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1500亿跨境理财通细则来了!内地居民可见证开户!
刚刚!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居民最快在一个多月后,待银行完成准备工作及报备,即可正式通过跨境理财通进行跨境投资。南向通方面,内地居民可以通过见证方式开户。
此前,账户问题被认为是跨境理财通最大的难点,因为疫情原因,湾区内的居民流动十分不便,如果内地居民需要至香港或澳门开户才能办理跨境理财通业务的话将会极大影响业务开展。因此,香港金管局表示内地居民可以见证方式开户,意味着不用再亲临香港开户,这样在内地银行开立汇款户,通过见证方式在香港银行开立投资户以后,内地居民就可以通过跨境理财通购买香港市场的理财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共同举办了“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启动仪式,粤港澳三地同时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额度管理:
跨境理财通计划实施初期,北向通和南向通各设1,500亿元人民币单边总额度和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者个人额度。
投资范围:
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将涵盖被界定为低至中风险的公募基金和固定收益类(主要投资于债券和存款)及权益类(主要投资于股票)公募理财产品。
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则主要包括存款(但不包括结构性存款)、低至中风险及非复杂的债券及在香港注册成立并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
开户流程:
南向通:内地居民可以通过见证方式开户。
北向通:香港投资者则可按照现行制度开立人民币账户,或指定已有人民币账户作爲投资户口。
跨境理财通背景介绍
早在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扩大香港与内地居民和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的空间,稳步扩大两地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有序推动大湾区内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跨境交易,不断丰富投资产品类别和投资渠道,建立资金和产品互通机制。
2020年5月14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就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提出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2020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促进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实行专户闭环汇划、封闭管理,资金汇划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
2021年2月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澳门金管局联合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
2021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1年09月10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粤港澳三地同时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香港金管局: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居民最快在一个多月后,待银行完成准备工作及报备,即可正式通过跨境理财通进行跨境投资。
以下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简体字由跨境金融研究院整理,仅供参考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
自金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和澳门金管局于去年六月联合宣布开展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跨境理财通)以来,三地监管机构一直就跨境理财通的落实安排保持紧密沟通,积极推进筹备工作。今年二月,我们与三地监管机构签署了谅解备忘录,确立了监管合作安排和联络协商机制。我们亦就实施细节进行了三轮业界咨询,业界提出的数百条问题及建议有助我们构思计划落实时的情况,并细化相关安排。
经过多轮讨论及咨询,金管局、人民银行及澳门金管局今天分别公布了跨境理财通在三地的实施细则。在讨论过程中,我们争取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银行及投资者增加灵活度,包括容许两地银行可与超过一家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等。相信这些灵活性将有利业界发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居民最快在一个多月后,待银行完成准备工作及报备,即可正式通过跨境理财通进行跨境投资。我希望借此机会跟大家分享跨境理财通的主要安排。
正如我们去年六月时的汇思文章①指出,我们设计跨境理财通机制时有几个重点考虑,一是充分考虑大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二是互相尊重内地和两个特区现行监管制度和做法;三是确保风险可控,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四是在整个投资流程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些考虑贯穿跨境理财通机制的设计。
开户流程
跨境理财通以两地银行系统为基础,参与计划的香港银行可与一家或以上的内地银行以伙伴模式合作开展业务,分别负责汇款和产品销售。以「北向通」为例,香港投资者须在香港银行开立一个汇款户口,并在与该香港银行合作的内地银行开立投资户口。两地银行会把两个户口配对,以实施资金闭环管理(见下文)。虽然每间银行可与对方多过一间银行合作,但每名合资格投资者只可以在其所在地持有一个跨境理财通汇款户口,及在另一市场持有一个跨境理财通投资户口②。
业界和投资者均关注跨境理财通的开户方式。「南向通」方面,内地居民可以通过见证方式开户。「北向通」下,香港投资者则可按照现行制度开立人民币账户,或指定已有人民币账户作爲投资户口。我们亦正与内地监管当局探讨在现行安排的基础上,以试点形式,循序渐进地设立「北向通」下的见证开户安排。此外,不论是「南向通」或是「北向通」,当投资者在完成开户程序,及后的户口操作和选购合资格理财产品皆可以遥距方式进行,例如电话或网上银行。
合资格理财产品
考虑到一般投资者对两地理财产品的认识程度、产品特性及可接受风险程度等因素,我们于起步阶段先涵盖风险较低及相对简单的理财产品。因此,一些结构性产品或衍生工具(例如期货、期权)等产品都不会列入初阶段的合资格范围内。
「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将涵盖被界定为低至中风险的公募基金和固定收益类(主要投资于债券和存款)及权益类(主要投资于股票)公募理财产品。「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则主要包括存款(但不包括结构性存款)、低至中风险及非复杂的债券及在香港注册成立并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
额度管理
计划实施初期,「北向通」和「南向通」各设1,500亿元人民币单边总额度和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者个人额度。额度使用量以跨境汇款净值计算。举例说,某「北向通」投资者从香港汇款80万人民币到内地购买理财产品,其投资者个人额度用量将为80万;如果该投资者后来退出部分投资,将部分收益及本金汇回香港(以20万人民币爲例),该投资者的个人额度使用量会变成80 - 20 = 60万人民币。一旦额度达至上限时,个人跨境汇出款项至投资户口便会停止,但投资者仍然可以从投资户口汇款至其所在地的汇款户口。我们将不时检视额度的整体使用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并据此与内地及澳门监管机构探讨将来对额度作出调整。
资金汇划
跨境理财通的跨境资金汇款须使用人民币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进行。当投资者完成两地开户程序后,便可透过汇款户口把人民币资金跨境汇到投资户口。在「南向通」下,若内地投资者有兴趣投资以其他货币计价的产品,可在香港的离岸市场把人民币资金兑换成有关币种;在「北向通」下,香港投资者可先在香港的离岸市场换取人民币资金,再把资金汇到其内地的投资户口。值得一提的是,「北向通」将不受现时香港居民汇款至内地的8万元人民币每日上限的限制。
跨境理财通户口下的资金将实施闭环管理。换言之,投资者在投资户口内的资金,只可以用来购买合资格的理财产品,或者在退出投资后以原路汇回汇款户口;投资者不可以直接从投资户口提取现金,或将资金汇到汇款户口以外的其他账户。
跨境销售安排
考虑到初阶段跨境理财通只涵盖由银行销售的风险较低、相对简单的理财产品,较适合透过「只执行交易」(Execution-only)模式进行销售。在「只执行交易」模式下,投资者将主动作出投资指示,银行负责执行。投资者如有疑问,亦可以向销售银行查询,由银行提供有关跨境理财通计划或合资格理财产品的事实性信息。至于身处销售银行所在地的客户,银行可以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指引对他们作出销售行为,包括给予投资意见。
投资者保障
保障投资者是跨境理财通的重要考虑。为确保投资者权益受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所有投诉或违规行为会按「属地管理原则」处理。以「北向通」为例,涉及理财产品及相关投资的投诉会由内地的银行根据现行机制负责跟进,并受内地监管机构监管;涉及跨境汇款的投诉则会由香港银行及监管机构处理,反之亦然。我们会要求银行在投资者投资前解释清楚有关安排,并提供渠道让客户可跨境作出投诉及跟进。
各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及业界具建设性的意见令跨境理财通的框架更爲完善。相信跨境理财通可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理财产品的选择,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资,并为香港金融业带来新机遇。我们会密切留意跨境理财通运行情况,汲取经验,并与业界保持沟通,适时推出优化措施。
香港金融管理局
副总裁
刘应彬
2021年9月10日
①https://www.hkma.gov.hk/chi/news-and-media/insight/2020/06/20200629/
②就「南向通」而言,内地投资者可在港澳两地分别持有一个投资户口。
以下来源:人行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跨境理财通”试点启动仪式上的讲话
尊敬的黄柳权副主任、马兴瑞省长,尊敬的林郑月娥行政长官、贺一诚行政长官,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
