值交换或转移的相互行为。其中,协议产生的 交易是指双方事先知情并且达成合意的交易;法律实施产生的 交易主要指缴纳税款、罚金和罚款等分配性的交易,是根据行 政或司法决定施加给单个主体的,或由社会集体承认和接受的 交易。在实践中,需区分因交易引起的及因非交易引起的对外 资产负债存量的变化。
1.常见的交易类型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或服务贸易, 股息(红利)或利息收支,股息(红利)再投资,经常和资本 转移,债务减免,双方协议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商定债权债务条 款,跨境设立分支机构、子机构,金融产品买卖(含一级市场 和二级市场买卖,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债务工具提款、还 本、到期和展期,各类应收、应付、预收和预付,购买保险、 支付保费或保险索赔及赔付,寿险或养老金给付等。
2.易混淆为非交易变动的交易
(1)债务减免:因债务人无权单方面注销负债或取消欠 账,其与债权人协商减免债务的行为,是一种债权人和债务人 之间的“交易”,不是“资产注销”,不属于非交易变动。债务 减免交易应同时记录为 E01 表中的“债务减免(521010)”和 D 系列报表中的对应债权/债务减少。
(2)客户注销账户、存款到期自动滚存、贷款展期以及 债券持有到期,均是经双方确认的“交易”,不属于非交易变 动。例如,非居民定期存款提前销户、支取本金和利息、或将 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均属于银行与储户之间的交易。
(3)投资基金产品获取红利转投本基金(红利再投): 是指经双方确认,将基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的一种“交易”。 本质上由两笔金额相等的交易构成:一是基金分配的红利,应 填报在本月股息(红利)项下;二是该红利被再投资到本基金, 增加了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应将增加的基金 份额对应的价值,填报在本月发行/买入交易项下。红利再投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不是非交易变动,不应填报在价值重估 或重新分类至其他项目等非交易变动项目下。
(五)非交易变动
直接申报中的非交易变动是指统计期内交易以外因素引 起的居民和非居民之间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变动。在直接申报制度中,“非交易变动”金额=“价值重估因素”金额+“注 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项目(报表)”金额。
1.价值重估因素
因市场价格或近似参考价格波动带来的相关资产负债或 金融工具价值的增减。如金融衍生产品中隐含的汇率波动是价 值重估的一部分,即对于与汇率挂钩的金融衍生产品,其上下 两期末余额的变动中包含汇率波动带来的价值重估(重估损 益)。
2.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项目(报表)统计
价值重估因素之外的其它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均需填 报至“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项目(报表)统计”项下, 包括但不限于:
(1)若上下两个报告期,期末投资者持有被投资机构表 决权比例围绕 10%的界限上下变动,相关交易及存量数据需在 直接投资(A 系列报表)或证券投资(B 系列报表)间重新分 类,重新分类的数据填报在对应报表的非交易变动项下。
(2)因委托人变更境内托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QDII (RQDII)、QFII(RQFII)业务,导致受托资产在不同托管机 构中“转出”或“转入”时,托管到期转出的资产和本期新转 入的托管资产应分别填报在对应报表的“本月非交易变动”项 下,以 H02 表为例,具体应归入“注销或重新分类至其他项 目统计的金额(H0219)”。
但是,受托资产中的金融工具有调整或变化的,如债转股 等,则属于经交易双方确认的“交易”,不应填报在“非交易 变动”项下。
(3)因居民/非居民身份的改变导致对应的资产或负债的 增减属于非交易变动。所谓居民身份改变是指从某一经济体居 民变成该经济体非居民(成为其他经济体的居民),或从某一 经济体非居民变成该经济体居民。
对于个人客户,目前实践操作中按照身份证、境外永久居 留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 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来认定其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如果办理业 务的证件无变化,则应视为其居民或非居民身份不变。
对于机构客户,如其变更注册地国家(地区),应视为原 机构撤销,新机构设立,前后两家机构不能合并处理,对应的 资产或负债变动不应被视为非交易变动。原因是机构客户只能 是其注册地国家(地区)的居民,不能跨经济体变更其居民所 属国家(地区)。例如,A 经济体投资者将其在 B 经济体注册 的公司迁至 C 经济体,从国际收支角度看,该行为包括两笔交 易,一是 A 经济体投资者从 B 经济体撤资,二是 A 经济体投 资者对 C 经济体新增直接投资,前后两家被投资机构不在同一 个经济体注册,不得视为同一个机构。
对于申报主体前期错误认定交易方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 后期纠正错误的,应修改前期错误数据,而不应在发现错误的当期将变动金额填报在“非交易变动”项下。
(4)债权人未与债务人协商,内部单方面注销(核销) 资产属于“非交易变动”。资产注销(核销)只适用于资产方 (债权人),适用的报表应为资产类报表。
举例:境内 A 银行为债权人,向境外非居民 B 发放贷款 100 万美元,后因 B 无力偿还,A 银行自行将该笔贷款注销(核 销)。A 银行应在注销(核销)当月申报对 B 的贷款资产发生 “非交易变动”,为负值 100 万美元。未来,如非居民 B 偿还 贷款 40 万美元,则在 B 偿还当月,A 银行在 D02 表“非交易 变动(D0213)”项下记录 40 万美元,表明部分已注销(核销) 的贷款资产转回,并在贷款净发生额项下记录 B 偿还贷款(负 值 40 万美元),月末对 B 的贷款余额仍为 0。
(5)其他非交易因素引起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的变 化。例如,当分级基金发生上折、下折或者拆分的时候,母基 金和子基金都会发生非交易变动,此变动不是“价值重估因素”, 应填至“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项目(报表)统计的金 额”项下。
(六)货币单位与折算率
1.除 E01 表和 X01 表以美元填报外,其他各表均报送原 币金额
