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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客户识别


银行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前,应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对确认后的客户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查验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境内个人

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含)以上的中国公民,审核本人居民身份证。

2.原则上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办理外汇业务,审核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审核本人居民身份证。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审核军人身份证或武装警察身份证外,还应审核其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二)境外个人

1.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审核本人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审核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审核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外国公民,审核本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外交人员,审核我国外交部发给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身份证件,包括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三类证件。

为防范个人提供虚假申请资料和冒用他人资料办理业务,对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明显无任何个人或业务关系,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合理性的证明文件。

如银行在办理客户身份确认过程中,在审核上述身份证明资料后,仍无法有效确认客户基本情况的,可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必要时可拒绝其办理业务申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境内个人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客户分类


(一)可信客户

按《总则》中“可信客户”标准对个人外汇业务客户进行分类确定。

(二)关注客户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已被外汇局列为“关注名单”和“预关注”的个人,以及被其他监管部门列为黑名单或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的个人应列为关注客户。

具有以下特征的分拆业务所涉及客户也应列为关注客户:

1.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2.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3.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4.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千美元现钞结汇。

5.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6.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外国永久居留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等。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境外个人也可以凭大使馆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交易凭证:应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凭证,包括合同(或协议)、发票等。

4.《个人购汇申请书》: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银行应按照上述通知要求进行审核。

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项目一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实际支付金额。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应要求客户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由海关出具并签章,清楚记录外币现钞携带入境金额。

7.《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单笔提取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由外汇局核准并出具。

(二)审核原则

1.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核实,可以通过外汇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查询结果以及各政府机关、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的“黑名单”进行资质审核;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法院被执行人公示系统、实地察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方式,查询或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如有必要,可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电子等其他形式记录存档。

2.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应进行尽职审查。具体要求包括:

(1)依据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对业务合规性进行审查;

(2)了解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及背景等信息,并对业务背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涉及外汇收支的,还应对交易背景与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3)重点关注大额、高频、分拆等可疑交易,对于客户身份存疑、交易背景存疑、交易凭证存疑等情况,应执行更严格的交易真实性审核标准。

3.对于可信客户,额度内的业务在确认交易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对于关注客户,额度内的业务也应加强真实性审核。

(三)审核要点

1.客户

(1)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有效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并留存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客户办理外币存取款、汇出汇款业务时,应查询当日是否已超过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限额。

(3)结售汇业务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查询是否超年度总额,检索是否属于“关注名单”。

2.凭证

(1)交易凭证应真实有效,要素齐全,不存在明显瑕疵和虚假及重复使用等情况。客户提交的上述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2)由客户单方面提供的交易凭证、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凭证,应由客户签字证明。

(3)原则上应留存交易凭证原件,对无法留存原件的,银行应在客户提交的交易凭证原件上签注(日期、币种、金额、银行),并加盖业务印章或业务戳记,签注后复印留存。

(4)现钞业务中客户提交的申报单,必须是经海关签章的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银行提钞凭证应为境内银行出具的本人提钞凭证。

(5)办理业务涉及的金额不得超过交易凭证上的金额。



风险提示


对于风险提示中列举的相关业务,银行应审慎或拒绝办理:

(一) 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二) 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三) 交易资金来源或去向可疑的;

(四) 交易明显不符常理;

(五) 交易性质、目的、背景等信息异常,需进一步调查的;

(六) 高频交易、分拆交易;

(七) 被外汇局等监管部门处罚或被列入“关注名单”或“黑名单”的。



持续监测


(一)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要求,银行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外汇交易时,应采取审慎有效措施识别客户真实身份,对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尽职审查,识别并定期更新客户身份信息。客户外汇业务存续关系期间,银行应持续关注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对交易进行持续详细审查。

(二)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客户存在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避监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可疑情况。

