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 年 版)》的通知 汇综发〔2018〕6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的通知
汇综发〔2018〕6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此项申报的具体要求,根据《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汇发〔2018〕8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相关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8年7月11日
附件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 (2018 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8 年 7 月
目 录
一、基本概念
(一)贸易信贷定义
(二)数据填报原则
(三)名词解释
(四)调查表主要指标解释
二、填报数据与会计账务一致的具体原则
(一)填报数据与会计账务的常见对应关系
(二)特殊记账方式下,填报数据与会计账务的对应关系
三、具体业务填报说明
(一)汇率折算
(二)集团合并会计报表
(三)坏账
(四)货物贸易混入相关服务费用
(五)货款抵扣
(六)暂估金额
(七)调账业务
(八)代理进出口
(九)贸易融资
四、特殊行业填报说明
(一)大型设备制造类企业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类企业
(三)融资租赁类企业
(四)对外承包工程类企业
(五)“出口不收汇/进口不付汇”特殊企业
五、样本企业选取原则
(一)样本选取方法
(二)样本替换方法
六、非现场核查的方法和处理
(一)差异率公式核查方法
(二)其他核查方法
一、基本概念
(一)贸易信贷定义
贸易信贷是指中国境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与境外主 体(含港、澳、台地区)进行货物贸易交易时,由于货 物的资金收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 产生的应收/预收款和应付/预付款。
贸易信贷中的“交易”是指货物所有权在居民与非 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交易。即,从境内企业(居民)角 度看,交易对手应是境外企业或境外个人(非居民)。在 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是中国居民,在境外依据 当地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是非居民。
贸易信贷中的“进出口贸易”与海关统计的进出口 贸易概念不完全一致。本制度所指进出口贸易包括一般 贸易等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也包括离岸转手买卖、 网购等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但不包括以获取/支 付工缴费为目的并不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来料/出料加工。
(二)数据填报原则
出口/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的填报应遵循权 责发生制原则,一般情况下,与企业会计账面记录保持 一致。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点和确认资金收付的时 点,均以会计账面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企业填报货物 进出口额与海关统计的差异、企业填报货物贸易收付金额与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申报⑴的差异均为正常情况。
需注意的是,企业按照会计账面记录填报时,应符 合贸易信贷统计口径,不应申报非货物贸易或与境内主 体发生的货物贸易。可参考外币、外销、报关、国外发 票等信息来辅助识别“与非居民进行的货物贸易”,但前 提是完全符合贸易信贷统计口径。
⑴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 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三)名词解释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⑵和保税监管场所⑶(以下简称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均设立在中国境内,在区域内注册成立 的企业为我国居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居民) 与境外企业(非居民)之间的货物贸易,属于贸易信贷 的货物统计口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居民)与 境内区外企业(居民)之间的货物贸易、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内企业之间(居民之间)的货物贸易均不属于贸易 信贷的货物统计口径。此外,货物是否进出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与是否纳入本制度统计无关。例如,居民买入非 居民拥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或是居民向非居 民卖出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均属于贸易信 贷的货物统计口径。
