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商业银行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下理财业务使用业务监管规则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5]152号)
关于商业银行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下理财业务适用业务监管规则的通知
沪银监办通〔2015〕152号
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大型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村镇银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
为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关于支持区内银行开展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的政策精神,银监会有关部门函复我局,明确了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下理财业务监管规则,上海自贸区内商业银行应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自由贸易账户理财业务。现将有关监管规则通知如下。
一、区内商业银行开展FT账户理财业务适用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统一监管框架,FT账户理财业务需遵守现行理财业务监管政策。
二、资金运用方面,对于FT账户理财资金投向自贸区内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部分,需要符合现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对于投向境外标的部分,需要满足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监管规定。
三、区内商业银行可以通过FT账户开展非居民的银行理财业务,具有离岸银行业务资格(OSA账户)的商业银行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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