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上路,看清这37条规定→
为有效控制智能网联汽车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同时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日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了智能网联自动驾驶汽车在我市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相关事项,涉及九章三十七项内容。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装配有智能网联系统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在各类社会公共道路(区域)指定路段进行的自动驾驶功能道路测试行为活动(以下简称道路测试),及其试点、试行时载人载物运行的行为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明确内容
《实施细则》对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进行了明确。普通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由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跨区(市)县区域的市级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由市公安局提出,同时均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环境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提交管理单位。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道路测试主体
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五条规定,同时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为道路测试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示范应用主体
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示范应用主体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同时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为示范应用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为搭载人员购买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
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
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备智能网联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
详细说明
《实施细则》还对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主体提交测试申请及审核的有关程序和工作机制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提出,牵头部门或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将向社会公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特别是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
《实施细则》提示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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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泰山
编辑 王戬
校对 周杨云
审核 庄伟伟 饶竹舟 单正华
监制 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