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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外债业务展业规范>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及个人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及其他机构或个人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本外币债务。目前,居民个人举借外债尚未开放。

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时,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其中,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应在签订外债合同之后15个工作日内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逐笔签约登记。外债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境内银行自身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无外汇局批准。境内金融机构借用的外债未经核准不得结汇使用,也不得购汇偿还外债。境内银行外债有关操作在本规范中不另行展开。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以下简称客户)办理外债业务,应坚持“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在受理业务前全面审核客户的基本情况、外债合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此笔外债控制信息表的相关信息,对于控制信息表中无外债信息的企业不得办理相关外债业务;对于控制信息表中存在外债信息的企业,了解客户外债的资金来源、借款金额、利率、借入资金的用途、还款期限等业务细节,并做好客户全流程的情况跟踪,确保客户外债登记、开户、提款、使用、还本付息等环节与外债合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控制信息表及业务经营情况相符。

银行应关注人民银行、外汇局等部门的外债管理政策调整及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变化情况,根据政策变化要求,及时调整对客户外债业务的办理标准和准入要求。



二客户分类


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债登记应由外汇管理局办理,在外债相关业务办理中按以下客户分类体现审核要求的差异性:

(一)可信客户

按《总则》中“可信客户”标准对外债业务客户进行分类确定。

(二)关注客户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外债业务时,应尽职调查客户背景,结合客户等情况,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应确定为“关注客户”:

1.以备用金名义频繁办理外债结汇的客户。

2.在政府管理部门如税务、海关、工商、人民银行、外汇局等存在违规记录的客户。

3.频繁购汇还款和频繁提前还款的客户。

4.外债资金用途等方面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客户。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银行办理外债业务对象原则上限于在外汇局办理过相关外债登记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中外资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为客户办理外债业务之前,应审核其提供的由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无上述材料的企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外债业务。

(二)审核原则

1.银行办理外债业务,应严格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履行尽职审查责任,确保客户身份及业务背景真实、合规。

2.银行应重点关注异常和可疑交易,对于交易背景存疑、大额高频交易等情况以及关注客户,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审核标准,强化尽职审查措施。

(三)审核要点

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外债开户、提款、结汇、境内划转或支付、境外支付及还本付息等业务,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核对,并严格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材料的真实性及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四风险提示


(一)对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被管控的企业,暂不得办理相关外债业务。

(二)无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不得为异地企业开户,不得为客户开立超过两个(不含)以上外债专用账户。

(三)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债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管理,且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

(四)外债提款币种、还款币种应与外债签约币种一致,不得超出尚可提款额为客户办理提款登记,不得超出尚可还本额为客户办理还本手续。



五持续监测


银行应对客户提供业务办理材料的真实性及合规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对于存疑客户、频繁结汇客户、提供过虚假材料或被管理部门处罚过的客户纳入关注企业名单,在今后办理业务时从严审核,并及时将关注客户信息反馈给外汇局。银行应通过合理方式将真实性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一外债账户开、关户


(一) 业务定义

外债开户:银行为办理过外债签约登记的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外债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债权人汇入的外债资金。

银行办理外债提款业务前应为客户开立外债账户,外债账户包括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其中,还本付息账户可根据实际需求开立,并不强制要求。

外债关户:当外债专用账户余额为零,客户不再办理新的外债提款时,银行可根据客户申请关闭外债专用账户。

(二) 客户准入

取得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控制信息表存在对应的外债可开户信息,即可开立的账户个数大于等于1。

(三)审核材料

1.外债账户开立

(1)开户申请书及其他开立外汇账户基础材料;

(2)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登记凭证》(验原件、收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

(3)外债合同(验原件、收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

(4)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涉及异地企业开户和开立超过两个(不含)以上外债专用账户的需要);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2.外债账户关闭

(1)关户申请书

(2)《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关闭账户时,非银行债务人应确认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四)审核原则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审核客户注册地是否与银行所在地辖属同一外汇局;客户的外债账户开户数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外债专用账户余额和提款情况是否符合关户条件。

1.账户开立

(1)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后,可在银行直接开立外债账户,允许异地开户。外债账户包括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2)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同一债务人名下多笔债务编号下的不同外债专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3)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且查明“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大于等于1的信息时,方可为该非银行债务人开户,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非银行债务人的开户信息。

(4)非银行债务人应按规定范围使用外债账户:

A.外债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按规定已办理签约备案(登记)的外债收入及存款利息、在偿还外债前5个工作日内划入的用于还款的资金;支出范围是: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规定办理结汇及按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付。除另有规定外,非银行债务人借用的现汇形式的债务资金必须存入外债专用账户。

B.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根据债权人要求在规定范围和金额内划入用于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或其他来源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偿还外债。