(三)银行应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业务关系结束后,所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合理、规范保存至少5年备查。单次发生的业务,保存期限自业务发生之日起计算,持续发生的业务,保存期限自业务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外汇储蓄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一)业务定义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是指用于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办理时应区分主体为境内个人还是境外个人。对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二)客户准入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必须落实实名制。银行账户实名制包括四个要素,即银行账户名称与身份证件名称的一致性、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存款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以及单位、住所的真实性。

(三)审核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审核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账户开户及变更业务

银行须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登记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并留存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信息登记。经审核证件真实、合法、完整和有效后可以此建立个人信息,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2)代理开户审核

个人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如确有需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开通电子渠道类等远程付款功能,如存款人本人到银行重新核实身份的,可以解除上述限制。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制身份证件以及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的,由法定代理人或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

代理开立账户的,银行必须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业务。若代理人代理他人在银行开立账户较为频繁的,则应审核代理业务的合理性、必要性,无合理性的应拒绝办理。

2.账户销户业务

核对提供有效的实名制身份证件原则上需与开户时提供有效的实名制身份证件一致。如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出示为同一人的证明资料。

3.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必须本人办理。

(五)风险提示

1.所有开户业务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符合反洗钱要求,对于关注客户开户,应了解开户的真实目的及用途,根据不同情况做严格审核,发现重大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拒绝开户。

2.银行不得在存款人不知情、未核实申请人身份认证等情况下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个人外币现钞存款业务


(一)业务定义

个人外汇存款是指银行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开办的各外币币种、各档次的个人外汇存款业务。

(二)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三)审核材料

1.外币现钞存入当日累计等值5千美元(含)以下的,审核本人有效证件。

2.外币现钞存入当日累计等值5千美元以上的,审核本人的有效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审核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4.外交人员凭外交人员证件办理,金额不受限制。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存入外币是否超过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限额: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千美元以上的,审核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境内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存入的金额不得超过经海关签章的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境内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上标注的金额。

3.银行经办人员应在客户提供的原单据上签注(存款金额、日期和经办网点)并加盖业务印章或业务戳记后,复印留存。

4.银行应关注取款凭条的打印次数,了解是否存在重复打印情况。

5.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

(五)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交易资金来源可疑的;

4.注意是否有分拆行为。



个人外币现钞取款业务


(一)业务定义

个人外汇取款是指银行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开办的各外币币种、各档次的个人外汇取款业务。

(二)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三)审核材料

1.外币现钞提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

2.外币现钞提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须审核本人有效证件、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审核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4.外交人员凭外交人员证件办理,金额不受限制。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查询提取外币是否超过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限额, 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取款,必须有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2.结算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3.境外卡在境内可以到境内银行柜台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外币现钞。

4.对于关注客户,应加强提钞用途真实性审核,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

(五)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交易资金去向可疑的;

4.银行在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时,需要注意是否有分拆行为。

5.银行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本银行的外汇现钞提取规定:如公布能够办理提取现钞业务的网点、公开告知本银行提取外汇现钞是否需要预约、对于需要预约的银行应公布预约制度的相关要求。



外汇携带证开立业务


(一)业务定义

个人携带超过规定数额的外币现钞出境,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携带证》验放。

(二)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并有实际出境需求。

(三)审核材料

客户携带金额在等值5千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的, 银行应凭个人原提钞银行开立的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和签注,办理外币携带证(如从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审核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存款证明或相关购汇凭证金额应大于等于客户开立外币携带证的金额;

(五)风险提示

1.关注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携带外币现钞5千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出境的,银行应为客户开立《携带证》,超过1万美元的,银行应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满足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携带证》补办业务


(一)业务定义

针对《携带证》遗失或逾期情况下的《携带证》办理。

(二)客户准入

客户原《携带证》由本银行网点开立,且《携带证》遗失或逾期。

(三)审核材料

客户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出示的材料。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银行应注意审查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在个人出境后不得为其补办《携带证》。

2.审核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补办《携带证》,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并注明原×××号《携带证》同时作废。

3.对于《携带证》逾期情况下补办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供原《携带证》原件;如果是遗失补办的,可以要求客户提供遗失原因说明或挂失声明。

