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全了!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比较研究

王志毅、李伟 跨境金融研究院
2024-10-10


本文为 跨境金融研究院 王志毅、李伟 原创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比较研究


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中国特有的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区域,发布和实施的跨境金融政策对于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及复制推广后的中国经济金融全球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考察、专家访谈及数据分析等方式,针对涵盖22家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共计203项国家层面跨境金融政策的发布与实施情况进行比较研究,不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借鉴跨境金融创新思路,也能够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升级战略提供参考建议。

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整体演进历程


自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成立首家以推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至2023年10月21日国务院批复设立西北沿边地区首家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十年间我国共设立了22家自由贸易试验区。2023年上半年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不到千分之四的国土面积,贡献了占全国18.6%的进出口贸易和18.4%的外商投资。

按照时间先后,设立的22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了我国覆盖东西南北中,统筹沿海、内陆、沿边的改革开放新格局。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5年4月20日,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2020年9月21日,扩展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2018年10月16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19年8月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2020年9月21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2023年10月21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设立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中,上海和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先后扩展了实施范围,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则经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批复更名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为了确保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整体演进历程清晰明确,后续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若与前序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一致或趋同,原则上不重复纳入跨境金融政策的比较研究之中。由此分析,在国家层面上共计先后发布和实施了203项跨境金融改革开放政策。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作为首家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定位自始至终都是要建成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更好地为全国服务。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指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要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要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自2013年挂牌以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以宏观审慎、风险可控为前提,在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开展了诸多先行先试改革开放工作。截至目前,以国务院大约每隔2年印发一份纲领性文件为依据,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开放进程可以分为五个主要阶段。上海自贸试验区不仅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实施细则,全面完成了国务院针对五个主要阶段分别部署的22项、9项、9项、16项、14项,共计70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还创造性地主动建设了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为实现自贸试验区跨境资金流动的“电子围网”提供了支持。

第一个阶段起始于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总体方案要求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力争建成具有国际货币兑换自由水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22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2、鼓励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

3、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4、鼓励跨国公司总部建立整合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5、拓展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

6、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

7、试点建立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跨境支付系统。

8、积极发展航运金融产业。

9、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

10、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市场化定价。

11、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

12、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

13、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

14、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

15、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16、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17、允许金融市场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

18、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19、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

20、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21、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

22、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落实“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建设原则,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别制定并实施了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和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主体和境外机构在上海市已通过系统接入验收的金融机构开设并使用自由贸易账户,同时建立了以自由贸易账户为核心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管理信息系统。2014年1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领域内有关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等4项试点政策推广到了全国。

第二个阶段起始于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进一步深化方案提出要建立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同时鉴于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扩展涵盖了陆家嘴金融片区,更加强调了加强自贸试验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的重要性,要求具体方案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报批。具体而言,进一步深化方案明确提出了9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

2、试点建立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3、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商业贷款等各类境外融资活动。

4、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5、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6、探索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开展租赁资产交易。

7、探索适合保理业务发展的境外融资管理新模式。

8、稳妥推进外商投资典当行试点。

9、研究完善适用于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的税收制度。


第三个阶段起始于2017年3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全面深化方案提出到2020年,要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建成深化金融开放创新和有效防控风险的金融服务体系。具体而言,全面深化方案明确提出了9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进一步加强自贸试验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联动,创新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深化科技金融模式创新。

2、积极有序实施《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加快构建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人民币全球服务体系,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加快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升金融监管能力,防范金融风险。

3、设立自由贸易港区,探索实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4、增强“一带一路”金融服务功能,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的深度合作、互联互通。

5、加强与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战略合作。

6、稳妥推进境外机构和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优质境外企业利用上海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7、吸引沿线国家央行、主权财富基金和投资者投资境内人民币资产,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8、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建设保险等业务,为企业海外投资、产品技术输出、承接“一带一路”重大工程提供综合保险服务。

9、支持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的发展。


第四个阶段起始于2019年7月27日,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总体方案》。新片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在适用自贸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支持临港新片区以资金自由等为重点建立以投资贸易自由化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实施16项便利资金收付的跨境金融管理制度。

1、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国际通行的金融监管规则,进一步简化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推动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

2、研究开展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功能试点,探索临港新片区内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

3、支持临港新片区内企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依法合规开展跨境金融活动,

4、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临港新片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

