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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各相关企业:

《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10月29日


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 (银发〔2020〕95号)等文件要求,大力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规范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建立广东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不纳入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广东证监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并由该局承担日常工作,成员单位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推动试点工作。广州市、珠海市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参照建立市(区)联席会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条件,认购本办法规定的试点基金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或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会同所在市(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认定,注册在广东省并实际经营的,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资业务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基金,是指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依法在广东省发起,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人民币或外汇(含人民币购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境外投资,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的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内的,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其他指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四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运用试点基金的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认定省内注册在广州、深圳、珠海市外的企业试点资格,核定企业试点额度,统筹推进全省试点工作。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分别会同所在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自行负责认定辖内企业试点资格,核定企业试点额度,统筹推进辖内试点工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试点资格认定和额度核定,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会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并统筹推进区内试点工作。

第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应分别会同本级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其他试点地市按本办法要求推动试点工作,负责受理试点申请,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试点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分为内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境外自然人或机构等参与投资设立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

第八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一)发起设立试点基金;

(二)受托管理试点基金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应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在取得试点资格之日起2年内(以孰早者为准)全部缴足;

(二)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在最近5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四)外商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下列企业: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具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金融企业且具有良好投资业绩、在申请前上一会计年度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五)内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具有良好投资业绩、在申请前上一会计年度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资产质量良好,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3年以上;

(七)除另有规定外,存续经营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申请成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存续经营的内资基金管理企业申请成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的备案。

第三章 试点基金

第十一条  试点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或契约制基金等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试点基金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

(二)试点基金的投资者应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且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试点基金境外投资应按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如需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试点基金投资标的包括境外非上市股权和债权、境外证券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业务。对外投资方向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试点基金境外投资范围包括:

(一)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权;

(二)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三)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

(四)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境外大宗商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

第四章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

第十四条  试点基金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机构投资者、境内自然人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前款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五条  下列投资者可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投资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试点基金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试点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试点基金。

第十六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境外投资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参与境外投资。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应当指定专人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不得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承诺保本保收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应签署风险揭示书。试点基金应当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不得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五章 试点申请

第十八条 除广州、深圳、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全部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初审后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提请召开省联席会议研究审议,根据其专业程度、私募投资履历、海外投资策略和拟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等,结合全省额度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和额度。对省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获得额度的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受理辖内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申请材料,分别会同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审核,与省联席会议充分沟通,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和额度;对审核通过并获得额度的企业,报省联席会议备案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申请材料审核,以及对审核通过并获得额度的企业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相关工作,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会同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成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模板见附件1);

(二)授权委托书;

(三)存续经营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四)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草案;

(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六)存续经营的基金管理企业,应提交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记录,以及其管理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记录(存续经营的内资基金管理企业适用);

(七)申请人最近3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承诺函;

(八)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情况表、简历、专业资质证书以及从业证明;

(九)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须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境内外资产管理从业背景介绍。基金管理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金融企业的,须提交金融许可证明文件;为基金管理企业的,应提交良好投资业绩、基金管理规模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成立试点基金,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拟申请试点基金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推介材料;

(二)拟申请试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储备;

(三)拟申请试点基金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或草案;

(四)拟申请试点基金的委托管理协议或草案(如有);

(五)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须提交该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的,须提供近3年收入证明、金融资产证明材料或金融净资产承诺函,确保符合本办法的要求;所有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明细、出资凭证(如有)以及风险揭示书;

(六)拟申请基金如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负责基金的后台行政管理,须提交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业务资质证明,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且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承诺函,以及基金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签署的意向性文件,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情况表、简历,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认缴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申请资料须提供正本1份、副本3份,全部申请资料均须加盖公章。有关试点基金服务机构(如有)的证明资料,应同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应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新设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应在注册设立后30日内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境内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代理协议(如有),并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证监局及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资本金缴足后30日内提供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凭证。

第二十四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资金募集活动,在获批额度范围内办理资金相关业务,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投资收益和资本变动收入应按有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汇回境内。

第六章 企业额度、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对外投资涉及的资金汇出,应在获批试点额度内办理,并须遵循按需购汇、额度管理和风险提示的原则。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的所有试点基金本、外币对外投资净汇出(不含股息、税费、利润等经常项目收支)之和不得超过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获批的对外投资额度。

第二十六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应按照投资管理协议或合伙协议进行投资,不得随意更改投资策略。