4.银行办理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五)风险提示

严格审核补办材料,防止个人重复开立《携带证》。



年度总额内个人结售汇业务


(一)业务定义

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个人与外汇指定银行之间发生的人民币与外汇间的买卖行为。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二)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结汇针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购汇针对境内个人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境外个人。

(三)审核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代为办理的,审核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3.境内个人购汇时,还需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

(四)审查原则及要点

1.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查询是否超年度总额。

2.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检索是否属于“关注名单”。

3.办理结售汇业务前,应将此笔结售汇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

4.境外卡通过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业务,按境外个人结汇业务办理,受理银行应将此笔结汇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

5.代办业务,只能由直系亲属(仅限于父母、配偶、子女)代为办理。

6.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的,应提示并引导客户准确、规范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以实现购汇用途与真实用汇意图一致。

(五)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结汇资金来源、购汇资金去向或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可疑的;

4.关注分拆交易,应从分拆支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角度进行尽职审查。发现分拆等可疑迹象,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

5.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且应严格审核交易真实性(如参照超过年度总额的业务办理)。

6.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的,应确保《个人购汇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



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一)业务定义

境内个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结汇业务,不包括个人贸易结汇、资本项目结汇。

(二)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三)审核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不同业务的交易凭证包括:

(1)捐赠收入结汇: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

(2)赡家款收入结汇: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3)遗产继承收入结汇: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4)保险外汇收入结汇:保险合同和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5)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结汇: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6)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结汇: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7)职工报酬收入结汇:雇佣合同和收入证明。

(8)境外投资收益收入结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书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9)其它服务贸易收入结汇:相关证明及凭证(如合同、发票等)。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审核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应对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查,重点审核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须有客户签字);对不能留存纸质原件的,银行应在相关交易材料原件上签注(金额、日期和经办网点)并加盖业务印章或业务戳记后,复印留存。

3.捐赠、保险业务须符合国家规定。境内个人不得购买境外的人寿险、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

4.办理结汇业务前,应将此笔结汇准确、完整地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备注栏注明审核材料的主要信息。

5.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应提高交易凭证的审核标准。

(五)风险提示

1.银行对于提供真实性材料办理的业务,必须对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及背景等信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

2.客户提交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一)业务定义

境外个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结汇业务,不包括个人贸易结汇、资本项目结汇。

(二)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三)审核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不同业务的交易凭证包括:

(1)用于房租类支出的结汇: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2)用于生活消费类支出的结汇:合同或发票。

(3)用于就医、学习支出的结汇: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4)用于其它支出的真实性结汇:相关证明、支付凭证。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审核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4.外交人员凭外交人员证件办理,金额不受限制。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应对客户结汇用途进行审查,重点审核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须有客户签字);对不能留存纸质原件的,银行应在相关交易材料原件上签注(金额、日期和经办网点)并加盖业务印章或业务戳记后,复印留存。

3.办理结汇业务前,应将此笔结汇准确、完整地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备注栏注明审核材料的主要信息。

4.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5.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应提高交易凭证的审核标准。

(五)风险提示

1.银行对于提供真实性材料办理的业务,必须对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及背景等信息,并对业务背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

2.客户提交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业务


(一)业务定义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到银行柜台办理的结汇业务,“手持外币现钞”是指外币现钞由客户带至银行柜台,而非办业务时从银行提取。

(二)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三)审核材料

1.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千美元的, 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3.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的,境内个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所列的材料办理。境外个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规定材料办理。同时还须审核经海关签章的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审核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境内个人结汇审查资金来源材料,境外个人结汇审查资金用途材料,重点审核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查询是否超年度总额结汇。

3.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检索是否属于“关注名单”客户。

4.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须有客户签字);对不能留存纸质原件的,银行应在相关交易材料原件上签注(金额、日期和经办网点)并加盖业务印章或业务戳记后,复印留存。