为贯彻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6月,人民银行会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联合发布公告,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经过内地和港澳三方共同努力,今天内地和港澳地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公布,标志着“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在此,受易纲行长、郭树清书记的委托,我谨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启动表示热烈祝贺!向在试点筹备过程中付出不懈努力的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澳门金管局的同事,以及国务院港澳办、银保监会、证监会特别是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广州、深圳当地的同事表示诚挚的感谢!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地区,建设大湾区更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中央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国务院金融委的直接指挥下,大湾区基础设施联通和规则融通不断加强,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关键要素加速流动,市场一体化水平持续提升。人民银行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力度,联合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有序推进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跨境理财通”就是国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港澳社会经济融合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央政府支持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跨境理财通”试点为大湾区内地及港澳居民个人跨境投资开辟了新的通道,将进一步便利大湾区居民享受优质金融服务,推进粤港澳三地居民生活深度融合;将进一步推动内地与港澳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水平;将进一步为港澳金融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助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在“跨境理财通”试点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投资者体验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试点启动后,内地金融管理部门将和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在信息共享、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密切协作,共同为试点的平稳运行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下一步,金融部门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一如既往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横琴、前海等重点区域金融创新开放和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水平;深化内地与港澳务实合作,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坚定不移地支持港澳地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
最后,祝愿“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2021年9月10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共同举办了“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启动仪式,粤港澳三地同时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贺一诚、广东省省长马兴瑞、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黄柳权出席启动仪式并致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粤派出机构、港澳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负责人及金融机构代表出席了启动仪式。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支持大湾区内地及港澳居民个人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按照投资主体身份可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在港澳银行开立投资户,购买港澳地区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北向通”指港澳地区居民通过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开立投资户,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战略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对于打造粤港澳优质生活圈、推进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水平、助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简体字由跨境金融研究院整理,仅供参考
致: 所有注册机构 行政总裁
敬启者: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便利港人在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内地城市发展、就业和居住,以及加强大湾区内人流、物流、资金流便捷流通,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会议后公布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跨境理财通)。
2020 年 6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联同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管局)和澳门金融管理局颁布联合公告,宣布在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并公布其框架。本通告向香港的注册机构发布大湾区九个内地城市1与香港之间的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监管要求2 。
总体原则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是指大湾区内地和香港合资格居民通过双方司法管辖区的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跨境理财通分南向通和北向通。南向通指内地合资格居民通过指定管道投资香港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当中资金跨境划转主要由内地银行负责,理财产品的销售由香港银行负责;而北向通指香港合资格居民通过指定管道投资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当中资金跨境划转主要由香港银行负责,内地理财产品的销售由内地银行负责。
实施细则
香港金管局和人民银行经协商和咨询两地相关监管当局及银行业界, 制定了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香港银行。
香港银行须确保跨境理财通业务符合本指引有关投资者资格、开户安排、资金跨境汇划、额度管理、产品尽职审查、宣传及销售、管控及监督、员工知识及培训、投诉机制、汇报责任等范畴的规定。就跨境
理财通业务试点的南向通和北向通的指引,详情请分别参阅附件一和
附件二,以及附录所载的《常见问题》。
香港银行应透过合作协议提醒及订明其内地伙伴银行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适用于内地银行的相应实施细则由内地监管当局另行颁布(请参阅内地监管当局 2021 年 9 月 10 日颁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香港银行应遵守该内地监管当局颁布的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香港银行亦须遵守所有相关的现行监管规定(包括由香港金管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发出的相关监管规定)。
有意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合资格香港银行应按本指引建立系统、内部管控措施以及操作规程,并在开展有关业务至少一个月前向香港金管局提交自我评估及通报,获得香港金管局不反对通知后,方可开展南向通及/或北向通业务。
金管局会就香港银行的跨境理财通业务进行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审查及非现场监察),并在需要时与个别机构作出适当的跟进。香港金管局、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已就跨境理财通的监管安排签订合作备忘录。
期望跨境理财通可为两地金融业界开辟更广阔的市场,同时便利跨境投资,为大湾区居民提供更多理财产品的选择,进一步促进人民币跨境流动和使用。香港金管局和人民银行会因应跨境理财通的运作情况, 不时检讨和优化跨境理财通的安排。
若对本通告有任何问题,请联络邓珮琳女士(2878-1909)、陈子悠女士
(2597-0605)、陈颖儿女士(2878-1538)或施丽秀女士(2878-1758)。
副总裁阮国恒
连附件
副本送: 香港证监会
(收件人: 副行政总裁兼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女士及投资产品部执行董事蔡凤仪女士)
2021 年 9 月 10 日
附件一
南向通的监管要求
南向通指内地合资格投资者可通过指定管道,投资香港银行销售的合 资格理财产品。内地合资格投资者须在内地设有一个有跨境汇款功能 的银行账户(下称「汇款专户」),而香港银行须为该等内地合资格投资 者在香港开设有投资功能的账户(下称「投资专户」),并与其内地的汇 款专户配对,账户间资金流动进行闭环管理。其后,该内地投资者可 透过在内地的汇款专户汇款到香港的投资专户,并透过该投资专户购 买香港银行销售的合资格理财产品。
1. 合资格银行
1.1 经营零售银行或私人银行业务,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注册 为可进行第一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注册机构可按本规定 开展跨境理财通南向通业务(下称「香港银行」)。
1.2 香港银行须与合资格内地银行签署跨境理财通业务合作协议,明 确各方责任及义务(包括其内地伙伴银行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相关 要求),合作开展南向通业务。合资格的内地银行指符合内地监 管机构所订明的条件的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下称「内地 伙伴银行」)。香港银行可以同时与超过一家内地伙伴银行合作开 展南向通业务。
