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部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应按规 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 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未能在放款期限内收回境外放款本息以及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 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办理注销
6、“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7、“境内放款人统一信用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8、“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
9、“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0、“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1、“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2、“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3、“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4、“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5、“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6、“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7、“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18、“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19、“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0、“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1、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
表 11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要求,现将我公司(或机构)***年度外汇业务开展情况 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公司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年度运营情况、利润分配情况、股权 变更情况、外汇人员和业务制度建设情况、外汇业务合规性自查情况等。
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
主要内容:外汇业务经营范围、开展外汇业务的种类和备案情况、外汇业务 规模等;外汇账户情况(个数、账户余额等);外汇资金使用情况(含自有外汇 资金和代客外汇资金)及结汇和购汇情况;外汇收入(含收入规模、结汇和购汇、 外方股东分配及汇出情况等),其他有关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另附:经审计的本外币合并资产负债表,加盖公司(或机构)公章的外币资 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公司(或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表 14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单位已知晓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及相关 要求,仔细阅读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本单位义务以及外汇局监 管要求。承诺将:
一、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在满足下列要求 前提下,享有按照政策规定的便利措施办理相关业务的权利:签 署本确认书,严格按照要求办理业务,合规经营等。
二、按外汇局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业务数据; 不使用虚假合同或者构造交易办理业务,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 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
三、理解并接受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和业务进行 适时调整。遵守外汇局关于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 杠杆率调整要求。自行承担由于外汇局调整政策以及本单位违规 行为而引起的相关损失。违反政策及相关要求的,接受外汇局依 法实施的包括行政处罚、暂停或终止业务、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 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四、本确认书适用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本确 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五、本确认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成员单位,自签署时生效。 本单位将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政策及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 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关于××公司开展跨境资 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20××〕×号
××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 务的备案申请》(××字〔××〕××号)收悉。根据《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 通知》(汇发〔20××〕××号)和××等规定,同意对××公司开 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予以备案。
同意你公司作为××公司(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 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含××家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成员企 业,名单见附件),开展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经常项目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你公司可集中调配的外债额度××亿美元;可集中调配的 境外放款额度××亿美元。
(其他需备案或特别关注、说明的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年 月 日
以上来源:外汇局
END
扫码关注“跨境金融研究院”
专注外汇、人民币国际化、自贸区的政策应用、业务创新与合规接地气研究
跨境金融研究院一直致力于为大家提供跨境业务交流平台,欢迎各位外汇跨境从业人员的高质量投稿、讲师合作、兼职顾问。
联系邮箱:jinziheng99@163.com
欢迎各位同业加入“外汇跨境交流群”,我们将定期分享学习材料,扫码添加负责人微信,负责人审核后将邀请您入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