5.办理结汇业务前,应将此笔结汇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

6.境外个人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必须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到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7.对于关注客户,应严格审核结汇交易凭证,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

(五)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结汇资金来源可疑的。

4.关注分拆交易,应从分拆结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角度进行尽职审查。发现分拆等可疑迹象,应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局报告。



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业务


(一)业务定义

境内个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业务,不包括个人贸易购汇、资本项目购汇。

(二)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三)审核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不同业务的交易凭证包括:

(1)自费出境学习学费或生活费: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是生活费无需提供)、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

(2)自费出境学习保证金购汇:本人因私护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境外学校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

(3)境外就医: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

(4)境外培训: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培训费用证明。

(5)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国际组织缴费通知。

(6)境外咨询:合同(或协议)、发票(支付通知)。

(7)境外邮购: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

(8)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只能因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疾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才能办理。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父母、配偶、子女)、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9)外汇保险: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通知,境内个人购买保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能到境外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的保险产品。

(10)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合同(协议)、发票(支付凭证)、专利证书或版权证明。

(11)其他服务贸易费用:合同(协议)、发票(支付凭证)、视情况而定的其他辅助性材料。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审核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4.《个人购汇申请书》。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应对客户购汇用途进行审查,重点审核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须有客户签字);对不能留存纸质原件的,银行应在相关交易材料原件上签注(金额、日期和经办网点)并加盖业务印章或业务戳记后,复印留存。

3.办理购汇业务前,应将此笔购汇准确、完整地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备注栏注明审核材料的主要信息。

4.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规定携带出境。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的,银行应审核购汇人与存款账户所有人是否一致,非本人储蓄账户不得入账;携带外币出境的,银行须按照外币现钞管理及外币携带出境的相关规定办理。

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备案表》;其他情况如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应当审核税务备案表。

6.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银行须对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查。

7.对于关注客户,应提高交易凭证的审核标准,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

8.应提示并引导客户准确、规范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原则上应保证购汇用途与真实用汇意图一致。 

(五)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购汇资金来源有疑问;

4.客户提交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5.应确保《个人购汇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



十一

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一)业务定义

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不包括个人贸易购汇、资本项目购汇。

(二)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三)审核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个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购汇的,应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2.原兑换未用完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业务:原兑换水单。

3.境内合法的人民币收入购汇:

(1)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购汇:款项发放单位证明文件。

(2)职工报酬购汇:雇佣或劳务合同或就业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清单、完税证明。

(3)其他合法经常项目收入购汇:收入来源证明材料、完税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审核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5.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境外个人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占额度的购汇业务,此外还可凭境内合法的人民币收入证明材料或原兑换水单办理“提供凭证的经常项下其他购汇”。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应对客户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进行审查,重点审核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指外币现钞、信用卡、旅行支票结汇后未用完的人民币。原兑换水单必须是正本,必须真实、有效(有效期从兑换之日起24个月),兑回的金额不能超过原兑换金额。单笔或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3.办理购汇业务前,应将此笔购汇准确、完整地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备注栏注明审核材料的主要信息。如是兑换未用完人民币兑回业务,此笔购汇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时,资金属性应选择“境外个人原币兑回”。

4.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规定携带出境。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的银行应审核购汇人与存款账户所有人是否一致,非本人储蓄账户不得入账;携带外币出境的银行须按照外币现钞管理及外币携带出境的相关规定。

5.境外个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钞未用完部分,可凭其原始交易凭证,如ATM或银行出具的相应单据,在提现后24个月内,到银行兑回不超过原提现的外币,并可按相关规定汇出或携带出境。

6.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须有客户签字);对不能留存纸质原件的,银行应在相关交易材料原件上签注(金额、日期和经办网点)并加盖业务印章或业务戳记后,复印留存。

7.对于关注客户,应提高交易凭证的审核标准,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

(五)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购汇资金来源有疑问;

4.客户提交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5.鉴于目前完税证明已实现自助打印,且无次数限制,应关注个人是否使用同一批单证重复购汇。



