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接口程序自查、 联调和数据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9〕31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和数据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汇综发〔2019〕31 号
为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 发〔2018〕24 号,以下简称 2018 版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 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 号,以下简称采集规范) 的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升级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报送功能,现将有关 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和数据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工作安排
接口程序自查工作由各申报主体自行组织开展。接口程序联调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 (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组织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 科技部门牵头负责审核辖内申报主体自查情况报告、接收各申报主体联调申请等具体工作。由总局直接指导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申报主体,接口程序自查报告应直接上报至 总局国际收支司。各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一)接口程序自查、联调范围及时间计划
已采用接口方式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的申报主体,应对有关接口程序开展 自查。首次采用接口方式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的申报主体,应按接口联调有关 要求开展联调工作。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工作应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启动,2019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
(二)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工作实施要求
1.各申报主体应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汇发〔2015〕44 号印发) (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联调工作。申报主体应使用数据采集接口验收 工具(可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网站 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对本机构的 接口程序进行自查,检查数据报送是否满足有关要求。自查结果达到采集规范和验收工具等 相关要求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自查情况报告,需要开展接口程序联调的申报主体还应 提交联调申请表。所在地外汇局应及时对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联调申请表逐级上报至总 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
2.总局将分批开展接口程序联调工作,具体联调工作按照《接口程序联调工作要求及流 程》(详见操作规程附 7)的要求进行。
3.各分局应及时了解辖内申报主体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工作情况,重点关注未及时完成 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工作的申报主体,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数据报送工作安排
(一)已开通接口或界面方式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的各申报主体,应于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采集规范要求报送数据,首次申报应报送 2019 年 4 月报告期数据, 并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前完成。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各申报主体如需对之前报送数据进 行修改,也应按照采集规范补全数据项后方可成功报送。
(二)2019 年 4 月 30 日前尚未完成接口程序联调的申报主体,应于 2019 年 5 月 1 日 起通过界面方式报送数据,同时继续进行接口程序联调工作,待接口程序联调通后,再通过接口方式报送数据。具体数据报送方式切换工作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三)界面报送历史数据锁定功能不变,即每月 20 日对已报送的历史数据进行锁定。数据锁定前,报送机构或个人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定后报送机构或个人应先向所在地 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
配合 2018 版制度新增接口报送历史数据锁定功能,即每月 20 日自动锁定三个月以前报 告期申报主体所有数据,不再接受修改。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 定后申报主体应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修改后再次锁定。
(四)新加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申报主体,若选择接口方式报送,应按照 操作规程有关要求,进行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和数据报送等工作;若选择界面方式报送,由 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负责业务开通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 据采集操作手册(2019 外汇局版)》,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报送客户端设置及操作手册(2019 银行版)》及 数据报送模板详见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报 送客户端设置及操作手册(2019 互联网版)》及数据报送模板详见网上服务平台“常用下 载”栏目。
(六)数据报送工作由总局统一组织开展,各分局负责组织辖内申报主体数据正式报送、 辖内技术支持、业务问题解答等工作
三、各申报主体应抓紧开展接口程序自查、联调,按时开展数据报送。申报主体接口程 序自查、联调及时性、逾期报送数据情况将纳入考核。
四、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 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 数据界面报送功能升级的通知》(汇综发〔2016〕111 号)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局或所在地外汇局联系。
总局国际收支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521,010-68402234。
总局科技部门联系电话:010-68402424 转 3/4(MTS 联调),010-68402022(专线连接), 010-68402523。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9 年 4 月 1 日
以上来源: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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