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 注意了!这些行为或将罚款
在道路通行方面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对非机动车的行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此外,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机动车道和步行街、禁止非机动车通行标志的区域;使用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牵引动物、拖挂载人载物装置、酒后驾驶等行为也被明令禁止。
为保障非机动车行驶安全,规范道路交通状况,《条例》指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同步规划、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对已建成道路的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根据道路实际状况对机动车道规划进行调整,恢复或者改建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应当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及道路实际通行条件设置隔离设施。
在非机动车充电和停放方面
《条例》指出,医院、学校、商场、步行街、体育馆、展览馆、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频繁的场所,可以根据交通需要合理设置收费或者免费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并落实专人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此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单位建设规划,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敞开式地面车棚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条例》明确,在交通枢纽、商业集中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学校、医院等非机动车停放需求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在非机动车违规相关法律认定方面
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处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违反用电安全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的单位或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或面临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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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杨升涛
编辑 蔺虹豆
校对 王戬
审核 单正华
监制 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