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 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⑶保税监管场所包括经海关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B 型)等 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特定场所。
2.离岸转手买卖
离岸转手买卖指我国境内对外贸易经营者从境外主 体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境外主体转售同一货物,但该 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的交易。离岸转手买卖属于贸易信贷的货物统计口径。 离岸转手买卖不同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物流货物,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离岸转手买卖的货物自始至终未进 入我国关境;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物流货物进入 我国关境,但出于某些原因,暂时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进行存放或加工,最终货物离境出口,或者出关运往其 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出关后在境内销售。
3.来料/出料加工贸易、进料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贸易指进境的全部或部分料件由境外企业 提供,境内企业不需要付款进口,仅按照境外企业的要 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 销售的经营活动。出料加工贸易是指境内企业将境内原 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 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加工费的 交易方式。进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内企业付款 进口,制成品由境内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来料/出 料加工以获取工缴费为目的,不转移货物所有权,不属 于贸易信贷的货物统计口径;进料加工的货物所有权在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属于贸易信贷的货物统计 口径。
4.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 进口货物的贸易。易货贸易通常以货换货,进口和出口 同时成交,境内外企业之间一般不会由此产生与之相关 的债权和债务。因此,易货贸易虽属于贸易信贷的货物 统计口径,但通常不会产生应收/预收款和应付/预付款。
5.深加工结转
深加工结转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 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 活动。深加工结转业务一般发生在境内企业之间,因此 不属于贸易信贷的货物统计口径。但特殊情况下,若境 内企业深加工结转的交易对手为境外企业,则贸易信贷 调查应包含此类交易。
(四)调查表主要指标解释
1.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分别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 9-17 位。
2.主要出口/进口国家及地区
主要出口/进口国家及地区指出口/进口货物的主要 交易对方注册地所在国家及地区。
3.第一投资国国别及占比
如为外商(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企 业,则该项指境外资本排行首位的国家或地区,以及该 国家或地区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如为内资 企业,第一投资国国别应填写为中国,以及中国股本占 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4.当期出口/进口总额(流量)
当期出口/进口总额是指会计账上记录的当期货物出 口/进口金额。由于各企业的入账方式与海关进出口统计 口径和统计时点存在差异,企业填报的当期进出口总额 与海关统计进出口往往不一致。
5.当期收到的出口货款金额/当期支付的进口货款
金额(流量) 当期收到的出口货款金额指当期收到实际入账的出 口货款,当期支付的进口货款金额指当期实际支付的进 口货款。受收付款周期影响,该项目通常与企业账面的 货物出口总额、货物进口总额不一致。
6.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进口应付款余额(存量)
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进口应付款余额指调查期末,根据财务记录,已确认货物出口/进口但尚未收到/支付对 应货款的余额。此项目记录的是截至某一个时点的存量 数据,并非指对应当期出口/进口的应收/应付发生额。
7.期末账面出口预收款/进口预付款余额(存量)
期末账面出口预收款/进口预付款余额指调查期末, 根据财务记录,尚未记录货物出口/进口但已收到/支付对 应货款的余额。此项目记录的是截至某一个时点的存量 数据,并非指当期预收/预付的发生额。