十二

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业务


除以下情况外,客户主动发起的结售汇交易银行都需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

1.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汇;

2.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3.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4.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5.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十三

个人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一)业务定义

资金在境内银行账户间流转,资金不出境。个人境内外汇划转包括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之间划转、本人与其直系亲属外汇储蓄账户之间划转、本人储蓄账户与结算账户之间的划转。

(二)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三)审核材料

1.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之间的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本人与其直系亲属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3.划转账户分属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其资金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之间的划转,金额不受限制。

2.本人与其直系亲属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主体应同为境内个人或同为境外个人,金额不受限制。

3.对于关注客户,应严格审核境内资金划转目的,并要求客户提供对应材料。

4.本人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跨行划转,划出行应标注资金来源的账户性质。

(五)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资金来源有疑问;

4.业务涉嫌分拆交易。



十四

非经营性收汇业务


(一)业务定义

汇入汇款是指银行根据境外银行的资金支付指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将外汇资金解付给个人的业务。包括个人银行汇款、个人票据业务(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等)、其他汇款(西联汇款、速汇金汇款等)。

(二)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三)审核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汇入款的资金性质须是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汇款指示中有注明的以汇款指示为准,汇款指示中未注明的以收款人申报的为准。解付银行或结汇中转行应在为客户解付或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按《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 

2.原则上,每笔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的收入,银行经办人员须审核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与银行系统的信息相符。

3.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的收入应解付至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4.境内个人等值5千美元以上的汇入汇款,应在款项解付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际收支申报。5千美元(含)以下的,可仅申报基础信息。境内非居民个人汇入款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国际收支申报。

5.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应严格审核交易真实性后办理入账。

(五)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资金来源有疑问的,如境外付款方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



十五

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一)业务定义

个人外汇汇出汇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和代理网络,委托境外银行将外汇资金解付给境外收款人,以完成外汇资金从境内划转境外的结算方式。包括个人银行汇款、个人票据业务(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等)、其他汇款(西联汇款、速汇金汇款等)。

(二)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三)审核材料

1.境内个人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办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境内个人提供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超过上述金额,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办理、经常项目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办理。真实性凭证比照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购汇各项目的审核材料。

2.手持外币现钞直接汇出境外的,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审核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以及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审核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银行经办人员在办理汇款业务时应核查客户当日交易,超过规定限额的要求客户提交证明材料。

2.审核汇款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银行需凭汇款人提交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为其办理汇出汇款,应对《境外汇款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与汇款人提供的双方身份信息、收款信息、汇款材料所列的内容一致。

3.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须有客户签字);对不能留存纸质原件的,银行应在相关交易材料原件上签注(金额、日期和经办网点)并加盖业务印章或业务戳记后,复印留存。

4.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应严格审核付汇业务的交易真实性,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

(五)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内、接近等值5万美元且支出频率较高的付汇业务,可要求交易主体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4.关注分拆交易,对短期内频繁与境外同一收款方发生个人外汇汇出行为,应从分拆支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角度进行尽职审查。发现分拆等可疑迹象,应立即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并采取对接近等值5万美元业务采取审核商业单证或内部通报名单等有效措施避免客户在本行继续办理分拆购付汇业务。



十六

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一)业务定义

境外个人办理付汇业务,不包括境外个人贸易付汇、资本项目付汇。

(二)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三)审核材料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直接汇出境外,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 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 还应审核经海关签章的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境内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审核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银行对于提供真实性材料办理的业务,必须对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及背景等信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的,金额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境内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标注的金额,银行工作人员必须在原件上签注(金额、日期和经办网点)并加盖业务印章或业务戳记后,复印留存。

3.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应严格审核汇出资金的合法性,银行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

(五)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付汇资金来源有疑问;

4.客户提交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十七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一)业务定义

个人结算账户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收支范围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

(二)客户准入

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个人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包括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

