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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一)基本信息识别

银行为客户办理跨境担保相关业务,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确认客户主体资格及准入条件。审核途径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根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如为外商投资企业)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了解客户的注册情况、存量权益登记情况、经营范围、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等,确认客户主体资格。

2.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存在管控信息,对存在管控信息的企业应拒绝办理业务,并提示企业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3.银行通过有效途径,确认客户非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方面的控制性客户。

(二)业务准入条件识别

1.经营情况识别。了解客户的主营业务情况及公司章程,判断公司经营是否良好,管理层是否经验丰富、管理水平较高。了解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能以自身资金来源独立偿付债务,债务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存在明显疑点或瑕疵。

2.资信状况识别。了解企业的资信状况,要求客户在银行的评级原则上应至少处于中等以上水平;近三年其债务履约记录良好,无违约、逾期等不良记录,无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处罚等重大事项。

3.业务资质识别。了解债务人是否具备相关业务领域的专业资质及相应的管理能力,具备担保项下基础交易合同的履约能力。原则上,应仅受理债务人能独立履行基础交易的跨境担保业务。

4.银行应建立跨境担保业务跟踪机制。通过不定期走访或问卷调查方式,了解客户经营状况、资信状况、业务资质等变化情况,了解债务人是否持续具备以自身资金来源独立偿付债务、独立履行基础交易的能力。对经营状况、资信状况、业务资质等变化明显的客户,应及时调查原因。




二客户分类


(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除此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应确定为“关注客户”:

1.跨境担保项下基础交易内容或融资资金用途涉嫌与债务人经营范围、专业资质等不匹配。

2.涉嫌利用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

3.曾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过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4.在银行信用评级为中等以下的。

(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尽职调查,结合客户征信、本行授信、客户经营状况等情况,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跨境担保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1]及债务人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

2.业务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材料、股权结构说明、管理层简历、关联关系等。

3.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担保协议草本、反担保协议草本,如为外文应提供主要条款翻译件。

4.业务相关当事人的财务状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跨境担保基础交易业务领域的专业资质或相应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有)。

6.如担保项下交易需获得相关部门事前备案、批准等,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如有共同担保人,应提供授权书。

7.境外投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凭证(如有)。

8.银行认为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审核原则

1.银行办理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应严格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履行尽职审查责任,确保客户身份及业务背景真实、合规、合理。

2.银行应深入了解业务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实际受益人情况,把握可能涉及跨境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合理预判资金规模。如难以预判资金规模、规模过大的,应审慎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3.银行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重点关注异常和可疑交易,对于“关注客户”、基础交易背景存疑、还款资金来源存疑、存在履约意图等异常情况和业务,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审核标准,强化尽职审查措施。

4.银行在执行“展业原则”时,应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对客户提交的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三)审核要点

1.客户

(1)对申请人不为债务人的,审核申请人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如股权关系、贸易合作往来等,愿意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理由和背景,将其与债务人的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联系并充分评估合理性和有效性。

(2)了解债务人是否具备基础交易业务领域的专业资质或相应的管理能力。

(3)境外债务人的股东若为境内企业或境内个人的,需审核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和外汇登记凭证。

2.基础交易

(1)对担保项下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担保责任上限进行合理预计。

3.资金用途

对资金是否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等用途进行审核。

4.履约意图

按照合理商业原则,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5.审核材料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2)各项合同应符合基本商业原则,合同之间相关要素,如申请人、受益人、币种、金额、期限、担保内容、赔付条件、索赔单据、索赔方式等不存在矛盾。

(3)各项合同、凭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如合同的形式、要素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国际惯例的即可视为有效合同。



四风险提示


对具有下列特征的,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审慎或拒绝办理。

(一)审核客户

1.申请人与债务人之间无合理关联关系的,申请人(或反担保人)愿意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理由和背景不充分、不合理的,应要求客户进行合理解释,如客户无法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

2.对债务人独立履行基础交易的跨境担保业务能力存疑的,应要求客户进行合理解释,如客户无法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

(二)审核基础交易

1.对担保项下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存疑的业务,应要求客户进行合理解释,如客户无法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

2.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担保,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三)审核资金用途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不符合现行法规规定,应拒绝办理。

1.内保外贷资金用于债务人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交易,或构造交易背景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2.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证券投资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四)审核履约意图

