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 汇发〔202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
汇发〔202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予以修订,修订后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094。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月2日
附件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外汇市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 423 号),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 《指引》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在我国 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会员持续提供 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第三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可根据自身做市能力在即期、 远期、掉期、期权等外汇市场开展做市。第四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适度扩大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区间,实行较灵活的头寸管理;
(二)交易系统、交易手续费、交易数据等方面获得更多支 持;
(三)享有向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申请外汇 一级交易商的资格;
(四)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创新业务的政策支持。
第五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依法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连续提供人 民币对主要交易货币的买、卖双向价格,所报价格应是有效的可成交价格;
(二)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 外汇市场交易汇价的浮动幅度;
(三)遵守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相关自律规范,在外汇市场规 范交易方面发挥市场引领作用,诚实交易,不利用非法或其他不 当手段从事虚假交易、操纵市场价格;
(四)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和要求;
(五)积极引导客户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不得在市场营 销中误导或诱导客户预期;
(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要求及时报 告外汇市场运行和做市情况,并报送人民银行。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一个评选周期内,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评优办法》 计算的客观指标评分和外汇局评分两项综合得分,排名靠前;上述综合得分涵盖各会员在即期、远掉期、期权等市场的综合做市 表现;
(二)遵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外汇市场行为符 合自律机制相关要求。前一个评选周期内,外汇业务管理与审慎 经营评估考核等级出现一次 C 级,或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评估出现 一次严重不达标的,自动丧失评选资格;其他会员按照排名先后 依次递补。
第七条 普通会员可根据自身做市意愿申请成为尝试做市机构,为即期、远期、掉期、期权的一种或多种外汇产品提供报价 服务。尝试做市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和日常管理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具体实施。
第八条 外汇局每两个年度进行一次做市商评选,参与排名 的会员为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考核评分标准按照考评周期对 应时段《银行间外汇市场评优办法》执行。第一个评选周期为 2019-2020 年。
第九条 评选周期结束后,外汇局根据评选结果确定和公布 做市商名单,并抄送人民银行和交易中心。外汇局公布做市商评 选结果时,一并调整新准入和退出的做市商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
第十条 发生放弃做市商资格、股权重大变动、外资银行法 人化改制资格承继、其他资格承继等机构变更情况的做市商,应 在变更后 30 日内经交易中心提交外汇局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外汇局对做市商做市情况实施监测,并接受市场 会员对不履行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做市义务行为的举报。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根据外汇局要求和市场反馈,完善《银 行间外汇市场评优办法》,并定期向外汇局报送做市商评估指标 情况,同时报送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做市商未认真履行做市义务或存在严重扰乱外汇 市场行为的,外汇局可以依法约谈、风险提示、暂停做市商资格, 并依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交易做市商及小币种做市商,遵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银行间外汇市场 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 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1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指引》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作为2005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做市商制度,此后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先后于2010年和2013年进行了修订完善。
目前,做市商已成为我国外汇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对市场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不断推进,做市商制度也亟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修订《指引》,着力提升市场报价质量和交易行为规范性,更好促进外汇市场有序发展。
问:此次《指引》修订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此次《指引》修订主要遵循动态竞争、奖优罚劣、规模稳定、标准透明、公开公平的原则,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优化做市商结构。发挥综合做市商优势,不再分产品设置做市商,鼓励做市商提高各产品综合交易和做市能力。
二是简政放权,下放尝试做市机构的准入退出管理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报价和提供流动性。
三是规范做市交易行为。加强对做市商日常监测、考核和评估,引导做市商减少对交易量的依赖,注重报价质量的提升和流动性的提供。
四是强调做市商责任。明确做市商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包括报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的浮动幅度、遵守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相关自律规范、积极引导客户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等,进一步强化做市商依法做市、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
问:完善做市商制度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有什么影响?
答:一是市场结构将更加合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将在延续“做市商—尝试做市机构—普通机构”竞争性三级分层体系的基础上并实现结构优化。第一层为类型多样、做市能力较强的综合做市商。根据当前外汇市场发展情况,现阶段做市商数量暂定25家,未来将根据外汇市场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层为数量较多、比较活跃的分产品尝试做市机构。第三层为数量众多的普通机构。
二是市场流动性将更加充分。优化做市商结构、扩充做市力量、规范做市交易行为等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做市商报价质量和流动性供应水平。
以上来源:外汇局
END
法规链接:
外汇法规全链接一键收藏!
跨境人民币政策全梳理(全链接)
自由贸易试验区重要法规(全链接)
反洗钱法规(全链接)
扫码关注“跨境金融研究院”
专注外汇、人民币国际化、自贸区的政策应用、业务创新与合规接地气研究
跨境金融研究院一直致力于为大家提供跨境业务交流平台,欢迎各位外汇跨境从业人员的高质量投稿、讲师合作、兼职顾问。
联系邮箱:jinziheng99@163.com
欢迎各位同业加入“外汇跨境交流群”,我们将定期分享学习材料,扫码添加负责人微信,负责人审核后将邀请您入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