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 所有权转让外汇管理方式的政策问答
关于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 所有权转让外汇管理方式的政策问答
问:银行应如何办理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答: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办理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所 有权的转让,可参照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的管理原则,由交易主体直接到经办银行办理。经办银行应参照《经常项目外 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第二章“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有 关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其与外 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关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所有权 转让的国际收支申报,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对于契约、租约、许可、营销资产和商誉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申报在“522000 品牌、商标、契约和许 可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项下。
2、对于研发成果(除计算机软件和视听相关产品)所 有权的转让,如转让专利、版权、工业生产和设计(包括商 业机密)等,申报在“228010 研发成果转让费及委托研发” 项下。
3、对于计算机相关的软件系统和应用程序原作和所有 权的销售和购买,申报在“227020 计算机服务”项下。
4、对于下载的或以其他电子形式交付的,买断、卖断 或供永久使用购入或销售的大批量制作录音制品和原稿,申 报在“229010 视听和相关服务”项下;以光盘、磁盘、纸 张形式取得的买断、卖断或供永久使用购入或销售的大批量 制作录音制品和原稿,申报在“121010 一般贸易”项下。
END
法规链接:
外汇法规全链接一键收藏!(截至2021年6月30日)
跨境人民币政策全梳理(全链接)
自由贸易试验区重要法规(全链接)
反洗钱法规(全链接)
扫码关注“跨境金融研究院”
专注外汇、人民币国际化、自贸区的政策应用、业务创新与合规接地气研究
跨境金融研究院一直致力于为大家提供跨境业务交流平台,欢迎各位外汇跨境从业人员的高质量投稿、讲师合作、兼职顾问。
联系邮箱:jinziheng99@163.com
欢迎各位同业加入“外汇跨境交流群”,我们将定期分享学习材料,扫码添加负责人微信,负责人审核后将邀请您入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