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少年杀人 下限是汉谟拉比法典
邯郸初中生杀人事件,是很多媒体同行的“送分题”。因为在人类所有的情绪中,调动恐惧最容易。十几岁的孩子谋杀同龄人,法律不一定让他们坐牢,很多人都害怕自己成为潜在受害者。所以媒体只要强调复仇,建议重刑惩罚少年凶手,就能调动恐惧心理,得到赞同和流量。
当前的媒体现象,可以让我们知道人类最早的法律是怎么出现的。中学课本介绍过,公元前18世纪,中国还处于传说时代,中东地区出现了最早的成文法律体系:《汉谟拉比法典》,基本原则是“同态复仇”。第196条规定,平民打坏了平民的眼睛,法官会判受害者去戳对方的眼睛。这就是已经变成中文成语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但既然是法典,就不能只考虑情绪。在“以牙还牙”之外,汉谟拉比法典还有一些高级条款。比如说第22条:自由民抢劫判死刑。后面的23条规定:如果找不出强盗,被抢劫的人到神前发誓,列出损失清单,由当地政府赔偿。第24条规定,要是强盗杀死了人逃走,当地的基层政府和官员要给受害者家庭付赔偿金,折算成中国单位是160两银子。
强盗犯罪,政府赔钱,明显超出了“同态复仇”的逻辑。这是因为社会很复杂,经常会找不到罪犯承担责任,但还是要补偿受害者,更要考虑避免更多的犯罪。所以,法典当让地政府付钱,补偿受害家庭。而当地的官员或者说长老出钱,实际上也是一种业绩考核,逼他们平时就预防犯罪。
这次邯郸初中生杀人,引发关注的核心原因,就是汉谟拉比法典第23条、24条要解决的问题——14岁以下基本不承担刑事责任,社会找不到合理的当事人承担责任,我们应该怎么办。
这里我们首先要分析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因。一句话总结,就是我们认为少年儿童的心智不成熟,没有资格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对法律的惩罚的严厉性缺乏认识,甚至不能正确评估生死的重要性。所以大多数现代国家都不会用坐牢和死刑来对付未成年人。
中国的立国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设计国家制度有一个基本原则: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简单地说,人的正确思想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只有改变物质生活方式,才能让人遵守法律。所以中国人蹲监狱,官方说法是“劳动改造”——不只是惩罚,更是改造你的思想。
在中国的制度框架下,对成年人都要首先强调“改造”,少年儿童犯罪,当然更没有理由用重刑。所以,14岁以下犯罪找不到人来负责。按照巴比伦法典23条的原则,这只能让国家来赔偿受害者,当地的教育官员和市长都担责任。
但是,让政府和官员负责,还有个问题,就是权利和责任不对等。巴比伦法典让地方长老赔偿抢劫损失,社会背景是长老真的能管理普通人,甚至决定普通人有没有土地,能不能吃上饭。在当前的中国,管理少年儿童的权利,并不属于国家。法律和生活习惯都承认,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国家很难越过父母对未成年人负责。
比如说,社会默认父母有绝对权利决定子女的成长方式。如果政府,学校,邻居一致认为未成年人有某种天赋,应该报考某个学校,发挥他的天才,但家长反对,大概率也会一票否决。
社会还默认家庭垄断了孩子的惩罚权,如果父母打孩子,不给吃饭,给孩子强行换服装,换发型,基本不会有人干预。反过来说,如果学校或者其他官方机构做了类似的事情,哪怕只做一次,也会被全社会围攻。
影响最大的问题是,家长可以随意忽视、放弃这些权利,别人还不能随便捡起来。比如说家长不给孩子合理的教育,不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甚至搞精神虐待,暴力殴打,只要不出人命,学校和邻居就不能去主动弥补父母的错误。就算出了人命——比如说父母给的压力太大,导致孩子跳楼,父母也不会承担责任。同样的事情,换到学校就不一样了,学生自杀,只要和学校扯上1%的关系,就会有人坐牢赔钱,付出一辈子的代价。