1.3 在南向通下,内地伙伴银行负责透过汇款专户进行资金跨境汇划, 香港银行负责理财产品的销售(包括为内地合资格投资者开立投 资专户等)。有意开展南向通业务的香港银行毋须向香港金管局 申请资格审批,但须在开展有关业务至少一个月前向香港金管局 通报和提交自我评估,香港金管局或按需要向银行提出意见或要 求补充资料。香港银行获得香港金管局不反对通知后,方可开展 有关业务(包括开始展示及/或表述其提供南向通业务的事实性 资料)。香港银行应在正式开展业务前确保内地伙伴银行经内地 相关监管机构确定纳入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范围,才与该内地伙 伴银行合作开展南向通业务。香港金管局与人民银行会互相通报 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各自司法管辖区的银行资料。
1.4 有意退出南向通业务或就其南向通业务作重大变动(例如转换内 地伙伴银行)的香港银行,须制定退出或相关变动计划,包括但 不限于受影响客户的安排(包括通知受影响客户的安排和现有客 户的资产和资金安排)(如适用)、退出或相关变动安排时间表、 相关管控措施等,并就退出或相关变动计划事先咨询香港金管局。
2. 合资格投资者
2.1 参与南向通的投资者须符合内地监管机构订明的条件。南向通的 投资者必须以其个人名义作投资,并不接受以联名形式或公司客 户作投资,亦不可授权第三方操作其户口。
2.2 上述参与南向通的内地投资者资格由内地伙伴银行负责核实,香 港银行须得到其合作的内地伙伴银行确认投资者的资格,以及评 估该投资者不属于弱势社群客户(见本附件第 3.5 段)后,方可视 该客户为南向通合资格投资者。香港银行须按既定要求,对所有 客户进行尽职审查(KYC)。详情见“开户安排”。
3. 开户安排
3.1 在开立投资专户前,香港银行应向内地伙伴银行确认有关投资者 符合参与南向通的资格,并评估该投资者不属于弱势社群客户 (见第 3.5 段),然后为该投资者开立一个南向通专用的投资专户 (包括投资户口和有关结算户口)。无论该投资者是否已持有该香 港银行的户口,均应在该香港银行另外设立新的投资户口和有关 结算户口作为投资专户,用作该投资者的南向通投资,以便有效 地监察投资专户的资金汇划情况及落实资金流动闭环管理(见第 4.1 段)。香港银行应向内地伙伴银行确认(可透过书面证明或内 部系统确认)有关投资者的资料(例如其汇款专户号码)。
3.2 香港银行应按既定要求 ①,为开立投资专户的客户进行尽职审查, 包括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的身分、 每位客户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就南向通下的投资 专户而言,客户须(i)以见证开户方式申请开立南向通下的投资专 户,即由内地伙伴银行核实客户身分、验证身分证明文件及见证 客户协议的签立;或(ii)亲身前往有关的香港银行申请开立南向通下的投资专户。 为方便开户手续,若客户亲身前往有关的香港银行申请开立南向 通下的投资专户,香港银行可提供网上渠道让客户提交资料,或 者内地伙伴银行可按客户的指示和代表客户,在事前协助客户填 写所需的开户文件以及向香港银行转交相关文件,待香港银行完 成初步审批后,客户才前往香港办理所需手续。
3.3 每名合资格南向通投资者,在任何时候只能新开立一个汇款专户 或指定其在同一内地伙伴银行持有的户口作为汇款专户 ②,且只 能开立一个香港银行投资专户③ 。香港银行应与其合作的内地伙 伴银行采取相应措施,确认投资者未在其他香港银行办理南向通 业务。该南向通投资专户只能用作南向通下的投资用途,不能作 为香港银行的其他服务用途。
3.4 香港银行为客户开设南向通投资专户前,应充分披露并给予客户 适当的解释,确保客户理解南向通的规定(包括内地伙伴银行及 香港银行分别的角色及责任、资金闭环和原路往返要求、投诉机 制等)、投资者责任、所涉及的风险(包括汇兑风险、额度管理 下的风险等)、向相关监管机构披露讯息,以及一旦发现投资者 违规情况的处理(见“违规情况”)。
3.5 香港银行不应为弱势社群客户提供跨境理财通服务。在为客户开 立投资专户前,香港银行应根据香港金管局的指引④评估该客户 是否属于弱势社群客户。若客户在开立投资专户后,因个人情况 改变而成为弱势社群客户,香港银行应作出跟进,一般情况下, 客户可保留或取消该投资专户。如客户选择保留投资专户,香港 银行可继续为该客户提供南向通服务,香港银行应遵守现行监管 要求在适用情况下为弱势社群客户提供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
3.6 成功开立投资专户与否,香港银行应向其内地伙伴银行反馈讯息。 如成功开立投资专户,户口须与投资者在内地伙伴银行的汇款专 户配对,确保资金闭环流动。
4. 资金跨境汇划
4.1 资金闭环:香港银行须确保投资者的投资专户只能与已配对的汇 款专户进行跨境拨款或收款,及收取南向通下的投资收益。投资 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作购买合资格的理财产品(见“合资格理财产 品”),或原路汇回汇款专户。除已配对的汇款专户外,香港银行 须确保客户不得把投资专户的资金划转至其他账户(包括非香港 的账户),不得从投资专户提取现钞,不得把投资专户的资产作 质押、杠杆、保证等用途。
4.2 须以人民币进行跨境汇款:所有在汇款专户和投资专户之间的跨 境汇款,必须以人民币进行,即内地伙伴银行的汇款专户只能跨 境汇出或接受人民币资金。香港银行的投资专户只能接收由汇款 专户汇入的人民币款项,或向汇款专户汇出人民币款项;无论客 户投资的理财产品结算货币为何,退出投资并把资金汇回汇款专 户时,须把资金兑换回人民币。
4.3 香港银行可以为南向通客户提供外汇兑换服务,以购买港币和外 币计价的合资格产品,也可以直接投资离岸市场以人民币计价的 合资格产品。
4.4 南向通投资者在投资专户内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均可经原路以人 民币汇回已配对的汇款专户。
4.5 香港银行须妥善保存投资专户的交易纪录,包括资金进出、理财 产品买卖、利息收入等,以解释和反映该等业务的运作及交代香 港银行所收到或持有的所有客户资产,及供内地及香港监管机构 作合规检查及审计用途。香港银行亦应在开户时清楚说明并取得 客户同意把该等资料转交有关监管机构。就纪录保存期,香港银 行应根据相关要求保存纪录。
4.6 汇款专户和投资专户之间的跨境汇款,必须利用人民币跨境支付 系统(CIPS)⑤
5 5. 总额度
5.1 通过南向通由内地汇出的资金受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以净额计算。 累计通过南向通由内地净流出的资金,在任何时候不可多于总额 度。
5.2 南向通总额度暂定为 1,500 亿元人民币。
5.3 香港银行及其内地伙伴银行必须通过 CIPS 进行所有南向通相关 的跨境汇款,并按内地监管当局颁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 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中的报文要求办理有关汇款。额度使 用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在每个工作 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
5.4 南向通总额度的使用量计算方式如下: 南向通总额度使用量 = 南向通由内地流出香港和澳门资 金的累计总额 – 南向通由香港和澳门流入内地资金的累 计总额 5.5 香港银行在接收南向通汇款前,须查询额度使用情况,确保南向 通资金由内地流出净额不超出上限。当南向通额度达到上限时, 香港银行仅可办理南向通资金跨境汇返内地,不得接收南向通资 金跨境汇款至香港。
5.6 香港银行和内地伙伴银行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南向通相关的 跨境汇款。香港银行和内地伙伴银行亦应在为客户提供南向通服 务前,详细解释总额度的限制对客户可能的影响(即有可能会因 总额度用罄而暂停处理南向通相关的从内地汇至香港的汇款指 示,从香港汇返回内地的汇款及有关已汇款到投资专户的资金的 投资指示不受影响)及相关的风险。
6. 个人额度
6.1 个人额度以净额计算。投资者累计通过南向通从汇款专户净汇款 至投资专户 ⑥ 的金额,在任何时候均不多于个人额度。
6.2 南向通每名投资者的个人额度为 100 万元人民币。
6.3 南向通个人额度的使用量计算方式如下:
南向通个人额度使用量 = 南向通由内地流出香港和澳门 资金的累计总额 – 南向通由香港和澳门流入内地资金的 累计总额
7. 合资格理财产品
7.1 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包括:
投资产品(不包括透过香港交易所交易和交收的上市产品) 经销售该产品的香港银行评定为“低”风险至“中”风险及“非复杂” 的:
(一) 在香港注册成立并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及 (二) 债券; 存款 (三) 人民币、港元和外币存款。
8. 产品尽职审查
8.1 香港银行应确保所销售的産品为合资格理财产品。
8.2 香港银行应就南向通的投资产品进行销售前及持续的尽职审查。 香港银行须透彻了解投资产品的性质、特点及风险,例如产品结 构;运作方式;其下投资项目性质;承受风险的程度;产品发行 人、担保人及服务提供者的经验、财务状况及声誉;投资产品的 相关表现及流通性;终止条款;估值及单位定价;费用;以及保 管安排等。香港银行亦可能需要根据投资产品的性质,考虑市场 及行业的风险、经济及政治环境、监管限制以及任何可能会直接 或间接影响相关投资的风险回报及投资增长前景的因素。⑧
8.3 香港银行应设置适当和有效的机制评估投资产品风险及评定投 资产品风险级别。
8.4 另外,香港银行应厘定投资产品的复杂性 ,考虑因素包括︰
(i) 是否衍生产品;
(ii) 是否有二级市场可供该投资产品按公开价格买卖; (iii) 有否就该投资产品向投资者提供足够及具透明度的资料;
(iv) 是否存在损失大于投资金额的风险;
(v) 该投资产品是否有任何特点或条款可从根本上改变投资的 性质或风险或支付形式,或是否有任何特点或条款包含多 个可变因素或复杂的计算公式以厘定有关回报;及
(vi) 是否有任何特点或条款,致令投资失去其流动性及/或难 以估值。
8.5 香港银行应设立及实施适当及有效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确保投资 产品的尽职审查评估持平及不偏不倚。香港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 应确保所有风险均经过充分了解及评估,并应在适当情况下咨询 所有有关部门(如风险管控及法律与合规部门)。同时,产品尽 职审查结果应由高级管理层批核,并应就有关尽职审查工作保存 妥善的文件纪录。
8.6 香港银行对经南向通销售的投资产品的风险和复杂性评估原则 上不应与该银行在其他渠道销售的同一产品有别。
8.7 若香港银行为所售投资产品进行持续产品尽职审查时,调高产品 的风险评级,香港银行应向购买了并继续持有该产品的客户披露 有关情况。 若发现理财产品不再适合为南向通合资格理财产品(例如产品风 险评级超出“中”风险或不再属于“非复杂”产品),香港银行应停 止经南向通销售该理财产品。此外,香港银行应向购买了并继续持有该理财产品的客户披露有关情况,并让客户选择保留该产品 于投资专户内或出售该理财产品,及保存客户相关选择的纪录。 然而,香港银行在上述过程中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例如向客户 就应否保留或出售理财产品提供建议)的成份⑩。
8.8 香港银行亦应:
• 确保投资者符合投资产品发行文件上列明的投资者资格;及 •
设有适当的监控措施,以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 例》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IV 部份相关的条文。
9. 宣传及销售
对未开立南向通下的投资专户及/或汇款专户的内地公众 11的宣传