第二十七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发起成立多只试点基金。除另有规定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其设立的各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各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批准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额度。如无特殊原因,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一年内未使用额度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或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会同市(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权取消试点资格并收回全部试点额度,如需开展业务,需要重新申请额度。由于日后续约或追加投资导致基金获批额度不足,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重新申请追加额度。

第二十八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相关协议的约定,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不得使用本试点额度在境内进行投资。

第七章 基金服务

第二十九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符合本款规定条件的境内企业作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试点基金提供服务。被委托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相关资质;

(二)配备专门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或团队,并有足够熟悉境外基金服务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第三十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试点基金的估值政策和流程计算基金的资产净值和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发布;

(二)维护试点基金的财务账簿和记录,并可提供完整的试点基金执行的交易记录;

(三)维护与试点基金投资、退出及交易有关的支持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的所有文件;

(四)提供与权益的发行、转移和赎回有关的登记及过户代理服务并执行相关操作;

(五)依照有关反洗钱政策和程序,核实试点基金投资者的身份;

(六)及时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信息。

第八章 外汇登记、购付汇及对外投资流程

第三十一条  试点基金应委托在广东省内具有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试点基金的托管人,托管人应作为独立第三方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第三十二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取得试点资格以及对外投资额度后,应持相关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基本情况,拟发起试点基金情况、投资计划、资金投向、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等);

(二)试点资格以及对外投资额度的批准文件;

(三)营业执照(如有);

(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另有规定除外);

(五)如投资行为需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项目核准文件)、商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相关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生增资、减资或股东/合伙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时,报经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获得批准文件后,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额度发生调整时,在获得批准文件后,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退出试点业务后,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后,公司制、合伙制试点基金可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外汇登记后获得的《业务登记凭证》(该凭证业务编号以“44”开头)及其他相关材料开立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业务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账户代码为2202),契约制试点基金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凭自身外汇登记后获得的《业务登记凭证》(该凭证业务编号以“44”开头)及其他相关材料代其开立QDLP业务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账户代码为2202)。QDLP业务专用账户可作为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回收外汇及人民币对外投资资金。

试点基金或管理企业开立QDLP业务专用账户,应提交加盖相关主体公章的如下材料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供核查:

(一)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核准文件;

(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营业执照(如有);

(三)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办理完成外汇登记的证明资料(《业务登记凭证》,该凭证业务编号以“44”开头);

(五)开户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QDLP业务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从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外汇(含人民币购汇资金)及人民币资金;对外投资赎回款和清算、转股、减资款;利润、分红、利息以及其他经常项下收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允许的其他收入。

QDLP业务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划至境外进行规定范围内投资的资金;结汇或直接划至境内有限合伙人账户(或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支付相关税费;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允许的其他支出。

人民币QDLP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及相关使用须符合人民币账户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募集境内合格有限合伙人资金,可以外汇(含人民币购汇)或直接以人民币形式通过托管专用账户进行境外投资。

第三十六条  基金的申购、赎回按照“未知价”和“金额申购与份额赎回”原则办理,申购的有效份额按扣除申购费用后的净申购金额除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按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计算,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计算,境内托管人复核后出具。

第三十七条  试点基金收到的投资本金和收益,须得到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审核确定。已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本金,应汇至QDLP业务专用账户。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规定及其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的相关约定在基金募集、运作的全过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等相关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

第三十九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币种计价并披露试点基金资产净值等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和延续性。如出现改变,应同步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四十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披露投资事项:

(一)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投资策略以及该项策略用到的金融工具,并对相关金融工具进行介绍;

(二)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三)如参与融资融券、回购交易,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应明确披露所用杠杆比率;

(四)应在募集说明书中对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下列风险进行披露: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等,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以上风险的定义、特征、可能发生的后果;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投票的方针、程序、文档保管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在完成登记备案后,省市场监管局应将其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实时推送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试点相关单位应根据需求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省市场监管局相关数据。

第四十三条  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监督管理,发挥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作用,充分运用监管科技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试点运营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强化对异常违规风险的全流程管理。同时将试点商事主体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加强监管,并做好数据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于每个自然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试点基金的资金变动、结售汇情况和境外投资情况报告。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有下列重大变更事项之一的,应事先报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按程序核查:

(一)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变更;

