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穗金融〔2019〕11号)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金融〔2019〕11号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广州“风险投资之都”建设,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对外开放,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协同发展,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穗集聚发展,营造我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工作指引》,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7号)的政策落实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7日
广州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广州“风险投资之都”建设,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对外开放,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协同发展,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穗集聚发展,营造我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7号)、《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关于广州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通知》(穗金融〔2018〕19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原则
按照“政府指导、行业自律、风险可控”的原则,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穗集聚发展。
(一)做好政府指导。由市区两级金融工作部门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运营加强指导和协调,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风险防控从事后前移至事前,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二)强化行业自律。我市对股权投资市场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强化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作用,由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则。
(三)确保风险可控。完善风险监测预警、化解处置工作机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监管科技,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持续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对于风险隐患实现“打早打小”,防止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登记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按照穗府办规17号文规定,使用规范性表述的企业名称和营业范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八条、《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第一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外币,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
(二)为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指导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环节基本满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展改革部门相关登记备案条件,由各区金融工作部门与拟设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强对接沟通,参照登记备案要求指导企业做好筹建相关工作,并在设立后强化属地管理。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营运作
(一)采用公司制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的规定在商务部门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二)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如属于创业投资企业,应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如属于国家、省、市、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应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
(三)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出资币种为外币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和支付手续。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所得资金和经营利润等,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币汇出。
(五)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要求,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发起设立并管理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业务,不能从事与股权(创业)投资无关的业务。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应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得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限制类领域应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税收政策
我市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以下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8〕55号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对于依法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执行。
五、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政策
(一)对于符合穗府办规〔2017〕17号文相关规定的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给予最高150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能力奖励。对于投资广州科技中小企业的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类企业,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8号)相关规定,按实际投资额给予奖励。
(二)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相关规定申报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广州市人才绿卡,享受人才落户、购车购房、子女入学等优惠待遇,吸引股权投资领域人才在穗集聚发展。
(三)支持各区建设各类基金小镇、财富小镇、创投小镇、风险投资大厦等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区,引导各区出台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济贡献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叠加享受市、区两级扶持政策。
(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登记备案、资金汇兑、申请政府扶持奖励等业务过程中,可向行业协会寻求协助,自愿加入行业协会并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设置专门服务点,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五)推进私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引导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在私募股权市场进行私募基金份额托管和交易,拓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融资、投资退出渠道。
六、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风险防控
(一)市区两级金融工作部门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强管理,督促并引导企业规范运作,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防范打击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二)引导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接入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对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对外投资(退出)合同、银行流水等材料进行存证,并对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对于监测发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超范围经营、未依法完成登记备案手续、被投资企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等情报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对于已被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预警的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风险处置化解工作。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风险防控工作成效,将作为年度各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行业协会应加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功能,督促引导会员规范运作、合法经营,对于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则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支持广州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政策解读
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银发〔2014〕337号,以下简称“南沙十五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105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穗府办〔2015〕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更多外资在我市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编写本政策解读。
一、基本概念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内,含有外资成分,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企业名称可使用“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营业范围可为“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内,含有外资成分,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投资非公开交易的境内企业股权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企业名称可使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字样,营业范围可为“股权投资”。
(四)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采用公司制或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五)一般情况下,股权投资企业多采用有限合伙制作为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机构(即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当股权投资企业采用公司制且未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时,公司既是管理机构也是投资者。为更符合行业特点且描述简便,本指引对以下名词简称如下: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简称“管理人”;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简称“投资人”。
二、境外管理人在穗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一)由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目前暂未开展境外管理人备案登记,境外管理人在境内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也暂时无法备案,股权投资企业未备案会对业务造成一定影响(例如无法开立证券账户、投资项目上市挂牌受限等),因此建议境外管理人先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成为境内管理人,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再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二)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程序:采用合伙制的,直接在市工商局办理;采用公司制的,经市商务委审批通过后(即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市工商局办理(在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设立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按相关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办理备案登记请登陆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smjjdjbaxt/385466.shtml)。
三、境内管理人和境外投资人在穗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采用合伙制的,直接在市工商局办理;采用公司制的,经市商务委审批通过后(即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市工商局办理(在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设立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为外币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相关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在广州辖内银行机构办理。具体结汇操作指引见19号文第四条。
(三)以跨境人民币进行股权投资:境外投资人以跨境人民币出资的,应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和165号文的规定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开设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四)备案管理:境内管理人及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办理备案登记请登陆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smjjdjbaxt/385466.
shtml)。
(五)奖励政策:根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给予其管理人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条件和标准见《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四、其他
(一)本文对“南沙十五条”、《暂行办法》等涉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具体以上述文件相关规定为准。
(二)附件2中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落户奖励的指引仅供参考,具体以市金融局的通知文件为准,请关注市金融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http://www.gzjr.gov.cn/gzjr/tzgg/list.shtml)。
附件:1.政策汇编
2.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奖励申请指引
以上来源: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ND
法规链接:
外汇法规全链接一键收藏!(截至2021年6月30日)
跨境人民币政策全梳理(全链接)
自由贸易试验区重要法规(全链接)
反洗钱法规(全链接)
扫码关注“跨境金融研究院”
专注外汇、人民币国际化、自贸区的政策应用、业务创新与合规接地气研究
跨境金融研究院一直致力于为大家提供跨境业务交流平台,欢迎各位外汇跨境从业人员的高质量投稿、讲师合作、兼职顾问。
联系邮箱:jinziheng99@163.com
欢迎各位同业加入“外汇跨境交流群”,我们将定期分享学习材料,扫码添加负责人微信,负责人审核后将邀请您入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