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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银行境外贷款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时,需查询银行自身业务系统,确认客户非洗钱、恐怖融资、逃税、与国内司法涉案客户无重大业务往来或重大关系等方面的控制性客户。



二客户分类


(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除此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应确定为“关注客户”:

1.借款人资信情况较差,或在外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中等以下。

2.可能存在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参与方经营状况不佳,偿债能力存疑,融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疑等情况。

3.借款人及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国别风险较高。

4.融资项目涉嫌存在法律风险,或与国家宏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本行信贷政策不符。

5.担保或抵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存疑。

(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尽职调查,结合客户征信、本行授信、客户经营状况等情况,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

银行应严格按照人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国内外相关国家法律等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身份及其背景是否真实正常,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必要时也可对客户的交易对手、交易实际受益人、相关关联方、法人/股东的身份进行识别,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境外贷款客户的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应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在后续业务中分别实施一般尽职审查措施和强化审查措施。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可相互转换,当关注客户不再满足关注客户条件之一时,应及时将其转为可信客户;银行也有权将持续出现异常外汇收支行为的可信客户转为关注客户。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1.借款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用途、币种、金额、贷款期限(含宽限期),担保措施,用款计划及还款计划等;

2.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情况等;

3.借款人公司章程、注册登记证、经营许可等证明文件;

4.借款人财务报表;

5.拟采取的担保措施;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融资结构等基本情况(项目融资需要)。

7.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原则

1.银行办理境外贷款外汇业务,应严格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履行尽职审查责任,确保客户身份及业务背景真实、合规、合理。

2.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应当:

(1)遵守包括但不限于我国金融监管、外汇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境外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商业原则;

(2)遵守银行内部有关授信管理方针、政策、原则及规定,分支机构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应获得总行授权;

(3)符合国际有关贷款业务的操作惯例;

(4)符合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5)注意防范境外贷款业务涉及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涉敏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别风险、行业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6)建立风险监控机制。

(三)审核要点

1.识别借款人及项目所在地国别风险、涉及的法律风险。

2.审核借款人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相关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参与方偿债能力进行分析。

3.审核借款人是否存在多元化经营、成立时间短与其贷款资金及融资项目不相符、借款用途是否存在偏离主业、借款资金是否远超经营规模等情形。

4.审核融资项目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要求;审核业务背景真实性,防止虚假贸易和资金挪用。

5.审核融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项目建设的进度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和商业惯例等相关情况,以判断是否与贷款用途和资金相符及贷款资金的合理必要性。

6.密切跟进其贷款用途是否与其计划相符、还款进度相符。

7.审核客户全融资情况,避免形成对同一个项目的重复融资、多头融资或超额授信。



四风险提示


对具有下列特征的,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审慎或拒绝办理。

1.借款人资信情况较差,或在外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中等以下;

2.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参与方经营状况不佳,偿债能力存疑,融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疑;如净利润大幅下降、或有负债率超持续授信条件、借款人申请资料与财务报表不相符等。

3.借款人及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国别风险较高;

4.融资项目存在法律风险,或与国家宏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本行信贷政策不符;

5.担保或抵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存疑。

6.对于按照相关规定未被允许的境外股权投资项目,银行不得以境外贷款替代境内机构货币出资,协助境内机构投资该境外股权投资项目。

7.借款人存在多元化经营、成立时间短与其贷款资金及融资项目不相符、借款用途存在偏离主业、借款资金远超经营规模等情况。

8.在多家银行授信总量超过其实际融资需求。

9.利用关联企业滚动办理业务,实现“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

10.境外融资资金用途、流向不到位,违规将境外贷款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11.贷款投向所在地非银行海外机构所在地、尽职调查难度较高的、存续期管理难落实的。



五持续监测


银行在发放境外贷款后,应进行持续监控,跟进资金流向,关注币种及期限错配风险,避免对还贷资金来源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于“关注客户”应拓宽信息核实渠道,通过行业协会、境内外关联行、第三方机构等途径加强客户追踪调查。必要时,可通过要求客户追加担保或抵押物,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化解风险。

六、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向银行提出融资意向,并提供借款人或贸易项目相关材料,银行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双方就项目贷款条件、担保措施等进行初步协商。