“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报表(E01 表)”和“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报表(X01 表)”需将数据 折算为美元值填报。其中,E01 表为当月交易金额,X01 表为 月末余额。货币折算率的使用原则是:当月交易流量数据首选 交易发生时的汇率,次优选择为月均折算率;月末余额数据使 用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货币折算。申报主体可使 用自身账务处理采用的折算率,也可使用外汇局发布的折算率。
除 E01 表和 X01 表外的其他各报表的货币单位均为 1 原 始币种,填报的金额数据应与原始币种相匹配。所谓原始币种, 一般指申报主体与非居民以合约等约定的计价币种,该计价币 种用于计量对应交易和存量的规模。
2.黄金等贵金属业务原始币种的填报方法
对于原始币种为“金”“银”“铂”“钯”“美元”“人民币” 等的业务,应按照外汇局币种代码表(三位字母代码)中相关 代码及与对应代码匹配的金额进行填报。其中,币种代码选择 “金”“银”“铂”“钯”的业务,对应货币单位是 1 盎司,对 应金额数值项不得填报为美元或人民币金额。币种代码选择 “美元”或“人民币”的业务,对应货币单位应为 1 美元或 1 人民币,对应金额数值项应为美元或人民币金额。
对于合约计价单位为克的业务,应首先将克数换算为盎司、 美元、人民币或其他外汇局币种代码表中的代码后,再按照与 所选币种代码相匹配的金额进行填报。
举例 1:申报主体 A 当月向非居民个人出售纸黄金,该合约以克为计价单位,非居民共计购买 20 克。A 进行直接申报 时,将“克”换算为 1/28.350 盎司黄金,即当月向非居民出售 价值 20/28.350 盎司黄金的纸黄金。
举例 2:申报主体 B 销售的纸黄金合约以美元为计价单位, 当月向非居民个人售出纸黄金 1300 美元。B 在进行直接申报 时,应填报向非居民出售价值 1300 美元的纸黄金。
3.原始币种为“未包括的交易货币代码(XXX)”的填报 方法
币种代码选择“未包括的交易货币代码(XXX)”,其对应 的金额数值项应折算为美元金额填报。
申报主体应严格控制填报为“XXX”币种的情况。如果申 报主体选用“XXX”是因为其内部所用代码与外汇局所公布的 币种代码表(三位字母代码)不一致,但两者实质为同一币种, 则申报主体应使用外汇局的币种代码进行数据申报。
4.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
申报主体应确保各表金额字段与对应币种相匹配。
举例:申报主体 A 在中国香港发行 500 万港币的债券。 正确的申报为:B05 表的“原始币种(B0508)”选择“港币 HKD”,“本月发行金额(B0510)”申报为 500 万(货币单位), 表明当月该申报主体新发行 500 万港币的债券。错误的申报主要有:一是原始币种填报错误。例如,“本月发行金额(B0510)” 申报为 500 万(货币单位),但“原始币种(B0508)”错填为人民币,导致当月新发行 500 万人民币债券的错误数据。二是 金额字段填报错误。例如,“原始币种(B0508)”填报为港币, 但“本月发行金额(B0510)”按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 400 万填报,导致当月新发行 400 万港币债券的错误数据。三是原 始币种和金额字段均填报错误。例如,“本月发行金额(B0510)” 申报为 400 万(货币单位),“原始币种(B0508)”填报为人民 币,导致当月新发行 400 万人民币债券的错误数据。
(七)境内外主体所属部门的报送方法
各表按照同一原则认定境内和境外主体所属部门。即:
对于境内主体,参照直接申报制度附录“(一)行业属性 代码表”和“(二)金融业代码表”的行业属性填报相应的部 门。
对于境外主体,参照直接申报制度的附录“(一)行业属 性代码表”“(二)金融业代码表”“(八)国际组织名录”和“(九) 中央银行名录”,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所属行业和部门。
一是对于境外政府,按其是否具备行政管理、政府服务、 税收或转移支付功能,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进行认定。从事营 利性活动的境外机构不属于政府部门。境外主权基金或准主权 基金一般不属于政府部门,而应属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 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
二是对于境外央行,参照直接申报制度的附录“(九)中央银行名录”确认。
三是对于国际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申报制度附录“(八) 国际组织名录”所列机构。国际组织所属部门一般为“④其他 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 或“⑤非金融企业”。例如,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国际 组织的所属部门应填报为“④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 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
四是对于购买境外基金产品,原则上应根据基金产品的类 型填报对手方部门。例如,在填报 H02 表时,同一基金管理 人募集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非货币市场基金填报的“投资工具发 行人所属部门(H0211)”归类不同,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工 具发行人所属部门应填报为“⑧货币市场基金”,非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应填报为“④其他非银行金融 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外)”。
(八)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
申报主体应参照直接申报制度的附录(三)“国家和地区 代码表”,填报对手方国家(地区)的三位字母代码。国际组 织的所属国家(地区)应填报为“IOS 国际组织”。例如,亚 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总部设在中国的国际组织,所属国家 (地区)为“IOS 国际组织”,而不是“CHN 中国”。又如, 代码表中没有对应国家(地区)(包括短期内无法准确分类的)的,可填报为 ZZZ,表示暂无法归入代码表中的国家(地区)。
为避免长期、大量报送 ZZZ 国家(地区)数据,申报主 体应定期检查并更新内部使用的国家(地区)代码。对于申报 主体内部使用的代码与外汇局公布的国家(地区)代码表(三 位字母代码)不一致,但实质为相同国家(地区)的情况,申 报主体应使用外汇局的国家(地区)代码进行数据申报。
此外,申报主体应将缺失的国家(地区)代码及时反馈至 外汇局,以便于外汇局适时更新“国家和地区代码表”。
(九)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
