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
2016年6月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促进银行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指导下,经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核心成员共同磋商,制定本公约。
一、 本公约根据《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自律机制成员共同签订遵守。
二、 自律机制成员承诺自觉遵守《指引》及本公约规定,履行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决议,推动实现公约目标。
三、 自律机制成员承诺按照展业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要求以及“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关系原则,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审慎开展外汇业务。
四、 自律机制成员承诺加强自我约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并正确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及本公约框架下相关文件。
五、 自律机制成员承诺加强信息沟通共享,促进同业业务交流合作,相互监督公约执行情况,可向工作组提出自律工作建议。
六、 自律机制成员承诺接受工作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 研究草拟《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等外汇业务相关行业准则、业务规范、交易纠纷处理办法等文件;
(二)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组会议,形成工作建议,酌情由牵头行提请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审议;工作组会议可邀请同业参加听取意见;
(三) 评估自律机制成员执行本公约框架下相关文件情况,接受同业对异常或涉嫌违规行为的报告,酌情由牵头行提请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审议通报或采取相关措施;
(四) 关注外汇市场变化和风险状况,酌情由牵头行提请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审议通报重要业务注意事项,特定时期需重点关注的外汇收支风险、行为和案例,应关注客户名单等;
(五) 促进自律机制成员间外汇业务相关信息共享和风险联动防控,促进同业交流合作,组织同业研讨培训,开展同业业务咨询;
(六) 向外汇局提出监管建议;
(七) 其他《指引》及本公约框架下应履行的职责。
工作组成员应在本行内指定一名部门级负责人,负责参与协调工作组相关事宜,牵头工作由牵头行负责。
七、 自律机制成员应指导所辖分支机构,在地方外汇局指导下,建立健全地方外汇业务展业机制,提高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展业水平。
八、 除自律机制成员外,具备外汇业务资格的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自愿加入本公约。
九、 本公约未明确事项按照《指引》执行。
十、 本公约按照《指引》经自律机制工作会审议通过,并报人民银行、外汇局备案后生效。
签约单位(签字盖章)
日期:
以上来源: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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