5、临港新片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自主用于临港新片区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

6、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跨境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

7、按照国家统筹规划、服务实体、风险可控、分步推进的原则,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8、先行先试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积极落实放宽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拓宽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设立各类金融机构,保障中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平等经营。

9、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授权,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建立统一高效的金融管理体制机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10、发挥开放型制度体系优势,推动统筹跨境金融服务功能集聚,强化开放型经济集聚功能。

11、完善新型国际贸易与国际市场投融资服务的系统性制度支撑体系。

12、大力提升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能力,拓展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深度和广度。

13、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业务。

14、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

15、加快发展飞机、船舶等融资租赁业务。

16、鼓励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金融业务。


第五个阶段起始于2023年11月26日,国务院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要求率先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拓展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具体而言,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实施14项便利资金收付的跨境金融管理制度。

1、鼓励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率先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

2、支持依法依规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电子支付监管机构应及时公开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3、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允许金融机构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

4、深化金融科技国际合作,便利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为境外设立的基金产品提供境内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服务。

5、有序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探索数字人民币在贸易领域的应用场景。

6、审慎探索在临港新片区内放宽非居民并购贷款限制,扩大贷款适用场景。

7、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支持跨国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完善资金池安排。

8、在临港新片区内建设再保险国际板。

9、支持保险资金依托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有关交易所试点投资黄金等大宗商品。

10、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功能,优化账户规则,实现资金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与境外间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11、研究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跨境转让业务,

12、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

13、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

14、依法依规开展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风险跨境处置合作。加强对跨境收支业务数据的采集、监测和运用。


(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在新形势下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通过广州南沙特色金融、前海蛇口新兴金融、珠海横琴商务金融建设,将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成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其后,202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2021年9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2022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分别对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三个片区的跨境金融创新管理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安排。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35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重点在金融服务等领域取得突破。

2、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

3、推进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

4、允许境内外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服务中介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航运保险业务。

5、推动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及国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

6、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开展双向人民币融资。

7、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

8、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企业在香港股票市场发行人民币股票。

9、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

10、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11、完善金融业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简化金融机构准入方式,推动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

12、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13、降低港澳资保险公司进入自贸试验区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对进入自贸试验区的港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视同内地保险机构,适用相同或相近的监管法规。

14、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中介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适用与内地保险中介机构相同或相近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法规。

15、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粤港澳商贸、旅游、物流、信息等服务贸易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16、积极推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外汇代兑点发展和银行卡使用,便利港元、澳门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兑换使用。

17、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机构开展外币离岸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

18、推动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粤港澳三地银行业开放,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拟从事支付服务的港澳资非金融机构依法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

19、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

20、发展与港澳地区保险服务贸易,探索与港澳地区保险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的机制。

21、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22、允许自贸试验区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开展贵金属(除黄金外)跨境现货交易。

23、允许境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支持港澳地区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24、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

25、构建个人跨境投资权益保护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26、建立健全对区内个人投资的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

27、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按照规定开展符合条件的跨境金融资产交易。

28、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面向港澳和国际的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引入港澳投资者参股自贸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逐步提高港澳投资者参与自贸试验区要素平台交易的便利化水平。

29、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

30、构建自贸试验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31、探索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机制,综合利用金融机构及企业主体的本外币数据信息,对企业、个人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并实施分类管理。

32、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套利金融交易的监测和管理。

33、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完善粤港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34、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粤港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以及和解、专业调解、仲裁等金融纠纷司法替代性解决机制。

35、支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教育服务体系,积极创新自贸试验区特色的多元化金融消费者教育产品和方式。


(三)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努力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9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依法合规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探索建立与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制度。

2、大力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保险业,建设中国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

3、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

4、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专业机构,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5、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

6、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支持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

7、支持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

8、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9、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充分发挥对台优势探索闽台经济合作新模式,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示范区。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19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个人使用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自由承揽项目。

2、完善人民币涉外账户管理模式,简化人民币涉外账户分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3、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含准金融机构)向境外转让人民币资产、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多渠道探索跨境资金流动。

4、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法人银行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5、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研究设立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等。

