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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汇发〔2001〕155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汇发[2001]15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全国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骗汇、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保持我国外汇储备的增长和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今年以来,特别是国家允许境内居民个人投资B股市场的政策公布以后,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又有所抬头,在沿海及边境地区更为猖獗。有些非法买卖外汇的“黑窝点”和“地下钱庄”直接为走私、骗取出口退税、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外汇资金,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取缔非法外汇市场,整顿外汇交易秩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对有效遏制走私、骗取出口退税、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管理措施,迅速开展打击行动。为组织协调好此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成立“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各地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地(市)级以上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了解掌握本地的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政策法规、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组织协调日常打击和查处工作。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地区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在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一、二次集中打击行动,重点整顿取缔非法买卖外汇的黑市,力争捣毁一批“黑窝点”,查处一批“地下钱庄”。对非法买卖外汇的重点地区、部位、场所,各地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重点整治,上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派出工作组加强指导、督办。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侦查破案工作。外汇管理部门要监督外汇指定银行对其营业网点及所属外汇兑换点进行清理,整顿外汇交易秩序,不得允许非法外汇交易活动利用银行营业场所和银行服务进行,坚决取缔利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对银行及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要加强社会面控制,摸清本地区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场所和涉嫌人员情况。对涉及非法买卖外汇“黑窝点”和“地下钱庄”的犯罪线索,各地要树立经营意识,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有效的侦查手段,适时破案,依法惩处。同时,办案中要注意查清外汇来源、用汇目的及作案特点,深入追查与外汇犯罪有关联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做到除恶务尽。

四、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做到打防结合,逐步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协作配合机制。外汇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应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认真梳理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进行查处。同时,各地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要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对协查事项要认真落实,及时回复,不得推诿扯皮。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通过调查摸底,案例分析等工作,注意分析掌握非法买卖外汇及犯罪资金流向等方面的规律、特点,积极研究预防和打击对策,注意发现并及时反馈有关打击非法外汇买卖的法律、法规以及外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及时提出有关建议及整改意见。

五、各地在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要依法管理、依法查处,严格法规政策的适用范围。凡是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安机关要依照《刑法》第225条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由外汇管理部门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进行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查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依法处理。

六、大力加强宣传工作。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跟踪报道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成果,讲解非法买卖外汇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的严重危害,对不法分子形成威慑,使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工作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工作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

 


以上来源:外汇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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