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 重庆这项新规实施 违规将被处罚
2023年6月1日起,《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全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除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外,养犬市民应当先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重点管理区养犬还应当给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再到公安机关登记办证。
养犬办证流程
第一步:养犬人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犬用狂犬病疫苗。重点管理区需植入电子标识。
第二步: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办证窗口或登录警快办微信小程序,申请办理养犬证。
所需材料为:
1.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2.固定住所信息;
3.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需注明犬只品种);
4.犬只照片(2寸侧身站立全身照);
5.房产证明或者住房租赁合同;
6.犬只电子标识编码。
▲一般管理区办理养犬登记办证只需1-4项;重点管理区需1-6项。
办证方式及办理时限
方式一:网上办证。登录警快办微信小程序,点击警快办-办事中心-治安专区-养犬登记,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审批。审批同意的,将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件。
方式二:窗口办证。养犬人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设置的办证窗口,填报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审批同意的,将发放纸质养犬登记证件。
办证时限:提交申请后,公安机关将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核实是否属于禁养犬只种类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023年6月1日前已经登记办证的犬只,也需重新登记办证。
温馨提示:凡是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的犬只和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犬只(包括属于禁养犬只品种目录上的犬只),2023年6月1日后可以继续饲养。
重点管理区没有登记办证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6月1日前到公安派出所补办养犬证;一般管理区没有免疫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6月1日前为犬只免疫。否则,6月1日后将被视为新增犬只,不能继续饲养。
针对养狗市民关心的问题华龙网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问题一:
城市中每户可以养几只犬?
《条例》规定,重庆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在养犬数量上,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饲养一只犬;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2只。
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登记,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问题二:
什么犬不可以养?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问题三:
养犬如何登记?
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 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问题四:
遛狗不拴绳如何处罚?
问题五:
犬只随地便溺不清理该由谁处罚?
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养犬人和管理人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六:
犬只伤人谁来赔?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问题七:
犬吠扰民谁来管?
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问题八:
哪些地方犬只不能进?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问题九:
文明养犬应做到哪些?
(一)不得虐待犬只;
(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问题十:
犬只死亡后如何处置?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犬只病死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做好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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