8.对关联企业的出口应收款/进口应付款/出口预收款/进口预付款余额(存量)
关联企业指境外母公司(即持有本机构表决权≥ 10%)、境外子公司(即本机构持有表决权≥10%的境外 子机构)或境外联属企业(本机构与联属企业有共同母 公司,但相互持有表决权<10%)。关联企业不包括仅有 业务往来而没有投资或被投资关系的企业。对关联企业 的出口应收款/进口应付款/出口预收款/进口预付款余额 需根据对方是否为关联企业进行筛选,如确无法区分关 联企业,可建立台账或根据进出口量占比等进行估算。
9.其他因素导致的当期偏差
其他因素导致的当期偏差是指由于汇率折算、核销 坏账、无需收付款等各类账务处理,导致企业填报的贸 易信贷不能完全解释出口/进口货物流与收款/付款资金流的缺口。即,“当期出口总额(T0210)=当期收到的出 口货款金额(T0220)+(当期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上期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当期期末账面出口预 收款余额-上期期末账面出口预收款余额)”、“当期进口 总额(T0310)=当期支付的进口货款金额(T0320)+(当 期期末账面进口应付款余额-上期期末账面进口应付款余 额)-(当期期末账面进口预付款余额-上期期末账面进口 预付款余额)”等式不成立的偏差。该指标不应作为数据 不平衡的调节项目,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差异以及 引起差异的原因。
二、填报数据与会计账务一致的具体原则
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资金收付的 时间以企业会计账务记录为准。企业应根据财务报表、 会计账目及其他会计凭证的相关信息填报贸易信贷申报 表。如确无法从现有会计账务中提取数据,可按照贸易 信贷统计口径建立业务台账。
(一)填报数据与会计账务的常见对应关系
1.出口相关指标与会计账务的对应关系
出口货物可能存在预收、现收和延收三种收款方式, 在会计上确认出口货物的同时,应分别冲销“预收账款”、 增加“银行存款”或增加“应收账款”。
从会计科目中提取出口贸易信贷数据的方法可参见
表 1,前提是会计科目均能够区分出货物贸易且对手方是
境外企业(非居民)。
2.进口相关指标与会计账务的对应关系
进口货物可能存在预付、现付和延付三种付款方式, 在会计上确认进口货物的同时,应分别冲销“预付账款”、 减少“银行存款”或增加“应付账款”⑸。
⑸信用证、托收等融资类产品相关款项的会计核算,企业按照应付票据科目核算。由于应付票据的对手方 在账务上记录为银行,如企业通过应付账款进行过渡,则“应付票据”科目不应纳入申报范围。如企业不 通过应付账款进行过渡,则应将“应付票据”科目纳入申报范围。
从会计科目中提取进口贸易信贷数据的方法可参见 表 2,前提是会计科目均能够区分出货物贸易且对手方是 境外企业(非居民)。
3.出口应收款/进口应付款平均周期与会计账的对应关系
出口应收款平均周期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多少天能 够收回货款,进口应付款平均周期指企业在货物进口后 多少天对外付款。
企业可根据经验判断收付款平均周期,也可对最近 一年的收款账期和付款账期进行估算,前提是根据应收 款/应付款的收回/支付情况对该指标进行及时调整。收付 款平均周期的常见估算方法包括账龄分析法、应收/应付 账款周转率分析法等。
(二)特殊记账方式下,填报数据与会计账务的对 应关系
1.存在待核销科目的情况
为简化记账,有的企业将货物贸易应收预收/应付预 付暂时记录在一个科目,每隔一段时间通过科目核销方 式对账务进行还原。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长期供货或收 货交易往来中。如,应收货款和预收货款统一记入预收 账款分户账,应付货款和预付货款统一记入预付账款分 户账,一段时间后再进行核销。采用此种账务处理的企 业,可直接根据财务数据进行填报,但应对此特殊情况 进行备注说明。
以出口业务核算为例。某公司收到货款后,财务部 门首先全部记入“预收货款”科目,在核销确认后再记 入“应收账款”。其财务处理过程如下:
第 1 步,企业在发出货物时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200, 会计分录为:
2.会计科目设臵不全的情况
为简化会计核算,有的企业会计科目设臵不全。比如,预收预付业务较少,不设臵“预收”和“预付”科 目。“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体现应收账款的增加与预收账 款的减少,“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体现应收账款的减少与 预收账款的增加,同理,“应付账款”科目借方体现应付 账款的减少与预付账款的增加,“应付账款”科目贷方体 现应付账款的增加与预付账款的减少。
若出现此类情况,企业应首先按照客户明细账对“应 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进行重分类调整。如重分 类调整确存在困难,亦可根据财务账面记录直接进行填 报,但应备注“会计科目设臵不全,存在虚减资产负债 的情况”,若因此出现某项余额为负,无需调整,直接填 写负值。
重分类调整的具体方法:对于同一客户,“应收账款” 明细科目下所有借方余额减去贷方余额,如果结果为正 值,则视为对该客户的应收余额;如果结果为负值,则 视为对该客户的预收余额。对于同一客户,“应付账款” 明细科目下所有贷方余额减去借方余额,如果结果为正 值,则视为对该客户的应付余额;如果结果为负值,则 视为对该客户的预付余额。在此基础上,分别汇总所有 非居民客户的“应收余额”、“预收余额”、“应付余额” 以及“预付余额”后,方可填写相应的申报表,同时应 备注“会计科目设臵不全,重分类调整”。
3.企业账期与调查期时间不一致
会计记账周期与贸易信贷调查周期(自然月)不一 致的情况下,企业应优先考虑采用自然月周期填报进出 口额、货物资金收付额以及各项期末贸易信贷余额等信 息,确存在困难的,亦可按照会计记账周期报送数据。