6、支持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

7、支持境内期货交易所根据需要在平潭设立期货交割仓库。

8、在对台小额贸易市场设立外币兑换机构。

9、对自贸试验区内的台湾金融机构向母行(公司)借用中长期外债实行外债指标单列,并按余额进行管理。

10、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台资进一步开放,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适度提高参股大陆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并参照大陆金融机构监管。

11、按照国家区域发展规划,为自贸试验区内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开设绿色通道。

12、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两岸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13、探索允许台湾地区的银行及其在大陆设立的法人银行在福建省设立的分行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的规定,申请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

14、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经营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被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企业。

15、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支持两岸银行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相关股权投资合作。

16、研究探索台湾地区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营业性机构一经开业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17、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大陆的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产品;

18、允许台资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自贸试验区内资本市场。

19、支持福建省股权交易场所拓展业务范围,为台资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五)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建成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2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结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基础和产业发展方向,围绕新型工业化方向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2、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逐步完善适合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新型金融支撑体系。


(六)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17年3月15,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显著提升,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先导区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2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允许自贸试验区开展油品现期货交易初期采用双币种计价、结算,逐步探索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2、允许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技术企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参与自贸试验区油品交易现货市场建设。


(七)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建成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2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

2、创建金融集成电路(IC)卡“一卡通”示范区。


(八)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17年3月15,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立足中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努力成为中部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4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健康保险、科技保险和内河航运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2、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海外上市、离岸并购、特殊目的载体收购。

3、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海外归国人员创新创业企业板,推动建立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间的合作对接机制。

4、积极引进海外创新投资机构落户自贸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九)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17年3月15,国务院印发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努力建成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推动构建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带动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2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适应内陆加工贸易、转口贸易等多种贸易业态的结算便利化试点。

2、在遵循机构总部统一业务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授予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多业务自主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资金交易业务。


(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17年3月15,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在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2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长江上游生产要素国际交易业务以及粮食、矿石和建筑材料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业务。

2、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新型风险监管体系,落实风险为本的原则,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


(十一)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3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引入社会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多币种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为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服务。

2、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轻资产”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3、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等业务。


(十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18年10月16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将海南打造成为我国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重要对外开放门户。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进一步指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实现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港。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10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重点围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流动。

2、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以国内现有本外币账户和自由贸易账户为基础,构建海南金融对外开放基础平台。通过金融账户隔离,建立资金“电子围网”,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实现跨境资金自由便利流动提供基础条件。

3、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

4、在跨境直接投资交易环节,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简化管理,提高兑换环节登记和兑换的便利性,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管理。

5、探索建立新的外债管理体制,试点合并交易环节外债管理框架,完善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全面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提升外债资金汇兑便利化水平。

6、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

7、重点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扶持海南具有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并在境外上市、发债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简化汇兑管理。

8、支持建设国际能源、航运、产权、股权等交易场所,加快发展结算中心。

9、稳步拓宽多种形式的产业融资渠道,放宽外资企业资本金使用范围。

10、创新科技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


(十三)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19年8月2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要求,加快形成海洋经济对外开放新高地。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3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探索通过人民币资本项下输出贸易项下回流方式。

2、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

3、探索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二级交易基金。


(十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19年8月2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着力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先行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4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支持发展离岸保险业务。

2、探索自贸试验区内上市公司外资股东直接参与上市公司配售增发业务。

3、支持外籍员工直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4、扩大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规模。


(十五)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19年8月2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发挥广西与东盟国家陆海相邻的独特优势,着力建设西南中南西北出海口、面向东盟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5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深化以人民币面向东盟跨区域使用为重点的金融改革。

2、推动人民币与东盟国家货币通过银行间市场区域挂牌交易。

3、完善货币现钞跨境调运机制。

4、研究设立中国—东盟金融合作学院。

5、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股权交易平台向境外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转让业务。


(十六)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19年8月2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要求,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转化,着力建设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新型工业化基地、全球创新高地和开放发展先行区。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1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探索研究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十七)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19年8月2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建设连接南亚东南亚大通道的重要节点,推动形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开放前沿。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3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推进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签订保险业双边监管合作协议,优化跨境保险规则,实现理赔查勘相互委托或结果互认。

2、研究推动金融机构参与人民币与周边国家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

3、允许银行和已获相应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与境外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


(十八)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19年8月2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打造对俄罗斯及东北亚区域合作的中心枢纽。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2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允许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融入人民币资金。

