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 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8 号
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10〕5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有关资金管理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 [2010]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 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关于人 民币临时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户”)收支范围的规定,经外汇局核准,境外机构或个人减 持A股或分红所得人民币资金,可通过其存款账户办理以人民币形式在境内的留存、支付、投资以 及划往境外等相关业务,无需另行开立其他账户。
据此,你分局可批准包括绿庭(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庭公司”)在内的境外机构或个 人,以人民币形式保留其A股减持或分红所得资金,并通过其存款账户办理上述资金在境内的留存 、支付、投资以及划往境外等相关业务,无需另行开立其他账户。
二、 境外机构或个人减持A股或分红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经常项下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 本项下支出。用于资本项下支出的,应当参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办理。 三、 你分局应按照《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包括绿庭公司在内的境外机构或 个人减持A股或分红所得资金使用的监管;按照境外机构或个人使用其存款账户内资金的用途,及 时统计和监测资金划转金额及路径,并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报总局备案。
此复。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以上来源: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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