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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9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已经2020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2020年12月3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0年版) 

说 明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 单)》(以下简称《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 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 岛全岛。《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 原则实施管理。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 投资《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自由贸易港负 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 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 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 投资可以不适用《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 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 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 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 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 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 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来源:发改委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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