直接申报的记录时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遵循权责发生制 原则。对于资产和负债,计值方法为公允价值(优先使用市场 价值)。无公允价值或公允价值不适用时,可使用摊余成本或 其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估值或计值方法。对于交易,计 值方法为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价格或实际交换的价格。
举例 1:境内 A 机构买入某境外发行的股票 100 万美元, 月末该股票市场价值达到 120 万美元,则 A 机构的 B01 表中 “本月买入金额(B0113)”应填报为 100 万美元,“本月末 市值(B0118)”应填报为 120 万美元。
举例 2:境内 A 机构向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价值 1 万美 元,但对方尚未付款,从而形成 A 机构的应收款项。A 机构 根据会计账,贷记金融服务收入 1 万美元,借记应收款 1 万美元,分别对应 E01 表(金融服务费收入)和 D04 表(应收款)。 待 A 机构收回款项时,D04 表应收款下降。
(十)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
在直接申报中,境内法人申报主体如安排境内分支机构参 与基础数据整理工作,应按照境内法人机构总部与境外对手方 的关系,而不应按照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填报境 内外双方的关系。即,当境外对手方是境内法人机构的境外分 支机构、境外子机构、境外联营机构或境外合营机构时,协助 整理数据的境内分支机构应将境内外双方的关系填报为“②对 方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
举例:境内 A 机构是申报主体,但大量存贷款业务由其 境内分支机构负责填报后汇总至 A 机构总部,再由总部统一 进行直接申报。当境内分机构 B 向申报主体的境外分机构 C 提供一笔贷款时,则申报主体 A 的贷款(含拆放境外同业及 联行)资产(D02 表)中“对方与本机构(委托人)的关系(D0205)” 应申报为“②对方是本机构/委托人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反 映境外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分支机构,而不能申报为“③ 对方是本机构/委托人的境外联属机构”。
(十一)跨机构信息校验
跨机构信息校验是直接申报数据核查方法之一。
举例 1:当申报主体 A 持有申报主体 B 的表决权比例在 10%及以上时,则 A 机构在 Z03 表中申报持有 B 机构的信息, 应与 B 机构在 Z03 表中申报的被 A 持有的信息一致。为确保 跨机构校验顺利进行,如同时存在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则 A 机构与 B 机构均应优先选择填报相关机构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举例 2:申报主体购买在境外市场发行的股票、优先股或 债券类资产(涉及 B01、B02 和 H02 表),以及在境外市场发 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等(涉及 B04 和 B05 表),应优先填 写 相 关 证 券 的 国 际 证 券 代 码 (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Identification Number, 简称 ISIN 码),以便外汇局进行跨机构 信息校验。
(十二)无业务亦申明(零申报)
境内注册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应进行直接申报,指 定非金融机构及个人主体应根据外汇局的要求进行直接申报。
对于直接申报主体,无论其当月是否发生对外业务或存在 对外金融资产或负债,均应申报 Z01 表和 Z02 表。除 Z01、 Z02 外的各表,申报主体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申报。
具体看,无论初次还是后续各月报送数据,申报主体应每 月在 Z01 表中填报自身基本信息,且每月 Z02 表中与 Z01 相 关的 Z0201 项目必须选择“1(是/有)”。申报主体应按月填报或更新 Z02 表中全部报表(共 36 张)情况,对于有相关业务 的报表,Z02 表中该张报表的 Z0201 项目应选择“1(是/有)”, 并填报 Z0202 至 Z0206 字段的信息,且对应表应进行申报; 对于没有相关业务的报表,Z02 表中该张报表的 Z0201 项目选 择“0(否/无)”,Z0202 至 Z0206 无需填写。
(十三)数据修改
申报主体可以修改其已上报的数据和信息,需注意任何修 改均应反映在业务发生的当期,如涉及余额数据,也应追溯修 改。
外汇局每月 20 日锁定已报送的数据。其中,以界面方式 报送的,锁定当月报告期数据;以接口方式报送的,锁定三个 月以前报告期数据。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数据 锁定后,申报主体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数 据,修改后数据再次锁定。
由于直接申报制度的更新和业务发展,对应数据报送格式 及要素可能调整。2019 年 4 月报告期启用的数据报送格式和 要素为本业务指引发布时的最新版本。
申报主体应按照最新数据格式和要素的填报要求修改数 据。其中,采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申报主体,无论修改哪期 数据,均只需重新报送有修改的报表,无修改的报表无需重新 报送;采用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申报主体,应重新报送数据有修改的报告期的全套报表,报送时应注意各表是否已按最新数 据格式和要素要求调整到位。如申报主体需变更数据报送方式, 应全面检查已报送的数据,确认数据无误后方可转换报送方式。 对于数据报送方式(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发生过变更的申报 主体,如需修改报送方式变更前申报的数据,应提前与外汇局 明确技术处理方案,以避免数据报送失败。
举例 1:申报主体 A 在报送 2020 年 1 月报告期数据时, 发现 2019 年 8 月报告期的 E01 表漏报金融服务费收入 1000 万美元。申报主体应修改 2019 年 8 月报告期的数据,而不是 将 1000 万美元金融服务费收入记入 2020 年 1 月报告期的 E01 表中。
举例 2:以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申报主体 B 在 2020 年 4 月发现其 2018 年 1 月以来 B02 表原始币种填报有误,经所在 地外汇局解锁后,该申报主体按新格式填写并重新上报 2018 年 1 月以来的各月 B02 表数据。