9.1 香港银行可以透过媒体、通讯渠道等适当途径,在香港(i)展示和 提供有关跨境理财通计划的一般资料(包括合资格产品范围及类 别、额度、资金汇划安排、投资者保障等);(ii)展示和提供该银 行有提供南向通服务的事实表述(包括需要开立南向通下的投资 专户以进行投资的具体安排、该银行提供的产品类别,该银行提 供的相关服务,该银行的联络方法以及按指定方式 12表述内地伙 伴银行和香港银行的合作关系);及(iii)展示和提供有关南向通理 财产品范围及类别的概括性表述,例如产品数目(包括仔细分类 数目,例如以市场或行业划分的基金)、性质、风险、特性、收费 及产品回报范围等。所提供的资料应为事实及持平的陈述,不应 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份;不应构成向内地公众发出关于个别产品 的邀请;及不应构成香港银行向内地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 服务(包括不应涉及个别理财产品资料或个别客户状况)。 应个别内地投资者的要求,香港银行可透过通讯渠道等适当途 径提供南向通下的服务和个别产品资料(包括理财产品清单),及 回应南向通下香港银行提供的投资服务及对个别产品的查询。但 所提供的资料应为事实及持平的陈述,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 份;不应构成向内地公众发出关于个别产品的邀请;及不应构成 香港银行向内地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
9.2 香港银行可以提供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板块、界别趋势、 一般财务信息或有关跨境理财通计划的一般信息等资料,亦可派 员出席(及可以联同已和香港银行订立销售协议的伙伴基金公司 员工一同出席)由内地伙伴银行在内地为内地公众举办的简介会 和研讨会,讲解上述资料,惟大前提是有关内容应为事实及持平 的陈述,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份;不应构成向内地公众发出 关于个别产品的邀请;及不应构成香港银行向内地公众积极推广 其跨境理财通服务(包括不应向内地公众推广该银行的南向通服 务,推广或经营受规管活动,或涉及个别理财产品或个别客户状 况),亦不应向内地公众推广该银行提供的银行、存款或理财服 务(已就相关银行、存款服务或受规管活动获得所需要牌照或妥 善注册除外)。
对已开立南向通下的户口(包括投资专户及汇款专户)的客户的销售行 为
9.3 香港银行应透过适当的渠道与客户进行交易。一般而言,香港银 行为其客户进行的南向通理财产品交易应采取「只执行交易」 (Execution-only)模式 ,即按客户指示执行而且不应具有招揽或 建议的成份;不应构成向内地公众发出关于个别产品的邀请;及 不应构成香港银行向内地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内地 客户经登入程序进入香港银行的网上平台或手机平台可进一步 浏览南向通下的产品资料。香港银行与客户进行交易时,应充分 披露有关的重要资料,包括产品的性质及风险。此外,为加强对 客户的讯息披露,香港银行须为客户进行风险状况评估,并确保 与客户进行投资产品的交易时客户的风险状况评估有效。若该交 易出现风险错配(即该产品的风险评级高于客户的风险状况评估 结果),应提醒客户,并要求客户确认是否继续执行该交易。 9.4 香港银行可以应个别客户要求提供南向通理财产品清单及个别 产品资料,及回应客户对个别产品的查询,所提供的资料应为事 实及持平的陈述,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份;不应构成向内地 公众发出关于个别产品的邀请;及不应构成香港银行向内地公众 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
10 9.5 香港银行应根据香港证监会所制定有关触及招揽和投资建议的 指引 14,设立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确保有关投资产品 交易按「只执行交易」模式进行 。
9.6 香港银行可以向客户提供该银行的研究报告作参考,但内容不应涉及个别产品。 售后跟进
9.7 香港银行可以主动联络客户,提供其投资组合的最新情况,也可 以提供宏观经济、市场和行业情况等信息,或一般性的财务和投 资资料和概念。香港银行应设立机制确保其与客户的互动沟通 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份 ;不应构成向内地公众发出关于个 别产品的邀请;及不应构成香港银行向内地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 理财通服务。
9.8 香港银行可参照本附件第 9.4 段的要求,回应客户对于个别产品 的查询。
身处香港的南向通客户
9.9 对身处香港的南向通客户,香港银行应根据香港的法律法规和 监管指引提供服务,及遵守本文件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额度 及合资格理财产品的规定。香港银行可以对身处香港的南向通客 户作出招揽或建议,但必须遵守合适性规定并确保其向客户作出 的建议或招揽,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
9.10 具体的宣传及销售安排详见本通告附录所载的《常见问题》。
10. 管控及监督
10.1 香港银行开办南向通业务前应经过仔细评估,确保有关各方(包 括董事局或其指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充分了解涉及的风险, 以及具备足够人手、技术及资源(财政、风险管理、合规等)以 开展有关业务,及管理所涉及的风险。
10.2 香港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充分监督跨境理财通的运作情况,包括 制定适当的制度及管控措施,并设有适当的监察及查核机制,确 保遵守适用的法规及适时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完整及正确的管理 信息报告,让高级管理层注意风险或任何不合规情况。主管人员 (Executive Officer)应直接监督及负责香港银行跨境理财通的运 作情况。
10.3 香港银行的合规部门应确保香港银行遵守适用于跨境理财通的 法定条文、监管规定及操守准则;监察及检测合规情况;以及定 期向高级管理层汇报合规事项。
11. 违规情况
11.1 香港金管局会就香港银行的南向通业务进行现场审查及非现场 监察。如香港银行在开展南向通业务时违反或不遵守本文件订明 的规定或相关法规及操守准则,香港金管局和人民银行会考虑有 关违规或不遵守的情况,暂停该银行参与南向通或跨境理财通业 务的资格。若被暂停有关资格,该香港银行须按香港金管局的指 示,处理现有南向通客户的投资及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让已投资 的理财产品继续存放直至到期赎回后把资金汇回内地、或在指定 的时间内退出投资。
11.2 香港金管局和香港证监会也有可能因应违反或不遵守跨境理财 通适用的法定和监管规则及操守准则的情况,对涉及的香港银行 及/或其相关人员采取监管及/或执法行动。
11.3 如香港银行发现个别投资者违反本文件订明的规定或相关法规 (例如发现投资者拥有多于一个汇款专户/香港投资专户),应即 时向香港金管局汇报。香港金管局和人民银行会考虑有关违规情 况,指示有关香港银行和内地伙伴银行跟进,包括但不限于要求 暂停投资者参与南向通、出售该投资者持有的产品并注销投资专 户和汇款专户、容许继续持有资产直至到期赎回但不能再投资新 产品等。香港银行须确保有关客户协议有效力处理上述情况,并 清楚向客户说明。
12. 投资者保障和投诉机制
12.1 南向通投资者在投资专户的交易受香港法例法规和监管制度下 的保障。
12.2 如南向通投资者对香港银行作出投诉(包括有关理财产品和销售 过程的投诉),香港银行须按香港金管局的《监管政策手册》单 元 IC-4「处理投诉程序」处理投诉。该单元订明香港银行应备有 适当的管理监控措施,设有适当和有效的投诉处理程序,确保以 公平及一致的方式迅速处理客户投诉,并且银行能够从中鉴别和 纠正任何重复发生或个别的问题。香港银行亦须按《监管政策手 册》单元 IC-4 中订明的时限内处理投诉。
12.3 香港银行应为南向通投资者提供跨境投诉渠道,方便投资者跨境 提出和跟进投诉,例如提供网上平台、免费电话热线、电邮、即 时通讯软件等。
12.4 就涉及南向通跨境汇款的投诉,香港银行应协助转介该投诉至内 地伙伴银行跟进,并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协助。香港银行在转介 有关投诉后,须作适当跟进,以确保该投诉在合理时间内获内地 伙伴银行的适切处理及回应。
13. 员工知识及培训
13.1 香港银行应确保其从事南向通相关业务的员工具备适当的注册, 包括安排有关人士(relevant individuals)处理开立南向通的投资 专户、解答就南向通的运作、产品范围及其他关于南向通的查询、 销售投资产品等。
13.2 香港银行的董事局及高级管理层有责任确保员工的胜任能力及 道德操守,包括监察及评核各员工的知识、技能及表现;为员工 持续提供足够、适当及适时的培训与指引,例如关于跨境理财通 的运作、销售程序、产品知识、投诉机制、市场信息及两个司法 管辖区的监管规定等,确保员工持续具备所需能力;并及时处理 不足之处。
14. 讯息报送
14.1 香港银行应按香港金管局的要求,收集、统计和汇报南向通业务 的讯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资金跨境汇划、理财产品销售情况、 产品类别、产品清单、产品风险评级及其变动(如有)、客户投诉 及遵守相关监管规定的情况等。
14.2 香港银行应指明最少两名职员,作为与香港金管局的联络人。
15. 个人资料
15.1 香港银行在任何时候都须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处理客户 的个人资料。
附件二
北向通的监管要求
北向通指香港合资格投资者可通过指定管道,投资内地银行销售的合 资格理财产品。香港合资格投资者须在香港设有一个有跨境汇款功能 的银行账户(下称「汇款专户」),而内地银行须为该等香港合资格投资 者在内地设有投资功能的账户(下称「投资专户」),并与其香港的汇款 专户配对,账户间资金流动进行闭环管理。其后,该香港投资者可透 过在香港的汇款专户汇款到内地的投资专户,并透过该投资专户购买 内地银行销售的合资格理财产品。
1. 合资格银行
1.1 经营零售银行或私人银行业务,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注册 为可进行第一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注册机构可按本规定 开展跨境理财通北向通业务(下称「香港银行」)。
1.2 香港银行须与合资格内地银行签署跨境理财通业务合作协议,明 确各方责任及义务(包括其内地伙伴银行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相关 要求),合作开展北向通业务。合资格的内地银行指符合内地监 管机构所订明的条件的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下称「内地 伙伴银行」)。香港银行可以同时与超过一家内地伙伴银行合作开 展北向通业务。
1.3 在北向通下,香港银行负责透过汇款专户进行资金跨境汇划,内 地伙伴银行负责理财产品的销售(包括为香港合资格投资者开立 投资专户等)。有意开展北向通业务的香港银行毋须向香港金管 局申请资格审批,但须在开展有关业务至少一个月前向香港金管 局通报和提交自我评估,香港金管局或按需要向银行提出意见或 要求补充资料。香港银行获得香港金管局不反对通知后,方可开 展有关业务(包括开始展示及/或表述其提供北向通业务的事实 性资料)。香港银行应在正式开展业务前确保内地伙伴银行经内 地相关监管机构确定纳入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范围,才与该内地 伙伴银行合作开展北向通业务。香港金管局与人民银行会互相通 报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各自司法管辖区的银行资料。
1.4 有意退出北向通业务或就其北向通业务作重大变动(例如转换内 地伙伴银行)的香港银行,须制定退出或相关变动计划,包括但 不限于受影响客户的安排(包括通知受影响客户的安排和现有客 户的资金安排)(如适用)、退出或相关变动安排时间表、相关管 控措施等,并就退出或相关变动计划事先咨询香港金管局。
