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汇发〔2018〕 8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汇发〔201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相关概念与指标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更名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二是将申报主体确定原则修改为“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三是进一步明确“贸易信贷”、“离岸转手买卖”、“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等概念,调整“期末账面出口应收/预收款余额”、“期末账面进口应付/预付款余额”等指标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附件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 年 6 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 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 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 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施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 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 3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 支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 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 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 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 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国居民、非中国居 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 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调查对象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三)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一、总说明
(一)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中国企业贸易信贷情况,科学、有效地开展全国贸易信贷统 计调查工作,满足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编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的贸易信贷是指中国境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与境外主体(含港、澳、台 地区)进行货物贸易交易时,由于货物的资金收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 产生的应收/预收款和应付/预付款。
我国货物进出口是指我国境内对外贸易经营者与境外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转移货物所有 权为目的的交易,包括离岸转手买卖,但不包括不转移货物所有权而以获取工缴费为目的的 来料/出料加工,也不包括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主体与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体之间进行的货物交易。
离岸转手买卖指我国境内对外贸易经营者从境外主体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境外主体转 售同一货物,但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交易。
(三)本制度的调查对象为中国境内与境外主体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 下简称“调查对象”)。调查对象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贸易信贷申报表。
(四)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资金收付的时间以调查对象的会计账面记 录为准。贸易信贷申报表包括调查对象单位基本情况表、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和进 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三张报表。
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调查指标主要包括:调查对象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所属外汇 局代码、企业海关代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经济类型代码、行业属性代码、主要贸易方 式、主营产品、主要出(进)口国家及地区、第一投资国国别、企业联系人、企业联系人电 话、企业联系人手机、贸易信贷申报表填报人、填报人电话、填报人手机、填报人传真、填 报人电子邮箱等。
出口/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中的调查指标主要包括:当期出(进)口总额、当 期收到(支付)的出(进)口货款金额、期末账面出(进)口应收(付)款余额、期末账面 出(进)口预收(付)款余额、其他因素导致的当期偏差、出(进)口应收(付)款平均周 期等。
(五)为避免贸易信贷数据申报出现遗漏或重复,一般情况下,调查对象应按照“谁进 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的原则,填报其账务处理中货物出(进)口,及相应的货款收付情 况。
(六)贸易信贷调查采取月度和年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对象包括两类企业:月度 调查企业和年度调查企业,两类企业不重叠。月度调查数据(包括 12 月份数据)报送截止 时间为月后第 15 日,如第 15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年度调查数据报送截止 时间为次年 2 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 月度和年度数据的报送和审核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有关时效性要求和节假日安排, 适时调整贸易信贷调查的频度和报送时间。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年初将确定和发布参与月度调查和年度调查的企业名单。原 则上,全部月度调查企业的进出口规模或贸易收付款规模应覆盖全国总量的 50%,全部月度 和年度调查企业合计进出口规模或贸易收付款规模应覆盖全国总量的 70%。国家外汇管理局 可根据全国涉外收支和进出口形势调整上述覆盖比率。
各分支局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单开展贸易信贷调查工作,但特殊情况下, 可少量替换辖内企业。
(八)调查对象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调查系统互联网版(访问 地址为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填报数据。各分支局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贸 易信贷调查系统外汇局版(访问地址为 http://asone-biz.safe/asone/)进行数据质量核 查和督报等工作。
(九)各分支局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调查工作:
1.各分支局具体负责调查的工作人员应指导调查对象填报申报表,及时解决调查中遇 到的问题。
2.各分支局应采取措施保证贸易信贷数据的申报率,对于不能按要求报送申报表的调 查对象,应要求其就有关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各分支局应指定专人负责申报表准确性审核工作。如发现数据存在疑问的,应及时 与调查对象取得联系并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以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 行。
4. 各分支局在审核调查对象填报数据时,应根据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海关进出口数据 及调查对象业务情况综合评估填报数据的准确性。
5.各分支局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的相关规定开展数据核查工作。
6.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次年 3 月底前就上年度全辖地区贸易信贷情况向国家外汇 管理局提交调查报告。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全国贸易信贷调查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和修改贸易信 贷调查制度及调查表,负责对外汇局分支局相关工作的培训、指导,负责汇总、编制全国贸 易信贷流量和存量数据。
各分支局负责本辖区的贸易信贷调查工作,包括对调查对象进行培训和指导、采集调查 对象申报数据、控制申报数据质量和汇总分析有关数据。
为同时掌握进出口企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贸易融资的情况,各分支局可根据需要开展辖 内企业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
(十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中国贸易信贷数据的公布时间、 公布范围、公布内容、公布频率以及公布方式均以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中国国际投资头寸 表的相关公布要求为准,详细公布时间表可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fe.gov.cn) 中相关内容。
以上来源: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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