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杨勇,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中国边疆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永乐初,明太宗册封胡汉苍为安南国王,双方藩属关系得以维系。但此过程中,安南不断侵扰边地、攻占明朝其他藩属国,违背了明朝所主导的藩属体系下“字小事大”“保藩固圉”等原则及交邻政策,最终以陈天平事件为导火索,明太宗则决定以“兴灭继绝”的方式重立陈氏。胡汉苍截杀陈天平后,明太宗派兵征讨安南,并“郡县其地”,将其直接纳入明朝的统治范围。无论“兴灭继绝”还是“郡县其地”,都体现了明太宗对安南政策的连续性,以及藩属体系演进过程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融的特点。
【关键词】明太宗;安南;兴灭继绝;郡县其地;藩属关系
永乐初,明太宗在安南问题上的态度,先由承认册封转向“兴灭继绝”,后又走向“郡县其地”。关于永乐年间征伐安南的整体研究,已于其成因、经过、结果及影响等方面产生了一批学术成果,然而对其政策调整的过程、原因及性质分析等,尤其是明朝征伐安南和“郡县其地”是否符合藩属体系的原则和要求,则仍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明太宗安南政策的转变过程进行梳理,深入探讨明太宗安南政策调整的原因及其连续性,与学术界进行交流。洪武三十一年(1398)三月,安南权臣黎季睺逼陈顺宗禅位于陈少帝,后缢杀。建文二年(1400)二月,黎季睺废陈少帝,改姓为胡,改国号为大虞,建立胡朝,但弑君篡位对胡朝的合法性与稳定性造成了冲击。胡汉苍为稳固统治,对内进行“立限名家奴法”“置常平仓”“置乡亭官”“行郊祀礼”等大刀阔斧的改革,对外则攻伐占城,开疆拓土。对明王朝则遣使求封,声言“陈氏已绝”,汉苍以陈明宗外孙身份“暂权国事”。但当年并无安南入贡记录,故未能在建文时获得明朝的承认与册封。同期,朝鲜遣使吊祭、请袭,并结合思明疆界事来看,不排除安南使臣为两广守臣所拒的情况。胡汉苍在内政与占城事务上取得进展,但求封未果成为胡朝合法性与安全性的阻碍。随着明太宗夺位,求封事出现转机。建文四年(1402)六月,明太宗夺取帝位,但在儒家话语体系及《皇明祖训》指导下,其合法行为仅“限于起兵‘清君侧’,并无夺位的合法依据”。明太宗与胡汉苍存在相似的诉求,即解决合法性问题,而“万国来朝”的盛景则正是巩固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之一。九月,明太宗遣使安南、占城、日本等国,告即位事。次年二月,明使邬修至安南“告太宗即位改元”。四月,胡朝使臣已达京师。可见,双方对于藩属关系恢复的迫切程度。胡汉苍奏文除贺即位外,仍言陈氏已绝,其以“陈氏之甥”的身份权理国事4年,但“名分未正,难以率下,拜表陈词无所称谓”,故请封爵。对此,礼部认为“远夷荒忽难信,宜遣使廉察”。明太宗在急于招来朝贡的情况下,仍需遵循“事大字小”的规范及洪武旧制,同意礼部的意见,不仅因安南为洪武时的“生事之国”,还因求封对象代表的是新贡臣。此外,明太宗君臣对胡汉苍所呈现的不信任状态,应为明太祖对安南疑虑情绪的延续。随后,明太宗便遣使访查“陈氏继嗣之有无”与“胡奃推立之诚伪”的详情。对于明使的到来,胡汉苍极为重视,“随方救解,疲于奔命”。在胡汉苍尽心应对下,明使并未发现异常情况。闰十一月,安南使臣至京,再次奏请“赐之爵命”。明太宗虽有疑虑,但承认了胡汉苍的贡臣身份,并册封其为安南国王。在册封诏文中,明太宗认为册封之举“顺民情”,是符合明朝宗主国义务的行为;重申了明太祖对安南的定位,既昔为郡县,今为属国,对中原王朝与安南之间的密切联系有清晰的认识;同时,明确了陈氏绝嗣的情况,胡汉苍以外孙身份继统符合藩属礼仪,具备合法性,并提出“事大恤下”“诚”等要求。次年六月,胡汉苍遣使谢册封。至此,明太宗与胡汉苍之间的封贡活动才正式落下帷幕。虽经波折,但双方都达到了预期目的。