(三)解散或清算。

第四十五条  境内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报表形式(见附件2)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及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试点基金资金汇出、汇入和结售汇等相关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及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试点基金汇出、汇入和结售汇等情况通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境内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对试点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和事后监督。境内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试点基金资产托管相关的重大事项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违法违规事项。违法违规事项逾期未改正,则取消试点资格并收回试点额度。

第四十七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须按期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及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季度、年度报表及报告。季度报表及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报表见附件3、4)包括但不限于认缴及实缴规模、投资者情况(境内募集资金来源情况)、投资品种、资金投向、退出情况、基金净值以及资金汇出入、购结汇、账户资金变动情况等;年度报表及报告(每个自然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报表见附件3、4)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试点基金的资金汇出入、结售汇情况、境外投资情况报告、重大事项变更、审计报告等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在收到试点企业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季度、年度报告通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四十八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情况属实、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报省联席会议备案后暂停办理试点业务,其他地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报经省联席会议同意后暂停办理试点业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在广东省范围内适用,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实施进展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十条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工作要求,深圳市在已获批额度范围内自行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杨芳: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大家参加广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为了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资本流动和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扩展新渠道、注入新活力,《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已于2021年10月29日正式印发实施。

为了让大家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规定,今天我们邀请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发布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童士清先生,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苏赟先生,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徐秀彬先生,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代理局长池腾辉先生,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王攀先生。

现在,有请童士清先生介绍《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童士清

童士清: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新闻界和媒体的朋友,感谢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给予广东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已正式印发实施。根据今天发布会的安排,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

一、《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

基金是大家非常熟悉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我们一般市场上买卖的都是公募基金,也就是以公开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募集的基金。而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门槛较高,一般100万元起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也就是“QDLP试点”,是指允许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的方式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海外市场。QDLP试点相对于传统的对外投资方式,如对外直接投资OD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QDII等,在主体和投资范围层面进行了进一步全面的放开,投资运作主体以私募型机构为主,投资范围既包括一级市场,也包括二级市场,投资方式更为灵活。

继深圳获批试点后,我省一直在积极争取扩大QDLP试点。202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2020年7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再次明确提出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争取开展QDLP试点。经过不懈地努力,2021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我省开展试点,给予我省50亿美元试点额度,这标志着继深圳后全省范围内均可开展QDLP试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我们起草了《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目前,全国开展QDLP试点的地区不到10个,全省获批开展QDLP试点意义重大。一是将拓宽境外投资范围,提升资产配置效率,提供满足居民与企业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推动广东企业“走出去”,为我省经济主体在全球配置资产和投资提供新的便利化渠道。二是有利于集聚优质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打造高素质的金融人才队伍,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现代金融体系,提升金融产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三是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打造人民币国际化和跨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前沿阵地,强化跨境金融合作与创新,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暂行办法》共十一章、51条具体细则,除了总则、监督管理、附则外,主要提出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市场主体的条件,并明确了试点申请、购付汇及对外投资流程、基金管理、企业额度和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流程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是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在省级层面建立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全省试点工作,成员单位包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珠海市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参照建立市(区)联席会议。深圳市自行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其他地级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试点日常工作。

二是简化申请流程。我省是全国首个将审批权限下放给相关地市区金融监管部门的省份。目前,全省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主要集中于广州、深圳、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地,这些地区的监管能力较强,从兼顾便利和风险把控的角度考虑,我们将QDLP审批权下放到广州、珠海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广州市、珠海市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内企业试点申请,会同市(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省联席会议备案后出具同意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文件。其他地级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内企业试点申请的受理、初审,报省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批文。

三是细化申请条件。明确提出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主要投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相关要求。联席会议对申报机构专业程度、投资履历、海外投资策略和拟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慎核定试点资格和额度。具体条件包括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持牌金融机构或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或上一会计年度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基金管理企业。要求试点基金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等。

四是明确了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为有效防范风险,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要求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机构投资者、境内自然人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明确下列投资者可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投资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是明确了投资范围,规范投资行为。试点基金境外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境外大宗商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同时,规范试点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外汇登记、购付汇及对外投资等行为,并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数据上报要求。

六是加强试点监管,切实防范风险。构建省市协作监管合力,对试点企业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事前规范资格评审流程,择优选取经营合规、风控能力强的企业参与试点。事中加强日常监管,借助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加强数据统计、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做好对试点基金的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事后强化对风险的处置化解,对违规企业视情况予以限期改正、暂停试点业务等处罚。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前期,我们已经通过开展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对QDLP试点政策进行了宣传。据初步掌握,有不少的企业对参与QDLP试点表达了强烈的意向。接下来,我局将会同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扎实做好QDLP试点落地的各项工作。