对于以下明知或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应拒绝办理相应的担保业务。

1.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不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

2.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存在明显不符。

3.担保当事各方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4.担保当事各方曾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过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记录。

(五)审核合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国际商业惯例,注意合同签章是否齐全、基础交易标的是否符合企业经营范围;交易条件是否合理(包括交易标的、交易对手、结算方式等要素之间是否匹配;价格、数量等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与行业惯例)。如有反担保,应审核相关押品来源是否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反担保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单一反担保人用于同类业务反担保的总规模是否与其财务状况相匹配等。



五持续监控


(一)银行在办理每笔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前,均应登录资本项目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存在管控信息,对存在管控信息的企业,银行应拒绝办理业务,并提示企业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银行在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办理、业务持续监控过程中,对于发现存在异常或可疑的情况,一方面应拓宽信息核实渠道,通过行业协会、境内外关联行、第三方机构等途径对企业的异常或可疑信息进一步调查取证,必要时,银行应收集留存纸质资金划转凭证等证明材料;另一方面,应及时将异常或可疑情况向上级行及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三)银行办理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和留存业务资料,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四)银行应建立内保外贷履约风险评估制度。银行对于自身提供的主债务合同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内保外贷业务,应按季度进行履约风险评估,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



第二部分 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一担保人为银行的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


(一)业务定义

担保人为银行的融资性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为境内银行、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其中,担保人为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借款、债券、融资租赁、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等。

银行作为担保人的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授权。

担保人为银行的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申请人提交业务资料→银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及债务人准入、基础交易背景、履约意图、融资性内保外贷融资资金用途等审核)→银行办理担保签约与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银行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内保外贷业务履约资金支付(如有)→对外债权登记(如有)→担保履约项下还款资金收付及结售汇(如有)。

(二)客户准入

1.申请人及债务人应满足本行担保及信贷业务基本准入条件。

2.申请人在资本项目系统中不存在管控信息。

(三)审核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及债务人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司章程、管理层简历、股权结构说明等;

3.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经营情况说明、本行评级情况说明、征信查询情况;

4.申请人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5.反担保人反担保落实措施相关材料;

6.债务人身份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如有)、管理层简历、股权结构说明等。境外债务人的股东若为境内企业或境内个人的,需提供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和外汇登记凭证。

7.债务人基本情况说明、经营情况说明;

8.债务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9.债务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或说明材料;

10.债权人与债务人交易(基础交易)背景证明或说明材料;

11.债务人基础交易第一还款来源证明或说明材料;

12.债务人基础交易业务领域的专业资质及相应的管理能力证明材料(如有);

13. 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担保协议草本(如有)、反担保协议草本(如有);

14.债务人主体资格审核材料;

15.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16.对于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应审核其办理的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7.银行认为针对需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基本情况。通过申请书、申请人及债务人身份证明材料、基本情况说明、经营情况说明、公司章程等,审核申请人及债务人的成立时间、历史沿革、隶属关系、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情况,判断申请人及债务人是否满足本行担保业务基本准入条件。

2.申请人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情况。通过债务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或说明、反担保人反担保落实措施相关材料等,审核申请人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如股权关系、贸易合作往来等,愿意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理由和背景,将其与债务人的融资用途和还款来源联系并充分评估合理性和有效性。

3.公司治理结构。通过申请人及债务人公司章程、管理层简历等,审核公司治理及管理层水平,判断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治理结构是否良好,管理层是否经验丰富、管理水平较高。

4.资信状况。通过申请书、申请人在本行评级情况说明、征信查询情况等,判断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要求申请人原则上在银行的评级应至少处于中等以上水平;近三年债务履约记录良好,无违约、逾期等不良记录,无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处罚等重大事项。

5.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通过债务人经营情况说明、财务报表、债务合同(意向书)等,判断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能以自身资金来源独立偿付债务,债务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存在明显疑点或瑕疵。不得因为境内申请人(反担保人)具备还款能力或提供足额抵质押而忽略对债务人还款来源的审核。

6.业务资质。通过债务人基础交易业务领域的专业资质及相应的管理能力证明材料,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基础交易业务领域的专业资质及相应的管理能力。