2、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俄罗斯商业银行开展卢布现钞跨境调运业务资金头寸清算,完善卢布现钞跨境调运体系。


(十九)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20年9月21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打造服务业扩大开放先行区、数字经济试验区,着力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14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账户)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

2、研究推进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渠道整合,研究推动境外投资者用一个NRA账户处理境内证券投资事宜。

3、允许更多外资银行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4、推动重点行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业务便利化。

5、探索赋予中关村科创企业更多跨境金融选择权,在宏观审慎框架下自主决定跨境融资方式、金额和时机等。

6、创新企业外债管理方式,逐步实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

7、支持依法合规地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境内外私募平行基金。

8、便利符合条件的私募和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境外投资。

9、支持跨国公司通过在境内设立符合条件的投资性公司,依法合规设立财务公司。

10、支持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设立金融科技中心,建设法定数字货币试验区和数字金融体系。

11、依托人民银行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形成贸易金融区块链标准体系,加强监管创新。

建设金融科技应用场景试验区,建立应用场景发布机制。

12、允许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等依法合规开展实物资产、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的跨境交易。

13、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区内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跨境融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14、研究简化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或外资股东发行熊猫债券等相关手续。


(二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20年9月21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提升关键领域创新能力和水平,形成中非经贸合作新路径新机制。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3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申请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总额要求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要求。

2、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简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支付手续,无需事先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3、完善跨境电商收付汇制度,允许区内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回款,按规定报告出口与收汇差额。


(二十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20年9月21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策源地建设、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内陆开放新高地。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3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完善自贸试验区内技术等要素交易市场,允许外资参与投资。

2、支持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3、支持条件成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


(二十二)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制定与实施情况

2023年10月21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充分发挥新疆“五口通八国、一路连欧亚”的区位优势,助力创建亚欧黄金通道和我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为共建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具体而言,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与前序方案不完全雷同的5项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任务。

1、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融机构创新合作方式、深化交流合作。

2、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通过“单一窗口”、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等开展线上保单融资。

3、依托双边政府间合作平台和联动机制,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大宗商品贸易、境外承包工程、边民互市等领域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

4、拓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商业银行间合作,鼓励开展双边本币直接交易和现钞跨境调运。

5、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转让贸易融资资产等金融业务创新。


二、22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的异同优劣与创新亮点


可以说,不同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签署契约式开放条款而建立的自由贸易区(FTA),也不同于以国内主动式开放而建立的自由贸易园区(FTZ),中国建设的22家自由贸易试验区(FTZ+)是探索开放先行先试经验、结合实际可推广或不推广、具有中国特色的大规模创新试验田,更是为了推动中国更高水平开放落下的一个个先手棋。从首家上海自贸试验区建立至今,按照每一家自贸试验区国家层面发布和实施的建设总体方案,相关国家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先后制定和实施了多项跨境金融政策实施细则,为加快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提供了可操作性举措。特别是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发展形势,近期相关国家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又针对部分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实际,制定并实施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措施,掀起了中国自贸试验区提质升级的新一轮建设高潮。

一是不同自贸试验区的跨境金融政策措施内容与开放“水位”基本趋同。参照首家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后续自贸试验区的跨境金融政策措施基本上都是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以宏观审慎、风险可控为前提,在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具体先行先试。不仅如此,随着中国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进程和自贸试验区范围扩展,一些自贸试验区内的跨境金融政策也已经推广复制到全国范围,或是自贸试验区外的市场需求也可以按照自贸试验区内政策“单独审批”供给,事实上导致自贸试验区之间及区内区外跨境金融政策内容与开放“水位”基本趋同。需要强调的是,这恰恰是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效果得到认可并加以复制推广的积极成效。

二是不同自贸试验区因地制宜地开展了特色跨境金融改革创新工作。上海自贸试验区以主动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为重点,不仅争当全国跨境金融改革创新的领头雁,而且注重加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联动、加强与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战略合作等“两个联动合作”来制定实施跨境金融政策措施。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突出了以金融机构、工具、产品的互认互通深化粤港澳深度合作。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以国际租赁创新示范区、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议以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以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以油品现期货跨境交易、海南自贸港建设以经常项下真实性审核、新疆自贸试验区建设以“一带一路”金融跨境合作及云南自贸试验区建设针对南亚东南亚、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针对俄罗斯等为跨境金融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重点,各家自贸试验区均在结合市场实际需求推动各具特色的跨境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讲,这些各具特色的“定制化”跨境金融政策措施,原则上不具备复制推广的价值和意义。