这就是邯郸少年杀人事件找不到负责人的原因,父母有完全的监护权,把孩子逼到自杀都没人管。所以,如果父母给孩子灌输错误价值观,不进行法制教育。在孩子做出恶性犯罪之前,政府不能插手,只能劝阻。在犯罪发生之后,让政府担责任,的确有点冤枉。
普通人也认同上面的逻辑,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首先不会找政府,还是想到让父母赔偿。但如果父母的财产不够赔,或者根本找不到正确的监护人,舆论就要闹起来了,本能地要求加重刑罚,让少年犯自己承担剩下的责任。这和法律原则形成了冲突,制造了现在的舆论热度。
几千年前就解决的问题,现在解决不了,原因很清楚,就是当时的巴比伦长老能管理普通人的生活,而今天的父母不一定正确行使监护权,违规也不受惩罚。现在的核心矛盾,并不是社会怎样保护普通人的孩子,而是在一部分父母不能正确教养的时候,政府不能提前发现,能不能提前介入。
要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办法是否认父母的绝对监护权。最起码,要拿出监督学校的力度,去监督普通家庭。教育局要任命一批社区检查员,定期和儿童谈话,随机进入家庭抽查。如果发现了家庭暴力、精神虐待或者父母放任子女违法的现象,无论是否已经产生严重后果,都要追究父母的责任。小问题可以批评,严重的问题就要剥夺抚养权,把孩子送到寄宿制学校,由政府指定的人来抚养。这样才能要求政府对孩子的犯罪行为负责。
如果我们用监督教师的标准去监督家长,我猜,需要解散的家庭比例,可能会达到一个惊人的数字。政府接管这些家庭的抚养权,还要提供经得起监督的养育,肯定要花很多钱。
但是,教育局花钱再多,和将来养警察、修监狱的钱比,都不算亏。因为正确养育一个儿童,不只是减少了潜在的犯罪,更是增加了未来的纳税人口,增加了全社会的财富。中国的孩子已经少到让人担心了,如果我们希望退休金不贬值,就要承认现在家庭教育缺乏监督是个严重问题。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接班人,我支持马克思主义,支持新中国的建国原则。普通人的行为,从宏观上看,就是社会结构决定的。而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生活,更谈不上什么自主性,不能对犯罪负责。如果你坚信世界上有天生的坏人,坏到14岁之前也必须用重刑威慑,那就必须考虑一个问题——留守儿童的犯罪率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是不是打工农民的子女都有天生的犯罪基因?
如果你不认为儿童是天生的坏人,那就要承认,社会对家长不监督,不惩罚,就等于放纵孩子,忽视孩子,制造潜在的犯罪。所以,超越愤怒和恐惧之后,理智的应对方案,只能是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具体的执行方式,只能是拿出监督教师和教育局的标准,去监督家长。那些不合格家庭的子女,也有权利得到高质量的社会化抚养服务。然后,再出现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话,我们才能找当地的教育部门追究责任。
和所有的政府服务一样,社会化抚养肯定会有很多弊病。比如说有人想从中捞钱,有人想占个编制混日子,有人还想趁机职务犯罪。但政府做事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就算监督有漏洞,也必然比不受监督的(家长)监护权更可靠。如果你不相信政府能接管不合格家庭的抚养任务,那就更不应该鼓励政府随便修改法律,加重刑罚。一个有正常理智的人,不会随时根据情绪,切换自己对政府的判断。
当然,一定会有人说,我不在乎什么逻辑,就是喜欢看重刑报复坏小孩,就想满足复仇心态,缓解恐惧心理,这当然也是个人自由。但如果你抱着情绪化的态度,就没有资格再宣称自己关心真实的社会问题。从古代法典的完善条款来看,纯粹的情绪化表达,只能用来管理原始社会,几千年前刚刚进入文明社会的的古人都看不起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