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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进一步拓展自贸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通知(银总部发[2016]12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进一步拓展自贸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通知

银总部发2016122



上海市各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拓展自贸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拓展自贸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拓展自贸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通知

根据《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银发〔2015〕339号第(一)及第(二)条),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和实体经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为上海科技创新等中心建设中的海外引进人才提供相关服务

(一)为便利引进海外人才,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等中心的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在分账核算单元为以下人员开立账户:

1、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2、在“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内机构就业、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中国籍人才;

3、在中国注册的国际性组织中工作并按国际雇员管理的个人;

4、其他符合条件的在“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内机构就业境外个人等。

(二)服务可包括与其境内就业和生活相关的各项金融服务;境外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赡家费用等相关的跨境金融服务,包括原住国/地区的物业费用、还房屋按揭贷款、消费贷款、支付公积金和养老保险、购买医疗保险、支付公用事业费用、相关捐赠等;参与境内外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金融服务;开展投资、财富管理等区内及境外资本项下业务的相关金融服务;支持条件成熟时,按有关规定进入境内相关市场投资。

(三)银行应凭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居留事由为工作且备注栏注明“人才”,或居留事由为工作并同时提供“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内机构的就业证明,或中国永久居留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护照、侨居海外的永久居留证等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按“展业三原则”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进行实名认证后,为其开立账户并提供相关服务。在分账核算单元下办理的,账号前缀应以FTF开头。

(四)上述人员开立的账户收入来源应为本人境内外合法收入;不得为他人代收代付。

二、支持金融机构按科技创新生命周期规律提供全程全方位跨境服务

在现有本外币账户服务基础上,金融机构可以依托分账核算单元为科技创新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各项跨境金融服务:

(一)创意期和研发期。支持金融机构为服务科技创新初期的创智天地、孵化器、技术收储等经营主体吸收并开展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跨境投融资活动提供相关的跨境金融服务。境外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在分账核算单元开立账户向境内科技创新主体办理投资相关的结算等业务。

(二)成果转化期和成长期。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创新早期的企业吸收风投资本、境外融资以及开展技术贸易等提供相关的自由贸易账户跨境金融服务。境外风投资本、融资提供主体等相关主体在分账核算单元开立账户向境内科技创新主体办理投资相关的结算等业务。

(三)发展期和成熟期。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创新中后期的企业开展跨境筹资、增资扩股、上市、收购兼并、技术贸易、特许经营、资金集中管理等提供相关跨境金融服务。

(四)金融机构在为上述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切实遵循跨境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原则。

三、支持银行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跨境结算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和《关于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办发〔2015〕32号),支持上海地区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基于自由贸易账户的跨境金融服务。

(一)上海地区的银行直接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服务。银行可为注册在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立账户,提供基于该企业开展的真实跨境电子商务所需的跨境本外币结算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的外币结算业务应坚持“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底单信息流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留存备查。

(二)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服务。上海地区的银行应审慎选择拟合作的支付机构,在确保备付金安全的基础上,可为符合条件且已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上海市支付机构法人开立账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电子商务的本外币跨境支付服务。

(三)银行直接或与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跨境结算业务,应按规定填报并留存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

(四)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跨境本外币支付业务须遵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相关客户备付金监管要求执行。

(五)银行应与支付机构签订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本外币支付业务的协议并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负责对通过支付机构办理的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

(六)支付机构向银行提交的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背景(暂限于货物贸易以及服务项下的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等三项)。同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审核职责,并保留相应交易记录,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

四、支持为跨国企业集团提供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资金集约化管理服务

支持跨国企业集团设立在岸的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集中管理全球人民币资金。

(一)根据董事会授权,跨国企业的区内或境外机构可设立全功能型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开展集团内跨境资金集中管理。

(二)开展全功能型资金池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应至少包含三家或以上的境内外生产及经营型成员企业(被列为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内以及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除外),并能够提交完整年度的真实的财务会计报表。参池成员企业与其他跨境资金池不重合。

