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附件5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展业规范
以下来源:外汇交易中心
关于发布《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修订版的公告
附件5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
(2021版)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展业规范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具体审核规范
一、业务定义
二、政策依据
三、客户准入
四、客户分类
五、业务办理流程
六、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开立、注销
七、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八、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
九、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十、持续监测
第一部分 总则
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下称“展业三原则”)有关要求,加强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审核,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一、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和结算方式,制定并细化相应的内部审核标准,在前置部门审批情况、证明文件真实性、可用额度、业务背景等方面切实加强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审核。
二、积极实施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银行应在各省级自律机制指导下,在落实“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对于优质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含全口径跨境融资及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模式下的外债)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用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注重合理性分析。银行应结合客户经营、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需求进行合理性审查,确认业务办理的合理性。
四、了解资金实际来源。银行应穿透式了解客户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资金来源,有效识别和防范客户借道规避现行政策管理要求的行为,防范业务风险。
五、尊重客户币种选择。银行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客户意愿,按规定为客户办理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根据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客户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六、防范投机套利造成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银行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不得引导或配合客户利用境内外汇率的差异等因素,通过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渠道开展违反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投机套利交易。
七、及时监测和处置异常交易。银行应加强对客户业务办理情况的持续性监测。对于客户的大额、高频等异常交易行为,应予以重点关注,详细了解原因;对于客户使用虚假材料、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不符、异常交易解释不清等可疑行为,应暂停为其办理业务,并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部分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具体审核规范
一、业务定义
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 “放款人”)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
二、政策依据
1.《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年第1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
7.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相关规定。
三、客户准入
银行开展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时,应对客户准入有以下要求:
1.放款人为非金融机构的,成立时间需满一年;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股权关联关系企业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方,包括但不限于母对子、子对母、母对孙、孙对母等,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如兄弟企业。
2.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客户是否已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3.查询银行自身业务系统,确认客户非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方面的控制性客户。
4.尽职调查后确认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满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
四、客户分类
银行应对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客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分别实施一般尽职审查措施和强化审查措施:
(一)可信客户
除关注客户外,其他客户均为可信客户。
(二)关注客户
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
1.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应用存在可疑,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非来源于自身经营所得,汇出资金规模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境外企业资金使用与其经营范围不符。
2.短期内频繁发生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或汇回。
3.境外放款资金境外收款人、还本付息境外付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
4.放款协议中利率不符合合理的商业原则,利率畸高或畸低。
5.放款期限少于6个月或超过5年的;频繁发生提前还款或逾期不还款时间过长的。
6.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纳入公开发布的限制性分类管理目录的,如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
7.近一年内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通报的,如涉及外汇检查处罚案件信息、违法违规案例、风险提示案例、恶意规避监管案例、企业征信报告存在重大瑕疵或存在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被有关部门调查的;企业实际控制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等等。
8.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的;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主业务在异地的、客户身份信息存疑的新创建业务关系客户等。
9.交易明显不符常理或不具商业合理性的,交易规模与客户资本实力、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显著不符的。
10.资金往来尤其是跨境资金流动存在明显异常的。
11.银行有权视实际情况将业务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的客户列为关注客户。
12.其他具有银行认为应被列关注客户特征的。
当关注客户不再具备上述所列特征时,银行应将其转换为可信客户;银行也有权将持续出现异常跨境收支行为的可信客户转为关注客户。
对于“可信客户”,银行可按照本规范“政策依据”所列法规要求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大小,均应按照本规范要求严格审查各项资料。
五、业务办理流程
企业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境外放款专用账户→银行向RCPMIS系统报送开户信息和境外放款业务信息(用“跨境信贷融资”报文)→根据放款协议办理放款资金汇出、汇回→银行向RCPMIS系统报送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境外放款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非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仍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注销人民币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向RCPMIS报送账户注销信息。
六、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开立、注销
(一)审核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放款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情况、开户币种等。
2.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基本审核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等。
3.业务登记凭证。
4.放款协议(如为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境内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境内放款企业与境外借款企业之间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7.银行认为尽职审查应补充的材料。
8.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注销时应审核: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放款资金还本付息情况、放款余额处理情况(如尚未还本付息完毕的)。
(二)审核及操作要点
1.银行办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应严格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履行尽职审查责任,确保客户身份及业务背景真实、合规。
2.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在资本项目系统中查询企业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情况、企业尚可汇出金额、境外放款余额与约定利息尚未汇回金额等。
3.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RCPMIS系统报送有关账户信息。