(三)审核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如营业执照为公司性质,则需提供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件);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开立、变更业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还需提供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表的正本及复印件。

(四)审查原则及要点

1.账户开立及变更业务

(1)通过工商局企业档案查询系统查询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并打印查询界面。查询“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是否有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如未办理登记的,可凭营业执照登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基本信息登记,然后再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如有基本信息登记的,可以直接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2)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纳入外汇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按机构进行管理。银行应按要求向外汇局管理平台报送账户开立、变更、销户以及收支余信息;

(3)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

(4)对于本地工商登记的客户,通过工商局企业档案查询系统查询营业执照的方式来进行核实,对于异地工商登记的客户,网点应通过上门或委托个人工商户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当地分支机构上门进行核实;

(5)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到银行或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6)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应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办理。个体工商户用于进口贸易所购外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汇出境外,另有规定除外;

(7)银行应对外汇账户使用情况监督,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应按照反洗钱规定规程及时报告。

2.账户销户

(1)销户之后应及时向外汇局报送账户销户信息;

(2)账户涉及的收支申报信息应在销户前及时准确报送外汇局;

(3)如客户营业执照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者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已开立外汇账户的,银行应联系客户进行销户,若客户超过1个月未前来办理销户的,应对账户进行冻结处理。

(五)风险提示

1.所有开户业务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符合反洗钱要求,对于特殊名单(如洗钱类、恐怖分子类等)中的存款人开户根据不同情况做到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拒绝开户。

2.银行不得在存款人不知情、无申请人签名及未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等情况下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和销户业务。



十八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业务


(一)业务定义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客户准入

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个人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三)审核材料和审核原则

1.按照机构管理有关要求审核材料。

2.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

3.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个人经营性外汇收支、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四)风险提示

按照机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



十九

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业务


(一)业务定义

个体工商户指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无对外贸易经营权,必须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出口贸易。

(二)客户准入

1.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

2.个体工商户业务经营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外贸进出口业务经验和外汇政策法规意识,外汇资金的收支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和真实的代理关系。

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和交易信息真实透明,依法正常经营,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工商、税务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经营者个人没有重大违规和不良记录,反洗钱检索结果显示客户身份识别真实合规。

(三)审核材料

1.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

2.购汇: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个体工商户结汇、购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对外贸易基础,应具有真实的代理关系,提交的贸易单证不得含虚假信息。

2.应认真审核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和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并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个人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3.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量、结算方式、业务往来记录等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其代理关系的真实性,必要时审核代理企业的相关信息,代理进出口企业必须是依法正常经营的企业,且为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工商、海关、税务等其他部门没有重大违规记录;重点审核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情况,如有疑问,可通过电子口岸系统查询,核查其与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4.对于关注客户及大额、高频等异常或可疑交易项下购付汇、收结汇,银行应尽职了解资金来源、去向的合理性,提高审核标准。

(五)风险提示

1.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不得直接对外支付,委托方可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由代理方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另有规定除外。

2.银行应关注客户与其经营主业明显偏离的进出口贸易业务。



二十

境内个人结算账户外汇划转业务


(一)客户准入

客户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

(二)审核材料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之间划转: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与结算账户之间划转: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划转给代理企业: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

(三)审核原则及要点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之间划转:可以直接划转,不受限制;

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与结算账户之间划转:储蓄账户向结算账户划转,仅限于划转当日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跨行划转,划出行应标注资金来源的账户性质;

划转给代理企业:必须通过本人外汇结算账户划转给代理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汇出境外。

(四)风险提示 

1.关注个体工商户是否有进出口贸易权,否则必须是通过代理企业进行对外结算,另有规定除外;

2.划转给代理企业的业务应该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3.对于客户及大额、高频等异常或可疑交易项下划款。银行应尽职做好调查,调查付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对于关注客户,应提高审核标准。



二十一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


(一)业务定义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

(二)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三)审核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

3.个人与境内公司雇佣及劳务关系说明。

4.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资金来源及划转:

(1)应是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2)以自有外汇资金参与的,银行应凭加盖了境内代理机构公章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与境内公司雇佣及劳务关系说明等材料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手续。

(3)以人民币资金参与的,个人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的账户,由境内代理机构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2.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划转及结汇:

(1)根据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自身意愿,所有调回资金均可保留现汇。银行凭境内代理机构的相关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境外交易凭证等材料,将资金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并按照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2)境内个人以其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的本金对应部分必须按照上述路径划回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不得由境内代理机构代为结汇。

(五)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资金来源有疑问;

4.提供的业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必须真实有效。



二十二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


(一)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二)审核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等相关证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审核原则及要点

1.银行应将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是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不得为其办理境内原币划转。

2.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境外个人,按照此办理。

(四)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提供的业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必须真实有效。

4.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



二十三

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一)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二)审核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原结汇凭证;

3.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消购买商品房的证明;

5.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6.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审核原则及要点

1.结汇后退回的,人民币购汇后应原路退回个人外汇账户或划回境内外汇账户(只适用于原购房款为从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支付的情况),如退回的人民币低于原结汇金额的应提交证明确实合规使用的相关材料。

2.允许购房款境内留存期间产生的合理利息一并汇出。

3.银行应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四)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提供的业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必须真实有效。

4.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



二十四

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一)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二)审核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税务证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审核原则及要点

1.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

2.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

3.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4.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5.银行在办理完业务后,应在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原件上签注业务种类、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6.境内个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后在境内购买的商品房转让并申请汇出资金的,参照本项办理。

(四) 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项目一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实际支付金额。

4.提供的业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必须真实有效。

5.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



二十五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个人购付汇业务


(一)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二)审核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的核准件;

3.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审核原则

1.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局相应核准件要求办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四)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提供的业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必须真实有效。



二十六

    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一)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二)审核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

3.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审核原则

1.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局相应核准件要求办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四)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对于购汇资金来源有疑问;        

4.提供的业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必须真实有效。

5.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



二十七

    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一)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二)审核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当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提交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

3.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审核原则

1.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局相应核准件要求办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四)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对于购汇资金来源有疑问;        

4.提供的业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必须真实有效。

5.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



二十八

    电子银行业务


(一)业务定义

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电子渠道向个人客户提供外汇业务服务的方式。

(二)客户准入

个人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前,银行应参照本指引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客户关系,并对个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以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识别客户身份。在办理业务时,应遵循“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调查”等展业原则,了解客户及其资金来源、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审核原则及要点

1.银行应结合本行业务运营控制及系统情况,制定本行个人电子银行外汇业务内控风险办法及业务操作规程,并将电子银行业务纳入分拆及可疑交易管理,发现存在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可疑交易行为的,应及时向本行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对业务产品的洗钱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工作

2.个人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应按以下要求履行业务准入风险防控:

(1)客户前往柜面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时必须进行身份联网核查。

(2)开通网上银行仅限客户本人持有效实名身份证件和银行有效账户,并前往网点柜面或登录银行门户网站新用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他人不可代为办理。

(3)一个客户在同一银行仅能开通一个网上银行,已开通网上银行的客户持其名下其他账户开通网上银行,该账户将自动下挂至客户已有网上银行中。

(4)网上银行开通后如客户需要向外进行转账、支付等资金类交易,须另行领用身份认证工具。身份认证工具的领用须由客户持本人有效实名身份证件前往银行网点柜面办理或登录电子银行各渠道申请领用。

(5)银行应通过电子渠道对客户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当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制度进行风险提示。对于个人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通过借用他人额度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等行为进行警示。

(6)银行应定期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汇总排查,对交易金额较大,交易次数频繁的账户进行关注,判断资金流向是否合法、合规,如发现异常,发现可疑、异常交易情况的,应不予办理,并及时报告当地外汇局。

(四)风险提示

1.关注异常交易、高频交易、分拆交易等可疑交易行为,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当地外汇局;