2. 合资格投资者
2.1 所有持有香港身份证的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 及经香港银行评估为不属于弱势社群客户均可以参与北向通。北 向通的投资者必须以其个人名义作投资,并不接受以联名形式或 公司客户作投资,亦不可授权第三方操作其户口。
2.2 香港银行须负责核实香港客户参与北向通的资格。香港银行须按 既定要求,对所有客户进行尽职审查(KYC)。详情见“开户安排”。
3. 开户安排
3.1 经核实香港投资者参与北向通的资格后,香港银行应为该北向通 投资者开立新户口(不论是否已经持有该香港银行的户口),指 定专门用作北向通的汇款专户。香港银行应向与其建立合作关系 的内地伙伴银行作出确认(可透过书面证明或内部系统确认),说 明已核实有关投资者参与北向通的资格,以及确认有关投资者的 资料(例如其汇款专户号码)。
3.2 香港银行应按既定要求,为开立汇款专户的客户进行尽职审查。
3.3 每名合资格北向通投资者须按内地相关要求,向相关的内地伙伴 银行申请新开立北向通下的投资专户或指定其在同一内地伙伴 银行持有的户口作为投资专户 。 为方便亲身开户手续,内地伙伴银行可提供网上渠道让客户提交 资料,或者香港银行可按客户的指示和代表客户,在事前协助客 户填写所需的开户文件 以及向内地伙伴银行转交相关文件。待 内地伙伴银行完成初步审批后,客户才前往内地办理所需手续。
3.4 每名持有香港身份证的香港居民只可以在一家香港银行开立一 个北向通汇款专户。香港银行应与其合作的内地伙伴银行采取相 应措施,确认投资者未在其他银行办理北向通业务。该北向通汇 款专户只能用作北向通下的汇款用途,不能作为香港银行的其他 服务用途 。
3.5 香港银行为客户开设北向通汇款专户前,应充分披露并给予客户 适当的解释,确保客户理解北向通的规定(包括香港银行及内地 伙伴银行分别的角色及责任、资金闭环和原路往返要求、投诉机 制等)、投资者责任、所涉及的风险(包括汇兑风险、额度管理 下的风险等)、向相关监管机构披露讯息,以及一旦发现投资者 违规情况的处理(见“违规情况”)。香港银行亦应提示客户了解 内地理财产品市场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并在作出投资决定前 先考虑自身状况。
3.6 香港银行不应为弱势社群客户提供跨境理财通服务。在为客户开 立汇款专户前,香港银行应根据香港金管局的指引 评估该客户 是否属于弱势社群客户。若客户在开立汇款专户后,因个人情况 改变而成为弱势社群客户,香港银行应作出跟进,一般情况下, 客户可保留或取消该汇款专户。如客户选择保留汇款专户,香港 银行可继续为该客户提供北向通服务,并应通知内地伙伴银行, 以便内地伙伴银行作出任何适用安排。
3.7 香港银行收到内地伙伴银行已成功开立投资专户的讯息后,须把 该投资者的汇款专户与在内地伙伴银行的投资专户「一对一」配 对,确保资金闭环流动。如投资者未能成功开立投资专户,仍可 保留香港银行的汇款户口,改作其他用途。
4. 资金跨境汇划
4.1 资金闭环:香港银行须确保由投资者汇款专户汇到内地的款项只 能划拨至已配对的投资专户;而从内地汇入的款项,也只能来自 已配对的投资专户。汇款专户不能与其他内地账户之间转拨资金。
4.2 北向通跨境汇人民币到内地,不计入港澳居民个人向内地同名银 行账户汇入汇款每人每日最高限额。
4.3 须以人民币进行跨境汇款:所有在汇款专户和投资专户之间的跨 境汇款,必须以人民币进行,即香港银行的汇款专户只能跨境汇 出或接受人民币资金。内地伙伴银行的投资专户只能向香港银行 的汇款专户汇出或汇入人民币款项。
4.4 北向通投资者在投资专户内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均可经原路以人 民币汇回已配对的汇款专户。
4.5 香港银行须妥善保存汇款专户的资金进出纪录,以供内地及香港 监管机构作合规检查及审计用途。香港银行亦应在开户时清楚说 明并取得客户同意把该等资料转交有关监管机构。就纪录保存期, 香港银行应根据相关要求保存纪录。
4.6 汇款专户和投资专户之间的跨境汇款,必须利用人民币跨境支付 系统(CIPS)5 ,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汇款。(见第 5.3 段)
5. 总额度
5.1 通过北向通汇入至内地的资金受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以净额计算。 累计通过北向通净流入至内地的资金,在任何时候不可多于总额 度。
5.2 北向通总额度暂定为 1,500 亿元人民币。
5.3 香港银行及其内地伙伴银行必须通过 CIPS 进行所有北向通相关 的跨境汇款,并按内地监管当局颁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 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中的报文要求办理有关汇款。额度使 用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在每个工作 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
5.4 北向通总额度的使用量计算方式如下:
北向通总额度使用量 = 北向通由香港和澳门流入内地的 资金累计总额 – 北向通由内地流出香港和澳门资金的累 计总额
5.5 香港银行在办理北向通资金汇出前,须查询额度使用情况,确保 北向通资金流入内地净额不超出上限。当北向通额度达到上限时, 香港银行仅可办理北向通资金跨境汇返至香港,不得办理北向通 资金跨境汇款至内地。
5.6 香港银行和内地伙伴银行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北向通相关的 跨境汇款。香港银行和内地伙伴银行亦应在为客户提供北向通服 务前,详细解释总额度的限制对客户可能造成的影响(即有可能 会因总额度用罄而暂停处理北向通相关的从香港汇至内地的汇 款指示,从内地汇返回香港的汇款及有关已汇款到投资专户的资 金的投资指示不受影响)及相关的风险。
6. 个人额度
6.1 个人额度以净额计算。投资者累计通过北向通从汇款专户净汇款 至投资专户的金额,在任何时候均不多于个人额度。
6.2 北向通每名投资者的个人额度为 100 万元人民币。
6.3 北向通个人额度的使用量计算方式如下: 北向通个人额度使用量 = 北向通流入内地资金的累计总 额 – 北向通由内地流出资金的累计总额
6.4 香港银行应监察汇款专户的资金跨境汇划情况。在汇款到内地投 资专户前,香港银行须确定投资者累计汇至内地资金净额不多于 个人额度。如投资者计划汇款的金额超过其个人额度剩余使用量, 香港银行应拒绝汇出款项,或只汇出个人额度剩余使用量。
7. 合资格理财产品
7.1 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主要涵盖经银行销售“低”风险至“中” 风险及相对简单的理财产品。详情请参考内地监管机构颁布的细 则。
8. 宣传及销售
8.1 香港银行可以透过媒体、通讯渠道等适当途径,在香港向公众(包 括非北向通客户)展示和提供该银行有提供北向通服务的事实表 述(包括北向通服务的操作安排、产品类别,该银行提供的相关 服务,以及按指定方式 表述该香港银行和内地伙伴银行的合作 关系)。宣传内容应为事实及持平的陈述,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 的成份;不应构成向香港公众发出关于个别产品的邀请;及不应 构成内地伙伴银行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 。
8.2 香港银行可以在香港为香港公众举办简介会及研讨会,介绍本 附件第 8.1 段提及的内容,以及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板块、 界别趋势或一般财务信息等资料。
8.3 具体的宣传及销售安排详见本通告附录所载的《常见问题》。
9. 管控及监督
9.1 香港银行开办北向通业务前应经过仔细评估,确保有关各方(包 括董事局或其指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充分了解涉及的风险, 以及具备足够人手、技术及资源(财政、风险管理、合规等)以 开展有关业务,及管理所涉及的风险。
9.2 香港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充分监督跨境理财通的运作情况,包括 制定适当的制度及管控措施,并设有适当的监察及查核机制,确 保遵守适用的法规及适时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完整及正确的管理 信息报告,让高级管理层注意风险或任何不合规情况。主管人员 (Executive Officer)应直接监督及负责香港银行跨境理财通的运 作情况。
9.3 香港银行的合规部门应确保香港银行遵守适用于跨境理财通的 法定条文、监管规定及操守准则;监察及检测合规情况;以及定 期向高级管理层汇报合规事项。
10. 违规情况
10.1 香港金管局会就香港银行的北向通业务进行现场审查及非现场 监察。如香港银行在开展北向通业务时违反或不遵守本文件订明 的规定或相关法规及操守准则,香港金管局和人民银行会考虑有 关违规或不遵守的情况,暂停该银行参与北向通或跨境理财通业 务的资格。若被暂停有关资格,该香港银行须按香港金管局的指 示,处理现有北向通客户的资金。
10.2 香港金管局和香港证监会也有可能因应违反或不遵守跨境理财 通适用的法定和监管规则及操守准则的情况,对涉及的香港银行 及/或其相关人员采取监管及/或执法行动。
10.3 如香港银行发现个别投资者违反本文件订明的规定或相关法规 (例如发现投资者拥有多于一个汇款专户/投资专户),应实时向 香港金管局汇报。香港金管局和人民银行会考虑有关违规情况, 指示有关香港银行和内地伙伴银行跟进,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暂停 投资者参与北向通、出售该投资者持有的产品并注销投资专户和 汇款专户、容许继续持有资产直至到期赎回但不能再投资新产品 等。香港银行须确保有关客户协议有效力处理上述情况,并清楚 向客户说明。
11. 投资者保障和投诉机制
11.1 北向通投资者在投资专户的交易受内地法例法规和监管制度下 的保障。
11.2 就涉及北向通跨境汇款的投诉,香港银行须按香港金管局的《监 管政策手册》单元 IC-4「处理投诉程序」处理投诉。该单元订明 香港银行应备有适当的管理监控措施,设有适当和有效的投诉处 理程序,确保以公平及一致的方式迅速处理客户投诉,并且银行 能够从中鉴别和纠正任何重复发生或个别的问题。香港银行亦须 按 《监管政策手册》单元 IC-4 中订明的时限内处理投诉。
11.3 就涉及北向通理财产品和服务的投诉,香港银行应协助转介该投 诉至内地伙伴银行跟进,并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协助。香港银行 在转介有关投诉后,须作适当跟进,以确保该投诉在合理时间内 获内地伙伴银行的适切处理及回应。
12. 员工知识及培训
12.1 香港银行应确保其从事北向通相关业务的员工具备适当的注册。 香港银行需安排有关人士(relevant individual)处理开立北向通的 汇款专户、解答就北向通的运作、产品范围及其他关于北向通的 查询等。惟一般而言,纯粹处理客户就北向通的汇款指示则不需 由有关人士办理。
12.2 香港银行的董事局及高级管理层有责任确保员工的胜任能力及 道德操守,包括监察及评核各员工的知识、技能及表现;为员工 持续提供足够、适当及适时的培训与指引,例如关于跨境理财通 的运作、投诉机制及两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规定等,确保员工持 续具备所需能力;并及时处理不足之处。 13. 讯息报送
13.1 香港银行应按香港金管局的要求,收集、统计和汇报北向通业务 的讯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资金跨境汇划、客户投诉及遵守相 关监管规定的情况等。
13.2 香港银行应指明最少两名职员,作为与香港金管局的联络人。
14. 个人资料
14.1 香港银行在任何时候都须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处理客户 的个人资料。
附录:
有关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的《常见问题》
一般
问1︰香港银行与其合作的内地伙伴银行是否必须属于同一集团?