2.账户资金使用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外债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A.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B.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C.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D.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非银行债务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外债收入适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非银行债务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

(2)除担保公司外,外债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

(3)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

3.账户关闭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关户手续时,应确认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五)审核要点

1.审核开户类型:外债账户包括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2.审核客户外债登记信息。开户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与该笔外债相关的控制信息表,并与债务人提供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合同信息核对,如发现有出入,应要求客户前往外汇局修正登记信息。

3.审核客户注册地。如客户注册地与银行所在地同属同一外汇局分局辖内,银行可直接为客户开立外债账户;如不是,则需审核客户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方可办理开户手续。经办银行审核核准件后,应在核准件有效期内,在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中核注核准件的使用情况。

4.审核客户可开户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与该笔外债相关的控制信息表,如查明“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大于等于1时,可为客户开户;如为0,则需审核客户所在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目核准件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开立2个(不含)以上外债专用账户须审核客户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开户核准件。经办银行审核核准件后,应在核准件有效期内,在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中核注核准件的使用情况的使用情况。

5.银行可在客户办理开户后留存《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复印件,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进行开立账户的信息反馈,开户信息中须包含外债业务编号。

6.审核外债专用账户余额及提款情况。确认账户余额为0且确认并由客户承诺不再发生外债提款的,方可为客户办理外债专用账户关户,关户同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进行关户的信息反馈,关户信息中须包含外债业务编号。

(六)风险提示

    1.银行不得为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存在管控的企业办理外债开户,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控制信息表中可开立账户个数=0且无外汇局核准件的企业,不得为其办理开户。

2.同一债务人不同借款协议下的外债应分别开立不同外债专用账户,同一笔外债只能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二客户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


(一)业务定义

外债资金从债权人汇入客户开立的外债专用账户,客户需要通过外汇金宏系统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申报信息将自动关联到外债签约信息,反映外债的流入情况,此即外债提款。

(二)客户准入

取得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控制信息表存在尚可流入金额的客户。

(三)审核材料

1.申请书;

2.涉外收入申报单证(如需);

3.汇入汇款报文;

4.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5.《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业务登记凭证》。

(四)审核原则

1.客户提款额是否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可提款金额内。

2.外债资金的汇款人是否与签约登记的债权人一致。

3.客户提款币种是否与外债签约登记币种一致。

4.银行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业务时,应当审核非银行债务人是否正确填写批件号或业务编号。非银行债务人在银行办理外债提款业务时,应在申报凭证上“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填写该笔资金的核准件号或业务编号(业务编号优先)。

(五)审核要点

1.审核尚可提款金额。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外债提款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且查明在尚可提款金额内,方可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银行不能超出尚可提款金额为客户办理提款手续。

2.审核汇款人是否与债权人一致。应通过汇入汇款报文,审核外债资金的汇款人是否与登记的外债债权人一致,原则上在一致的情况下方可为客户办理外债提款入账,不一致的客户应提供合理性真实性证明。

3.审核客户涉外收入申报凭证。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外债提款业务时,应要求客户确认该汇入款项确为外债项下提款资金,并要求其及时办理相应外债项下国际收支收入申报。同时,应当审核客户涉外收入申报凭证是否正确填写批件号或业务编号,是否正确填写“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客户在银行办理外债提款业务时,应在申报凭证上“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填写该笔资金的核准件号或外债业务编号(核准件号优先)。

4.国内银行离岸部作为债权人的外债业务提款说明。如债权人为境内银行离岸部的,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外债提款业务时无需报送跨境收支信息。而应由客户持提款凭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提款备案。所在地外汇局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5.外债入账金额与客户申请提款金额不一致的,如存在中间行手续费等扣款的,差额部分应由客户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非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备案。

(六)风险提示

1.银行不得为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存在管控的企业办理外债提款;

2.银行不得为汇入外债金额超出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提款额的客户办理提款;

3.银行不得为外债资金未汇入外债专用账户的客户办理提款;

4.不同外债项下不可共用外债专用账户,入账时需确认该笔提款入账账户为同一业务编号项下。



三客户外债资金结汇


(一) 业务定义

客户借入外币外债在银行转换为人民币资金使用的行为。外债结汇可采取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区分支付结汇与意愿结汇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在支付结汇制下,在结汇环节审核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合规性证明材料,除备用金等特殊用途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需在5个工作日内划付给交易对手;在意愿结汇制下,结汇环节无须审核用途凭证,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需存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外债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允许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多个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包括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在人民币资金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划转使用时,审核资金用途凭证。

