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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附件6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展业规范


以下来源:外汇交易中心



关于发布《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修订版的公告


附件6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

(2021版)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展业规范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具体审核规范

一、业务定义

二、政策依据

三、客户准入

四、业务流程

五、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

六、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账户开立

七、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汇入

八、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汇出

 

第一部分 总则

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下称“展业三原则”)有关要求,加强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审核,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一、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和结算方式,制定并细化相应的内部审核标准,在前置部门审批情况、证明文件真实性、可用额度、业务背景等方面切实加强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审核。

二、积极实施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银行应在各省级自律机制指导下,在落实“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对于优质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含全口径跨境融资及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模式下的外债)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用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注重合理性分析。银行应结合客户经营、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需求进行合理性审查,确认业务办理的合理性。

四、了解资金实际来源。银行应穿透式了解客户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资金来源,有效识别和防范客户借道规避现行政策管理要求的行为,防范业务风险。

五、尊重客户币种选择。银行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客户意愿,按规定为客户办理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根据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客户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六、防范投机套利造成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银行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不得引导或配合客户利用境内外汇率的差异等因素,通过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渠道开展违反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投机套利交易。

七、及时监测和处置异常交易。银行应加强对客户业务办理情况的持续性监测。对于客户的大额、高频等异常交易行为,应予以重点关注,详细了解原因;对于客户使用虚假材料、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不符、异常交易解释不清等可疑行为,应暂停为其办理业务,并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部分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具体审核规范

一、业务定义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

二、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2.全国版资金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

3.《关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管理的通知》(银货政二〔2018〕4号);

4.《关于完善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货政二〔2018〕14号);

5.上海自贸区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

6.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津银发〔2016〕92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广州银发〔2016〕43号)、《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深人银发〔2016〕57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福银〔2016〕93号);

7.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相关规定。

三、客户准入

(一)全国版和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资金池

1.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2.跨国企业集团指定境内成员企业或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跨国公司集团母公司在境外的,也可选择境外成员企业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对于自贸区版资金池,跨国企业集团应选择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

3.境内成员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且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全国版资金池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资金池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4.境外成员企业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全国版资金池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资金池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5.境内外成员企业不能包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二)上海自贸区版资金池

1.跨国企业集团是指包括区内企业(含财务公司)在内的,以资本关系为主要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存在投资性关联关系成员共同组成的跨国集团公司。

2.跨国企业集团总部指定一家在上海自贸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主办企业。

3.成员企业成立时间及营业收入无明确要求。

四、业务流程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协议签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RCPMIS系统备案信息报送→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账户开立→RCPMIS系统账户信息报送→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汇入/出→RCPMIS和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收入/支出信息报送。

五、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

主办企业选择的结算银行应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部分自贸区版本资金池业务备案要求应以属地人民银行要求为准。

(一)备案审核材料

1.XX银行与主办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

2.主办企业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申请;

3.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

4.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企业集团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5.境内成员企业反映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和营业收入的报表;

6.境外成员企业反映上年度营业收入的报表;

7.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备案审核原则及操作要点

1.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结算银行须满足以下条件:已建立完善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风险防控制度;在近两年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内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的反洗钱行政处罚记录。

2.结算银行通过登录RCPMIS系统等尽职调查措施,确认参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成员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境内成员企业在近两年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境外成员企业不属于《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中限制类、禁止类境外投资企业;境内外成员企业不存在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情况。

3.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4.申请材料应包括跨国企业集团基本情况、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概况、账户开立、初步测算的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承诺履行的管理义务、信息报送等内容。

5.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由结算银行与主办企业签订,2家(含)以上结算银行为同一资金池办理结算的,协议中应明确每家结算银行的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净流出额上限。

6.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含名称、注册地、营业时间、股权架构图(必须标明持股比例)等。

7.对于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的,应确保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财务公司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8.境内外成员企业提供的上年度报表,原则上为经审计的年度报表。

9.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增(减)超过20%的,结算银行应在按规定调增或调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净流出额上限后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10.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发生变更的,变更前后的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情况,且变更后的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应按有关规定更新备案材料。

11.结算银行应于资金池备案或变更备案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RCPMIS系统报送资金池备案信息。若主办企业选择多家合作银行的,由备案银行分别报送。变更备案时,由办理变更备案的银行进行变更。