举例 3:以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申报主体 C 在 2020 年 3 月发现其 2018 年 12 月和 2019 年 12 月报告期的 A01-1 表均漏 填报了“年末从业人数(人)(A0127)”和“其中:中方雇员 数(人)(A0128)”。经所在地外汇局解锁后,C 除了补报这两 期 A01-1 表中的年末从业人数和中方雇员数,还按照直接申报 最新数据格式和要素的填报要求检查、修正各表(从 Z01 表至 X01 表)后,重新报送 2018 年 12 月和 2019 年 12 月报告期的 全套报表。
举例 4:申报主体 D 自 2020 年 5 月报告期起采用接口方 式报送数据,之前各期数据均以界面方式报送。在从界面方式 向接口方式转换之前,D 全面检查其已报送的数据,确认数据 无误后方转换了报送方式。
举例 5:申报主体 E 自 2018 年 1 月起采用界面方式报送 数据,2020 年 6 月报告期起改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2020 年 10 月,E 发现其 2018 年 12 月 B01 表需重新报送。E 与外汇局 确认外汇局系统中旧数据的处理方案后,再重报数据。
二、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
(一)投资关系(组织架构)的判断和填报方法(Z03 表)
Z03 表的主要目标:一是采集持有申报主体 10%及以上表 决权的境内外单个(单一)投资者的信息,并按照此标准向上 层层追溯投资者;二是采集申报主体持有 10%及以上表决权的 境内外单个(单一)被投资机构的信息,并按照此标准向下层 层追溯被投资机构。
Z03 表的主要用途:一是确定申报主体的股权投资架构, 尤其是直接投资关系架构;二是确定申报主体的直接控股母公 司(机构或个人)、最终控股母公司(机构或个人)及其所在 国家(地区)和行业。三是确定申报主体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机 构,以及受申报主体影响的机构。
直接申报中的直接投资,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居民通 过对另一国家(地区)的机构进行投资,从而能够对被投资机 构实施管理上的控制或重大影响。控制指直接投资者在被投资 机构中拥有 50%以上的表决权;重大影响指直接投资者在被投 资机构中拥有 10%-50%的表决权。控制和重大影响既可以通 过直接跨境持有表决权实现,也可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有表决 权实现。下图显示了以 A 为中心的直接投资关系(关联关系) 框架:
图中暗色方框(A、B、C、D、E、G、H、J)相互存在 直接投资关系(互为关联方),白色方框(F、I、K)与 A 无 关联关系。
通过所有权链条间接传递控制和重大影响,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只要每个层级均存在控制(投资者持有被投资机构表 决权比例>50%),就可以沿着所有权链条传递控制。如上图, A 直接控制 B,B 直接控制 C,则 A 间接控制 C;
二是重大影响可在控制链的任何一点发生。如上图,A 控 制 B,B 对 D 有重大影响,则 A 对 D 有重大影响;
三是重大影响只能通过控制链发生,不能超出控制。如上 图,当 A 影响 G,G 影响 I 时,因 A 对 I 无重大影响,I 与 A 无关联关系。又如,当 A 影响 G,G 控制 H 时,则 A 对 H 产 生重大影响。
基于以上原则,申报主体填报 Z03 表时,应以自身为中心, 逐级向上、向下填报境内外投资者/被投资机构信息。
向上:第一级需填报持有申报主体 10%及以上表决权的全 部股东信息,并向上追溯;自第二级起,按间接传递影响和控 制的原则进行填报。即,所有持有直接下级机构 5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均应纳入 Z03 表填报;持有直接下级机构 10%至 50%表决权的股东,根据该重大影响关系在向上的所有权链条 上是否出现两次来判断,如出现两次,则在第二次出现时,不 需再向上追溯。
举例:申报主体 A 被 B 股东控股(持有表决权比例=70%); B 股东被 C 股东控股(持有表决权比例=100%);C 股东被 D 股东持有 10%的表决权;D 股东被 E 股东持有 60%的表决权, 同时被 F 股东持有 10%的表决权。A、B、C、D、E 和 F 均为不同国家(地区)的机构。则 A 在申报 Z03 表时,应包含:
B→A(B 投资于 A,持有表决权比例=70%,实现控制);
C→B(C 投资于 B,持有表决权比例=100%,实现控制);
D→C(D 投资于 C,持有表决权比例=10%,实现重大影 响);
E→D(E 投资于 D,持有表决权比例=60%,实现控制)。
A机构的Z03表中可不填报F持有D表决权10%的情况, 因为 F 对 D 仅有重大影响,但无控制,且该重大影响是在以 A 为中心的投资关系链条上第二次出现,因此对于申报主体 A, A 与 F 无直接投资关系,但 A、B、C、D 和 E 相互存在直接 投资关系(互为关联方)。
向下:第一级需填报申报主体持有 10%及以上表决权的全 部被投资机构信息,并向下追溯;自第二级起,被直接上一级 股东持有 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均应纳入 Z03 表填 报;被直接上一级股东持有 10%至 50%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 根据该重大影响关系(持有表决权比例在 10%至 50%之间)在 向下的所有权链条上是否出现两次来判断,如出现两次,则第 二次无需再向下追溯。如果向下被投资机构链条中均为中国境 内非法人机构(境内分支机构),则申报主体可以不填报这些 境内非法人机构(境内分支机构)信息,但必须填报向下链条 中的所有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境外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信息。
举例:申报主体 A 控制机构 G(持有表决权比例=100%);机构 G 控制机构 H(持有表决权比例=70%);机构 H 持有机 构 I 的表决权比例为 20%;机构 I 持有机构 J 的表决权比例为 70%,同时持有机构 K 的表决权比例为 10%。A、G、H、I、J 和 K 均为不同国家(地区)的机构。则 Z03 表中需包含:
A→G(A 投资于 G,持有表决权比例=100%,实现控制);
G→H(G 投资于 H,持有表决权比例=70%,实现控制);
H→(I H 投资于 I,持有表决权比例=20%,实现重大影响);
I→J(I 投资于 J,持有表决权比例=70%,实现控制)。
A 机构的 Z03 表中可不填报 I 持有 K 表决权比例 10%的 情况,因为 I 对 K 仅有重大影响,但无控制,且该重大影响是 在以 A 为中心的投资关系链条上第二次出现,因此对于申报 主体 A,A 与 K 无直接投资关系,但 A、G、H、I 和 J 相互存 在直接投资关系(互为关联方)。
投资关系信息是判断直接申报中申报主体与交易对手关 系的关键,申报主体应按照一对“投资者→被投资者”报一条 信息的原则填报,并确保所填报的同一主体(投资者或被投资 机构)名称、代码、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等要素项前 后保持一致。如直接持有下一级被投资机构 50%以上的表决权 或股权,原则上投资者名称应包括英文名称。
