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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1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2〕199 号) 



外汇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国际社会披露了个别跨国银行涉嫌未按规定防控不法分子通过跨境汇款业务进行 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丑闻。为防范我国金融机构涉入跨境汇款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避免类似事件在我国金融机构发生,维护我国金融机构良好声誉,现就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反 洗钱(含反恐怖融资,下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跨境汇款业务全流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 

(一)当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金额达到单笔人民币 1 万元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 时,金融机构应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2007〕第 2 号发布)第十条的规定,完整地登记相关汇款交易信息。对于所登记的汇款 人信息,金融机构应通过核对或者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 合理途径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如发现客户有意隐瞒汇款人或收款人的信息等异常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对汇款人采取必 要的尽职调查措施,怀疑其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 报告。

金融机构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确保汇款基本信息在汇款交易链条的每一个环节完整传 递或保存,不得通过隐瞒汇款人或收款人信息的方式规避国内外监管。 

(二)处理境外汇入款时,金融机构应在自身能力所及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审查汇款人、 收款人的信息是否完整。在交易处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要求境外机构 补充信息、查询相关数据系统等合理措施。 

当收款人接收的境外汇入款金额达到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时, 金融机构应通过核对或者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合理途 径核实收款人身份,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其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怀疑其涉嫌洗钱、恐怖融 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强化对跨境汇款交易的反洗钱监测 

(一)金融机构应按照我国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做好反洗钱监控名单更新工作。 

(二)金融机构应切实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对跨境汇款业务交易监测的时效性。

(三)如果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以及办理跨境汇款交易的对方 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洗钱、毒品或腐败等犯罪高发国家(地区), 金融机构应尽可能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审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情况, 发现疑点的,应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四)金融机构应对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 发〔2008〕391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 238发〔2010〕48 号)及本通知等反洗钱监管要求,审查本机构的反洗钱监测分析流程及相关 信息系统,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三、防范境外反洗钱监管风险 

鉴于跨境汇款业务的特殊性,金融机构不仅应严格遵守国内反洗钱规定,而且应认真研 究反洗钱国际通行标准中有关电汇透明度、反扩散融资、执行联合国定向金融制裁等方面的 监管要求,关注欧美等发达国家反洗钱监管政策走向,采取应对策略,有效控制风险。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 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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