三是大多数自贸试验区对于进一步扩大金融领域开放的需求比较一致。目前来看,22家自贸试验区对于“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与“个人境外投资”两项跨境金融政策需求比较强烈。建立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始终是中国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核心目标之一。为了最大限度地争取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首次明确提出要实现“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其后多家自贸试验区建设方案也提出了同样需求。同时,早在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就提出要“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各类主体当然包括个人。其后,虽然表述内容和形式不尽相同,比如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提出要“构建个人跨境投资权益保护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提出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个人使用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自由承揽项目”,多家自贸试验区均对制定实施“个人境外投资”跨境金融政策措施提出了迫切需求。截至目前,所有自贸试验区均在适用相同的跨境投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仅有粤港澳大湾区通过制定和实施“跨境理财通”,有机结合式地落实了“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与“个人境外投资”两项跨境金融政策措施。

四是一些具有首创精神的试点政策措施值得肯定与推广借鉴。十年多来,中国自贸试验区各项跨境金融政策举措总体进展顺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成效持续显现,形成了丰富的实践成果,一些独具创新精神的试点政策举措和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了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值得所有自贸试验区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借鉴。比如,“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有限牌照银行”,是根据英国、中国香港规定将银行类机构按照风险不同实行三类牌照:全牌照银行(即吸储类机构)、有限牌照银行(即非吸储类机构)和自有资金放贷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等)的做法,一方面为中国探索推进银行业分类监管提供重要经验,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吸引大量非吸储类外资金融机构“自带资金”落户并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授予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多业务自主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资金交易业务”,直接鼓励和支持了众多银行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在经常项下“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在资本项目下“推动重点行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业务便利化”,都是在率先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依法合规地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境内外私募平行基金”,即在管理团队、投资策略、运作期限基本一致且境内外投资人相互豁免利益冲突的基础上,通过境内、境外分别同时募集设立具有减少结汇限制、便利资金调配、转换投资主体和策略配置资源功能的两只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性地规避了跨境资金的投资准入与流动限制,为自贸试验区深化跨境金融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了新路径。特别是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提出要加强自贸试验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联动建设,实际上是要求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更好地为全国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便利自由的跨境投融资渠道和方式。

三、进一步优化完善跨境金融政策措施的具体建议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当前,中国已经加入19个涉及26个国家的全球性自由贸易区(FTA),正式提出申请加入世界最高标准的自贸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同时全球向WTO通报实施的自由贸易园区大约共计306个,其中亚洲区域有60个,以上各类自贸区国际运作规则都是中国自贸试验区(FTZ+)建设和发展需要改革和对接的制度标准。在当前世界经济风高浪急和不确定性显著加强、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的条件下,自贸试验区唯有找准和坚持正确的金融改革开放方向,精准制定和实施对标国际且具有中国特色的跨境金融政策措施,方能不辱使命、继续前行,以高水平对外开放增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动力。

一是自贸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措施需要与实体经济投融资活动结合更紧密一些,力求率先实现非金融部门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而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必须放在实体经济上,深化中国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改革开放当然需要与实体经济跨境投融资需求密切结合。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全球经常项下跨境贸易总额中服务贸易已经占到30%以上,货物贸易总额中的中间品贸易占到70%左右,针对中间品贸易和服务贸易高效提供跨境投融资制度安排,显然是制定和实施自贸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措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议把自贸试验区准确定位为境内关外,搭建经常项下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三流合一”并能够相互印证真实交易的一体化数字信息平台,同时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跨境投融资制度,允许涉及实体经济的非金融部门自主选择境内外市场跨境投融资且在经常项下自由兑换所需货币,将自贸试验区真正建成为全球中间品贸易加工和开展各类服务贸易提供金融支持的区域性国际贸易投融资中心,为中国兑现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承诺提供实践基础。