一是健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各单位和地市的沟通协调,完善推进措施,提升试点工作保障水平,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二是督促广州、珠海和横琴金融监管部门尽快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健全试点各项工作流程,加强对意向机构的准入辅导,争取首笔业务尽快落地。

三是加大QDLP试点各项政策宣传力度。搭建常态化沟通交流平台,通过召开政策宣讲会等方式和拟申请企业面对面交流,详细解读QDLP试点各项政策,吸引优质试点企业。

欢迎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和投资者参与到QDLP试点中来,继续关心和支持广东的金融改革开放工作,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

谢谢大家!

主持人杨芳:谢谢童士清先生。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按照惯例,请提问的各位记者通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的名称。下面开始提问!

经济日报记者提问

经济日报记者:请问苏副局长,我们知道国内此前已经有了上海、北京等地开展了QDLP的试点,对于广东省的QDLP境外投资来说,省级层面也成立了联席会议机制,请问外汇局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在外汇管理方面这个试点有哪些政策优势?谢谢。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苏赟

苏赟:感谢媒体朋友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关心。

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一直致力于推动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化改革,不断促进境内外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自2013年底在上海率先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试点以来,已相继有深圳、北京等地先后获批开展试点。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积极支持下,今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广东省(不含深圳)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投资总额度为50亿美元。至此,广东全省均属于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的地区范围,广东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的总规模也得到了提高。

目前,广东省已成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的广东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该联席会议的成员之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配合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度参与了《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暂行办法》的起草,共同研究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关于准入资格认定和对外投资规模核定的工作方案,并就试点业务涉及外汇登记管理以及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等工作作出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具体来说,获批开展QDLP试点的基金管理企业,需要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再到银行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并通过专用账户进行境内资金募集、对外投资资金汇出以及境外投资利润汇回和清算汇回,同时还需要履行定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投资产品及资金汇兑情况的义务。

相对于传统的境外直接投资,QDLP试点具有投资范围更广、对外投资额度管理使用更灵活等优势。就投资范围来说,参与 QDLP试点的资金除可投资于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外,还可投资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等。就对外投资额度管理来说,QDLP试点的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可在其设立的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对外投资额度,只要总额度不超过获批额度即可,额度管理灵活。因此,开展QDLP试点可进一步拓宽境内主体境外投资渠道,满足资产多元化配置需要,是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支持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的有力举措。谢谢!

广州日报记者提问

广州日报记者:请问市金融局,这一次开展试点对广州的经济方面会有哪些促进作用?另外广州在推动QDLP试点开展方面会有怎样的举措?谢谢。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徐秀彬  

徐秀彬: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既是国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决策部署,也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广州来说,开展QDLP试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是有利于拉动广州对外贸易投资增长,助推广州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广州对外贸易投资需求旺盛,特别是在先进制造业、生物医药、高新技术等重点领域投资保持高位增长,今年前三季度全市外贸进出口总值8160.1亿元,同比增长16.3%。广州是国家中心城市,实体产业发达,开展QDLP试点将进一步畅通境内资本对外投资渠道,引进更多优质境外高新技术项目,培育壮大广州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经济增长新动能。

二是有利于推动构建广州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今年来广州金融业着力完善以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为重点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开展跨境金融先行先试的政策,持续优化金融营商环境,今年前三季度全市金融业增加值1857.92亿元,同比增长6.2%,累计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达4651亿元,获批开展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广州拥有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及大批金融专业人才,开展QDLP试点将进一步提高广州金融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境内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

三是有利于推动广州国际风投创投之都建设,满足境内投资者日益增长的对外投资需求。近年来广州不断完善风投创投政策支持体系,搭建风投创投机构集聚平台,积极营造风投创投市场良好发展环境。开展QDLP试点将吸引更多境内外优质风投创投机构在广州集聚发展,进一步提升广州风投创投的总体实力,助力广州打造更有影响力的国际风投创投中心。

我市高度重视QDLP试点,前期组织召开了QDLP试点工作部署会,积极发动各区摸查辖内QDLP试点项目需求储备情况,目前已经梳理收集了一批QDLP试点项目,为广州加快开展QDLP试点奠定了基础。下一步我市将采取以下三方面做法加快推动QDLP试点开展:一是加快建立广州市QDLP试点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申报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推动更多试点企业获得试点额度。二是加大QDLP试点政策的支持力度,落实广州市区两级风投创投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基金企业给予相关的奖励补贴,积极营造广州市QDLP试点的良好环境。三是做好QDLP试点风险防控,将各区金融工作部门纳入广州市QDLP试点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压实各区属地管理责任,依托广州市私募基金“瞭望塔”系统平台,加强对我市试点基金企业风险舆情监测和研判预警。我的回答完毕,再次感谢各家媒体!