(二)客户准入

取得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并在外债专用账户中有可结汇余额。

(三)审核材料

1.《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如果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结汇,还需提供外汇局关于同意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结汇的核准件。验原件后返还。该表与外债开户时留存件不一致的,客户应提交盖章的最新表格的复印件)。

2.结汇资金使用时,需审核与结汇资金使用用途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发票、收款通知(收款人)、付款指令(付款人)、用途清单或支付凭证等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关注客户应逐笔核实发票真实性。

3.《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4.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四)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

3.除担保公司外,外债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

4.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5.支付结汇制下,审核客户结汇是否符合实需原则,即债务人应当在存在实际需要且为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支付时,方能申请办理结汇。

6.审核客户申请结汇的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外债专用账户中尚未使用的余额。

7.审核客户结汇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外债结汇负面清单管理。

8.支付结汇制下,审核客户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划转给收款人。

9.企业外债资金可实行意愿结汇,也可按支付结汇操作。

10.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债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11.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要求,及时、完整保送相关信息。

(五)审核要点

1.审核外债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外债结汇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2.审核外债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与外债签约用途一致。客户结汇资金用途应符合客户经营范围、外汇管理规定、外债合同约定及《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记载的内容,对与上述范围不一致的用途,原则上不得办理支付。短期外债(偿付期限小于或等于1年的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3.跟踪客户结汇所得人民币款项对外支付。境内机构使用外债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使用外债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外债专用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支付结汇制下,原则上除备用金等特殊用途外,要求客户在办理结汇当天直接将所得人民币资金划给收款人。如有合理原因当日无法完成划转的,则最晚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转。此外,结汇银行应要求客户在完成人民币资金划转后,向银行提供有关划款凭证复印件,以证明已完成人民币资金划转。

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4.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外债外汇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外债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5.客户外债专用账户中的利息收入可参照经常项目管理规定办理结汇。

6.境内中资企业外债资金可以结汇,具体操作上参照外资企业结汇的管理要求执行。

7.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如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指定外债资金用途的,中长期外债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六)风险提示

1.银行不得为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存在管控的企业办理外债结汇;

2.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债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3.可信客户可按《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的要求审核材料。关注客户应逐笔核实发票真实性,并谨慎使用特殊事项备案制度。

4.银行应做好外债资金使用的后续跟踪,以防止结汇资金违规使用。对于事后监督过程中,发现客户结汇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相关规定不符的,银行应要求客户予以解释,并将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银行应通过合理方式将真实性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四客户外债境内划转或境内支付


(一) 业务定义

客户外债资金除结汇使用之外将本外币外债在境内直接划转使用。

(二) 客户准入

取得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存在外债信息的客户。

(三)审核材料

1.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承兑通知书。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验原件后返还。该表与外债开户时留存件不一致的,客户应提交盖章的变更后的签约情况表的复印件)。

3.与境内划转用途相关的证明材料。

4.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四)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审核外债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是否符合外债用途和客户经营范围。

3.审核本外币外债资金境内划转是否符合现行境内外汇划转规定。

(五)审核要点

1.审核外债境内划转用途是否与外债签约用途一致。客户境内划转资金用途应符合客户经营范围、外汇管理规定、合同约定及《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记载的内容,对于明显与上述内容不一致的用途,原则上不得办理划转。

2.审核外债境内划转是否符合外债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管理。除小额贷款公司等可在经营范围内直接用于放款外,境内机构举借外债可以委托贷款方式向关联企业放款,关联企业使用此类委托贷款仍须遵循外债负面清单的管理要求;外币外债资金境内划转资金使用,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如为人民币外债的境内划转,还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外债用途的有关规定,即在投注差模式下,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不得转定存。在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下,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试验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借款人不得以办理定期存款和购买理财产品套利为目的借入外债资金。

3.客户的外债资金在境内用于支付货物与服务贸易支出时,应符合其经营范围、外债用途,涉及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的且应符合外汇局境内外汇划转管理规定。审核材料按照经常项目境内支付的有关规定。

4.客户的外债资金境内划转用于新建企业、购买境内、外企业股权等方式的股权投资,应审核客户经营范围。原则上经营范围中存在投资业务的非银行机构,可以外债资金办理境内投资。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审核相应的新设企业有关证明材料或者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等。

5.同一外债编号项下不同银行开立的外债账户之间的外债资金可相互划转。

6.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如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指定外债资金用途的,中长期外债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六)风险提示

1.银行不得为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存在管控的企业办理外债境内划转。

2.银行不得为客户办理无因由境内划转,外债资金不得划转至其他同名账户,如结算账户、资本金账户等。

3.可信客户可按《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的要求审核材料。关注客户应逐笔核实用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4.银行应做好外债资金使用的后续跟踪,以防止境内划转资金或境内支付资金违规使用。对于事后监督过程中,发现客户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相关规定不符的,银行应要求客户予以解释,并将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银行应通过合理方式将真实性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五客户跨境支付