举例 1:境外 E、F 和 G 机构分别持有境内 A 机构 10%及 以上表决权,则填报 3 对数据:E→A;F→A;G→A。其中反 复出现的 A,其代码、名称、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等29 应前后一致。
举例 2:境内 A 机构持有境外 B,B 持有 C,C 持有 D, 每一层机构均持有下一层级机构 100%的表决权,则 Z03 表需 填报 3 对数据:A→B;B→C;C→D。其中,反复出现的 B 和 C,其代码、名称、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等应前后 一致。
(二)被投资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填报方法(A01 系列报表 和 A02 系列报表)
在 A01-1 表中,每一个境外被投资机构应只有一条按其主 记账币种合计的资产负债表数据,不应将该被投资机构的资产 负债表按美元、人民币、欧元等不同记账币种拆分成数条填报。 将单个被投资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拆分成数条信息,将造成该被 投资机构在直接申报中被视为数家机构,每家机构均通过被投 资机构代码与 A01-2 表关联,最终造成申报主体对外直接投资 数据重复计算。
与之类似,在 A02-1 表中,每一个申报主体应只报送一条 本外币(各币种)合计的资产负债表数据,不应将申报主体的 资产负债表按美元、人民币、欧元等不同记账币种拆分成数条 填报,以免在直接申报中,A02-1 表被视为出现多家申报主体, 且每个申报主体均与 A02-2 表以及 A02-3 表相关联,从而造成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存量(A02-2 表)和流量数据(A02-3 表)重复计算。
与A01-1表和A02-1表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部分不 同,A01-1 表和 A02-2 表市值法部分的字段,最多可填报五种 不同币种的持股(份额)数量和每股(每份)市价数据,以反 映特定投资者跨境持有被投资机构在不同市场发行的不同币 种的股权情况。
举例:境内 A 机构在境内A股市场和香港H股市场上市。 境外 B 机构通过两个市场合计持有 A 机构 15%的股权(15% 的表决权)。其中,通过境内 A 股市场持有 8 亿股,每股市价 7 元人民币;通过香港 H 股市场持有 1 亿股,每股市价 8 港币。
A 机构在报送 A02-2 表时,须报送 B 机构的持股信息, 其中“可流通股票(份额)的记账币种(原币)1(A02271)” 填报“CNY-人民币元”,“持股(份额)数量 1(A02281)”填 报“800,000,000”,“每股(每份)市价 1(A02291)”填报 7.00, “可流通股票(份额)的记账币种(原币)2(A02272)”填 报“HKD-香港元”,“持股(份额)数量 2(A02282)”填报 “100,000,000”,“每股(每份)市价 2(A02292)”填报 8.00。 需要注意的是,因对手方为 B 机构,因此这条数据中仅填报 B 机构持有的股票数量,不应填报为 A 机构所有股东持有的股 票数量。同时,A 机构应备注 B 机构通过境内 A 股市场的持 股金额。
(三)对外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1 系列报表)
1.申报主体是否需填报对外直接投资系列报表,取决于其 持有境外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比例(A0108)”是否达到 10% 以上(含)。该“表决权比例(A0108)”应同时包含申报主体 直接持有和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有的部分,但“持股比例 (A0109)”应填报申报主体直接持有的股权,不包含其通过 控股公司间接持股的部分。
对于申报主体直接持股不足 10%,但持有表决权达到 10% 以上(含)的境外被投资机构,申报主体应将持有该机构的股 权信息填报在 A01-1 表中。
对于申报主体直接持股达到 10%以上(含),但持有表决 权不足 10%的境外被投资机构,申报主体应将所持股权信息填 报在 B01 表中,且“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B0110)”项 不应选“②发行主体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
举例1:境内A机构直接持有境外B机构100%的表决权、 95%的股权,境外 B 机构持有第三国 C 机构 95%的表决权, 境内 A 机构直接持有境外 C 机构 5%的表决权和股权。境内 A 机构应在 A01-1 表中填报持有 B 机构的“期末(申报主体) 表决权比例(%)(A0108)”为 100%,持有“期末(申报主体) 持股比例(%)(A0109)”为 95%;同时填报持有 C 机构的“表 决权比例(A0108)”为 100%,“持股比例(A0109)”为 5%。
举例 2:境内 A 机构直接持有境外 B 机构 5%的表决权(15% 的股权)。A 机构应在 B01 表填报持有境外 B 机构 15%股权的 信息,其中与 B 机构的“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B0110)” 不应选“②发行主体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同时 A 机构填报的 A01-1 表中不应出现境外 B 机构。
2.对于申报主体持有的具有融资功能的境外特殊目的实 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 SPV)或壳机构,应视为普 通的境外被投资机构,采用“不看穿”原则,即在“境外被投 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 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项中填报该 SPV 或壳 机构的代码、全称和所属国家(地区),在“申报主体是否通过 SPV 或壳机构持有该境外被投资机构(A0110)”项中选择“否”。
3.对于申报主体持有的仅作为通道、不具备融资功能的境 外首层 SPV 或壳机构,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通过境外首层 SPV 持有首层非 SPV 实体表决权比例 大于等于 10%的,应采取“看穿”原则,即在 A01 表“境外 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 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项中填报被该 SPV 投资的首层非 SPV 实体的代码、机构全称和所属国家(地 区),注意该首层非 SPV 实体可为中国境内或境外机构。同时, 应在 A01 表中“申报主体是否通过 SPV 或壳机构持有该境外 被投资机构(A0110)”项中选择“是”,并填报该境外首层 SPV 或壳机构所属国家(地区)、名称、代码和所属部门各项。