三、具体业务填报说明
(一)汇率折算
企业可根据自身会计账务情况选择美元或人民币作 为填报币种,同一张报表中的全部数据项应采用相同币 种。如需进行汇率折算,优先采用企业自身折算率(如 账务系统折算率),也可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折算 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折算率可通过贸易信贷调查 系统中的“折算率查询”模块,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 网站中“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获得。
(二)集团合并会计报表
如调查对象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并在会计期末编制 合并会计报表,则应按照并表前的母公司会计账目填报 贸易信贷数据。如集团控股的境内子公司同为调查对象, 同理应按照子公司自身会计账务记录填报贸易信贷数据。
(三)坏账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 项。企业对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作为应收账款抵扣项,不影响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将冲销坏账准备, 贷记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减少。对于已核销坏 账后又收回的情况,应收账款余额先升后降。企业填报 应收款余额时,可不考虑坏账问题,直接根据应收账款 会计科目余额填报即可。 与坏账相关的会计账记录方式:
(四)货物贸易混入相关服务费用
货物贸易通常涉及运费、保费、速遣费、滞期费以 及佣金等,此服务类费用不属于货物贸易,因此不在贸 易信贷统计口径之内。若企业进出口核算的相关科目确 无法剥离此类服务费用,且服务费用占比小于 10%,可 以忽略不计。如果服务费用占比超过 10%,企业应采取 适当方法进行估算后剔除。
(五)货款抵扣
跨国公司集团存在货物贸易轧差净额结算的情形, 在填报报表时,轧差结算的抵扣差价款应还原填报。
例如,某集团一境内企业主营进料对口业务,进口 供应方与出口收货方均为境外同一关联企业,采用“以 收抵支”结算方式(见表 3)。该境内企业从境外企业进 口料件(货值 80)时不支付料件款,待加工完成向对方 出口成品(货值 100)时收取差价款 20。此情况下,境 内企业应按照还原方式填报。即,“当期收到的出口货款 金额”为 100,“当期支付的进口货款金额”为 80。
(六)暂估金额
在有些情形下,企业会对入账金额进行估算。在填 报贸易信贷申报表时,暂估金额应纳入数据填报范围, 同时应在申报表中备注“含暂估数据”。后期会计账面如 有调整,无需对往期申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以暂估进口应付款为例。进口货物已满足资产确认条件,但发票尚未到达,这时一般会按照来单付款金额 的一定比例暂估金额入账,在发票校验后再冲回往来账。 其会计处理分为如下三个步骤:
数据填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贸易信贷申报时间处于第 1 步和 第 2 步之间,则企业应按照暂估应付贷方填报应付账款, 同时备注“含暂估数据”。
第二种情况:如果贸易信贷申报时间处于第 2 步和 第 3 步之间,则企业应按照应付账款的贷方发生额减借 方发生额(暂估应付是应付账款的二级科目,已包含其中)填报应付账款。
(七)调账业务
涉及调账时,企业如需对账务进行历史追溯调整, 应在调账前告知所在地分支局。如不追溯调整历史账务, 贸易信贷数据应按照调整后的当期账面金额如实填报, 无需对前期已填报数据进行修改。常见的调账业务如下:
1.退货、退款业务
企业存在退货、退款等情形,需冲销本期相关科目 账面金额时,应如实按照账面金额填写贸易信贷申报表。 如因账务处理导致贸易信贷相关指标为负值,则填写负 值,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2.尾款结算、溢短装等业务
企业因发生尾款结算、溢短装等情况而需要对已入 账金额进行调整时,应如实按照调整后账面金额填写贸 易信贷申报表。如果账务处理导致贸易信贷相关指标为 负值,则填写负值,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以进口大宗商品尾款结算为例,商品在运输过程中 数量和品质发生变化,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初次结算后, 需要根据实际货值进行尾款结算。会计分录说明如下:
上述情形下,企业可按尾款结算后的账面金额进行 填报。如存在尾款集中结算且货值下降幅度较大,则可 能出现“应付账款”余额冲销为负值的情况,企业可填 写负值,但需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3.错账冲销 企业对错账进行相关会计分录调整时,应如实按照 错账冲销后的账面金额填写贸易信贷申报表。如果账务 处理导致贸易信贷相关指标为负值,则填写负值,并在 “备注”中说明情况。
(八)代理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业务是指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代 委托方报关、提供运输、记录业务台账等服务的交易活 动。原则上,企业应按照“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 的原则完成申报工作。但鉴于代理进出口业务的特殊性, 该类业务应区分不同情形由不同企业来完成申报工作。 代理进出口通常分为两种:
