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侠说|面对裁判“突袭”,律师你做好骑墙了吗?
最近,广州某律所因在代理案件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被客户索赔350余万元的事件,在律师圈广泛流传,引发热议。
案情大致是:在一宗股权转让纠纷中,原告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下称“原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在深圳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股权转让款,其中,原协议约定的转让款为351万元,补充协议约定的转让款为5000万元,原告的诉请为被告按照补充协议支付5000万元。广州一家律所的律师在一审程序中代理被告,在提出补充协议系伪造的同时,未提出原协议项下约定的351万元转让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最终,深圳法院虽然根据鉴定意见不采纳补充协议,但“意外”地判决被告按照原协议向原告支付351万元。
其后,由于被告未按照委托合同支付律师费尾款12万元(总律师费为15万元),律所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在仲裁中却被客户提出反请求,要求赔偿因代理失误导致的损失。今年2月,广州仲裁委作出裁决,在裁决客户支付律师费的同时,也裁决律所向客户赔偿损失351万余元。
上述案件之所以在律师圈引发关注,除了剧情跌宕起伏之外,也戳中了律师们收费低、风险高的神经。
对于深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广州仲裁委的仲裁裁决是否正确,或有争议,我们姑且不论。从这件事儿出发,我今天想谈的是,骑墙式立论对于律师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防范执业风险的重要性。
01:什么是骑墙式立论?
骑墙式立论的核心要义,就是根据案件的可能情况,对自己的观点多设置几道防线,而不是孤注一掷。
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一个合同纠纷,被告可以同时提出三个(甚至更多)层次的抗辩,第一合同无效,第二即使合同有效但付款条件未成就,第三即使付款条件已成就但已过诉讼时效。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可以同时提出,第一被告无罪,第二即使法院认定被告有罪也存在可以从轻减轻的事由。
02:为什么要进行骑墙式立论?
之所以要进行骑墙式立论,主要是为了在一些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的案件中,进行有效立论,充分防范裁判“突袭”的诉讼风险。
比如,对方主张合同有效,我方主张合同无效,最终法院有可能支持对方的观点,如果我方不在合同无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即使合同有效但付款条件未成就或者即使付款条件已成就但已过诉讼时效的论点,就丧失了进一步立论的机会,已经进行的立论都成为无效的论证。
甚至,在我们遇到的一些极端案例中,对方主张解除合同,我方抗辩对方无解除权,仲裁庭最终认定对方无解除权,但根据民法典第580条合同因为事实上履行不能而应当予以终止。相当于,对方说A,我们说B,仲裁庭说其实应该是C。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有人可能会说,裁判者为什么不对自己的心证进行公开,比如明确告诉双方自己对某个问题的看法,比如合同效力、一方是否构成违约,以便双方在此前提下对于进一步的问题进行充分举证和辩论?
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裁判者是否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即释明权的行使,会进一步勾连到裁判中立、当事人的处分权等诸多复杂的因素,非本文所能详细讨论。
不过,可以明确的是,实践中,裁判者对于释明权的行使通常相当谨慎,很多时候需要代理律师充分揣摩裁判者的倾向性和诉讼的可能结果,通过骑墙式立论来提前布置好多道防线,以免突发的诉讼结果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意外”,同时也给自己带来极大的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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