(三)全功能型资金池运行中可根据银企账户协议接受日间及隔夜透支服务。

(四)全功能型资金池支持境外成员企业与区内的主办企业之间或境外主办企业与区内成员企业之间自行选择货币进行资金归集。境外主办企业或区内主办企业与境内区外成员企业之间应以人民币进行资金归集,人民币资金“二线”归集遵循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双向上限管理模式,即: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为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变化和市场需求进行调节。

(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全功能型资金池账户用于满足集团内成员间的经营性融资需求、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财务管理需求、集团内及供应链上集中收付需求等,严格控制资金用于非自用房地产和股票市场投资。全功能型资金池可按有关规定进入境内相关市场开展投资,支持集团总部实现人民币资金在岸集约化管理。

(六)参与全功能型资金池跨境资金归集的应为企业产生自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外部融资产生的现金流暂不得参与归集。在实际操作中,暂按扣除未偿银行贷款余额掌握。

参池成员企业动态调整入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或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等级B、C类的,期间不再参与全功能型资金池的资金归集业务。

(七)金融机构应按“展业三原则”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反逃税等相关工作,对全功能型资金池内的资金兑换和汇划加强适当性评估和真实性审核。

(八)金融机构应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做好对所建全功能型资金池跨国企业集团及参与成员企业的系统信息初始化工作,并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完整、准确。

五、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国际贸易融资和再融资业务

(一)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分账核算单元为企业提供本外币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贸易融资应以真实合法的国际贸易为前提。

(二)金融机构为国际贸易提供融资后可在区内及境外办理贸易再融资业务,自主选择再融资币种,管理货币风险。

(三)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交易基础设施办理相关的贸易融资和再融资。

六、支持开展跨境股权投资业务

(一)区内设立的股权投资项目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可在金融机构分账核算单元开立账户向区内及境外募集资金开展跨境股权投资。

(二)跨境股权投资应遵循绿色投资、科创投资等理念。应重点投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领域、绿色环保、“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等领域,支持实体经济增强资本实力。

七、支持为“一带一路”和“走出去”企业提供各项跨境金融服务

(一)为支持“一带一路”和“走出去”,境外中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等可在统一授信框架下在金融机构的分账核算单元开立账户,根据自身商务谈判约定的条件办理与投资及境外项目工程类相关的定金和预付款等的跨境结算、在当地开展的商务、贸易、投资活动所需的国际及跨境结算汇兑、担保、融资、流动性以及风险管理等业务。

(二)为支持“一带一路”建设,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提供能力为境外企业提供分账核算单元跨境金融服务,办理当地、跨境以及国际商贸投资活动相关所需的结算汇兑和投资融资等业务。

(三)支持金融机构依托区内及国际市场,通过服务和技术创新为企业及项目提供各类风险化解、风险参与以及风险分散服务,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和企业“走出去”。

八、支持同业自律基础上提高跨境金融服务效率

(一)支持银行在完善“展业三原则”和风险内控管理基础上,向客户提供包括网银服务在内的便利化资金结算服务,进一步提高跨境金融服务的开放度和各项结算的效率。

(二)上海市金融机构可通过同业规范等形式建立各项服务的行业准则和规范,进一步优化账户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防止出现竞劣展业现象。

九、切实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审查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市场交易平台为实体经济提供各项跨境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在响应市场需求拓展服务内容的同时,应当落实风险为本的基本理念,实施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控制措施,强化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审查,严格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加强资

金监测,按规定上报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切实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十、进一步完善以“金融审慎例外”为负面清单的跨境金融服务监管

(一)在银总部发〔2014〕46号文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风险审慎管理框架,开展以“金融审慎例外”为负面清单的跨境金融服务监管,为自贸区高开放度的金融运行构建风险安全机制。

(二)从审慎考虑出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对金融机构提供的跨境金融服务采取有关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储户、保险单持有人或者以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受托人的信托委托人利益的措施,或者是确保金融体制完整和稳定的措施。

(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宏观审慎原则对跨境金融服务及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管理。


以上来源:人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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