7.对担保项下融资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通过基础交易背景证明材料、债务人基础交易第一还款来源证明或说明材料、债务合同(意向书)等,判断融资行为是否符合债务人的发展规划,是否与其业务范围一致;担保项下债务合同(意向书)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是否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一致。

对于关注客户,办理担保人为银行的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应履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重点审核债务人融资金额、用途与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范围的匹配性并合理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业务审批更为审慎,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五)风险提示

1.客户在资本项目系统中存在管控信息,应拒绝办理业务,并提示企业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2.申请人与债务人之间无合理关联关系的,申请人(或反担保人)愿意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理由和背景不充分、不合理的,应要求客户进行合理解释,如客户无法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

3.对债务人自身经营情况较差,基本依靠境内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或银行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借款偿还主要依靠境内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资金、明显具有履约倾向的,应拒绝办理。对债务人有意图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银行存款、理财,或投资有价证券等资本项下支出的,应谨慎办理。对于按照相关规定未被允许的境外股权投资项目,银行不得以跨境担保境外融资替代境内机构货币出资,协助境内机构投资该境外股权投资项目。

4.债务人不能独立履行基础交易的,原则上应拒绝办理。

5.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担保,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6. 申请人不具备担保能力(如资产小于担保金额、连续亏损等)或担保物来源可疑的,应拒绝办理。

7.内保外贷资金用途不符合现行法规规定,应拒绝办理:

(1)内保外贷资金用于债务人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交易,或构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2)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证券投资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8.融资用途审核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境外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核项目的总投资及投资来源,境外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发起时的市场背景及政策背景等),判断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项目建成收益是否能满足还款要求,否则审慎办理业务。如属于需经国内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应要求申请人补充已完成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材料。

(2)对于境外融资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的,审核境外股权、债权的价格,境外企业的股权结构等,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国内相关部门境外投资的规定。如有必要,应要求申请人补充该行为已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或完成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材料,有权威性的第三方估值报告等。

(3)对于境外融资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审核债务人主营业务的市场情况和销售情况、经营规模、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判断境外融资规模是否与企业营运资金需求相匹配,否则谨慎办理业务。

(4)对于境外债务人发行债券的,审核债务人股权结构,债券发行收入用途,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情况等,判断境外债务人是否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



二担保人为银行的非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


(一)业务定义

担保人为银行的非融资性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为境内银行、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其中,担保人为非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不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等。

银行作为担保人的非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授权。

担保人为银行的非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申请人提交业务资料→银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及债务人准入、基础交易背景、履约意图等的审核)→银行办理担保签约与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银行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内保外贷业务履约资金支付(如有)→对外债权登记(如有)→担保履约项下还款资金收付及结售汇(如有)。

(二)客户准入

1.申请人及债务人应满足本行担保及信贷业务基本准入条件。

2.申请人在资本项目系统中不存在管控信息。

(三)审核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及债务人基本情况、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2.申请人、债务人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债务人的股东若为境内企业或境内个人的,需提供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和业务登记凭证。

3.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经营情况说明、本行评级情况说明、征信查询情况;

4.债务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或说明(如有);

5.基础交易合同意向书、单据、文件或其关键部分内容等背景证明材料;

6.债务人基础交易履约能力证明材料或说明;

7.反担保人反担保落实措施相关材料(如有);

8.担保协议草本、反担保协议草本、基础交易合同;

9.债务人主体资格审核材料;

10.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11.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说明材料;

12.债权人与债务人交易(基础交易)背景证明或说明材料;

13.对于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应审核其办理的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4.银行认为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审核原则与要点

1.基本情况。通过申请书、申请人及债务人身份证明材料、基本情况说明、经营情况说明等,审核申请人及债务人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情况,判断申请人及债务人是否满足本行担保业务基本准入条件。

2.申请人对债务人的控制与管理关系情况。通过债务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或说明、申请人反担保落实措施相关材料等,审核申请人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如股权关系、贸易合作往来等,申请人愿意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理由和背景,并充分评估合理性和有效性。

3.资信状况。通过申请书、申请人在本行评级情况说明、征信查询情况等,判断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要求申请人原则上在银行的评级应至少处于中等以上水平;近三年其债务履约记录良好,无违约、逾期等不良记录,无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处罚等重大事项。