4.企业提出账户注销申请时,应审核账户是否仍有余额,如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应要求客户处理余额完毕后注销。
5.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三)风险提示
银行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重点关注异常和可疑交易,对于关注客户、交易背景存疑、大额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况和业务,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审核标准,强化尽职审查措施。
七、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一)审核资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汇出收款人、金额等。
2.业务登记凭证。
3.放款协议(如为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境内放款人营业执照。
5.境内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7.境内资金来源与境外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8.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能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
9.银行认为尽职审查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审核原则及要点
1.银行办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应严格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履行尽职审查责任,确保客户身份及业务背景真实、合规。
2.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在资本项目系统中查询企业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情况、企业尚可汇出金额、境外放款余额与约定利息尚未汇回金额等。境内企业申请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放款额度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汇出金额。
3.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其中,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5;币种转换因子为0.5。
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动态调整。
4.应重点审核人民币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放款人不得使用个人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不得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5.放款利率须大于零,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5年内,放款期限超过5年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6.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RCPMIS系统报送有关账户信息、跨境收支信息、跨境信贷融资信息,并在收支信息的交易附言中添加“人民币境外放款”字样说明。
7.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银行应进行国际收支及跨境人民币申报,并填报业务登记凭证中的业务编号。
8.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
9.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相关义务。
10.落实人民银行的其他审核要求。
11.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三)风险提示
1.境外放款资金汇出超过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的,银行应拒绝办理业务。
2.境外收款人原则上应为放款协议中的借款人,如不为借款人,应要求客户做合理解释,客户无法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业务。
3.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境外应用明显存在可疑的交易,应谨慎办理业务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核查资金来源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对账单、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承诺书等;审核境外资金运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资金使用的合同、发票、对账单等。
4.对境外放款资金大额频繁进出的,银行应要求客户作出合理解释,对客户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
5.对于“关注客户”、交易背景存疑、大额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况和业务,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审核标准,强化尽职审查措施。
6.汇出资金的时间应在企业登记的境外放款到期日之前。
八、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
(一)审核资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汇回资金来源、对应的放款情况等;
2.业务登记凭证;
3.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
4.银行认为尽职审查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审核原则及要点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根据企业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在资本项目系统中查询境外放款余额与约定利息尚未汇回金额。
3.银行为企业办理入账业务时,应要求企业区分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应进行RCPMIS系统申报及国际收支申报,在进行RCPMIS申报时,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人民币境外放款”字样;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时应适用不同的交易编码,并分别填报业务登记凭证中的业务编号。
4.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相关义务。
5.落实人民银行的其他审核要求。
6.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三)风险提示
1.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的还本付息资金必须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2.本次企业境外放款汇回资金超过放款金额及利息、境内所得税、相关费用等合理收入之和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3.境外汇款人原则上应为放款协议中的借款人,如不为借款人,应要求客户做合理解释,客户无法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业务。
4.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境外应用明显存在可疑的交易,应谨慎办理业务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核查资金来源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对账单、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承诺书等;审核境外资金运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资金使用的合同、发票、对账单等。
5.如企业发生提前还款,银行应审核放款协议及资本项目系统中是否有提前还款相关条款,并自行登记相关台账,确认企业境外放款额度的准确性。
5.银行应提醒放款人及时收回放款资金。出现借款人逾期未归还的,且放款人拒不做出说明或说明缺乏合理性的,银行应暂停为其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并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境外放款可以展期,原则上同一笔境外人民币放款展期不得超过一次,银行在企业办理展期后应要求其提供展期相关协议,并在RCPMIS系统中对该笔放款进行展期操作。
6.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等相关材料后,应在RCPMIS系统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九、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一)审核资料
1.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
2.业务登记凭证;
3.境外放款已正常收回本息的证明材料;
4.银行认为尽职审查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审核原则及要点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根据企业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在资本项目系统中查询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信息以及控制信息等相关内容,核实企业是否在放款期限内(含展期到期)正常收回本息或虽未到期(含展期到期)但本息回收完毕,确认是否符合注销登记办理要求。
3.银行应在资本项目系统办理注销登记,在业务登记凭证原件上签注“注销”字样,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退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原件。
4、银行在办理注销后,在RCPMIS中调整境外放款业务的状态。
5.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三)风险提示
银行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对于因债务豁免、债转股等原因非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应提示客户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十、持续监测
1.银行在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办理、业务持续监控过程中,对于发现存在异常或可疑的情况,一方面应拓宽信息核实渠道,通过行业协会、境内外关联行、第三方机构等途径对企业的异常或可疑信息进一步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应及时将异常或可疑情况向上级行及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2.对于关注类客户,银行应在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办理后,对业务进行持续监测,并可要求客户提供境外资金使用的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对账单等。
以上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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