一是受托方仅为委托方提供报关、运输等服务,受 托方的会计账务和业务台账均不体现货物交易。此类代 理活动中,委托方承担相关交易的风险,受托方是交易 的中间人并收取相应佣金。仓储物流服务公司提供的代 理进出口服务多属于此类。此类情况,贸易信贷数据仍 由委托方企业填报,受托方企业无需填报。
例如,仓储物流企业代理进出口。某公司是注册在 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企业,代理进出口企业收发货,收 取仓储服务费。进口货物先由该物流企业收货并办理报 关,货物存放保税区,再由实际进口企业报关从保税区 内运出;出口货物先由实际出口企业报关运至保税区, 再由该物流企业报关出口。上述活动中,实际进出口企 业对货物贸易和资金收支进行记账,物流企业对服务佣 金收入进行记账。
二是受托方实际取得货物所有权或受托方虽未取得 货权但业务台账可反映货物交易信息。此类代理活动中, 如果受托方将代理进出口业务视同自营,在账务处理上 对代购代销商品进行入库及销售核算,则受托方企业可 直接按照账面相关金额申报贸易信贷数据。如果受托方 在账务处理上对代购代销商品不进行入库及销售核算, 则受托方应从其他业务台账、备查账簿、往来科目、银 行存款账户变动等信息中获取贸易信贷数据。如受托方 与委托方同为贸易信贷调查企业,委托方企业无需将此 类代理业务纳入申报范围。特殊情况下,如受托方确无 法完成申报,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协商确定贸易信贷申报 工作的分工,保证不重复不遗漏。
例如,某公司开展代理精铜矿进口业务,海关开具 双抬头进口报关单。该公司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九)贸易融资
对于各类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均应按照会计账面金 额填报贸易信贷申报表。
1.出口项下贸易融资
(1)买断性贸易融资。出口项下买断性贸易融资主 要包括福费廷、买断性质的保理和其他买断贸易融资。 出口企业办理买断性贸易融资后,无论从境内银行还是 从境外银行收款,均认定为出口货款的收回,同时将对 境外进口商的债权转移给银行,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 存款”,贷记“应收账款”。企业应根据会计科目填报贸 易信贷申报表,其中“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指标 中切勿将买断性出口贸易融资金额加回。
(2)贷款性贸易融资。出口项下贷款性贸易融资主 要包括出口押汇、出口海外代付等贷款性质的贸易融资。 出口企业办理贷款性贸易融资后,无论从境内银行还是 从境外银行收款,均认定为获得流动资金贷款,其与境 外进口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借款”。此时企业不对“应收账款” 进行冲销,从境外进口商收到货款后方贷记“应收账款”。 企业应根据会计科目填报贸易信贷申报表,其中“期末 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指标中切勿混入“短期借款”等 会计科目数据。
2.进口项下贸易融资
进口项下贸易融资主要包括进口押汇、进口海外代 付等贷款性质的贸易融资。企业办理进口贸易融资后, 无论由境内银行还是由境外银行代付,均认定为进口货 款的支付,同时将对境外出口商的债务转为对银行的短 期借款负债,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账款”,贷记“短期 借款”。企业应根据会计科目填报贸易信贷申报表,其中 “期末账面进口应付款余额”指标中切勿将进口贸易融 资金额加回。
四、特殊行业填报说明
(一)大型设备制造类企业
与普通进出口企业记账方式不同,大型船舶、海洋 工程结构物专用设备、飞机等制造企业因设备生产周期 较长,采用完工百分比等方法记账。此类企业应遵循合 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按工程进度结算时点确认“应收/ 预收账款”,并以此为依据填报贸易信贷申报表。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类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类企业根据业务开办情况,可分 为自营模式和商家入驻模式。自营模式下,电子商务企 业可能存在大量网购产品等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此 类交易的交易对手如是境外个人或企业,应将其纳入贸 易信贷统计范畴。商家入驻模式下,电子商务企业应参 考“三(八)代理进出口”业务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融资租赁类企业 跨境融资租赁与贸易信贷形式上具有相似之处,均 为对货物贸易的融资,在交易主体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 系,但两者分别属于不同金融工具类型。融资租赁实质 为贷款,贸易信贷实质为应收/应付款。因此,融资租赁 业务不应纳入贸易信贷统计范畴。
(四)对外承包工程类企业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 的活动。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原则,承包工程属于建设服 务(境外无实体企业或项目办公室)或对外直接投资(境 外注册成立实体企业或设有项目办公室),承包工程项下 发生的货物贸易属于工程成本的一部分,不单独统计为 货物交易。因此,承包工程类企业无需进行贸易信贷申 报。
