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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 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办发〔2014〕221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境外非金融企业等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非金融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通知。
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 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凭境外非金融企业提交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出的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接受注册通知书》,为其开立人民币专业存款账户,存放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的资金,
三、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凭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接受注册通知书》及发行公告,为境外非金融企业办理其通过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募集的资金汇出境外,或使用境外人民币还本付息等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和跨境收支信息。
五、其他境外机构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务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以上来源: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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