答1︰不需要。
问2︰香港银行可否就南向通及北向通分别与不同的内地伙伴银行合作?
答2︰可以。
问3︰香港银行可如何表述与内地伙伴银行的合作关系?
答3︰就跨境理财通而言,香港银行可按以下方式表述与其合作的内地伙伴银行的合作关系:
(1) 香港银行可于其公开网站及宣传数据以事实陈述方式披露其内地伙伴银行的名称,惟不应提供其联络方法;
(2) 香港银行可于其网站及宣传资料在提及「内地伙伴银行」时放置有关其合作的内地伙伴银行网站的网址或超链接(如宣传数据透过媒体提供,只可放置有关其合作的内地伙伴银行的网址(不带有超链接)),并清楚表示香港银行就南向通及
/或北向通与该内地伙伴银行合作;
(3) 因应香港公众的要求,香港银行可披露其合作的内地伙伴银行的名称及其联络方法;及
(4) 香港银行可于其宣传资料放置香港金管局关于跨境理财通的连结,并表述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网页提供更多信息。”
香港银行及内地伙伴银行应留意有关北向通服务的事实表述不会引致内地伙伴银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4 及 115 条有关对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限制,或就《银行业条例》第 46 条而言,引致香港银行成为内地伙伴银行在香港的本地代表办事处。故香港银行不应有任何表示,示意该香港银行为内地伙伴银行在香港的代理或代表。
问4︰若投资者有兴趣参加南/北向通,可在哪里取得有关资料?
答4︰投资者可直接浏览提供南/北向通服务的银行的网站、到有关银行的营业地点或致电有关银行的热线电话查询其南/北向通服务的详情。
香港金管局也会在网站公布跨境理财通的相关政策内容,包括跨境理财通的运作、投资者的资格、一般权利及义务等。另外,香港金管局的网站会载有参与跨境理财通的香港银行以及内地伙伴银行的名单。
问5︰若理财产品属于附件一/二第 7 部分指明的范围,该理财产品是否需要进一步取得内地及/或香港相关监管机构的认可或批核,才能纳入为南/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
答5︰不需要。
问6︰如某内地或香港基金为跨境理财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而该基金已根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基金互认”)下在香港获认可或在内地注册销售,投资者通过跨境理财通申购或赎回有关基金时,在额度的应用上应如何计算?
答6︰跨境理财通及基金互认是两个独立运作的互联互通渠道,受各自渠道所订立的额度限制。因此,若投资者通过跨境理财通进行申购或赎回这类型的基金,该笔交易只会受制于跨境理财通的额度(包括总额度及投资者个人额度),基金互认安排下的额度并不适用。
问7︰海外注册成立的认可机构(即以外资银行分行在香港营运的认可机构)可参与跨境理财通向内地人士提供服务吗?
答7︰外资银行分行如经营私人银行业务,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注册进行第 1 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属合资格香港银行以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
香港金管局于2012 年6 月12 日发出的通告为「私人银行客户」设定了资产门坎,包括至少 100 万美元由该认可机构管理的可投资资产;或至少 300 万美元在任何银行/机构的可投资资产。
因此,尽管跨境理财通的个人额度为 100 万元人民币,私人银行仍可以接纳达到上述资产门坎的内地客户。
此外,跨境理财通计划将会以试点形式开始推行,获取更多实施经验之后,可作出适当调整(包括个人额度)。我们会观察跨境理财通活动对于银行在香港从事大量零售业务须在本地注册成立的政策的影响。
问8︰香港银行可否按现行机制短期委任内地伙伴银行员工,让其在香港进行有关跨境理财通的工作?
答8︰香港银行如欲短期委任其合作的内地伙伴银行员工进行受规管活动的受规管职能,须满足香港金管局监管政策手册单元 SB-1《对获得证监会注册的认可机构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监管》就有关短期聘用(“temporary engagement”)机制的要求,包括信纳该人是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
符合相关注册要求下,获短期委任的员工须作为香港银行的代表。香港银行须对该人员的行为负责。
南向通
问9︰目前内地居民开立香港账户必须持有 3 个月有效来港签证的要求,香港银行为内地居民开立南向通投资专户时,是否需要遵照有关规定?
答9︰有关的签证要求不适用于在香港开立(包括以见证开户或亲身方式)的南向通投资专户。
问10︰内地居民可否先办理开立香港银行投资专户的手续,然后在内地银行办理开立汇款专户的手续?
答10︰香港银行可与内地伙伴银行弹性处理,例如先完成投资专户的开户手续,待成功开立和配对汇款专户,账户间建立资金死循环管理后,才正式启用投资专户。
问11︰香港银行可以采取甚么措施,确认投资者未在其他香港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
答11︰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投资者声明并未在其他香港银行持有南向通下的投资专户。内地监管机构也会进行事后筛查,一旦发现重复开户的情况,香港银行接获通知后应配合作出跟进。
问12︰香港银行可否经由内地伙伴银行完成有关开设南向通投资专户的披露、弱势社群客户评估及风险状况评估?
答12︰就开设南向通投资专户的披露,弱势社群评估及风险状况评估, 香港银行需遵守本实施细则及所有相关的现行规定。
具体而言,南向通投资专户的客户关系是在于香港银行与客户之间,因此有关南向通投资专户的披露,包括《操守准则》第6 段提及的风险披露声明的责任在于香港银行。根据《操守准
则》第 6.1 段,如果开户过程并非亲身(包括以见证开户方式)进行,则有关的说明函件应具体地引导客户注意适用的风险披露声明,并要求客户作出确认。在这情况下, 职员声明”部分可以毋须签署。就南向通投资专户的设立,内地伙伴银行在客户方面的工作应仅限于一般行政工作,例如在见证开户方面, 核实客户身分、验证身分证明文件及见证客户协议的签立,或提供有关跨境理财通计划的一般资料。
弱势社群客户评估及风险状况评估的责任同样在于香港银行, 香港银行应透过适当的渠道进行有关评估,例如在线、电话, 以及由内地伙伴银行协助收集有关客户情况(如客户因为残疾以致可能影响客户作出投资决定的能力)再交由香港银行作出有关评估。为免产生疑问,香港银行须遵守本实施细则及所有相关的现行监管规定,包括有关风险状况评估的录音安排(如适用)及备存纪录等要求。
问13︰在香港注册成立和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经销售该产品的香港银行评定为“低”风险至“中”风险及“非复杂” )是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之一。上述基金是否包括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s)、核准汇集投资基金(Approved Pooled Investment Funds)以及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非上市单位
/类别?
答13︰可向零售投资者销售的核准汇集投资基金以及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非上市单位/类别,并符合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的所有要求(包括在香港注册成立、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及经销售该产品的香港银行评定为“低”风险至“中”风险及“非复杂”)属于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惟因为强制性公积金的性质关系,强制性公积金不属于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之一。
问14︰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包括经销售该产品的香港银行评定为“低”风险至“中”风险及“非复杂”的基金。这可能令南向通合资格理财产品不能包括股票基金,大大减少投资选择吗?
答14︰香港银行应就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进行尽职审查,全盘考虑相关因素 以厘定其产品风险级别。例如,一些股票基金因应其投资的市场/行业、回报的波动性等,其风险级别不一定会被评定为高于“中” 风险。若一些股票基金集中投资于波动性高的市场/行业则可能较高风险而不属于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
1 包括投资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市场及行业的风险、经济及政治环境、监管限制以及任何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相关投资的风险回报及投资增长前景的因素等。
问15︰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包括外币存款。香港银行是否可以为南向通客人提供任何外币存款,包括冷门的货币?
答15︰跨境理财通作为大湾区的创新措施,会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并以风险可控和适切保障投资者为原则。基于此原则,香港银行不宜为南向通客户提供冷门的外币存款。建议现阶段除人民币和港元外,只提供主要货币的外币存款服务,即美元、欧元、英镑、澳元、新西兰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日圆及新加坡元。
问16︰香港银行在南向通下销售投资产品需要注意什么?
