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附件7跨境融资展业规范
以下来源:外汇交易中心
关于发布《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修订版的公告
附件7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
(2021版)
跨境融资展业规范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跨境融资汇入业务具体审核规范
一、跨境贸易融资
二、商业银行内保外贷担保开立
三、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调回
四、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资金汇入
五、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项目贷款偿还
第三部分 跨境融资汇出业务具体审核规范
一、跨境贸易融资到期还款
二、银行内保外贷履约资金汇出
三、企业内保外贷履约资金汇出
四、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还本付息资金汇出
五、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本息资金汇出
六、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
第一部分 总则
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下称“展业三原则”)有关要求,加强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审核,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一、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和结算方式,制定并细化相应的内部审核标准,在前置部门审批情况、证明文件真实性、可用额度、业务背景等方面切实加强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审核。
二、积极实施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银行应在各省级自律机制指导下,在落实“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对于优质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含全口径跨境融资及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模式下的外债)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用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注重合理性分析。银行应结合客户经营、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需求进行合理性审查,确认业务办理的合理性。
四、了解资金实际来源。银行应穿透式了解客户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资金来源,有效识别和防范客户借道规避现行政策管理要求的行为,防范业务风险。
五、尊重客户币种选择。银行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客户意愿,按规定为客户办理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根据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客户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六、防范投机套利造成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银行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不得引导或配合客户利用境内外汇率的差异等因素,通过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渠道开展违反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投机套利交易。
七、及时监测和处置异常交易。银行应加强对客户业务办理情况的持续性监测。对于客户的大额、高频等异常交易行为,应予以重点关注,详细了解原因;对于客户使用虚假材料、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不符、异常交易解释不清等可疑行为,应暂停为其办理业务,并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部分 跨境融资汇入业务具体审核规范
一、跨境贸易融资
(一)业务定义
跨境贸易融资是指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银行对境内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跨境贸易相关的融资或信用便利。
(二)政策依据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8.《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三)客户准入
具有法人资格,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四)审核材料
1.贸易合同或商业发票。
2.物权凭证(主要指海运提单)和报关单;没有物权凭证的,需企业提供运输单据和报关单。
3.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或信用证及修改正本(信用证结算项下),如为其他结算方式的,同步提供对应结算证明材料。
4.进出口许可证或批文(如需)。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1.银行提供跨境贸易融资,应首先审核企业是否具有合法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是否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2.银行提供跨境贸易融资,应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情况,审核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是否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审核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正常贸易情形;企业贸易融资期限原则上应与企业生产周期或资金回笼周期等合理匹配,对于明显超额、超限、异常融资需求,银行应对企业的融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并结合客户经营、上下游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需求进行合理性审查,确认业务办理和叙做产品的必要性。
3.审核基础贸易项下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或地区是否被列入联合国和OFAC等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
4.贸易融资业务中若存在代理同业业务的情况,如代理同业开立进口信用证等,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责任及对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责任、反洗钱等审查应归属于该代理业务的委托行。
二、商业银行内保外贷担保开立
(一)业务定义
针对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情况,银行应担保申请人的要求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约定履行相关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付款义务的担保行为。
(二)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三)客户准入
1.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偿付债务的能力。
2.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应符合境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
3.担保项下业务背景真实,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一还款来源真实、明确。
(四)审核材料
1.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2.内保外贷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审核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境外直接投资资金缺口、资金用途(使用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说明;
3.证明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规性的材料;
4.还款来源证明材料;
5.反担保合规、合法证明材料(如有)。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1.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2.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通过股权或债权方式调回境内使用。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证券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
(2)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如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设境外企业、并购境外企业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导向,并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3)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境外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适当授权。
4.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第一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对于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应审核其是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5.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1)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对于债务人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不明或者有明显瑕疵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对于债务人虽有明确的还款资金来源但经营状况不良或负债率过高的,银行应谨慎为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2)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
(3)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4)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过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6.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如接受反担保的,应切实审核相关押品来源是否符合行业主观部门规定、反担保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单一反担保人用于同类反担保的总规模是否与其财务状况相匹配等。
7.银行作为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8.内保外贷履约币种原则上应与担保合同币种一致。
9.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可以不办理登记,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10.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或担保金额、期限、债权人等),应参照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11.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银行可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更新数据。
12.境内银行离岸部参与跨境担保的,无论作为担保人或债权人,在管理和统计上均视同境外机构。