4.业务资质。通过债务人基础交易履约能力证明材料或说明等,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相关业务领域的专业资质及相应的管理能力,具备担保项下基础交易合同的履约能力。

5.基础交易背景的合理性。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意向书、单据、文件或其关键部分内容等背景证明材料、债务人身份证明材料等,审核基础交易内容,判断基础交易背景是否清晰、合理、符合一般商业原则和逻辑、交易内容是否与债务人经营范围、商业许可、专业资质等相匹配。

6.担保要素与合同的一致性。通过基础交易合同意向书、担保协议草本等,审核担保协议中申请人、受益人、币种、金额、期限、担保内容、赔付条件、索赔单据、索赔方式等要素,判断是否基础交易合同意向书一致,担保金额是否超过合同金额,担保期限是否符合基础交易合同意向书要求。如出现担保要素与合同内容不符之处应予以重点关注,并要求申请人做出合理解释。

7.履约意图审核。通过对债务人基础交易履约能力证明材料或说明等,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1)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基础交易执行能力。

(2)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过恶意担保履约或合同违约记录。

对于关注客户,办理担保人为银行的非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应履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重点审核债务人业务资质、履约能力与自身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匹配性等,业务审批更为审慎。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五)风险提示

1.企业在资本项目系统中存在管控信息,银行应拒绝办理,并提示企业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2.申请人与债务人之间无合理关联关系的,申请人(或反担保人)愿意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理由和背景不充分、不合理的,应要求客户进行合理解释,如客户无法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

3.债务人不能独立履行基础交易的,应拒绝办理。

4.对于明知或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应拒绝办理。

5.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判断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是否以止损保值为目的,是否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对担保项下资金用于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基础交易背景存在合规性瑕疵或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上应拒绝办理。

6.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担保,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三担保人为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所涉及的登记、收付汇及结售汇业务


(一)业务定义

担保人为银行内保外贷业务所涉及的登记、收付汇及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在合同签约、变更、注销时需要向资本项目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内保外贷担保履约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对外债权人是银行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以及在履约后涉及资金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此类业务为担保人为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流程中的部分环节。

(二)客户准入

参见担保人为银行的内保外贷客户准入。

(三)审核材料

1.内保外贷业务签约、变更、注销登记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担保合同、主债务合同等。

2.内保外贷业务履约购付汇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履约原因、履约金额、境外收款人等);境外履约索偿报文;担保合同等。

3.对外债权登记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担保合同、履约情况说明等。

4.担保履约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银行还款义务的购付汇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还款对应的担保履约情况、还款金额等);担保履约证明材料;履约资金汇出凭证等。

5.担保履约项下对外债权人为银行时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银行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资金的收结汇业务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债务人债权关系证明、结售汇资金来源证明等。

6.债务人主体资格审核材料。

7.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8.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说明材料。

9.债务人基础交易履约能力证明材料或说明。

10.债权人与债务人交易(基础交易)背景证明或说明材料。

11.外汇局关于银行内保外贷履约款购付汇的备案文件。

12.对外债权登记凭证(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履约后形成银行自身对外债权的清收款收结汇)。

(四)审核原则与要点

1.内保外贷业务签约、变更、注销登记审核。银行要严格根据内部控制流程及授权,审核担保合同要素与拟报送数据要素的一致性。

2.内保外贷履约币种原则上应与担保合同币种一致。

3.内保外贷业务履约购付汇审核。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审核境外履约索偿报文中履约金额是否与担保合同约定一致;境外收款人是否与债权人一致,如不一致,还需提供补充说明材料。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不得以反担保人名义购汇履约)。

4.对外债权登记审核。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最终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审核担保合同要素与拟报送数据要素的一致性,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内保外贷履约资金来源于银行自身垫款且最终形成银行对反担保人(境内申请人)的债权,应由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银行应向其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偿还担保人履约款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5.担保履约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银行还款义务的购付汇审核。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审核还款本金与履约金额是否一致,利息与担保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如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实施后银行新提供的内保外贷,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6.担保履约项下对外债权人为银行时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银行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清收资金的收结汇业务审核。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审核获得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还款本金与履约金额是否一致,利息与担保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如有)。不存在协助债务人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7.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担保人以法规允许的方式用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后申请办理对外汇款时,担保人参照一般外债的还本付息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8.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和收结汇时,银行应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五)风险提示

