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6〕10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 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两国际金融机构)发展,落实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两国际金融机构签署的总部协定(以下简称东道国协议)的相关条款, 现就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国际金融机构均是总部设立在中国的国际组织,享有东道国协议相关条款明确的金融便利。两国际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法律法 规或者本通知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两国际金融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应持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自行在境 内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境 内 银 行 为 两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境 内 外 汇 账 户 时 , 应 在 外 汇 账 户 前 标 注 NRA(NON-RESIDENT ACCOUNT),以使与该外汇账户方式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 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账户性质。
境内银行可以为两国际金融机构所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内的资金办理定期存款。
三、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两国际金融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应符合现行 外汇管理规定,并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按规定或者经批准开立的境外外汇账户与两国际金融机构境内外 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四、两国际金融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划转,两国际金融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 付汇,境内银行可以根据两国际金融机构指令等直接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机构和个人与两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涉外收付款,由境内机构和个人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两国际金融机构与境外之间发生的涉外收付款,由境内银行代 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国际金融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由两国际金融机构持真实性证明材料在境内 外汇账户开户银行自行办理。
七、两国际金融机构境如有外币现钞使用需求,可按照真实自有原则,在合理范围内从 其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两国际金融机构应持真实性证明材料在境内外汇账户开户 银行自行办理提取现钞。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外币现钞,应结汇或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 用的外汇账户。两国际金融机构应于每年 1 月底之前向其总部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年度现钞 提取及使用情况。
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或永久居民身份的两国际金融机构员工接受两国际金 融机构发放的外币工资的,视同获得境外报酬,可以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自行在境内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九、两国际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或者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可 以根据运营需求,购汇汇出境外使用,两国际金融机构从境外调入外汇资金用于人民币债券 还本付息的,可以参照本通知第六条,直接在境内银行办理相关汇兑手续。
十、境内银行办理两国际金融机构有关外汇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十一、两国际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应符合展业原则的相关要求。
十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的相关要求为两国际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并留存业务资料备查。
十三、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外汇管理问题,执行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十四、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来源: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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