13.银行应在担保合同存续期间持续跟踪管理,建立内保外贷履约风险评估制度。银行对于自身提供的、主债务合同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内保外贷业务,应按季度进行履约风险评估,评估发生履约的可能性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报告。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实施(2017年1月26日)后银行新办理的内保外贷业务,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15.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最终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1)企业作为担保人(或作为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反担保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履约额应纳入该企业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和管理。
(2)银行为企业办理内保外贷履约资金汇出时,应向企业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担保履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3)银行内保外贷履约后,如银行最终成为对外债权人,应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应的对外债权信息。如反担保企业最终成为对外债权人,银行应在完成反担保资金清收时,向其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反担保清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16.境内债务人(担保人)等对外支付(收取)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提交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担保费通知书等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
(六)风险提示
1.信用风险。境外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境外本息,导致债权人银行索赔,进而可能引发担保履约风险和信用风险。
2.操作风险。主要指在合规审查及担保文本编辑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应重点审核担保条款中关于金额、效期、责任条款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3.汇率风险。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若反担保币种与担保币种不一致,则可能产生汇率风险。
三、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调回
(一)业务定义
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是指境内法人企业或金融机构在离岸市场发行以人民币计价、还本付息的债券。
(二)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3.《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三)客户准入
境内法人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或获得境外发债的批复文件。
(四)审核材料
1.《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跨境人民币业务报送要求的纸质形式/电子形式的收款指令;
2.获准进行境外发债的批复文件或登记备案文件;
3.债券募集说明书;
4.与资金汇入境内相关的账户信息和资金具体使用计划等;
5.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6.符合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的优质企业认定标准并经备案的企业,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可以凭其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调回后在境内的支付使用。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1.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资金汇入境内使用。
2.境外发行债券应按照境外发行债券的相关管理规定完成发行,在募集资金说明书的范围内办理资金汇入事宜。
3.银行应在债券发行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报送相关数据。
4.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境外发行债券企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发债募集资金。
5.境内企业在境外公开市场直接融资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按实际需要汇入境内使用。
6.银行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相关义务。
四、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资金汇入
(一)业务定义
人民币境外借款是指境内企业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的业务。
(二)政策依据
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2.《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1〕5号);
7.《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三)客户准入
1.全口径模式下的客户为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且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投注差模式下的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
2.客户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还款来源,有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3.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四)审核材料
1.《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跨境人民币业务报送要求的纸质形式/电子形式的收款指令。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投注差模式)。
3.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人民币借款合同。
5.截至申请日境外人民币借款、外币借款和以本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担保的人民币实际履约等情况说明。
6.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控制信息表。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1.全口径模式下的审核及操作要点:
(1)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企业净资产*2。
(2)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3)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及对应余额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
(4)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银行可为企业开立一般本外币账户或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5)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6)符合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的优质企业认定标准并经备案的企业,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可以凭其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付款指令直接办理全口径模式下跨境融资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用。
2.投注差模式下的审核及操作要点:
(1)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在“投注差”内自境外借入外债。
(2)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合并计算总规模。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以外币计价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借款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按照相关规定计算总规模。对于以外商投资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对境内银行提供担保,已实际履约的人民币金额计入境外借款总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的,相应的借款不再计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总规模。
(3)除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本外币借款总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外人民币与外币借款总规模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外人民币借款全部计为风险资产。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按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银行应当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结算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人民币借款情况。
(5)在投注差模式下,境外人民币借款资金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6)符合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的优质企业认定标准并经备案的企业,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可以凭其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付款指令直接办理投注差模式下跨境融资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用。
3.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4.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并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5.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6.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投注差模式和全口径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
五、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项目贷款偿还
(一)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
(二)审核材料
1.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跨境人民币业务报送要求的纸质形式/电子形式的收款指令;
2.已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副本;
3.在RCPMIS报送信息的情况。
(三)审核原则
1.银行因接受境外借款人、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还款从境外调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已备案的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与合理收入总和。
2.原则上贷款合同币种、借款币种、偿还币种应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更多的背景材料并强化背景真实性审核。
第三部分 跨境融资汇出业务具体审核规范
一、跨境贸易融资到期还款