一) 业务定义

客户将外债资金跨境支付给交易对手的行为。

(二) 客户准入

取得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存在此笔外债信息的客户。

(三)审核材料

1.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外承兑通知书;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验原件后返还。该表与外债开户时留存件不一致的,客户应提交盖章的最新表格的复印件);

3.与跨境支付用途相关的证明材料;

4.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四)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审核外债资金跨境支付使用是否符合外债登记用途和客户经营范围。

3.审核外债资金跨境支付是否符合现行的跨境支付管理规定。

(五)审核要点

1.审核外债跨境支付用途是否与外债签约用途一致。客户跨境支付资金用途应符合客户经营范围、外汇管理规定、合同约定及《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记载的内容,对于明显与上述内容不一致的用途,原则上不得办理支付。

2.客户的外债资金跨境用于支付货物与服务贸易等经常项目支出时,应符合其经营范围和外债登记用途,且应符合外汇局其他跨境支付规定。审核材料按照经常项目跨境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3.客户的外债资金跨境用于支付资本项下有关支出的,应符合其经营范围和外债登记用途,且应符合外汇局相关资本项目支付规定。审核材料按照资本项目跨境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4.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如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指定外债资金用途的,中长期外债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六)风险提示

1.银行不得为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存在管控的企业办理外债支付。

2.可信客户可按《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的要求审核材料。关注客户应结合相应支付业务展业规范,强化尽职审查措施,逐笔核实发票真实性。

3.银行应做好外债资金使用的后续跟踪,以防止资金违规使用。对于事后监督过程中,发现客户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相关规定不符的,银行应要求客户予以解释,并将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银行应通过合理方式将真实性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六客户外债还本付息


(一)业务定义

客户归还外债本金及支付外债利息的行为。

(二)客户准入

取得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控制信息表中有尚可还本金额的客户。

(三)审核材料

1.境外汇款申请书;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验原件后返还。该表与外债开户时留存件不一致的,客户应提交盖章的最新表格的复印件);

3.客户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4.外债合同;

5.办理付息业务的,还需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5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6.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交外汇局核准文件。

7.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且查明该笔还款资金在尚可还本金额内,方可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还款手续。

3.审核外债提前还本付息是否合理。

4.外债提款币种与还本付息币种须保持一致。

5.行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偿还外债业务时,应当审核非银行债务人是否正确填写批件号或业务编号。非银行债务人在银行办理偿还外债业务时,应在申报凭证上“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填写该笔资金的业务编号或核准件号。

6.银行为债务人办理对外付息时,应按照《外债签约情况表》上记载的利率等情况审核利息支付金额,扣除境内机构代扣代缴税费后净额对外支付。

7.无合理原因的,外债提款项下境外汇款人、还款项下境外收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

(五)审核要点

1.审核外债还本付息金额范围。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且查明在尚可还本金额内,方可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超出尚可还本金额为客户办理还本手续;付息、付费金额应在外汇局外债登记注明的利率、费率计算的金额范围之内。超出上述范围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对于借款人代扣代缴利息对应的税费的,应扣除代扣代缴后的净额部分支付利息。

2.审核外债提前还本付息是否合理。原则上要求经外汇局登记的外债合同有提前还款的条款,且债权人、客户均同意提前还款,并由客户提出申请,方能办理提前还款,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还款。

3.审核收款人是否与债权人一致。无合理原因的,还款项下境外收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

4.审核客户汇出申报凭证。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偿还外债业务时,应当审核客户是否正确填写批件号或业务编号。客户在银行办理偿还外债业务时,应在申报凭证上“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填写该笔资金的核准件号或外债业务编号(核准件号优先)。

5.债务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账户余额最多不能超过未来两期该笔外债项下应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划入日前应还未还的债务积欠除外)。未经外汇局核准,已办理购汇并按规定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外汇资金不得再次办理结汇。

6.对于通过外债专用账户还本付息的,用于还款的资金不得超过还款日前5个工作内划入账户。

7.外债还本付息时,可以通过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归还,也可通过其它外汇账户直接汇出或购汇后直接汇出至债权人账户。

8.外债本息偿清后,银行应提示债务人及时办理外债账户关闭手续,并在偿清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六)风险提示

1.银行不得为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存在管控的企业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2.对于短期内资金频繁进出、外债资金无实际用途即提前还本付息等客户,银行应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主动性和敏感性,应纳入关注企业名单,在今后办理业务时从严审核,并及时将关注客户信息反馈给外汇局。银行应通过合理方式将真实性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以上来源: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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