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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 所有权转让外汇管理方式的政策问答



关于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 所有权转让外汇管理方式的政策问答



问:银行应如何办理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答: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办理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所 有权的转让,可参照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的管理原则,由交易主体直接到经办银行办理。经办银行应参照《经常项目外 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第二章“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有 关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其与外 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关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所有权 转让的国际收支申报,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对于契约、租约、许可、营销资产和商誉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申报在“522000 品牌、商标、契约和许 可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项下。 

2、对于研发成果(除计算机软件和视听相关产品)所 有权的转让,如转让专利、版权、工业生产和设计(包括商 业机密)等,申报在“228010 研发成果转让费及委托研发” 项下。 

3、对于计算机相关的软件系统和应用程序原作和所有 权的销售和购买,申报在“227020 计算机服务”项下。 

4、对于下载的或以其他电子形式交付的,买断、卖断 或供永久使用购入或销售的大批量制作录音制品和原稿,申 报在“229010 视听和相关服务”项下;以光盘、磁盘、纸 张形式取得的买断、卖断或供永久使用购入或销售的大批量 制作录音制品和原稿,申报在“121010 一般贸易”项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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