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
以下来源: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特此通知。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21 年11 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调查对象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三)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二)行业属性代码表
(三)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四)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准确、及时反映中国企业贸易信贷情况,满足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需要。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中国境内与境外主体开展国际货物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调查对象)。
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年初将确定和发布参与月度调查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全部月度调
查企业的进出口规模或贸易收付款规模应覆盖全国总量的6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全国涉外收支和进出口形势调整上述覆盖比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单开展贸易信贷调查工作,但特殊情况下,可少量替换辖内企业。
(三)调查内容
贸易信贷是指中国境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与境外主体(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进行货物贸易交易时,由于货物的资金收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应收/预收款和应付/预付款。
我国国际货物贸易是指我国境内对外贸易经营者与境外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转移货物所有权为目的的交易,包括离岸转手买卖,但不包括不转移货物所有权而以获取工缴费为目的的来料/出料加工,也不包括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体与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体之间进行的货物交易。
离岸转手买卖指我国境内对外贸易经营者从境外主体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境外主体转售同一货物,但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交易。
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资金收付的时间以调查对象的会计账面记录为准。贸易信贷申报表包括调查对象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和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三张报表。
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中的调查指标主要包括:调查对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外汇局代码、企业海关代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经济类型代码、行业属性代码、主要贸易方式、主营产品、主要出(进)口国家及地区、第一投资者国家/地区及其占比、企业联系人、企业联系人电话、企业联系人手机、贸易信贷申报表填报人、填报人电话、填报人手机、填报人传真、填报人电子邮箱等。
出口/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中的调查指标主要包括:当期出(进)口总额、当期收到(支付)的出(进)口货款金额、期末账面出(进)口应收(付)款余额、期末账面出(进)口预收(付)款余额、其他因素导致的当期偏差、出(进)口应收(付)款平均周期等。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贸易信贷调查采取月度调查方式。月度调查数据(包括12 月份数据)报送截止时间为次月15 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各分支局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月度数据的核查和督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有关时效性要求和节假日安排,适时调整贸易信贷调查的频度和报送时间。
(五)调查方法
调查对象包括两类企业:月度出口调查企业和月度进口调查企业,两类企业可能重叠。
调查对象应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贸易信贷调查系统(访问网址为:http://zwfw.safe.gov.cn/asone)填报数据。各分支局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贸易信贷调查系统外汇局版(访问地址为http://asone-biz.safe/asone/)进行数据质量核查和督报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全国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和修改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及调查表,负责对各分支局相关工作的培训、指导,负责汇总、编制全国贸易信贷流量和存量数据。
各分支局负责本辖区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包括对调查对象进行培训和指导、采集调查对象申报数据、控制申报数据质量和汇总分析有关数据。
为同时掌握进出口企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贸易融资的情况,各分支局可根据需要开展辖内企业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
(七)报送要求
为避免贸易信贷数据申报出现遗漏或重复,一般情况下,调查对象应按照“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的原则,填报其账务处理中货物出(进)口,及相应的货款收付情况。
(八)质量控制
各分支局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调查工作和控制数据质量:
1.各分支局具体负责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帮助新增调查对象完成系统设置和登录,指导调查对象填报申报表,及时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问题。
2.各分支局应采取措施保证贸易信贷数据的申报率,对于不能按要求报送申报表的调查对象,应要求其就有关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各分支局应指定专人负责申报表准确性审核工作。如发现数据存在疑问的,应及时与调查对象取得联系并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以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4. 各分支局在审核调查对象填报数据时,应根据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海关进出口数据及调查对象业务情况综合评估填报数据的准确性。
5.各分支局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核查相关规定开展数据核查工作。
6.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次年3 月底前就上年度全辖地区贸易信贷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调查报告。
(九)统计资料公布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中国贸易信贷数据的公布时间、公布范围、公布内容、公布频率以及公布方式均以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的相关公布要求为准,详细公布时间表可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fe.gov.cn)中相关内容。