二是通过境外首层 SPV 持股,但持有首层非 SPV 实体表 决权比例小于 10%的,应采取“不看穿”原则,A01 表的“境 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 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填报境外首层 SPV 即可(见举例 2)。
举例 1:境内居民机构 A、居民个人 B、C 为申报主体, 三个主体分别在境外注册特殊目的公司 BVI-1、BVI-2、BVI-3 (其中 BVI-1、BVI-2 具备融资功能,BVI-3 不具备融资功能), 再通过境外 SPV(BVI-4),最终通过 CYM-1 实现中国香港红 筹上市(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其中百分比表示投资者持有被 投资机构的表决权比例)。
以上居民主体 A、B、C 皆与 CYM-1 构成直接投资关系, 均需报送 A01-1 表。 具备融资功能 具备融资功能 不具备融资功能
(1)对于居民机构 A,由于其持有的 BVI-1 具备融资功 能,应在“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 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 项中填报 BVI-1 的代码、全称和所属国家(地区),在“申报 主体是否通过 SPV 或壳机构持有该境外被投资机构(A0110)” 项中选择“否”,同时,A01-1 表无需报送 BVI-4 及 CYM-1 相 关信息。
(2)对于居民个人 B,由于其持有的 BVI-2 具备融资功 能,其数据填报内容及方式同居民机构 A。
(3)对于居民个人C,其持有的BVI-3不具备融资功能, 仅具备通道功能,则应看穿该 SPV(BVI-3),并根据其下一层 机构(BVI-4)是否具备融资功能进一步判断 A01-1 表中应填 报 BVI-4 还是 CYM-1 的信息。
如果 BVI-4 不具备融资功能,则 A01-1 表应填报 CYM-1 的信息:分别在“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 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 (A0103)”项中填报 CYM-1 的代码、机构全称和所属国家(地 区),如持股比例与持有表决权比例一致,则 CYM-1 的表决权 比例和持股比例均应填报为:100%×40%×85%=34%。
如果 BVI-4 具备融资功能,则在 A01-1 表填报 BVI-4 的信 息:分别在“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 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项中填报 BVI-4 的代码、机构全称和所属国家(地区)。如持 股比例与持有表决权比例一致,则 BVI-4 的表决权比例和持股 比例均应填报为:100%×40%=40%。
以上两种情况,都应在“申报主体是否通过 SPV 或壳机 构持有该境外被投资机构(A0110)”项中选择“是”,“该 SPV 或壳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11)”“该 SPV 或壳机构名称 (A0139)”“该 SPV 或壳机构代码(A0140)”“该 SPV 或壳机 构所属部门(A0141)”等项应填报 BVI-3 的信息。
举例 2:境内机构 A 注资 1 亿美元成立境外全资非融资性 SPV,并且通过该 SPV 投资了境外 B 机构(投资金额 9000 万 美元,对 B 表决权超过 10%)和境外 C 机构(投资金额 1000 万美元,对 C 表决权小于 10%)。则 A 应在 A01 表中填报通 过 SPV 持有 B 机构的信息;对于境外 C 机构,由于 SPV 持有 其表决权小于 10%,A 应采用“不看穿”原则填报,在 A01 表中增加一条直接投资企业为该 SPV 的数据:其中境外被投 资机构代码、全称等信息为该 SPV,对其表决权和股权比例按 照 A 持有该 SPV 的表决权和股权比例的情况填报,其资产和 所有者权益应填报为 1000 万美元,负债、利润信息及从业人 数等均填报为 0。
4.“本期利润总额(A0123)”“本期净利润(A0124)”“本 期宣告分配(申报主体)的利润(A0125)”项应填报当月发 生额,不应填报截至当月的当年累计额或季度金额。若利润、净利润为负值,或本期净利润大于本期利润总额,应在 A01-1 表备注栏说明原因。
5.当申报主体控股(持股比例大于 50%)境外被投资机构 时,需在每年第 12 月的报告期报送“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 额(A0126)”“年末从业人数(A0127)”及“(年末从业人数) 其中:中方雇员数(A0128)”。“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 (A0126)”是指境外被投资机构当年在当地(注册地或经营 地)缴纳的各项税金之和,为年度合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营 业税、增值税、城乡建设费、教育附加税等,但不包括其代雇 员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年末从业人数(A0127)”应填报统计 期末(即 12 月末)与该境外被投资机构有雇佣合同的全职和 兼职员工数,其中,中方雇员人数是指中方投资者派驻的雇员 人数,而非持有中国护照的雇员人数。
6.“可流通股票(份额)的记账币种(原币)(A0129)” “申报主体持股(份额)数量(A0130)”和“每股(每份) 市价(A0131)”等项目可最多填报五个不同币种的数据。如 果存在五个以上币种,应按照从大原则,确定应填报的金额最 大的前五个币种后,将剩余币种的数据折算为金额最大币种的 数据后,与金额最大币种的数据合并填报在“可流通股票(份 额)的记账币种(原币)(A0129)”“申报主体持股(份额) 数量(A0130)”和“每股(每份)市价(A0131)”中。
7.将境外被投资机构纳入 Z03 表统计的时点应与纳入 A01 系列报表统计的时点一致。境外被投资机构注册时点可能异于 申报主体对该机构实际注资的时点,申报主体原则上应在实际 注资当月填报 Z03 表和 A01 系列报表。
此外,申报主体对境外被投资机构的前期费用投入,应根 据申报主体会计记账确认的科目进行申报。若前期费用是申报 主体名下的境外存款,则属于申报主体的境外存款类资产,应 填报 D 系列报表(如 D01 表)。若申报主体将前期费用记为预 付款,则需填报 D04 表[详见第三部分“(十六)境外投资筹 备款”]。
8.申报主体的境外代表处由于没有经营活动,不构成申报 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可不反映在 Z 系列报表和 A01 系 列报表中。申报主体拨付境外代表处的资金纳入 E01 表统计。 但若该境外代表处购买了境外不动产,相关境外不动产信息应 填报在 Z 系列报表及 A01 系列报表中。
(四)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2 系列报表)
1.“本期利润总额(A0212)”“本期净利润(A0213)”“本 期本机构分配给(全体股东)的利润(A0214)”“本机构在境 内缴纳的税金总额(A0215)”“年末从业人数(人)(A0216)”、 不同币种的“持股(份额)数量(A0228)”和“每股(每份) 市价(A0229)”等项的填报要求与对外直接投资报表(A01 系列报表)相同。