二是自贸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措施需要与全球创新资金跨境流动结合更紧密一些,力求开创性构建创新资金国际化运作体制机制。创新资金国际化运作的焦点是促使生产要素在跨国知识网络作用下形成跨国生产链和消费链,中国自贸试验区本身就是要响应科技强国号召建成跨国生产链和消费链的一个关键节点。一要尊重创新主体对创新资金国际化运作的需要。建议以最宽泛的创新资金概念范畴和最开放的政策格局,深化和拓展有利于创新资金自由化便利化运作的跨境金融政策,将制定和实施QFIF(Qualified Foreign Innovation Funds)和QDIF(Qualified Domestic Innovation Funds)汇兑登记备案系统平台为突破口,允许创新资金参与境内外多样化的创新类投融资项目,对创新资金跨境和境内外流向流量实行多部门统一事后监测分析管理,不断满足创新主体开展跨境投融资的国际化诉求。二要尊重创新人才对创新资金国际化运作的需求。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人才资源可利用范围得到极大拓展,互联网技术发展使得人才资源跨境流动呈现出虚拟化或信息化特征,创新人才对自有、无偿划拨、募集及奖励激励资金的国际化运作需求越加强烈。建议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允许经认定中外籍创新人才的各类合法资金跨境使用时不限额度和用途,汇兑登记、变更及注销业务下放至金融机构审核办理。可以预见的是,有关新能源革命、绿色革命、数字革命等创新资金的跨境投融资领域,一定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亮点和快车道。紧紧抓住第四次工业革命机遇,以创新资金国际化为抓手不断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推动关键产业生态数字化发展,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的自贸试验区必将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三是自贸试验区跨境金融政策措施需要与离岸金融资金流动结合更紧密一些,力求真正成为融入全球跨境资金自由化流动格局的重要渠道。纵观全球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历程,高度自由化的跨境资金流动是催生并推动其持续发展的市场内在选择,由此不断演进和创新发展的风险可控的离岸金融业务,则成为离岸金融市场与全球资金连接融通的重要方式。通过对接全球金融市场,供给具有弹性多元化利率结构、不同货币不同期限的金融产品,在有针对性地满足离岸投融资规模扩张需求的基础上,离岸金融服务实质上有效提升了跨境金融业务创新的效率和适用性。在这种意义上讲,市场主体选择在离岸金融市场开立离岸账户,就等同于打通了连接融通全球跨境流动资金的渠道。因此,赋予中国自贸试验区“在岸离岸金融市场”功能,允许区内经济主体按照市场选择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有别于在岸市场同时又牵手国际市场的离岸金融环境中开展全球经营活动,进而推动中国借助在岸离岸金融市场主动融入全球经济金融发展格局,无疑是中国自贸试验区应该主动争取并积极迎接的机遇与挑战。进一步分析,现有在岸账户在“开变销”操作规程基础上赋予其离岸账户功能,与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监测分析系统对接,完全可以确保金融管理部门不仅能够及时通过监测分析系统获取交易数据信息,也可以通过规范的接口直接抓取金融交易账户的基础信息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而将在岸离岸账户交易场景逐渐过渡到以人民币为主的跨境资金交易,更是无形中巩固和扩大了中国对于全球离岸金融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实际上,2023年11月26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提出要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功能,优化账户规则,实现资金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与境外间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要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通过金融账户隔离建立资金“电子围网”,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实现跨境资金自由便利流动提供基础条件的目标相同,都是要为建设在岸的离岸金融市场提供基础支撑。

经济金融学研究的第一特性是“稀缺性”,中国自贸试验区建设拥有的最大稀缺性是“自由”。面对当前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新形势,推进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不仅仅要继续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举,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为重要的是要依据“自由”的核心理念且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勇于挑最重的担子、啃最硬的骨头,在提高跨境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减少跨境金融交易成本、杜绝资金全球流动负外部性等方面坚持市场导向,走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之路,面向世界、扩大开放之路,打破常规、创新突破之路,创造性高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各项自贸试验区建设任务,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新气象新局面,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金融高水平开放。


本文为 跨境金融研究院 王志毅、李伟 原创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END


正文完


相关阅读:


关注“跨境金融研究院,及时跟进后续政策变化!

跨境金融研究院长期专注于外汇、人民币国际化、自贸区的政策应用、业务创新与合规接地气研究。


目前,我们已经为多家自贸区管委会、金融机构、企业、监管提供了研究/培训/咨询服务。如果您对我们的业务感兴趣,欢迎与我们联系!

手机号(同微):18815514719

联系邮箱:jinziheng@cbfri.cn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跨境金融研究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