1.对存在管控信息的企业应拒绝办理业务,并提示企业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2.对内保外贷业务的签约与登记,应根据内部控制流程,与签订担保合同后,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及时、准确向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及时、准确向资本项目系统报送担保变更相关数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3.对内保外贷注销登记,应在内保外贷项下银行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及时、准确向资本项目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4.对内保外贷业务履约购付汇,应登录资本项目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存在管控信息,对存在管控信息的企业应拒绝办理业务,并提示企业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材料存在瑕疵、金额超过担保合同约定且无合理解释的,银行应拒绝办理业务。银行应在担保履约发生后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及时、准确向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5.对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及时、准确向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对外债权人为反担保人(境内申请人)的,银行应提示反担保人在履约15个工作日后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6.担保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银行还款义务时,材料存在瑕疵,或者审核还款本金与履约金额不一致,利息与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如有),且无合理解释的,银行应拒绝办理业务。其中,银行作为债权人,审核无误后,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反担保人作为债权人,审核无误办理入账手续后,银行还需及时、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7.作为对外债权人的银行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资金进行本外币转换时,在满足担保人为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所涉及的登记、收付汇及结售汇业务-审核原则与要点-第4点要求的同时,如材料存在瑕疵,或者还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者还款本金与履约金额不一致,利息与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如有),或者存在协助债务人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的,银行不得自行办理本外币资金的转换。



四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及个人的内保外贷业务


(一)业务定义

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及个人的内保外贷业务是指银行以外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为担保人,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包括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其中,融资性担保指担保人为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借款、债券、融资租赁、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等。非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非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不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等。

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及个人的内保外贷业务办理流程为:担保人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发生担保履约的,银行为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款购付汇(如有)→成为对外债权人的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如有)→担保履约项下还款的,银行为担保人办理资金收付及结售汇(如有)。

上述流程中,银行主要涉及履约款购付汇、追偿资金的收结汇业务以及担保履约后提示担保人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客户准入

在资本项目系统中不存在管控信息,且已在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三)审核材料

1.申请书,其中,履约款购付汇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履约原因、履约金额、境外收款人等;追偿款收结汇申请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还款对应的担保履约情况、还款金额等。

2.内保外贷履约证明材料。

3.《对外担保登记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4.对外债权登记凭证(追偿款收结汇业务需要,非银行机构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清收款收结汇)。

5.资金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如报文、电文,仅追偿款收结汇业务需要)。

6.银行认为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审核原则与要点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履约币种原则上应与担保合同币种一致。

3.登录资本项目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存在管控信息。

4.根据客户提供的《对外担保登记表》、业务登记凭证、对外债权登记凭证(如需),在资本项目系统中查询企业内保外贷登记情况、对外债权登记情况(如需),核对登记信息是否与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要素一致。

5.非银行机构发生担保履约的,可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须填写该笔担保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6.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最终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对外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时,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在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银行确认境内担保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后可以办理结汇。对于追偿款的收结汇,银行要审核境外汇款人是否为境外债务人,如境外汇款人不为境外债务人,应要求客户进行合理解释。

7.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担保人以法规允许的方式用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后申请办理对外汇款时,担保人参照一般外债的还本付息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8.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和收结汇时,银行应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对于关注客户,办理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及个人的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应履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业务办理更为审慎,重点审核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外汇登记手续完备,履约真实合理。

(五)风险提示

1.材料存在瑕疵的,客户未作出合理解释的,银行应拒绝办理业务。

2.对存在管控信息的企业应拒绝办理业务,并提示企业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3.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资金汇出、追偿款收款时要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中,担保履约项下资金汇出还应填报业务登记凭证上的业务编号。

4.客户未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应督促其前往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凭登记证明方可为客户办理履约手续。

5.因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担保人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应提示其在担保履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担保变更、注销手续。



五外保内贷业务


(一)业务定义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其中,债务人应为非金融机构;债权人应为金融机构。

外保内贷业务办理流程为:银行审核债务人基本情况→银行审核担保项下贷款基本情况→银行办理外保内贷登记→发生境外担保履约,银行直接从境外担保人收取履约款(如有)→境内债务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如有)→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履约款结售汇(如有)。