(三)业务管理原则及风险提示

1.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经营时间和营业收入的条件。

2.跨国企业集团原则上在境内只可设立一个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按照全国政策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政策分别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同一境内成员企业只能参加一个资金池。跨国企业集团因业务发展需要,确需设立多个资金池的,应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3.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净流出)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其中,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跨国企业集团的持股比例)。全国版资金池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5,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资金池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1,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调控需要对净流入、净流出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进行动态调整。结算银行和主办企业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净流入(净流出)余额不超过上限。

4.结算银行和跨国企业集团应依法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跨境人民币资金池进行跨境投机套利以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活动。

六、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账户开立

跨国企业集团主办企业凭人民银行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及以下材料向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一)开户审核资料

1.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出具的资金池备案通知书;

2.营业执照(或批文、登记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者“三证/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员工证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时提供);

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6.银行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业务审核及操作要点

1.境内主办企业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①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①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涉及银行账户核准以及开户许可证(开户登记证)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宣布不再执行

2.境外主办企业应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3.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4.资金池账户类型为人民币专用账户,不能进行现金收付业务。

5.账户内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同业存款利率计息。

6.对于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的,应确保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财务公司的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7.结算银行应在资金池人民币专用账户开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RCPMIS系统报送“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境内主办企业)或“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信息”(境外主办企业)。并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信息”(境内主办企业)或“非居民机构账户余额信息”(境外主办企业)。

(三)风险提示

1.全国版和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资金池人民币专用账户必须在取得人民银行备案批复之后方可开立。

2.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资金汇出、汇入应通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七、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汇入

(一)审核材料

1.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2.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出具的资金池备案通知书;

3.银行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业务审核及操作要点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对于全国版和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资金池,银行应在可用额度范围内办理业务,超出额度范围的业务,应拒绝办理。

3.若因人民银行调整净流入宏观审慎调节系数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资金池实际净流入额超出上限,则结算银行应暂停办理资金池跨境汇入业务,直至资金池实际跨境净流入额恢复到限额以内。

4.与资金池账户发生交易往来的境内外交易对手方均应为备案通知书列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利息入账和银行扣除服务费用等账户收支除外)。

5.应通过资金池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

6.资金池业务本质是跨国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的余缺调剂,不能通过资金池办理资本金、ODI、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资金汇入。

7.资金池汇入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8.结算银行需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RCPMIS系统和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收入信息。在进行RCPMIS申报时,交易附言需包含“全国版人民币资金池”或“(地区)自贸版人民币资金池”字样。

(三)风险提示

1.加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账户大额、高频等资金流动的监控,做好额度系统管控、台账登记及对账工作,确保任一时点资金池跨境净流入余额不超过上限,对于导致净流入余额超出净流入上限的业务,银行应拒绝办理。

2.银行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重点关注异常和可疑情况,对境内外资金来源明显可疑、大额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况,应谨慎办理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八、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汇出

(一)审核材料

1.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2.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出具的资金池备案通知书;

3.银行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业务审核及操作要点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对于全国版和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资金池,银行应在可用余额范围内办理业务,超出额度范围的业务,应拒绝办理。

3.若因人民银行调整净流出宏观审慎调节系数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资金池实际净流出额超出上限,则结算银行应暂停办理资金池跨境汇出业务,直至资金池实际跨境净流出额恢复到限额以内。

4.资金池资金流出的境内外接收方只能为备案通知书列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银行扣除服务费用除外)。

5.应通过资金池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

6.资金池业务本质是跨国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的余缺调剂,不能通过资金池办理利润汇出、资本金、ODI、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资金汇出。

7.资金池汇出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8.主办企业通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向境内外成员企业调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9.结算银行需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RCPMIS系统和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支出信息。在进行RCPMIS申报时,交易附言需包含“全国版人民币资金池”或“(地区)自贸版人民币资金池”字样。

(三)风险提示

1.加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账户大额、高频等资金流动的监控,做好额度系统管控、台账登记及对账工作,确保任一时点资金池跨境净流出余额不超过上限,对于导致净流出余额超出净流出上限的业务,银行应拒绝办理。

2.银行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重点关注异常和可疑情况,对汇出资金用途明显可疑、大额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况,应谨慎办理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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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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