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附件: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附件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公布)及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及预警。
第三条 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接入系统,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公布并更新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和信息报送指南》及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四条 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第五条 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制定系统操作和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息报送质量和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可以通过直联方式或间联方式在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系统。直联方式是指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系统直接对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间联方式是指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用户通过登录系统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
直联方式应当作为主要接入模式,间联方式作为辅助性、应急性接入模式。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尽量实现从行内或机构内部相关系统中抓取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的交易主体、发生日期、交易账号、交易金额等基础信息,在补录相关信息后,报送系统。基础信息应当与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内部业务处理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信息一致,补录信息应与原始交易信息一致。
第七条 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以直联方式接入系统(以下简称直联接入)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直联接入的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以法人(或主报告行)为单位,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系统接入申请书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直联接入备案信息表》(见附)。申请书应当就金融城域网的接入情况作相应说明,如未接入金融城域网的一并申请接入。
(二)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协同相关部门组织联调测试工作。
(三)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将直联接入申请及系统联调测试报告等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由其出具初步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申请、测试报告及初步意见等材料出具最终意见。
(五)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直联接入意见后,应当及时完成自身系统参数设置和系统生产环境联通性测试。
(六)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实施直联接入,完成系统相关参数设置工作。
第八条 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以间联方式接入系统的办理流程:
(一)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系统接入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就金融城域网的接入情况做相应说明,如未接入金融城域网的一并申请接入。
(二)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知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领取测试用户及口令,并发放系统的接口报文规范。如未接入金融城域网的,通知该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按规定办理接入手续并进行系统联调测试。
(三)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调试成功后,应当报告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对其接入系统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对通过验收的银行,由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系统中创建并激活该银行总行(总部)及相关接入机构系统管理员用户,将生成的系统用户身份文件(包括用户标识和口令)套封发给该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并留存其用户身份信息登记表。
第九条 银行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两类。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级业务操作员和下级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负责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报送工作,并根据授权查询有关信息。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银行总行(总部)及相关接入机构总部的系统管理员。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依据业务和分级管理的需要可以逐级开设系统管理员和本级的多个业务操作员。
第十一条 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的用户文件、操作员口令管理由各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按内控要求自行负责,风险自担。
第十二条 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均凭用户标识和口令两要素办理信息管理业务。用户标识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恒定不变。
第十三条 银行应当借助系统履行交易真实性、一致性审核义务,可以通过系统查询下列信息:
(一)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录;
(二)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所需的必要业务信息;
(三)本机构所报送的信息;
(四)其他可以查询的信息。
对于相关业务信息缺失的,银行可以暂缓办理资金收付。
第十四条 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不再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确认该银行相关业务信息报送无遗漏后,为其办理退出系统手续。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其分支机构系统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当地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进行用户培训,并考核银行信息报送情况。
第十六条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采取情况通报、风险提示、限期整改、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分支机构有权全部或部分暂停其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资格。
第十七条 人民币清算行应当按照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及相关规定向系统报送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79号)同时废止。
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直联接入备案信息表
以上来源:人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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