南方日报记者提问

南方日报记者:请问童局,您刚才在发布的时候提到,《暂行办法》里将QDLP审批权下放给了广州、珠海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这在全国还是首次,请问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不同地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应该如何申请QDLP的试点?谢谢。

童士清: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们将QDLP审批权限下放给广州、珠海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除深圳外,全省现有的符合QDLP试点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90%都在广州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将审批权限下放,将使企业的申请流程大大缩短,可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有利于支持广州、珠海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将审批权下放,有利于发挥广州、深圳“双城联动”效应,提升中心城市金融发展能级。同时,这也是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澳门产业适度多元发展的具体举措。

三是这些地区的金融监管队伍相对较强,具备监管的人才和力量。我在这里要指出的是,审批权限的下放,也意味着责任的下放,希望三地压实属地责任,加快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加强日常监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单位加强对这些地区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管得住。

至于申请,根据企业注册地的不同,企业申请的流程也略有差异,注册在广州、珠海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可以直接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三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将分别会同市(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审核,对审核通过并获得额度的企业,报省联席会议备案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

注册在其他地市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提请召开省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和额度。对省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获得额度的企业,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谢谢!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记者提问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记者:请问珠海市金融工作局,请问珠海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有哪些优势?在推动试点落地上会有哪些主要举措?谢谢。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王攀

王攀:谢谢您的提问。大家知道,珠海是最早的一批经济特区,改革开放40年以来珠海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现在我们又迎来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这样千载难逢的大的机遇。我们自己总结,珠海在推进QD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方面有几个优势:一是珠海有区位优势。我们是内地唯一与港澳陆路相连的城市,现在珠海有5个陆路、5个水运口岸,10个口岸都是国家的一类口岸,我们的拱北口岸还是全国人流量最大的口岸,这些口岸使珠海汇集了境内外的人流、物流和资金流,为QDLP的试点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基础、地缘承接。二是珠海在国家外汇局的支持下近年以来积极开展了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率先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等多项便利化改革,提高跨境投融资效率,拓宽跨境投资渠道,稳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在监管层面、操作层面都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珠海也是一个区域性的特色金融中心,我们不但有6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53家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64家保险业金融机构,还有2100余家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仲裁等中介服务组织也非常发达,为推进试点提供了良好的服务生态。三是旺盛的资产配置多元化需求。在改革开放40年来,珠海也积累了相当可观的物质财富和制度优势。2020年珠海市的贷款余额突破了万亿元,金融资产规模达到了1.5万亿元,个人财富累积增长明显,高净值客户群体规模可观。我们的QDLP也是财富管理的一种模式,珠海在财富的积累方面为QDLP的试点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四是我们有迫切的现代产业体系创新发展需求。围绕建设创新发展先行区,珠海在积极争取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基础科研平台落户,在人工智能、半导体、区块链、生命健康等前沿领域抢占战略制高点,加快培育壮大五大千亿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航空航天等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落地后将与我市现有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政策组成跨境股权投资双向高速通道,为跨境产业投资、并购投资提供更多便利,通过输入境外优势的技术、人才、管理模式助力珠海市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

刚才记者朋友问我们做了什么准备工作,当然跟广州市一样,我们也做了项目的储备工作,接触了大量的基金管理机构,也包括“一行两会”的持牌法人机构参与珠海的试点,同时,我们也积极深入地对接实体产业机构,鼓励实体企业借助QDLP这样一个渠道走出去,在海外结合自身的优势进行投资和并购,通过这样海外的投资,延长自己的产业链和销售渠道,为企业的成长提供更广阔的的空间和市场。我们还支持开展跨境财富管理,积极引入境外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完善金融业态,提升本地机构的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打造更活跃的跨境投融资生态聚集环境。最后,我们也会按照省局的要求,切实地做好风险防范,加强审批前审批后全链条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严控投资标的真实合规,盯住资金的募集和资金的投向,更稳妥地推动试点企业落地。谢谢!