(五)“出口不收汇/进口不付汇”特殊企业 “出口不收汇/进口不付汇”特殊企业是指有货物进 出口但无合理原因不收款/不付款且长期无法联系的企业。 合理原因通常包括代理进出口业务、样品进出口等导致 的出口不收汇或进口不付汇。如出口不收汇特殊企业纳 入调查,无需替换样本,应由所在地分支局代为申报。 在填写出口申报表时,应采取零报送方式。即,当期出 口总额填报海关记录金额,应收款余额、预收款余额、 当期收到的出口货款以及当期偏差项均填报为零,收款 平均周期填报辖内样本企业的平均收款天数。如存在相 同情况的进口不付汇特殊企业,采用相同方法进行申报。
五、样本企业选取原则
(一)样本选取方法
贸易信贷调查的样本是发生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进 出口或货物贸易收付款的企业,调查采取月度调查和年 度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全部月度调查企业的货物进出口 规模或货物贸易收付款规模覆盖全国总量的 50%,全部 月度和年度调查企业的合计货物进出口规模或货物贸易 收付款规模覆盖全国总量的 70%。上述覆盖率将视情况 进行调整。
(二)样本替换方法 应替换的样本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无自营进出口且 代理业务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的企业,例如仅收取佣金 的代理报关企业和仓储物流企业;二是发生停业倒闭、 营业执照被注销等重大事项的企业;三是主营业务为融 资租赁类和承包工程类企业。原则上,上述企业应由分 支局用其他企业进行替换,前提是两者货物进出口规模 或货物贸易收付款规模相当。如确实存在替换困难,应 直接删除样本,切勿采用零报送方式。
六、非现场核查的方法和处理
贸易信贷数据非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 过贸易信贷数据之间的内在关联,校验数据的准确性; 二是利用海关进出口、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外债等外 部数据源,对数据准确性进行辅助判断。需说明的是, 数据校验仅为审核数据的辅助手段,校验发现的问题均 为可疑情况,并不代表数据一定错误。对于分支局反馈 的数据校验疑问,填报企业需深入查找和分析原因,并 判断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和全面。如数据无误,应备注 合理的理由;如数据有误,应及时修正。
(一)差异率公式核查方法 基于企业填报贸易信贷数据与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 统计中的货物贸易项下收付款数据、海关进出口数据以及外债登记数据中进口承兑信用证余额之间的内在关系, 在贸易信贷数据核查时,设计并使用了 7 个差异率公式 (见表 4)。
(二)其他核查方法
1.逻辑关系核查 (1)经济类型代码与第一投资国国别、投资国占比 不匹配。对于经济类型为港澳台独资和外资(230 和 330) 的企业,第一投资国占比应为 100%;对于内资企业,第 一投资国占比应大于 75%。
(2)应收应付款与平均周期的逻辑关系不匹配。“期 末出口应收款余额/进口应付款余额”不为 0 时,“出口应 收款/进口应付款平均周期”不应为 0。
(3)出口应收款余额和进口应付款余额过小。参与 调查的企业均为具有一定规模的进出口企业,排除“出口 不收汇/进口不付汇”特殊企业、已备注合理原因的情况外, 出口应收款余额或进口应付款余额填报为“0”或过小将被 视为可疑数据。
2.比对核查
(1)企业填报进出口总额与海关进出口一致或者相 近。企业应根据自身会计账填写“当期进口总额”和“当期 出口总额”。通常,由于会计记账时点与海关统计时点不 同,企业填报的“当期进口/出口总额”与海关统计的进出 口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除“出口不收汇”与“进口 不付汇”特殊企业外,若两者金额完全一致或十分相近, 将被视为可疑数据。
(2)企业填报进出口总额与海关进出口差异过大。 除特殊情况外,在较长时间段内,企业填报的多期进出 口累计值应与同期海关统计的进出口总额大体相当。若 两者差异过大,将被视为可疑数据。
(3)企业填报收付款与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差异过 大。除特殊情况外,在较长时间段内,企业填报的多期收付款累计值应与同期涉外收付款统计的货物贸易收支 总额大体相当。若两者差异过大,将被视为可疑数据。
(4)当期偏差过大。货物贸易、贸易资金收付以及 贸易信贷三者通常存在等式关系。即,企业填报的“当期 出口总额(T0210)”与“当期收到的出口货款金额(T0220) +(当期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上期期末账面出口应收 款余额)-(当期期末账面出口预收款余额-上期期末账面 出口预收款余额)”、“当期进口总额(T0310)”与“当 期支付的进口货款金额(T0320)+(当期期末账面进口 应付款余额-上期期末账面进口应付款余额)-(当期期末 账面进口预付款余额-上期期末账面进口预付款余额)” 应基本相等。通常,上述偏差的绝对值如过大,将被视 为可疑数据。
(5)关联企业的贸易信贷数据大于整体。企业与关 联企业的货物贸易往来是其各类货物贸易往来的一部分, 若填报的对关联企业的贸易信贷数据大于整体数据,将 被视为可疑数据。
3.时间序列核查
(1)当期期初存量与上期期末存量不一致。通常, 企业本期填报的上期存量(出口应收/预收、进口应付/预 付)应与上期填报的本期存量基本一致,以体现数据的 连续性。如两者存在较大差别,将被视为可疑数据。
(2)余额数据环比大幅变动。通常,货物贸易具有
连贯性和长期稳定性,前后两期贸易信贷存量数据不应
发生较大变化。若出口应收/预收余额或进口应付/预付余
额环比大幅变动,将被视为可疑数据
以上来源: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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