(二)如双方就贷款条件初步达成一致,银行启动授信尽职调查程序,对借款人及项目所在国、项目及担保措施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三)银行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对评审报告出具法律意见(如需)。根据评审情况,进一步确定担保措施,并对抵质押品进行评级(如需)。

(四)双方就项目具体贷款条件,如贷款定价、担保措施、协议文本等进行谈判,确定贷款条件。

(五)银行完成授信评审及审议工作。

(六)银行与借款人就协议文本达成一致后,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合同文本出具法律意见,同时进行内部协议审批。(如需)。

(七)签署贷款协议。

(八)贷款发放及支付。

(九)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十)贷款本息回收。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一银行贷款发放签约


(一)业务定义

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包括授信对象为非居民或项目所在地位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外汇贷款业务,包括银行离岸业务部对非居民提供贷款。

按授信对象可分为主权类授信业务、金融机构类授信业务、公司类授信业务(包括公司融资、专业贷款)。

(二)客户准入

申请境外贷款的客户应符合本行信贷基本准入要求。

(三)审核材料

1.关于借款人的主要材料。

(1)借款申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用途、币种、金额、贷款期限(含宽限期),担保措施,用款计划及还款计划等;

(2)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和生产能力、融资项目业务需求是否合理及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历史沿革、公司经营现状及行业地位、法人及主要股东情况,是否存在统一法人/主要股东控制多家企业情形、与境内有重大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企业的资信经营状况等;

(3)借款人公司章程、注册登记证、经营许可等证明文件(如国家统一登记证明、国家统一登记机构的摘要、税务登记证明等资质证件)经公证(如需)的复印件;

(4)借款人财务分析、近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

(5)借款人股权结构以及各股东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投资人构成、出资比例、出资到位情况、投资人对借款人的控制与管理关系情况等;

(6)借款人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借款人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情况、管理层管理水平及还款意愿等、法人代表、主要高管(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简历等;

(7)借款人融资情况及资信状况,包括借款人在银行评级情况、客户在外部评级机构评级情况、借款人对外贷款、债权等融资情况、借款人对债务的履约情况、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处罚等重大事项;

(8)拟采取的担保措施,包括担保方式、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基本情况,具体为:

担保人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文件和内部审批文件;

抵质押物情况,包括抵押物的价值及评估文件;

使用相关保险材料;

(9)银行认为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2.境外借款用于项目融资的,还应针对项目情况审核以下材料:

(1)项目名称(中英文);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务计划书)及审批情况;

(3)项目建设内容及年限,目前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4)项目融资结构,包括项目总投资和资本金比例,资本金来源及出资能力,资本金到位情况(含预付款)及到位计划;其他银行贷款情况,已到位资金的数额及凭证等;

(5)项目投资资金使用计划;

(6)项目还款资金来源、项目盈利能力测算,项目现金流和公司现金流预测情况;

(7)项目所在国要求的行政审批手续,如国家鉴定正面结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土地、开工建设许可;

(8)银行认为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识别借款人及项目所在地国别风险,包括国别情况、政治、宏观经济、金融、会计和税收等方面。特别关注能源资源、农林牧渔、重大基础设施及工程承包领域的环境和社会风险。

3.识别借款人及项目涉及的法律风险,包括涉及主权豁免、重债穷国与秃鹫基金相关风险、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相关风险、涉及美国长臂管辖业务等。

4.审核借款人相关情况,包括:借款人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人治理结构、关联方交易、重大事项、竞争形势等,对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参与方偿债能力进行分析,确保其履行偿债义务、担保义务,抵押物合法有效可靠,处置抵押物具备可操作性等。

5.审核借款主体的资格合法性,如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机构或个人的,应核查ODI外汇登记情况,未办理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外企业,其主体资格不合法,银行不得为这类企业发放境外贷款。

6.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资金原则上是用于企业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境外资本名义直接或间接方式回流境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将境内银行贷款以外债形式转借境内机构使用,或者将境内银行贷款以FDI形式调入境内使用,允许以支付境内企业贸易货款或服务贸易款形式回流境内。

