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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反洗钱工作管理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1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反洗钱工作管理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6〕11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 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

为配合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反洗钱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15]50 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 35 号),现就反洗钱工作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基本信息的核对、登记和留存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基 础。金融机构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的,应当区分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 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未纳入“三证合一”的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单位,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按照规定开展客户身份 识别、身份资料保存等工作,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真实、完整和有效。 

二、企业持新版营业执照(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改革过渡期内使用的“一 照一号”、“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对其新版营业执 照,留存新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影印件;持电子营业执照的,已配备电子营业执照识别机 具的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并留存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核对新版营业执照时,可通过当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登陆全国或地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以及实地查访等方式核 实证照的真实性。 

三、企业持新版营业执照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完整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一 照一码”、“一照一号”或“一照三号”等信息。新版营业执照包含有效期的,应当登记有 效期信息;未包含有效期的,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标识。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企业有效身份 证件变更为新版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新旧证码 的映射关系,确保新旧证照信息的关联性和客户交易信息的完整性。 

四、金融机构应当在相关业务系统中设置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提示功能。发现企业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中任一证照过期的,应当提示 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企业先前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企业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当中止办理业务。 

五、金融机构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如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告要 素“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可选择“其他”,注明证照类型,填写相应的证照号码。

六、“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企业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仍在有效期内的,金融机构仍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 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 2 号发布)等相关规定执行。改革过渡期结束后,企业 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停止使用,金融机构应当提示企业及时更换新 版营业执照,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换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当中止办理业务。

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修订相关业务 操作规程,升级完善相关业务系统。积极宣传“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引导企业按时更 换新版营业执照。 

八、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支付清算业务,以及从事 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保存等工作参照适用本通知的 有关规定。

九、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监督指导金融机构 按照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保存等工作。执行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告知人民 银行反洗钱局。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 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 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 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6 年 4 月 22 日

以上来源:人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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