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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8〕1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8〕1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可为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经批准的证券投资等资本和金融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
二、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应坚持审慎原则,注重人民币购售业务的双向平衡发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形成的头寸应基本平盘。
三、境外参加行可通过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代理、也可直接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四、人民币购售业务坚持实需原则。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要求境外参加行承诺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原则展业,确认所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符合实需原则。境外参加行应保留相关业务背景材料备查。
五、境外参加行与客户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客户的衍生品交易敞口应与作为交易基础的人民币收支预期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并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
六、境外企业集团可指定集团内特定机构集中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集中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的企业集团,须与境外参加行签署书面协议,并通过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企业集团采用集中办理模式的,集团内除集中办理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不得再通过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
七、境外银行集团可指定本集团内分支机构集中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集中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的境外银行集团,应通过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境外银行集团内除指定分支机构之外的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再通过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或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
八、境内代理行和境外清算行应及时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购售业务信息。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直接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报送人民币购售业务信息。
九、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要求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时承诺履行以下义务:一是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后,需在同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完成购售相关的支付;二是配合监管要求,向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购售业务背景材料;三是境外参加行应关注异常交易,监测客户大额购售业务的资金流向,及时通过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有关情况。
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备案流程,会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人民币购售业务进行日常监测和评估,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人民币购售业务的相关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人民币购售业务平稳发展。必要时可对境内代理行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依据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的承诺,要求其配合对人民币购售业务开展情况的调查。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购售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必要时可采取措施对人民币购售业务进行调控。对违反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规定的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的资格。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9号)(以下简称《通知》)。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提高、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持续推进,新政策的不断出台要求人民币购售的管理规定相应进行调整,以保持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比如,2017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2018年5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 支持金融市场开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96号),分别明确将债券通和沪深港通项下的人民币兑换和风险对冲业务纳入人民币购售管理。同时,市场主体对购售业务便利性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比如由境外企业集团集中办理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指定一家分行代理其他分支机构集中办理购售业务等。此次发布《通知》,对购售业务进行完善和优化,既是适应金融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的改革举措,也是积极回应市场主体便利化诉求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具体举措。
2、人民币购售范围有什么变化?
人民币购售范围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从经常项目下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扩展至全部经常项目;二是在直接投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至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在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对象应为企业或机构客户,暂不包括个人客户。
3、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范围包括哪些?
经批准的证券投资目前主要包括沪深港通、债券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明确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以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等。未来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持续推进,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人民币购售的范围也将相应扩大。
4、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扩大后,对境外参加行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资质有什么要求?
现阶段,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合格境外主体主要考虑人民币购售业务规模较大、有国际影响力和地域代表性的境外参加行,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按照市场自愿原则,依法具体实施市场准入。申请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参加行应按照《通知》第四条和第九条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境外参加行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的申请流程、技术标准和收费安排等与现有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标准相同。
5、境外市场主体有哪些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渠道?
境外参加行既可以通过境外清算行或境内代理行间接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也可以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但只能在两个渠道中选择其一。除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以外的其他主体暂时通过境外参加行间接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目前通过境内银行柜台办理兑换的境外主体,可沿用原入市渠道,也可根据《通知》选择新的入市渠道。
6、债券通和沪深港通项下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的境外参加行和境外清算行的主体身份是否只能是香港结算行?
债券通和沪深港通项下,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持有人或证券公司或经纪商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业务。香港结算行指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参加行和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银行集团指定本集团内的分支机构集中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的,参照《通知》第七条办理。
7、如何理解实需原则?
人民币购售应基于《通知》确定的购售业务范围内的真实、合规交易,并可提供书面证据,具体操作中境外参加行应按“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的展业原则,履行人民币购售的真实性审核义务。具体可参照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
8、办理远期人民币购售业务时可采用差额交割方式吗?
在保证实需原则的前提下,人民币购售项下的衍生品交易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全额或差额交割。
9、如何理解境外参加行、境外清算行、境内代理行、外汇交易中心在履行真实性审核方面的义务?
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要求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时承诺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并基于审慎原则对境外参加行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代理境外参加行入市或允许其直接入市。境外参加行应按“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原则展业。外汇交易中心应要求入市的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报送人民币购售信息。
10、如何保证人民币购售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为保证人民币购售业务平稳有序开展,《通知》明确规定,一是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时应遵循审慎原则,注重购售双向平衡发展,避免资金大进大出;二是上海总部、外汇交易中心应加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可对境内代理行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依据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的承诺要求其配合对人民币购售业务开展情况的调查;三是人民银行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人民币购售业务发展需要,必要时可采取宏观审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高平盘手续费率等,以保持人民币购售业务平稳开展。
11、《通知》中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和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报送信息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有关备案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有关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业务指引办理。



以上来源:人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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