2.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应提高电子银行准入门槛,或拒绝为其提供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渠道,要求关注客户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外汇业务。



二十九

    支付机构业务


(一)业务定义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

(二)客户准入

支付机构应取得外汇局许可的外汇业务资格。

(三)审核原则及要点

1.银行为支付机构办理业务,应合理尽责、严格审核支付机构主体资质和业务范围,对于存在异常的交易应予以拒办,并确保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关数据信息。 

2.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及结售汇信息报送相关规定,依据支付机构提供数据进行相关信息报送。除逐笔还原信息外,其他交易按照银行实际业务发生信息准确报送。涉及轧差的交易信息,也应进行还原报送。

3.银行应按现行涉外收支数据申报的规定,对两类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时支付机构的实际收付款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的原始收付款数据。报送要求如下:

对于实际收付款数据申报,银行应将实际收付款信息交易编码记为“999999”,申报主体为支付机构。对于因轧差净额结算造成实际收付款为零的,银行应虚拟一笔结算为零的申报数据,收付款人名称均为该支付机构,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8”,国别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大写英文字母)。 

对于还原数据的申报,银行应根据支付机构提供的数据,对实际用汇客户的跨境收支进行还原申报。其中,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低于国际收支免申报限额的,应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将交易性质相同(即同一交易编码)的逐笔交易数据合并为一笔,并以支付机构名义对按实际交易性质分类合并后的还原数据进行逐笔申报。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高于国际收支免申报限额(含)的,应以客户的名义,逐笔申报还原数据。

4.境内银行应按实际交易性质填报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按照实际收付发生的日期编制申报号码,并将还原数据“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集中收付数据的申报号码,以便建立实际收付款数据与还原数据间的对应关系。境内银行应在支付机构实际对外收付款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

5.银行应根据支付机构的数据,在办理结售汇之日(T)后的第5个工作日(T+5)内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含)以下的区分币种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以上的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总额。



三十

关注名单管理


(一)业务定义

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个人出现违规、不诚信行为,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将被外汇局纳入名单管理,称之为“关注名单”。

(二)审核原则及要点

1.分拆交易行为特征包括:

(1)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2)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3)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4)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千美元现钞结汇。

(5)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6)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2.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上述行为特征之一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对于个人分拆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行为的,拒绝办理业务。

(2)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行为的,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

(3)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局进行报告。

(三)风险提示

1.银行在办理占用额度结售汇业务时,如遇系统提示打印《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或《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的,银行应打印后请告知客户。

2.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管理的客户,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三十一

    分拆信息反馈


(一)业务定义

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将筛选出需进行核查的结售汇交易推送给交易发生银行网点,银行网点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反馈结售汇交易相关的人民币信息。

(二)业务要求

1.各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并且指定专人在外汇局推送相关信息之日起的20天内,在个人外汇业务系统中反馈个人结汇人民币资金去向、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

2.审核不通过信息的反馈时限为审核不通过日期后10天。

3.重新退回的信息反馈时限为重新退回日期后10天。

4.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结售汇交易所涉人民币资金的情况。总体原则(以购汇为例)是反馈的“使用人民币现钞金额”、“来自本人账户人民币金额”、“人民币转入金额”三项之和应与购汇所用人民币金额大体相当(“人民币转入金额”按实际转入金额填写),并应按以下要求在系统中进行录入反馈:

(1)如果人民币资金是现钞形式,则填写“使用人民币现钞金额”;

(2)如果人民币资金来自本人账户,同时该账户近期没有发生非同名账户转入,或者人民币资金由同名账户转入,则填写“来自本人账户人民币金额”;

(3)如果人民币资金来自本人账户,同时该账户近期有非同名账户转入人民币记录(除零星小额的人民币资金划转),则填写人民币转入信息,金额按实际转入金额填写;汇款人的信息(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别、汇款银行、汇款账号、汇款日期等)应尽量填写完整。

(4)以上三种情况同时存在的,三个金额均应填写。



以上来源: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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