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转账再常见不过,但近来一起法院判决却让很多人慌了神…
案件回顾:
刘女士和周先生系微信好友。周先生常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刘女士“求助”。2020年至2021年间,刘女士共给周先生发送钱款15669元,其中以微信转账支付12900元,以微信红包支付2769元。刘女士多次催还,但周先生辩称,这些钱不是借的,是赠与。双方协商无果,刘女士去年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都是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两者性质有所不同。
最终,法院认定刘女士通过微信红包发送的2769元为赠与,无需周先生偿还;通过微信转账的12900元为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看到这,不少网友都发出感慨⬇️
但……你真的get了吗?为什么双语君总感觉还有哪没说明白呢……
别急,强迫症晚期的双语君又给法院拨了个电话,不懂就问!
双语君:刘女士的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具体是怎么认定的?
法官:在上述案件中,刘女士给周先生发送了金额为十几元、几十元至200元不等的微信红包。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刘女士也表现出这笔钱是出于对周先生日常生活花费的资助,所以这笔钱被认定是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偿还。
而通过微信转账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刘女士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形,故认定为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双语君:那微信红包都是赠与,都不用还?微信转账都是借贷,都要还?
法官:这不能一概而论!民间借贷包含两个方面的成立要件,一是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无论微信红包还是微信转账,款项均已实际交付时,就要看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合意。
如果你将微信红包的附言修改为“借款”或在微信沟通中写明其他用途,就要结合具体情形来认定款项性质,不易直接认定为赠与。如果你在情人节、好友生日等特别的日子里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金额“1314”或“520”,且向对方表达祝福和情意,那这笔钱不易认定为借款。
在刘女士和周先生的案子里,之所以对这两种不同支付方式的款项作出不同认定,源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确,不代表所有情形都能适用。所以,不能简单理解为微信红包都是赠与,微信转账都是借款。
特别声明:本网登载内容出于直观传递信息。该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该内容涉及版权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请点击平台私信联系,我们会及时反馈并立即清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