此类业务项下,银行主要涉及外保内贷签约业务、履约业务及提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业务。

(二)客户准入

债务人应满足本行信贷业务基本准入条件,且在资本项目系统中不存在管控信息。

(三)审核材料

1.银行办理外保内贷签约业务审核材料如下: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本次融资及外保内贷业务的基本情况、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银行本外币融资或授信额度意向书;

(3)债务人基本情况说明、经营情况说明、本行评级情况说明、征信查询情况;

(4)保函、备用信用证、质押协议等接受境外担保证明材料;

(5)债务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债务人近三年外保内贷债务履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7)债务人外债额度、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8)债务人与担保人关系的说明;

(9)债务人境内第一还款来源有关证明或说明材料;

(10)银行认为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审核材料如下: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保内贷担保基本情况、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的原因、履约金额等;

(2)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如属于银行保函,履约证明文件为银行发送的索偿报文,如为外文,需附主要条款翻译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3)外保内贷登记证明(债权人为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时需要);

(4)银行认为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3.境外担保人向境内银行为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分担),发生担保履约(赔付)后,如合同约定由境内银行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则由代理的银行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登记数据,业务审核材料如下:

(1)外保内贷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

(2)上年度末各债务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与履约相对应的外保内贷登记情况;

(4)担保履约形成外债后签订的借贷合同(如有);

(5)各债务人外债额度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银行认为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4.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履约款结售汇材料如下: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保内贷担保基本情况、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的原因、币种不一致的原因、履约金额等;

(2)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

(3)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4)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5)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核原则与要点

1.银行办理外保内贷签约业务审核原则与要点: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基本情况。通过对债务人申请书、银行融资或授信额度审核情况等,对债务人的成立时间、注册地址、历史沿革、隶属关系、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判断债务人业务办理基本条件。

(3)债务人与担保人关联关系情况。通过债务人与担保人关系说明等,审核债务人与担保人的关联关系,判断担保人愿意为债务人担保的理由和背景,将其与境内债务人的融资用途和还款来源联系并充分评估合理性和有效性。

(4)资信状况。通过申请书、债务人在本行评级情况说明、征信查询情况等,判断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要求申请人原则上在银行的评级应至少处于中等以上水平;近三年对其他债务的履约记录良好,无违约、逾期等不良记录,无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处罚等重大事项。

(5)财务状况。通过债务人财务报表、银行本外币融资或授信额度意向等,判断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能以自身资金来源独立偿付债务,债务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存在明显疑点或瑕疵。不得因为境外担保人具备还款能力或提供足额抵质押而忽略对境内债务人还款来源的审核。

(6)债务人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履约情况。通过债务人以往外保内贷债务履约情况或承诺,判断债务人历史外保内贷履约情况。

(7)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审核。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应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银行内部授信审批要求审核,审慎控制企业贷款规模,防止债务人利用外保内贷进行无实需交易背景的跨境资金流动。

(8)担保来源合规性审核。境外担保为非居民通过NRA账户、OSA账户、FTN账户进行质押等形式进行担保时,应以合理的方式审核其账户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境外担保为其他形式的,按银行内部相关要求进行审核。

(9)履约意图审核。应按照合理商业原则,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审核原则与要点: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选择“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与自身外债额度之和。中资非金融机构和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银行应提示债务人在15各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3)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除了解债务人净资产情况、外债额度情况,还应调查债务人在除本银行外其他银行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情况,并统筹考虑,设定合理的境内本外币贷款或授信额度,确保一旦发生履约,履约金额合规、可控。

3.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4.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由其分行或总行/总部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5.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债权人,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上填写该笔外保内贷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6.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和收结汇时,银行应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银行应履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业务审批更为审慎。重点审核债务人有无尚未偿清的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外债;审核融资金额、用途与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范围的匹配性;并合理估算债务人偿债能力,确保一旦履约,金额可控合规。

7.银行应提示债务人在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五)风险提示

1.银行办理外保内贷签约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1)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未经外汇局批准,银行不得超过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2)客户在资本项目系统中存在管控信息的,银行应拒绝办理,并提示其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3)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无合理关联关系的,且债务人在银行的评级处于中等以下水平,应谨慎办理。

(4)债务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存在明显疑点或瑕疵的,应拒绝办理。

(5)对以下有明显履约意图的,应拒绝办理:

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不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

债务人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其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存在明显不符或融资需求不在其正常生产、经营合理范围之内;

担保当事各方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担保当事各方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过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等。

(6)对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不得与境内债务人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新的提款。属于上述需要经过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应要求客户补充相关批准手续。

(7)银行应按照境内债务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和其自身外债额度之和,考虑债务人现有负债水平,设定合理的境内本外币贷款或授信额度,确保一旦发生履约,履约金额合规、可控。

(8)审核无误后方可签约,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及时、准确地向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对外保内贷相关数据,并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1)材料存在瑕疵的,客户未作出合理解释的,银行应拒绝办理入账业务。

(2)债权人为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若未办理外保内贷登记或在资本项目系统存在管控信息的,应拒绝办理入账业务,并要求其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3)债权人为银行的,应确保债务余额与履约证明文件的一致。

(4)审核无误后,办理担保履约款入账,留存复印件备查。

(5)发生外保内贷履约后,银行应提示债务人在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6)债权人为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时,应填写该笔外保内贷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7)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3.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履约款结售汇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未经外汇局批准同意,银行不可办理外保内贷履约款结售汇业务。



六担保人为银行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业务


(一)业务定义

担保人为银行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其中,担保人为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或境外的跨境担保;

2.担保当事各方均在境内,担保物权登记地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此类业务主要类型为债务人在境内、债权人在境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如境内主体境外投标保函等,与内保外贷有些类似。如果债务人在境外、债权人在境内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履约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仅在债务人资金偿还时才会涉及资金的跨境流动,属于银行自身资金的收付,可审核相关资料后自行办理。

(二)客户准入

参照担保人为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 

(三)审核材料

1.担保人为银行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签约审核材料如下:

(1)融资性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参照担保人为银行的融资性内保外贷审核材料。

(2)非融资性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参照担保人为银行的非融资性内保外贷审核材料。

2.担保人为银行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审核材料如下:

(1)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如属于银行保函,履约证明文件为银行发送的索偿报文,如为外文,需附主要条款翻译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反担保资金来源(如有);

(3)银行可参照银行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审核资料标准要求客户提供所需的补充材料。

3.担保人为银行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项下还款资金收结汇审核材料如下: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还款对应的担保履约情况、还款金额等;

(2)担保履约证明材料;

(3)履约资金汇出凭证;

(4)银行认为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审核原则与要点

1.担保人为银行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签约审核原则与要点:

(1)担保人为银行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业务审核原则与要点参照相应的担保人为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审核原则与要点。

(2)银行应对境内债务人业务资质是否具备担保项下基础交易相关业务领域的专业资质或相应的管理能力进行审核,如对于货物贸易项下进口付款担保,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查询债务人是否在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进出口名录内。对于参加境外工程投(议)标,需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许可证书的,债务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担保人为银行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审核原则与要点: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审核境外履约索偿报文中履约金额是否符合担保合同的条款,境外收款人是否为债权人。

(3)登录资本项目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存在管控信息。

3.担保人为银行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项下还款资金收结汇审核原则与要点: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审核还款金额是否与履约金额一致。

(五)风险提示

1.担保人为银行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签约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1)银行不需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不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数据。

(2)担保项下对外债权或外债需要事前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的,银行应要求债权人或债务人补充已办理事前审批或登记手续材料。

(3)其他方面参照担保人为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的风险提示。

2.担保人为银行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项下履约款购付汇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1)对存在管控信息的客户应拒绝办理业务,并提示其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2)如履约资金来源于反担保人交存的保证金,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根据商业惯例,直接为反担保人办理保证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及时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提示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反担保资金不能全部覆盖履约金额的,或反担保人以其他形式提供反担保的,银行可以自有外汇资金垫付;若最终形成银行对反担保人(境内申请人)的债权,不构成担保银行的对外债权,应由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3)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3.担保人为银行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项下还款资金收结汇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1)银行应确保收款金额真实、合法、合规。

(2)若银行是在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时,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资金,涉及币种与原担保履约币种不一致的,银行可自行代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办理结售业务。其中,债务人因以下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1)债务人因破产、倒闭、停业整顿、经营不善或与银行法律纠纷等而不能自行办理结售汇交易;(2)银行从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等处获得的资金来源合法,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冲裁机构裁决;抵押或质押非货币化资产变现(若自用应由相关评估部门评估价值);扣收保证金等;(3)不存在协助债务人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3)审核无误后,直接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七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业务


