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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的批复汇复〔2011〕30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的批复 

汇复〔2011〕30 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的请示》(中汇交发〔2011〕18 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以下简称期权) 交易。

二、你中心应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做好期权交易上线的系统测试,并做好期权交易推出后 的风险控制、技术支持和市场监测等工作。 

三、原则上同意你中心上报的《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规则》。请你中心将经 我局批准的《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规则》(见附件)尽快对外发布。 

四、你中心上报的《人民币外汇期权隐含波动率及 DELTA 指导算法说明》,另行批复。

此复。 

附件: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市场会员 (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 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 202 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以下简称“期权交易”)是指在未来某一 交易日以约定汇率买卖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权利。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 方收取期权费,并在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普通欧式期权)。 

第三条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为会员之间的期权交易提供交易系统,组织期权交易。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会员从事银行间期权交易,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取得期权交易资格。会员之间的 期权交易应通过交易系统。 

第五条 会员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经交易 中心相关业务培训并获得交易中心颁发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方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期权交易。 

第六条 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期权风险进 行监控和管理,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系统

第七条 期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9:30—16:3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交易时间可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由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调整。 

第八条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应立即恢复交易并及时通知会员。

第九条 交易员应该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 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 追究所在会员的责任。 

第四章 报价与交易

第十条 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期权的报价和交易。 

第十一条 期权交易采用双边询价交易模式。 

第十二条 期权交易的货币对为人民币兑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林吉特和俄罗斯卢 布等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的货币。 

第十三条 会员在交易系统上对某个人民币对外币货币对进行买入和/或卖出报价,报价以该货 币对隐含波动率为标的。期权交易标准期限为 1 天、1 周、2 周、3 周、1 个月、2 个月、3 个月、6 个月、9 个月、1 年、18 个月、2 年和 3 年。 

交易双方就波动率达成一致后,再根据即期汇率、执行价格、期限、金额、本外币利率等定价参数,就期权费进行双边询价并达成交易。期权费以人民币为计价和结算货币。 

第十四条 期权交易币种、金额、期限、成交价格(期权费)、交割方式等由交易双方在期权交 易达成前协商议定,但双方的约定不应与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 交易系统中的期权交易成交单(以下简称“成交单”)是交易双方关于该笔期权交 易已成交的证明,成交单经双方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后生效。 

期权买方行权产生的行权结算清单是交易双方关于该笔期权行权产生相关交易的证明,行权结算清单由买方行权后系统自动产生。 

成交单、行权结算清单一经达成,对交易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章 行权、交割与结算 

第十六条 交易双方应在期权交易达成前确定交割方式。对于双方约定全额交割的期权,到期 日当天 15:00 之前,买方有权选择行权或放弃行权。如买方选择行权,则交易系统将根据该笔期权 的执行价格、交易金额自动产生一笔即期交易,并实时通知期权卖方;如买方到期日当天 15:00 之 前未行权则视为放弃行权。 

对于双方约定差额交割的期权,到期日当天人民币对相应外币汇率中间价(以下简称“中间 价”)产生后,系统根据执行价格和当日中间价计算该笔期权的盈亏。对于价外期权或平价期权, 交易系统将自动代买方放弃行权;对于价内期权,买方在到期日当天 15:00 之前有权选择行权或放 弃行权,15:00 之前未行权则系统自动行权。 

第十七条 期权成交时,期权费由交易双方自行双边清算。期权费的清算标准时间为 T+2。 全额交割期权行权产生的即期交易,如交易双方均为即期询价净额清算成员,则自动纳入即期 询价净额清算;如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是即期询价净额清算会员则由交易双方自行清算;差额交割期 权行权产生的轧差金额由交易双方自行清算,清算货币默认为人民币。期权行权交易的清算时间为 T+2。交易双方应在结算日将约定的人民币或外汇资金付至交易对手方指定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 期权交易的相关结算日如遇相关货币发行国或地区的法定节假日,资金实际交割的 日期参照《银行间外汇市场清算规则》或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 

十九条 若期权交易系统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交易 双方可进行应急交易。 

第二十条 应急交易是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的授权代理操作的交易行为,会员对交易中心代理操作达成的交易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应急交易的具体做法是: 如会员无法登录期权交易系统,交易双方经协商达成交易后,交易中心代理会员录入成交记录, 并将成交单传真给会员指定的传真号码。 如期权到期日,期权买方无法登录期权交易系统进行行权,则获得期权买方授权后,交易中心 代理期权买方行权,并将行权结算清单传真给买方指定的传真号码。 若会员通过期权交易系统达成交易或行权,但无法生成成交单和/或行权结算清单,交易中心可 代理会员打印成交单或行权结算清单,并传真给会员指定的传真号码。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通过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期权交易和/或行权交易,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撤销 该交易的,双方应在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和/或行权结算清单上签字说明撤销原因,加盖交易部门 的有效印章和/或由首席交易员签字,传真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交易中 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交易中心收到双方传真、核对无误后,在交易系统中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三条 收盘前 30 分钟内,交易中心一般不再接受会员提交的应急交易或撤销交易申请。 

第二十四条 应会员要求撤销的期权交易,交易中心将记录撤销发起方的撤销请求。对于频繁 撤销交易的会员,交易中心将定期公布,并在优秀会员评选时纳入考评范围。 

第七章 收费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按照有偿服务原则为会员提供期权交易服务。

第二十六条 参照《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交易中心按照期权交易人民币名义本金的百万 分之十按季度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期权行权产生的即期交易不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调整期权交易的收费标准。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授权负责期权交易的日常统计、市场监控和相关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终端向会员发布期权交易必要的交易辅助信息,未经交易中心 书面同意,会员不得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三十条 期权交易发生 争议,交易双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双方应将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按要求送达交易中心,交易 中心收到最终结果后向市场发布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会员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进行恶意串通、故意违约,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外 汇市场秩序等行为的,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由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暂 停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期权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交易中心可以应其中一方或双方的要求,提供相关交 易的原始记录。争议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 会员未按时足额缴纳期权交易手续费、违规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期权交易信息或 发生其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情况严重,经劝告不及时改正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期权交易 的业务权限。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来源:外汇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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