7.原则上银行境外贷款资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

8.并购贷款还应遵守银监等部门的管理规定,即商业银行做好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工作,并采取了一定的审慎监管要求。

9.境外机构从境内银行贷款而不是直接从境外银行贷款的商业合理性解释。

10.审核融资项目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要求。

11.审核项目相关情况,包括相关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项目是否达到经济规模,项目立项过程、依据,项目总投资构成是否合理,项目建设工期、进度、资金来源、投入计划及落实等情况,评估项目建设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如项目已开工,应分析项目的形象进度、投资完成及各项资金到位情况。

对于关注客户,办理银行境外贷款业务,银行应履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重点审核借款人国别风险、项目风险,审核融资金额及用途是否与财务状况和经营范围相符,业务审批更为审慎。

(五)风险提示

银行对以下客户,应谨慎发放贷款:

1.借款人资信情况较差,或在外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中等以下;

2.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参与方经营状况不佳,偿债能力存疑,业务背景真实性存疑,融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疑,如净利润大幅下降、或有负债率超持续授信条件、借款人申请资料与财务报表不相符等;

3.借款人及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国别风险较高;

4.融资项目存在法律风险,或与国家宏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本行信贷政策不符;

5.担保或抵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存疑。

6.借款人存在多元化经营、成立时间短与其贷款资金及融资项目不相符、借款用途存在偏离主业、借款资金远超经营规模等情况。

7.对于按照相关规定未被允许的境外股权投资、并购等项目,银行不得以境外贷款代替境内机构货币出资,协助境内机构投资该境外股权投资项目。

8.在多家银行授信总量超过其实际融资需求。

9.利用关联企业滚动办理业务,实现“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

10.境外融资资金用途、流向不到位,违规将境外贷款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二借款人开立贷转存账户


(一)业务定义

银行可要求借款人在本行开立贷转存账户,用于保留贷款资金。该账户可为NRA账户或OSA账户。

(二)客户准入

已取得本行贷款或授信额度的企业。

(三)审核材料

       1.开户申请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基本情况、开发需求等;

2.印鉴卡;

3.借款人外汇存款账户协议;

4.借款人尽职调查表;

 5.开户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如合格律师事务所查册、委托境外分支机构审核凭证原件、正本文件通过“国际文件认证程序”进行文本认证;

6.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

7.单位基本情况表;

8.银行认为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是否开立境内贷转存账户。

3.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查。

(五)风险提示

如客户不具备开立外汇账户的基本条件,银行应拒绝办理业务。



三贷款发放及支付


(一)业务定义

银行为企业发放贷款并汇至企业指定账户。

(二)客户准入

已取得本行贷款或授信额度的企业。

(三)审核材料

1.借款人提款申请;

2.贷款相应商业单证和付款凭证;

3.银行认为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审核借款人提款是否依据贷款协议约定,商业单证是否齐全,付款凭证要素是否准确无误。

2.对开立境内外汇贷转存账户的,可将贷款资金汇至该账户。未开立境内外汇贷转存账户的,按照提款申请书中的对外支付汇款路径汇出。

3.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查。

对于关注客户,办理银行境外贷款业务,银行应履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重点审核借款人国别风险、项目风险,审核融资金额及用途是否与财务状况和经营范围相符,业务审批更为审慎。

(五)风险提示

1.对借款人提款要求与贷款协议要求不符、业务背景真实性存疑、商业单证不齐全、付款凭证要素不完整的,银行应要求其进行合理解释,如借款人无法进行合理解释,应拒绝办理业务。

2.银行应对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贷款资金按照贷款协议约定使用。



四贷款本息回收


(一)业务定义

银行发放境外贷款到期收回或借款人提前偿还本息。

(二)客户准入

已取得本行贷款的企业。

(三)审核材料

直接或通过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书》等本息催收文件。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提前通过境外代理行或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外借款人沟通,落实还款资金来源。

(五)风险提示

银行应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借款人及担保人最新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及信用状态,及时跟踪发现借款人是否存在不能到期还本付息、担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责任或抵押物处置存在困难等异常信息,必要时,可通过要求客户追加担保或抵押物、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化解风险。


以上来源: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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