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外汇账户和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和数据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 外汇账户和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和数据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汇综发〔2017〕34 号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 版)>的通知》 (汇发〔2016]22 号,以下简称采集规范)要求,现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机 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外汇账户和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和数据报送有关工 作通知如下:
一、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工作安排 接口程序自查工作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组织开展。接口程序联调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 (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组织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 科技部门牵头负责审核辖内金融机构自查情况报告、接收各金融机构联调申请等具体工作。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一)接口程序自查、联调范围及时间计划
采用接口方式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以及首次报 送外汇账户和账户内结售汇数据的金融机构,应对有关接口程序开展自查。
采用接口方式报送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以及首次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 据、外汇账户和账户内结售汇数据的金融机构,应按接口联调有关要求开展联调工作。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工作应于 2017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其他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工作应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
(二)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工作实施要求
1.各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汇发[2015]44 号印发) (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联调工作。金融机构应使用数据采集接口验收 工具(可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网 http:/ banks.safe“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对本机构的接 口程序进行自查,检查数据报送是否满足有关要求。自查结果达到采集规范和验收工具等相 关要求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自查情况报告,需要开展接口程序联调的金融机构还应提 交联调申请表。所在地外汇局应及时对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联调申请表逐级上报至总局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其中,由总局直接指导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 报送机构,接口程序自查报告应直接上报至总局国际收支司
2.总局将分批开展接口程序联调工作,具体联调工作按照《接口程序联调工作要求及流 程》(详见操作规程附 7)和《金融机构数据采集接口程序联调的补充说明(201703)》可通 过银行信息门户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的要求进行。3.各分局应及时了解辖内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工作情况,重点关注未及时完成 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工作的金融机构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数据报送工作安排 数据报送工作由总局统一组织开展,各分局负责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数据正式报送,以及 辖内技术支持和业务问题解答等工作。
(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报送
1.接口方式报送数据。已采用接口方式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的金融机构应 于 2017 年 5 月 5 日起按新接口报送 2017 年 4 月份数据文件。同时,自 2017 年 5 月 5 日起, 报送机构如需对其之前报送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改,也应按新接口补全数据项后方可成功送。对于新成立或新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若选择接口方式报送,应按照操作规程有关要求,进 行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和数据报送等工作。
2.界面方式报送数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新界面报送已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启动,对于新成立或新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若选择界面方式报送,应按照《国家外汇管 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界面报送功能升级的通知》(汇综发 〔2016〕111 号)有关要求开展报送工作。
(二)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报送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各金融机构应按照采集规范要求开始报送 6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机 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
1.接口方式数据报送。2017 年 5 月 31 日前通过接口程序联调的金融机构,应按照《消 息传输系统从联调环境切换到生产环境切换说明》(详见操作规程附 8)有关要求进行消息 传输系统(MTS)银行端的配置和检查工作,并从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报送正式的数据文件。
2.界面方式数据报送。各金融机构应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前做好浏览器设置、业务开通、 操作用户权限分配等准备工作。2017 年 6 月 1 日起,各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网访问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进行数据报送。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报送 客户端设置及操作手册(银行版)》(可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3.2017 年 5 月 31 日前尚未完成接口程序联调或未来准备切换为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金 融机构,应于 2017 年 6 月 1 日起通过界面方式报送数据,同时继续进行接口程序联调工作, 待接口程序联调通后,再通过接口方式报送数据。
4.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分支局)经常项 目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发生情况负责辖内金融机构数据报送开通工作,《机构外币现钞存取业 务客户端设置及操作手册(外汇局版)》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 目。5 月 31 日前,总局根据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联调完成情况,对现有金融机构进行批量开 通。
(三)外汇账户和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报送
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按照采集规范要求报送外汇账户和账户内 结售汇数据。外汇账户数据首次报送范围应包括: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未关户账户的开户 信息及 5 月 31 日的收支余信息。其中,5 月 31 日的日末余额大于零的账户,应将日末余额 报送为当日收入,支出为零;5 月 31 日的日末余额小于零的账户,应将日末余额报送为当 日支出,收入为零对于已报送外汇账户和账户内结售汇数据的金融机构,仍按照现有要求继 续报送数据
1.接口方式数据报送。2017 年 5 月 31 日前通过接口程序联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 照《消息传输系统从联调环境切换到生产环境切换说明》(详见操作规程附 8)有关要求进 行消息传输系统(MTS)银行端的配置和检查工作,并从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报送正式的数据文件。
2.界面方式数据报送。各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网访问“账户内结售汇”应 用进行数据报送。2017 年 5 月 31 日前,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 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 号)附件 2 的有关要求,做好域名、浏览器设置、用户创建等准备工作。2017 年 6 月 1 日起,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 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发生情况负责辖内金融机构数据报送开通工作。
3.2017 年 5 月 31 日前尚未完成接口程序联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涉及外汇账户信 息,应尽快完成接口联调并补报数据如果涉及账户内结售汇数据,应于 2017 年 6 月 1 日起 通过界面方式报送数据,同时继续进行接口程序联调工作,待接口程序联调通过后,再通过 接口方式报送数据。
三、各金融机构应抓紧开展接口程序自查、联调,按时开展数据报送。金融机构接口程 序自查、联调及时性、逾期报送数据情况将纳入考核。
四、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 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或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总局国际收支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521
总局经常项目业务联系电话:010-68519113
总局资本项目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311
总局科技部门联系电话:
00-68402354(MTS 联调)、010-6840204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机构外币现钞存 取数据联调)、010-68402519(外汇账户、账户内结售汇数据联调),内部邮箱地址:data @ic.safe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 年 3 月 13 日
以上来源: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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