答16︰香港银行须遵守操守相关的要求(包括《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网上分销及投资咨询平台指引》),以及相关法规,并留意以下事项:
- 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选择提供什么投资产品;
- 提供途径让客户取得最新的产品销售文件和信息;
-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向客户尽快提供有关的重要资料,以协助客户评定其投资状况;
- 分销债券时,遵从适用的限制(例如非零售债券按《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就招股章程相关法例的豁免销售(如适用);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上市的债券以专业投资者为销售对象);及
- 就客户查询及投诉提供银行的联络资料,并及时和恰当处理客户投诉。
问17︰香港银行可就南向通进行哪些具体的宣传工作? 答17︰就具体的宣传安排而言,香港银行:
可以:
a. 透过媒体、通讯渠道等适当途径,在香港(i)展示和提供有关跨境理财通计划的一般数据(包括合资格产品范围及类别、额度、资金汇划安排、投资者保障等)及(ii)展示和提供有关该银行所提供的南向通服务的事实表述(包括需要开立南向通下的投资专户以进行投资的具体安排、该银行提供的产品类别及该银行的联络方法)。惟所提供有关南向通服务的事实表述或一般数据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份;不应构成向内地公众发出关于个别产品的邀请;及不应构成香港银行向内地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包括不应涉及个别理财产品数据或个别客户状况);
b. 因应内地个别投资者的要求,透过通讯渠道等适当途径,包括在线方式(例如网上平台、手机平台、电邮、实时通讯软件及视像会议(若内地投资者主动要求内地伙伴银行协助安排与香港银行直接对话或进行会议,内地伙伴银行可协助安排有关对话或会议)等)及线下方式(例如书信及电话等) 提供南向通下的服务和个别产品数据。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资料应为事实及持平的陈述,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份; 不应构成向内地公众发出关于个别产品的邀请;及不应构成香港银行向内地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对身处香港的南向通客户,请参阅附件一第 9.9 段;
c. 联络在其银行购买了南向通理财产品的内地客户提供信息
(例如一般财务信息、概念),供客户检视投资组合的情况,惟应按现行规定确保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份;不应构成向内地公众发出关于个别产品的邀请;及不应构成香港银行向内地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及
d. 提供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板块、界别趋势或一般财务信息等数据,惟有关内容应为事实及持平的陈述,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份;不应构成向内地公众发出关于个别产品的邀请;及不应构成香港银行向内地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包括不应涉及个别客户状况、个别理财产品数据或投资建议),亦不应向内地公众推广或介绍香港银行提供的银行、存款或理财服务(已就相关活动获得所需要牌照或注册除外)。
不可以:
a. 主动向内地公众积极推广香港银行提供的南向通服务(已获得所需要牌照或注册除外),提供南向通理财产品列表或个
别南向通理财产品数据或促使其开立南向通户口(例如:在其社交媒体主动向内地公众提供开立南向通户口表格的链接)。
问18︰内地伙伴银行可就南向通进行哪些具体的宣传工作?
答18︰在进行宣传工作时,内地伙伴银行应遵守内地监管机构所订立相关指引和细则。一般来说,内地伙伴银行:
可以:
a. 在内地向公众(包括非南向通客户)(i)展示和提供有关跨境理财通计划的一般数据(包括合资格产品范围及类别、额度、资金汇划安排、投资者保障等)及(ii)展示和提供该银行有提供南向通服务的事实表述(包括开立南向通下的汇款专户的具体操作安排,该内地伙伴银行的联络方法,以及按指定方式 2表述该内地伙伴银行和香港银行的合作关系)。宣传内容应为事实及持平的陈述,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份;不应构成向内地公众发出关于个别产品的邀请;及不应构成香港银行向内地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
(2 指定方式请参阅以下具体宣传安排 d 项及内地监管机构相关指引。)
b. 在内地为内地公众举办简介会及研讨会,介绍上段提及的内容,以及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板块、界别趋势或一般财务信息等数据。
c. 于其网站提供超链接或于其他媒体提供银行网址(不带有超 连结)供已于相关香港银行开立投资专户的内地客户经登入 程序进入香港银行的网页进一步了解个别产品详情。超链接 应直接连接到香港银行的公开网站。当该内地客户点击内地 伙伴银行提供的超链接后,应显示一个清晰的信息提醒内地 客户,他们将被转移到一个非由该内地伙伴银行营运的网站; 及
d. 可按内地公众查询或要求,提供香港银行的基本联络数据
(例如名称、电话号码、分行地址、网址等)。
惟内地伙伴银行须留意所提供有关南向通服务的内容应为事实及持平的陈述,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份;不应构成向内地公众发出关于个别产品的邀请;及不应构成香港银行向内地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
不可以:
a. 诱导内地公众与香港银行开立南向通下的投资专户或透过任何媒体诱导内地公众经超链接或网址浏览香港银行提供的理财服务和产品;
b. 推销或销售南向通理财产品或向内地公众展示或提供未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个别产品数据;或
c. 作为或表示作为香港银行在内地的代表或代理。
问19︰香港银行具体可怎样披露其南向通服务的产品范围、类别及产品列表?
答19︰(a) 香港银行可于其网站提供筛选功能,让内地公众可自主识别香港银行提供的南向通合资格产品,也可应个别内地投资者的要求提供产品列表的纸本或电子单张。基本原则是香港银行及内地伙伴银行不应于其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主动展示或主动提供南向通合资格产品列表;
(b) 香港银行可在香港主动展示及提供按所提供的南向通服务 概括地描述各南向通合资格产品类别下所提供的产品数目、性质、特性、风险、收费及产品回报范围等。
以基金为例,香港银行可披露:
(i) 香港银行提供的南向通合资格基金的数目;
(ii) 香港银行提供的南向通合资格基金的仔细分类及其数目(如投资种类 (股票基金(例如: 其股票市场的类别)、债券基金(例如: 其债券的投资级别)、混合基金)、投资的地区、银行给予的风险评级等);
(iii) 基金的一般风险;
(iv) 基金的收费范围;及
(v) 基金回报率的统计数字(如基金过去的平均回报率、回报率中位数等)。
涉及个别产品数据的情况应遵照(a)段的要求。
问20︰南向通客户如何取消南向通下的汇款专户及投资专户?
答20︰如南向通客户向香港银行表示欲取消其投资专户,南向通客户 应将理财产品赎回,并将投资专户内的全部资金汇回汇款专户。香港银行须确保该客户的投资专户内没有任何理财产品或资 金,并须于成功取消该客户的投资专户后通知其合作的内地伙 伴银行,然后解除汇款专户与投资专户的配对关系。
如南向通客户向内地伙伴银行表示欲取消其汇款专户,内地伙伴银行须得到其合作的香港银行确认该客户的投资专户内没有任何理财产品或资金,并且确保该客户的汇款专户没有任何
资金,才可替该客户取消其汇款专户,并通知其合作的香港银行,然后解除汇款专户与投资专户的配对关系。
问21︰南向通客户可否在另一家香港银行开立投资专户?
答21︰每名合资格南向通投资者,在任何时候只能在一家香港银行开立一个投资专户。投资者若希望在另一家香港银行开立跨境理财通投资专户,应先取消其在其他香港银行开立的投资专户。
北向通
问22︰香港银行可协助北向通投资者开立内地伙伴银行「投资专户」。在这方面,香港银行可办理哪些开户工作?
答22︰香港银行可按客户的指示和代表客户,在开户前协助客户填写以及向内地伙伴银行转交所需的开户文件。该内地伙伴银行的开户文件应载有显著的警告,意指内地伙伴银行并非《银行业条例》所指的认可机构,以及在内地伙伴银行内的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保障,例如“[内地伙伴银行]于[所成立的司法管辖区]成立,并不属于《银行业条例》所指在香港的认可机构,而且不受香港金融管理专员监管。[内地伙伴银行]不能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业务。任何[内地伙伴银行]内的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问23︰香港居民可否先办理开立内地银行投资专户的手续,然后在香港银行办理开立汇款专户的手续?
答23︰香港银行可与内地伙伴银行弹性处理,例如先完成投资专户的开户手续,待成功开立和配对汇款专户,账户间建立资金死循环管理后,才正式启用投资专户。
问24︰香港银行可以采取甚么措施,确认投资者未在其他银行办理北向通业务?
答24︰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投资者声明并未在其他银行持有北向通下的汇款专户。内地监管机构也会进行事后筛查,一旦发现重复开户的情况,香港银行接获通知后应配合作出跟进。
问25︰内地伙伴银行在接受香港投资者的存款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25︰除非受《银行业条例》认可,否则内地伙伴银行禁止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业务。
若内地伙伴银行没有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业务,在北向通下接受香港投资者的存款时,内地伙伴银行应确保该笔存款是于香港境外接受及存放。
内地伙伴银行如发出广告、邀请或文件邀请香港公众在内地作出存款,应确保相关广告、邀请或文件符合《银行业条例》附表 5《适用于订明广告的规定》。内地伙伴银行不应表示自己为在香港的认可机构或银行,或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业务。另外,香港银行不应有任何表示,示意该香港银行乃内地伙伴银行在香港的代理或代表,以免香港银行或内地伙伴银行违反相关《银行业条例》,例如第 46 条有关香港代表办事处的规定。
问26︰香港银行可就北向通进行哪些具体的宣传工作? 答26︰就具体的宣传安排而言,香港银行:
可以:
a. 在香港向公众(包括非北向通客户)透过以下方式(i)展示和提供有关跨境理财通计划的一般数据(包括合资格产品范围及类别、额度、资金汇划安排、投资者保障等)及(ii)展示和提供有关该银行所提供的北向通服务的事实表述(包括开立北向通下的汇款专户的具体操作安排及该香港银行的联络方法):
- 在各种香港媒体(包括报章、杂志、电视及电台等)展示和提供;
- 在其营业地点展示或摆放单张;
- 在其网站和社交媒体账户展示和提供;及
- 透过各种通讯渠道(包括寄出群发电邮或短讯或致电等) 向该银行的客户(包括非北向通客户)提供;
b. 在香港为香港公众举办简介会及研讨会,介绍上段提及的内容,以及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板块、界别趋势或一
般财务信息等数据;
c. 于其网站提供超链接或于其他媒体提供银行网址(不带有超链接)供已于相关内地伙伴银行开立投资专户的香港客户经登入程序进入内地伙伴银行的网页进一步了解个别产品详情。超链接应直接连接到内地伙伴银行的公开网站。香港银行亦应于其网站显示一个清晰的信息提醒香港客户, 内地伙伴银行提供的投资产品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及相关要约文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投资者应就有关要约审慎行事。当该香港客户点击香港银行提供的超链接后,应显示一个清晰的信息提醒香港客户,他们将被转移到一个非由该香港银行营运的网站;及
d. 可按香港公众查询或要求,提供内地伙伴银行的基本联络数据(例如名称、电话号码、分行地址、网址等)。
惟香港银行须留意所提供有关北向通服务的内容应为事实及持平的陈述,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份;不应构成向香港公众发出关于个别产品的邀请;及不应构成内地伙伴银行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
不可以:
a. 诱导香港公众与内地伙伴银行开立北向通下的投资专户或透过任何媒体诱导香港公众经超链接或网址浏览内地伙伴银行提供的理财服务和产品;
b. 推销或销售北向通理财产品或向香港公众展示或提供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个别产品数据;或
c. 作为或表示作为内地伙伴银行在香港的代表或代理。
问27︰内地伙伴银行可就北向通进行哪些具体的宣传工作?