2.A02-1 表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 润等各项应填报申报主体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全体股东的金 额,而不能仅填报归属于境外直接投资者的金额。
3.A02-2 表中可流通股票(份额)的记账币种、持股(份 额)数量、每股(份)市值均指 A02-2 表中对应境外投资者持 有申报主体股权的情况,而不是指申报主体的全部股权情况。
4.当A02-3表填报了数据,A02-1表和A02-2表必须填报, 且 A02-3 表中的“境外投资者代码(A0218)”应与 A02-2 表 中同一投资者的“境外投资者代码(A0218)”一致。对于投 资者之间转让股权导致 A02-2 表境外投资者信息有变动的,应 同时申报 A02-3 表。
举例 1:申报主体 A 是非居民 B 的境内联营机构,B 持有 A 的表决权比例为 20%, A 归属于全体股东的权益为 1 亿元人 民币。A 在填报 A02-1 表时,应填报自身的全部资产、负债和 所有者权益信息;在填报 A02-2 表时,应填报 B 所持有的股 权(价值 2 千万元人民币)和表决权(20%)等信息。
举例 2:申报主体 A 是非居民 B 的境内子机构,B 持有 A 的股权和表决权比例均为 100%。当月,B 将所持有的股权和 表决权全部转让给非居民 C,则 A 当月应在 A02-2 表和 A02-3 表中填报非居民股东 B 的撤资和非居民股东 C 的增资信息。
(五)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的填报方法 (B01 表、H02 表)
申报主体在填报 B01 表时,除了需要填报持有非居民境外 发行的股本证券或投资基金(产品)的情况,还需要填报持有 境内居民在境外发行的上市股份或投资基金(产品)的情况。 基金(产品)与其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人)为两个不同的机 构主体。国际收支统计中,将基金(产品)视为发行人(发行 主体)。境内托管机构在填报 H02 表时,同样遵循该原则。
原则上,申报主体持有境外企业(机构)表决权比例大于 等于 10%的股权或投资基金份额的情况,不应纳入 B01 表统 计,而应纳入 A01 表统计。有关直接投资的定义见直接申报 制度及本指引第二部分“(一)投资关系(组织架构)的判断 和填报方法(Z03 表)”相关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填报的, 应在备注栏注明有关情况。
举例:境内 A 机构持有境外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公司) B 机构 15%的股权(15%的表决权),A 机构应在 A01 系列报 表中填报持有 B 机构股权的信息。同时,A 机构持有 B 机构 募集的基金(产品)5%的份额,由于持有该基金(产品)的 表决权比例小于 10%,A 机构与该基金(产品)不构成直接投 资关系,应填报 B01 表。尽管境外 B 机构是申报主体 A 机构 的境外投资企业,但 A 机构应将“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 (B0110)”填报为“④发行主体与投资者无关联关系,或两机构均处于中国境内”。
(六)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 表、H02 表)
1.申报主体在填报 B02 表时,除了需要填报持有非居民境 外发行的债务证券外,还需要填报持有境内居民在境外发行的 债务证券。境内托管机构在填报 H02 表时,同样遵循该原则。
2.债券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是指该债券直接发行 主体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而不是指债券最终风险承担者 或母公司所在国家(地区)。
举例 1: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发债,B02 表“发行主体所属 国家/地区(B0207)”应填报为“中国香港”,而不是“中国”。
举例 2:申报主体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发行的 债券,债券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应为该 SPV 的所 属国家(地区)和部门,而不是该 SPV 境内母公司(中国境 内企业)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
3.B02 表中“发行地(B0204)”和 H02 表中“投资工具发 行市场(H0209)”均不能填报为“中国”,无法确认发行地的, 应填报主要的境外市场国家(地区)。
4.B02 表中“证券发行主体名称(逐支报送使用)(B0206)” 和 H02 表中“投资工具发行人名称(逐支报送使用)(H0208)” 是指发行相关债券的非居民或居民机构的中文名称及当地注 册的英文名称。如当地注册名称为其他语言名称,可不填报外文名称,但必须填报中文名称。没有注册中文或英文名称的可 自行翻译。
5.B02 表中“发行主体所属部门(B0208)”和 H02 表中“投 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H0211)”中的“①政府”不包括美 国房利美、房地美等金融机构。这类机构在部门分类上属于“④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金 外)”。
6.卖空债券的填报方法:卖空当月,在 B02 表“本月卖出 金额(B0214)”和 H02 表“本月卖出/赎回/(现金)结算收款 额(H0217)”中以正值填列卖空交易金额,同时应在备注项 中注明该笔业务为卖空操作。如卖空交易使得 B02 表“本月末 市值(B0218)”和 H02 表“本月末市值(H0221)”出现负值, 应在备注项中注明:“负值来自卖空操作”。
7.二级市场买卖债券的填报方法:债券买卖应以全价记录, 即,债券买入和卖出金额均应包含所交割债券的应计利息。
8.持有期间债券价值及利息的填报方法:根据国际收支统 计原则,月末债券市值应为含息价值。如申报主体采用收付实 现制核算利息,应在实际收到利息时填报利息收入。如申报主 体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利息,则持有期间归属于申报主体的利 息,应一方面填报为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填报为债券买入(记 录为交易)。随着归属本机构的债券利息收入增多,持有债券 的价值同时上升。
举例:某境外债券于 1 月 1 日发行,票面价值 10000 美元, 票面年化利率 6%,每半年付一次息,分别在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付息 300 美元。假设该债券发行时由境外 A 机构购买 并持有。4 月 1 日,境内 B 机构从 A 机构手中买入该债券。若 此时该债券产生溢价 30 美元,加上 A 机构持有的 3 个月期间 应得的 150 美元(300 元*3/6)利息,B 机构一共付给 A 机构 10180 美元。4 月 30 日,该债券在二级市场的全价市值为 10220 美元。