广东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

广东广播电视台记者:请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的池局,我们都知道,今年9月17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正式挂牌,请问合作区开展QDLP试点工作有哪些优势?谢谢。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代理局长池腾辉

池腾辉: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中共中央、国务院于今年9月5日发布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粤澳两地引起热烈反响。在多重政策利好叠加的背景下,为合作区开展QDLP试点提供了以下优势:

一是合作区的地位独特,政策优势突出。合作区的建设是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将构建大湾区高层次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并为横琴与澳门一体化发展开辟了重要的试验田。《总体方案》中涉及金融领域的创新支持政策点多面广,而且部分金融政策创新力度大于内地其他地区。其中,《总体方案》第9条和第17条,分别明确支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管理。QDLP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合作区而言是恰逢其时。

二是合作区的私募基金行业具有良好基础。横琴金融业在过去10年实现了快速发展,并已经在横琴聚集了一批国内外高端资管机构。截止到2021年第三季度末,在横琴注册且在中基协存续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572家,其中包含了国内外多家知名私募企业;存续备案的私募基金超过1600支,管理总规模约4200亿元。此前,横琴在落地将资本“引进来”的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过程中,从监管到执行操作层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与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工作机制。这一切都为本次反向操作、将资金“走出去”的QDLP试点提供了有益借鉴。QDLP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出台后,将打通资本的“双向”跨境投融资通道。在今年外管总局批准同意在广东开展QDLP试点后,横琴主动与多家有意向参与的企业进行了对接,现已储备多个项目,拟申请额度超过10亿美元,为试点办法推出后合作区加快落地试点企业奠定了基础。

三是合作区具备琴澳一体化发展的联动优势。《总体方案》明确合作区要通过大力度的改革创新举措,深度推动并打造与澳门一体化的高度开放环境。澳门具有融资成本低、金融市场对接国际、与葡语国家经贸关系密切等优势,并且是国内国际双循环中的重要节点。以QDLP试点为代表的跨境投资管理模式,一方面,可借助澳门“中葡金融服务平台”,将对外投资渠道延伸至葡语国家,为跨境资本流动与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扩展新渠道、注入新活力;另一方面,可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琴澳两地正在探索发展的财富管理业务提供新路径,以更好地满足两地投资者分散风险和全球资产多元配置的需求。谢谢!

香港大公报记者提问

香港大公报记者:请问童局长,QDLP试点涉及到对外投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刚刚您发布的时候也提到了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问题,请问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在哪些方面采取怎样的措施来防范风险?谢谢。

童士清: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防范QDLP试点的风险是我们一直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我们在制定、修改和审议《暂行办法》的过程当中,省领导多次专门指示要特别注意防范风险,所以防范风险应该是贯穿整个QDLP试点全过程一个重要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因为涉及到境外投资,它的不可控因素、不确定性因素要更多,QDLP的风险除了私募基金常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以外,还面临着国别风险、政治风险和汇率风险等有别于国内投资的风险。对于这些风险的防范,需要监管部门、试点企业和投资者各方的共同努力。

作为监管部门来说,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从试点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程度、私募基金投资履历、海外投资策略和所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选取企业确定试点资质,审慎评估并核定试点额度。对《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企业和投资者的条件,各地不能放宽。二是加强日常监管,运用技术手段,综合分析各项数据和信息,实时监测试点企业动态,第一时间发现异常情况,有效防范风险。三是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作为试点企业来说,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应该说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对防范风险是要负主体责任的,至少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恪尽职守,切实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不搞虚假宣传。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尤其是针对国别风险、政治风险和汇率风险等要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对预案。三是在对外投资时,要选择熟悉且具有稳定政治环境的市场,投资熟悉的产品。四是要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至少配备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投资管理人员,具有境外投资的管理能力和人才。五是试点企业要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信息和重大情况。

对于投资者,我在这里也要作几点提醒:一是要树立风险意识,做到“收益自享、风险自担”,任何金融产品都是有风险的。二是要量力而行,尽量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不要为了达到《暂行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而加杠杆,比如借债去投资。三是要认真甄别试点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产品。这里要特别强调,私募基金投资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投资者在投资时一定要充分了解拟投资产品的信息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要投资超过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谢谢!

主持人杨芳: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各位还有感兴趣的问题,可以在会后向相关单位进行了解。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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