答27︰(1)在进行以下宣传及销售工作时,内地伙伴银行亦应同时遵守内地监管机构所订立相关指引和细则。
对未开立北向通下的投资专户及/或汇款专户的香港公众 3的宣传
(2) 内地伙伴银行可以透过媒体、通讯渠道等适当途径,在内地(i)展示和提供有关跨境理财通计划的一般数据(包括合资格产品范围及类别、额度、资金汇划安排、投资者保障等);
(ii)展示和提供该银行有提供北向通服务的事实表述(包括 需要开立北向通下的投资专户以进行投资的具体安排、该 银行提供的产品类别,该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该银行的联络方法,以及香港银行和内地伙伴银行的合作关系);及(iii) 展示和提供有关北向通理财产品范围及类别的概括性表述, 例如产品数目(包括仔细分类数目,例如以市场或行业划分 的基金)、性质、风险、特性、收费及产品回报范围等。所提 供的资料应为事实及持平的陈述,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 成份;不应构成向香港公众发出关于个别产品的邀请;及不 应构成内地伙伴银行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 务(包括不应涉及个别理财产品数据或个别客户状况)。
(3) 应个别香港投资者的要求,内地伙伴银行可透过通讯渠道等适当途径提供北向通下的服务和个别产品数据(包括理财
产品列表),及响应北向通下内地伙伴银行提供的投资服务及对个别产品的查询。但所提供的数据应为事实及持平的陈述,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份;不应构成向香港公众发出关于个别产品的邀请;及不应构成内地伙伴银行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
(4) 内地伙伴银行可以提供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板块、界别趋势、一般财务信息或有关跨境理财通计划的一般信息等数据,亦可派员出席由香港银行在香港为香港公众举办的简介会及研讨会,讲解上述资料,惟大前提是有关内容应
为事实及持平的陈述,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份;不应构成向香港公众发出关于个别产品的邀请;及不应构成内地伙伴银行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包括不应向香港公众推广该银行的北向通服务,推广或经营《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受规管活动,或涉及个别理财产品或个别客户状况) ,亦不应向香港公众推广该银行提供的银行、存款
3 包括香港银行/内地伙伴银行的非北向通客户。
或理财服务(已就相关银行、存款服务或受规管活动获得所需要牌照或妥善注册除外)。
(5) 内地伙伴银行不可以主动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该银行提供的北向通服务(已获得所需要牌照或注册除外),提供北向通
理财产品列表或个别北向通理财产品数据或促使其开立北向通户口(例如:在其社交媒体主动向香港公众提供开立北向通户口表格的链接)。
对已开立北向通下的户口(包括投资专户及汇款专户)的客户的销售行为
(6) 一般而言,香港客户经登入程序进入内地伙伴银行的网上平台或手机平台可进一步浏览北向通下的产品数据及进行买卖合资格理财产品或汇款兑换等指示。内地伙伴银行应遵守内地相关监管机构的指引为客户进行交易,包括进行
销售管理。
(7) 内地伙伴银行可以应个别客户要求提供北向通理财产品清 单及个别产品数据,及响应客户对个别产品的查询,所提供 的数据应为事实及持平的陈述,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 份;不应构成向香港公众发出关于个别产品的邀请;及不应 构成内地伙伴银行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
(8) 内地伙伴银行可以向客户提供该银行的研究报告作参考, 但内容不应涉及个别产品。
(9) 对身处内地的北向通客户,内地伙伴银行应根据内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指引提供服务,及遵守本文件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资格理财产品及额度规定。
售后跟进
(10) 内地伙伴银行可以主动联络客户,提供其投资组合的最新情况,也可以提供宏观经济、市场和行业情况等信息,或一般性的财务和投资数据和概念。内地伙伴银行应设立机制确保其与客户的互动沟通不应具有招揽或建议的成份; 不应构成向香港公众发出关于个别产品的邀请;及不应构
成内地伙伴银行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
(11) 内地伙伴银行可参照上述第(7)段的要求,响应客户对于个别产品的查询。
问28︰香港银行及内地伙伴银行具体可怎样披露其北向通服务的产品范围、类别及产品列表?
答28︰(a) 内地伙伴银行可于其网站提供筛选功能 4,让香港公众可自主识别内地伙伴银行提供的北向通合资格产品,也可应个别香港投资者的要求提供产品列表的纸本或电子单张。基本原则是香港银行及内地伙伴银行不应于其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主动展示或主动提供北向通合资格产品列表。香港银行及内地伙伴银行亦应确保香港投资者不能直接透过内地伙伴银行的网上平台购买北向通产品,除非该香港投资者主动采取多个步骤,包括办理所需开户手续,并成为内地伙伴银行的客户;
(b) 香港银行及内地伙伴银行可分别在香港及内地主动展示及提供按内地伙伴银行所提供的北向通服务概括地描述各北向通合资格产品类别下所提供的产品数目、性质、特性、风险、收费及产品回报范围等。
以基金为例,香港银行及内地伙伴银行可披露:
(i) 内地伙伴银行提供的北向通合资格基金的数目;
(ii) 内地伙伴银行提供的北向通合资格基金的仔细分类及其数目(如投资种类 (股票基金(例如: 其股票市场的类别)、债券基金(例如: 其债券的投资级别)、混合基金)、投资的地区、银行给予的风险评级等);
(iii) 基金的一般风险;
(iv) 基金的收费范围;及
(v) 基金回报率的统计数字(如基金过去的平均回报率、回报率中位数等)。
涉及个别产品数据的情况应遵照(a)段的要求。
4 筛选结果应只显示产品名称,而不应附有产品数据的超链接。
一般来说,鉴于个别产品并没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得认可,香港银行及内地伙伴银行不应主动向香港公众披露个别产品名称及数据。如香港公众向香港银行作出有关个别产品的查询,香港银行应转介该查询至内地伙伴银行处理 (详见《常见问题》第 26 及 27 条)。
(c) 就提供有关内地伙伴银行在北向通下接受存款的信息,请参阅《常见问题》第 25 条。
问29︰香港银行可否安排香港投资者与内地伙伴银行就北向通服务直接对话或进行视像会议,并参与该三方对话或视像会议?
答29︰若香港投资者主动要求香港银行协助安排与内地伙伴银行就北向通服务直接对话或进行视像会议,就首次对话或会议的要求,香港银行可提供内地伙伴银行的联络数据(例如电话号码), 让香港投资者发起有关对话或会议(香港银行代表可参与该对话或会议)。
如该香港投资者与内地伙伴银行同意香港银行往后可代为协助该香港投资者安排与内地伙伴银行直接对话或进行会议,香港银行则往后可按该香港投资者的要求代为安排有关对话或会议。
香港银行不应有任何表示,示意该香港银行为内地伙伴银行在香港的代理或代表。
问30︰北向通客户如何取消北向通下的汇款专户及投资专户?
答30︰如北向通客户向内地伙伴银行表示欲取消其投资专户,北向通客户应将理财产品赎回,并将投资专户内的全部资金汇回汇款专户。内地伙伴银行须确保该客户的投资专户内没有任何理财产品或资金,并须于成功取消该客户的投资专户后通知其合作的香港银行,然后解除汇款专户与投资专户的配对关系。
如北向通客户向香港银行表示欲取消其汇款专户,香港银行须 得到其合作的内地伙伴银行确认该客户的投资专户内没有任 何理财产品或资金,并且确保该客户的汇款专户没有任何资金,才可替该客户取消其汇款专户,并通知其合作的内地伙伴银行, 然后解除汇款专户与投资专户的配对关系。
问31︰北向通客户可否在另一家香港银行开立汇款专户?
答31︰每名合资格北向通投资者,在任何时候只能开立一个汇款专户和一个投资专户。投资者若希望在另一家香港银行开立跨境理财通汇款专户,应先取消其在其他香港银行开立的汇款专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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