(一)政策依据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8.《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二)审核材料
1.《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跨境人民币业务报送要求的纸质形式/电子形式的付款指令;
2.贸易融资合同或办理凭证;
3.贸易融资发生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报送的情况。
(三)审核及操作要点
1.贸易融资到期还款汇出资金币种和贸易融资融入资金币种应保持一致。
2.银行提供贸易融资时,应注重贸易融资业务的自偿性及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特性,确保基础交易的真实性;防止客户通过虚假单证、重复融资、构造交易背景等手段套取贸易融资资金,用于投机套利或生产经营范围之外的高风险投资。贸易融资规模、融资期限应与实际经营需求匹配。
二、银行内保外贷履约资金汇出
(一)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二)审核材料
1.《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跨境人民币业务报送要求的纸质形式/电子形式的付款指令;
2.主债务合同及担保合同简明条款复印件;
3.内保外贷索赔材料;
4.跨境担保情况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报送的情况。
(三)审核及操作要点
1.原则上内保外贷履约币种与担保币种应保持一致;
2.银行提供内保外贷对外担保时,应对履约倾向进行审查,控制履约率。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手续;
3.担保履约后构成实有跨境债权时,银行要及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对外债权)信息。
三、企业内保外贷履约资金汇出
(一)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二)审核材料
1.《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跨境人民币业务报送要求的纸质形式/电子形式的付款指令;
2.担保合同及主债务合同简明条款复印件;
3.内保外贷履约证明文件;
4.外汇局打印并加盖印章的《对外担保登记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5.银行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及操作要点
1.内保外贷履约币种原则上与保函币种应保持一致。
2.应将履约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3.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最终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对于银行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应即使报送相应的对外债权信息;反担保企业成为对外债权人的,银行应在进行反担保清收时,向其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反担保清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4.2017年1月26日(含)起办理的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5.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相关义务。
6.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四、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还本付息资金汇出
(一)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3.《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
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二)审核材料
1.《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跨境人民币业务报送要求的纸质形式/电子形式的付款指令;
2.获准赴境外发债的批复文件;
3.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4.境外发债募集资金和汇入境内情况的相关凭证;
5.债券发行、资金汇入等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报送的情况。
(三)审核及操作要点
1.债券偿还资金币种与发行募集资金币种、资金汇入境内币种应保持一致。
2.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相关义务。
3.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五、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本息资金汇出
(一)政策依据
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2.《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二)审核材料
1.《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跨境人民币业务报送要求的纸质形式/电子形式的付款指令;
2.人民币借款合同;
3.还本付息通知书;
4.按规定应纳税的,应审核纳税证明;
5.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三)审核及操作要点
1.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
2.无合理原因的,借款项下境外汇款人、还款项下境外收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
3.银行应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核对企业基本信息和人民币境外借款情况。
4.境外人民币借款原则上应按期偿还。确有需要提前还款的,银行应当审核人民币借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条款,且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并由债务人提出申请,说明提前还款原因及资金来源。
5.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相关义务。
6.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六、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
2.《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二)客户识别
1.基本要求
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境外贷款业务时,应进行客户识别,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结合客户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如有)的征信、本行授信、客户经营状况、项目背景等情况,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银行应严格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审核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身份是否真实。
银行可调查的客户背景信息包括:客户经营状况、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企业、上下游交易对手、外部评级、信用记录、财务指标、资金来源和用途、交易意图及逻辑等,如客户母公司在境内,需要关注母公司在管理机构和银行是否有违规记录、不良记录、故意规避监管行为的记录、异常监测指标等。
2.重点关注
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银行应谨慎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强化背景调查和业务审核要求,并在发放贷款后密切跟踪、监测客户情况和资金流向:
(1)客户信用存在瑕疵的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2)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的;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主营业务不在注册国家的客户、身份信用存疑的新创建业务关系客户等。
(3)生产经营不正常的;贷款明显不符常理或不具商业合理性的。
(4)贷款资金规模与客户资本实力、投资总额、生产经营、项目的规模显著不符的。
(5)贷款资金使用存在可疑,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金使用与其经营范围不符,客户不配合银行要求提供使用情况承诺或说明的。
(6)贷款资金汇出及汇回较频繁的。
(7)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经济环境、政治环境不稳定,法律制度不健全的。
(8)如客户境内关联企业被人民银行及外汇局或其他政府部门纳入公开发布的限制性分类管理目录的,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名单、资本项目业务被管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B/C类的、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等。
(三)客户准入
申请跨境人民币境外贷款的境外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稳定,法律制度健全,在银行规定的国别风险限额额度之内。
2.客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要求。
3.客户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的借款主体资格要求,具备从事相关交易的资格资质。
4.客户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5.客户资信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无恶意拖欠货款记录及其他不良记录。
6.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原则上具备银行进行贷款存续期管理的条件。
7.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四)审核材料
1.企业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相关证明文件;
2.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境外贷款用于贸易融资的提供贸易合同、商业发票及物权凭证;境外贷款用于项目建设、跨境并购等应审核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境外直接投资资金缺口、资金用途(使用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说明;
4.银行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银行应对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客户进行评级授信,并按照信贷管理的要求对贷款进行调查、审查、审批,设置担保措施等贷款条件。贷款审核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状况、财务数据、预期收益、日常收支等能够证明担保申请人的偿债能力的材料。
2.担保申请人与债务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如需)。
3.借款人需提供基础交易合同或证明融资用途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4.对融资用于并购、项目建设及购置等用途的业务,应提供项目情况、投融资计划、筹资来源、财务效益等资料。
5.对涉及境外投资、并购、发债等事项的,如需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确认、登记或备案,须提供有关批文、确认书、核准文件或备案表等。
6.贷款银行按以下方式落实担保: 境内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境内或境外金融机构在其授信额度内以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提供的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7.贷款资金用途。贷款的用途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人民币资金使用需求,贷款可包含但不限于贸易融资、境外流动资金贷款、境外项目建设、境外并购及其他银行认可的贷款用途范围。
8.其他银行要求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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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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