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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发布《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27 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5〕22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满足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的实际需要,现将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其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双边本币互换交易、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日常资金管理及依法开展其他业务等相关资金往来。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确有需要支取现金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与该机构签署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签字页、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文件。尚未取得以上证明文件的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凭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开户备案表(见附件),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三、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与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预留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有权签字人的签章,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四、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核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开户申请材料及有权签字人签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五、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六、中国人民银行对未能认真履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数据报送等职责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附件: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备案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5年10月20日


以上来源:人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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