B 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在报送 4 月报表时,应将此笔业务 报送在 B02 表中,其中“上月末市值(B0212)”为 0,“本月 末市值(B0218)”为该债券的全价市值(含息)10220 美元, “本月买入金额(B0213)”为 10230 美元(10180 美元+50 美 元),反映 4 月 1 日买入债券支付全价 10180 美元,以及 4 月 因计提债券利息收入而推定买入债券 50 美元(150 美元/3 个 月),“本月卖出金额(B0214)”为 0,“本月非交易变动(B0215)” 及其子项“价值重估因素(B0217)”均为-10 美元,“本月利 息收入(B0220)”为 50 美元(即当月申报主体作为债券持有 者应享有的利息)。
5 月 31 日,申报主体以 10285 元的全价卖出该债券,则 B02 表中“上月末市值(B0212)”为 10220 元,“本月末市值 (B0218)”为 0,“本月买入金额(B0213)”为 50 元,反映 5 月因计提债券利息收入而推定买入债券 50 元,“本月卖出金额(B0214)”为 10285 元,“本月非交易变动(B0215)”及其子 项“价值重估因素(B0217)”均为 15 元,“本月利息收入(B0220)” 仍为 50 元。
(七)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的填报方法(B04 表)
1.除被非居民直接投资者持有的部分外,申报主体境外发 行普通股原则上应全数纳入 B04 表申报,即申报主体发行的全 部境外上市普通股的股数应等于按照不同投资者划分的境外 上市普通股的股数之和;全部境外上市普通股的金额(市值) 应等于按照不同投资者划分的境外上市普通股的金额(市值) 之和。
被非居民直接投资者持有的境外上市普通股原则上属于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表(A02 系列报表)统计范畴。有关直接投 资的定义见直接申报制度及本指引第二部分“(一)投资关系 (组织架构)的判断和填报方法(Z03 表)”相关内容。
举例:申报主体 A 在中国香港上市发行普通股 1000 万份, 其中居民投资者 B 持有 150 万份,非居民 C、D 和 E 分别持有 50 万份,其余均由各类小投资者持有。由于非居民投资者中 无 A 的直接投资者,则 A 应在 B04 表中申报被 B 持有 150 万 份上市普通股,被 C、D 和 E 分别持有 50 万份上市普通股, 被中小投资者持有 700 万份上市普通股,合计 1000 万份。
2.申报主体宣告分配投资者股息(红利),应填报“本月宣告分配投资者的股息/红利(B0416)”项。如果当月未支付 给投资者,则形成应付股息(红利)款项,应纳入 D08 表填 报。
3.申报主体当月宣告分配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时,应按 B04 表所列出的投资者逐条填报“本月宣告分配投资者的股息 /红利(B0416)”。
4.因交易导致大股东变更时,申报主体应根据所掌握的信 息,将股票买入方的买入金额填报在“本月发行金额(B0410)” 项下,将股票卖出方的卖出金额填报在“本月回购(赎回)金 额(B0411)”项下,同时在 B04 表中完整填报交易双方的其 他信息,并在备注栏说明变动情况。
举例:非居民股东 B 因持有较多申报主体 A 在中国香港 上市的 H 股,在 A 机构的 B04 表中被单独列示。当月,A 了 解到 B 减持了部分股票。原则上,A 应在 B04 表作两笔记录: 一笔是将 B 减持股票记录为“本月回购(赎回)金额(B0411)”, 另一笔是将其他股东(如其他中小投资者)增持相关股票记录 为“本月发行金额(B0410)”。
5.申报主体在填报境外发行股份或基金的“证券代码 (B0402)”时,对于境外上市的股份或投资基金产品,应优先 填 写 国 际 证 券 代 码 (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Identification Number, 简称 ISIN 码);如无 ISIN 码,应按照相关市场唯一 通用的编码填列;对于境外非上市股份或投资基金产品,应填报内部使用的唯一编码。
(八)境外发行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5 表)
申报主体境外发行债券,原则上应报送实际投资者信息, 对于无法掌握实际投资者信息的,可按照境外存管人或登记结 算机构的信息报送。
举例:境内申报主体 A 非公开发行境外非参与性优先股, 并通过欧洲债券结算系统(以下简称 Euroclear)进行结算,唯 一登记在册且可识别的优先股股东为 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考虑到境外优先股均为场外交 易且 Euroclear 不向发行人提供实际投资者信息,申报主体 A 在报送 B05 表时,可将 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 作为投资者,以每月底二级市场相关优先 股价格为基础填报 B05 表。同时,将剩余的、未归入 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 名下的优先股,汇 总报送在 Euroclear 名下,“投资者所属部门(B0506)”可选为 “④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货币市场基 金外)”。
(九)可流通股票(份额)的填报方法(B01 表、B04 表、 H01 表和 H02 表)
可流通股票(份额)是指可通过公开市场或双方协议方式买卖或转让的股票、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等,包括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股权,非上市股权、私募股权、协议转让的股权, 以及各种上市或非上市投资基金产品等。一般情况下,除会计 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合伙制实体外,其他企业(如有限责 任公司、股份制企业)的股权均是可流通的。
对于上市股票(股权或基金产品),其月末市值应根据月 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如该股票本月停牌未交易, 则按上期末市值填报。
对于非公开市场交易且无市值的股份,申报主体应根据自 身会计记账等情况合理选择估值方法。
举例:本月末,某境外股东持有境内申报主体 A 机构 8% 的股权。A 机构未上市,其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全体股东 的权益为 1000 万元人民币。A 机构可选择按照该境外股东的 持股比例(8%),填报本月末该股东持有的本机构非上市股权 市值(80 万元人民币)。
以上来源: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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