(一)业务定义

担保人为非银行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其中,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或境外的跨境担保;

2.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或境外的跨境担保;

3.担保当事各方均在境内,担保物权登记地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4.担保当事各方均在境外,担保物权登记地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此类业务银行主要涉及担保履约相关的购付汇、收结汇业务。

(二)客户准入

已办理跨境担保业务,且在资本项目系统中不存在管控信息的客户。

(三)审核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履约原因、金额等;

2.业务登记凭证(如有);

3.担保协议;

4.索偿有关证明材料;

5.担保项下基础交易有关证明材料;

6.债务人上年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如需要,须提供);

7.银行认为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审核原则与要点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通过审核担保协议及担保项下基础交易材料,确认担保涉及有关交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同时,通过审核索偿材料,对照担保协议有关条款,合理审核担保履约的真实性,并判断由此形成的对外收付款,是否符合我国政策法规有关规定。

3.对于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在境外、债权人在境内,担保履约后构成对外债权的,银行在为境内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款追偿的收结汇时应审核外汇局出具的担保人对外债权业务登记凭证,并登录资本项目系统核对登记信息是否与境内担保人的收汇申请一致。

对于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在境内、债权人在境外,担保履约后形成境内非银行机构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由境内非银行机构之间按照商业原则处理。

4.对于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在境内、债权人在境外,担保履约后发生境外债权人变更的,在为境内债务人办理向境外担保人偿还担保履约款的购付汇业务时,应审核业务登记凭证,并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登记信息是否与境内债务人的汇款申请一致。同时,对于产生新的对外负债,提示债务人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对于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在境外、债权人在境内,担保履约后,在为境内债权人办理担保履约款收结汇业务时,应审核业务登记凭证,并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登记信息是否与境内债权人的申请一致。同时,境内债权人如有对外债权登记的,银行应提示境内债权人在债务人偿还担保履约款后1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注销手续。

5.对于涉及担保物权的跨境担保,如担保物权处置后产生资金跨境收付,应以担保金额上限为标准,办理资金的跨境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6.按照合理商业原则,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五)风险提示

1.材料存在瑕疵的,客户未作出合理解释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2.客户在资本项目系统中存在管控信息的,银行应拒绝办理业务,并提示客户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3.境内担保人向境内债权人支付担保履约款,或境内债务人向境内担保人偿还担保履约款的,因担保项下债务计价结算币种为外币而付款人需要办理境内外汇划转的,银行可直接为付款人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4.对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无足够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规定条款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明显不符、担保当事各方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等存在明显担保履约意图的,银行应拒绝办理,并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5.担保履约发生后,发生实际对外债权债务关系的,银行应提示客户前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相关对外债权债务登记。



八担保费收支


(一)业务定义

客户办理跨境担保业务需收入或支付担保费。

(二)客户准入

已办理跨境担保业务,且在资本项目系统中不存在管控信息。

(三)审核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收付方式、金额、币种等;

2.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3.《对外担保登记表》和业务登记凭证(如有);

4.担保人支付担保费通知书;

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如需);

6.银行认为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单笔收支为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原则上无需审核交易单证,凭《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直接办理收支,但应审核客户是否存在涉嫌分拆的行为。

2.单笔收支为5万美元以上,银行应审核上述材料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3.银行应对担保和基础交易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掌握,判断担保费收支的合理性。

4.境内债务人(担保人)等对外支付(收取)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应确保对应的担保符合跨境担保相关规定。

(五)风险提示

1.材料存在瑕疵的,客户未作出合理解释,应拒绝办理。

2.关注5万美元以下疑似分拆交易。对单笔金额接近5万美元、短期内频繁与境外同一收款方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行为,应从分拆支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角度进行尽职审查。发现分拆等可疑迹象,应立即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对接近5万美元业务采取审核商业单证或内部通报名单等有效措施避免客户在本行继续办理分拆购付汇业务。



[1]申请人是指在担保人为银行的跨境担保业务中,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银行出具担保的一方,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为反担保人。



以上来源: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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