(十)统计信息共享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在法规允许范围内与有需求的相关部委共享数据。
(十一)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统计局建立衔接联动机制,本制度使用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补充完善调查对象有关信息,加强名录库信息共享;立足本部门工作和业务所需,及时优化调整统计对象,以提升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水平。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二)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三)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调查对象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指标说明
T0101-T0102.调查对象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载体(如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9-17 位。
T0103.所属外汇局代码:指调查对象所在地外汇分支局的6 位代码。
T0104.企业海关代码:指调查对象在海关办理进出口业务采用的10 位海关注册编码。
T0105-T0106.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指调查对象的注册地址和邮政编码。
T0107.经济类型代码:调查对象的经济类型按照《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标准进行填报。
T0108.行业属性代码:根据调查对象生产或主营进/出口产品类别,参照《行业属性代码表》填报。
T0109.主要贸易方式:指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离岸转手买卖以及其他贸易等。
T0110.主营产品:指调查对象主营的进出口产品的名称。
T0111.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指调查对象出口货物的主要交易对方注册地所在国家及地区。
T0112.主要进口国家/地区:指调查对象进口货物的主要交易对方注册地所在国家及地区。
T0113-T0114.第一投资者国家/地区及占比:如为外商(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企业,则该项指境外资本排行首位的国家或地区,以及该国家或地区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如为内资企业,则该项应填写为中国,以及境内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T0115-T0117.企业联系人、电话及手机:指牵头负责贸易信贷调查事项的调查对象内部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T0118-T0122.贸易信贷申报表填报人、电话、手机、传真及电子邮箱:指负责具体填报贸易信贷申报表的调查对象内部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二)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指标说明
T0210.当期出口总额:指调查对象会计账上记录的当期货物出口金额。
T0220.当期收到的出口货款金额:指调查对象当期收到实际入账的出口货款,并不必然与当期货物出口相对应。
T0230.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根据财务记录,已确认货物出口但尚未收到对应货款的余额。
T0231.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其中:对关联企业的出口应收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对其境外母公司(即持有本机构表决权≥10%)、境外子公司(即本机构持有表决权≥10%的境外子机构)或境外联属企业(本机构与联属企业有共同母公司,但相互持有表决权<10%)的出口应收款余额。
T0240.期末账面出口预收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根据财务记录,尚未记录货物出口但已收到对应货款的余额。
T0241.期末账面出口预收款余额其中:对关联企业的出口预收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对其境外母公司(即持有本机构表决权≥10%)、境外子公司(即本机构持有表决权≥10%的境外子机构)或境外联属企业(本机构与联属企业有共同母公司,但相互持有表决权<10%)的出口预收款余额。
T0250.其他因素导致的当期偏差:由于汇率折算、核销坏账、无需收款等各类账务处理,导致企业填报的贸易信贷不能完全解释出口货物流与收款资金流的缺口。即,“当期出口总额(T0210)=当期收到的出口货款金额(T0220)+(当期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上期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当期期末账面出口预收款余额-上期期末账面出口预收款余额)”等式不成立的偏差。如有此情况,请填写金额(如贸易收款和贸易信贷不足以解释出口,填入正值;反之,填入负值。填写金额不一定与等式计算偏差完全一致),并在备注中说明具体情况。
T0260.出口应收款平均周期(单位:天):指调查对象货物出口后,多少天能够收回货款。
(三)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指标说明
T0310.当期进口总额:指调查对象会计账上记录的当期货物进口金额。
T0320.当期支付的进口货款金额:指调查对象当期实际支付的进口货款,并不必然与当
期货物进口相对应。
T0330.期末账面进口应付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根据财务记录,已确认货物进口但尚未支付对应货款的余额。
T0331.期末账面进口应付款余额其中:对关联企业的进口应付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对其境外母公司(即持有本机构表决权≥10%)、境外子公司(即本机构持有表决
权≥10%的境外子机构)或境外联属企业(本机构与联属企业有共同母公司,但相互持有表决权<10%)的进口应付款余额。
T0340.期末账面进口预付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根据财务记录,尚未记录货物进口但已支付对应货款的余额。
T0341.期末账面进口预付款余额其中:对关联企业的进口预付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对其境外母公司(即持有本机构表决权≥10%)、境外子公司(即本机构持有表决权≥10%的境外子机构)或境外联属企业(本机构与联属企业有共同母公司,但相互持有表决权<10%)的进口预付款余额。
T0350.其他因素导致的当期偏差:由于汇率折算、核销坏账、无需付款等各类账务处理,导致企业填报的贸易信贷不能完全解释进口货物流与付款资金流的缺口。即,“当期进口总额(T0310)=当期支付的进口货款金额(T0320)+(当期期末账面进口应付款余额-上期期末账面进口应付款余额)-(当期期末账面进口预付款余额-上期期末账面进口预付款余额)”等式不成立的偏差。如有此情况,请填写金额(如贸易付款和贸易信贷不足以解释进口,填入正值;反之,填入负值。填写金额不一定与等式计算偏差完全一致),并在备注中说明具体情况。
T0360.进口应付款平均周期(单位:天):指调查对象货物进口后多少天对外付款。
五、附录
(一)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二)行业属性代码表
(三)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 年度统计资料:单位名录信息变动情况。
2. 季度统计资料: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四)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 年度统计资料:单位名录信息变动情况。
2. 季度统计资料: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END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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