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通报!老外用地下钱庄被罚730万!
刚刚!外汇局发布10条外汇违规案例,处罚信息均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中:
境外个人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8笔,金额合计671.5万美元,处以罚款7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为什么老外也会因为外汇违规被处罚呢?这是因为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也包括了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即便是老外,使用地下钱庄也会被处罚!
案燕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565.3万美元,处以罚款46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北京汉元永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101.8万美元,处以罚款9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四川籍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2笔,金额合计861.1万美元,处以罚款88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此次公布的十条处罚案例处罚原因均是因为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买卖外汇一般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非法买卖外汇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等情形。实践中,个人多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手法主要为:
一、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
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
二、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这类地下钱庄又被称为“对敲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
常见处罚原因和依据: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以下来源: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2021年7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燕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4月,燕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56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6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北京汉元永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北京汉元永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10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山东籍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鲁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金额合计19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2.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黑龙江籍石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石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6笔,金额合计101.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5.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福建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何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金额合计20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11月,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8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境外个人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11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8笔,金额合计67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四川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2笔,金额合计86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8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广东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9笔,金额合计10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苏籍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6月至10月,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0笔,金额合计7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3.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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