明朝再次册封安南君主为安南国王,这不仅意味双方藩属关系的正常化,还代表胡汉苍贡臣地位的确立以及明太宗的功业。封贡的完成,对胡朝政权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有巩固作用,对明太宗帝位的合法性有强化作用,并存在维护明朝与安南之间稳定局面的可能性。此外,明太宗先赐朝鲜国王金印诰命,再赐暹罗王国金银印,胡汉苍虽获得册封,却未被赐予诰印。此举不仅表现了明太宗本人对胡汉苍的疑虑,还传达了另一个信息。在明太宗看来,胡氏虽已转变为新的贡臣家族,却仍是陈氏的延续,而非新朝。但不排除占城告安南侵掠事的影响,明太宗此举可能存敲打之意。明朝与安南的关系虽于永乐初得到恢复,但仍夹杂着自洪武以来的疑虑。当明太宗与胡汉苍在封贡与合法性等方面的需求得到解决后,洪武时期遗留的问题,如安南与占城的兵争、安南与思明府的疆界纠纷等,再度凸显,并愈演愈烈。而陈天平的出现,为明太宗解决安南问题提供了新契机,即以“兴灭继绝”的方式来调整双方的藩属关系,以“再造”之恩来重塑安南的行为,以便使其更为契合明太宗构想中的“天下”,并强化明太宗在藩属体系内的权威。永乐二年(1404)八月,安南陈氏旧臣裴伯耆与后人陈天平,相继到达京师,向明廷奏胡季睺篡夺事,并恳请明朝“伐罪吊民,兴灭继绝”。但明太宗并未表态,仅令有司安置。十二月,安南使臣至京后,礼部安排其与陈天平等相见,使臣“错愕下拜”“感泣”,且“惶恐,不能对”。明太宗似以此证实了陈天平的身份,直言胡氏父子所为“天地鬼神所不容”,安南“一国皆罪人”。但明太宗并未追究使臣的“罪人”责任,反而赐其与朝鲜、鞑靼等共宴于会同馆。实际上,明太宗已否定了胡汉苍的合法性与贡臣身份,并预以陈天平为安南国王。但明太宗尚不欲征讨,故仍有余地。安南使臣的到来对明太宗“兴灭继绝”政策的执行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永乐三年(1405)正月,明廷遣使安南宣谕此事。明使入安南后“不计日程。前使者自东都至西京十二日,锜行八日。及到馆,遍观形势”,向胡汉苍传达了明太宗的态度,斥责其“不法”行为,肯定了陈天平的身份及合法性。对胡汉苍行为的定性则是“罪恶滔天,不亡何待”,并令“具篡夺之故以闻”。明太宗的态度令胡氏父子意识到明太宗遵循藩属体系下“兴灭继绝”处置原则的决心,即以陈天平为核心,重新确立陈氏的贡臣地位,以维护藩属体系“字小事大”“保藩固圉”等礼法制度体系。六月,胡汉苍遣使谢罪,对此前诸事一一进行辩解与反驳,但未否定陈天平的身份,并承诺“请迎归天平,以君事之”。胡汉苍的回应为和平“兴灭继绝”提供了可能性,明太宗故未再深究其“滔天之罪”与诡辩之词。七月,明太宗遣使告知胡汉苍,“迎还天平以君事之,朕当建尔上公,封以大郡,传之子孙,永世无穷”。此方案若能执行,不仅有助于践行“兴灭继绝”,维护藩属体系的稳定,还能使安南内部形成分而治之的格局。同时,保全两代明帝所承认过的两个贡臣家族,对维护明朝宗主国地位和明太宗的权威均有益处。在藩属体系下,明朝遵行对夷狄和藩属“不事征伐”的原则,因此明太祖曾将安南等国列为“不征之国”。在此前提下,选择“兴灭继绝”政策可以说是此时解决安南内部政权纷争的最佳选择,甚至还能缓和安南屡为“生事”的问题。但明太宗对安南局势的了解有所不足,胡朝重臣意见多为“姑且和之”“以缓师”,胡汉苍父子并无接受意向,甚至已做好最坏的应对,并以欺骗的方式来敷衍明太宗。以和平手段完成“兴灭继绝”的可能性实已无存。十二月,安南使臣至京,表示接受明太宗的方案,声言“敢有二心,所或携贰,明神歼之”。为避免夜长梦多,明廷开始安排陈天平返国事宜。明太宗正式下诏陈天平,以胡汉苍为顺化郡公,并默认其安南之君的地位。还令黄中等备兵五千,护送陈天平还国,强调护时应“审度事几,以为进退,不可轻忽”。此处所言还国,应为还至安南国都,而非境上,明太宗对胡汉苍的疑虑应是进一步加深了。在明太宗看来,陈天平返国过程应不会太顺利,故遣将护送,明军或负有协助陈天平掌权或监督胡汉苍前往封地的任务。但明军入境安南便遭伏击,这是明太宗未能预料到的。永乐四年(1405)正月,陈天平离开京师。三月,至丘温地界时,胡汉苍遣使迎接陈天平等。入境安南,黄中仍保持警戒,“遣骑觇之,往来皆无所见”,但过芹站后,“山路险峻,林木蒙密,军行不得成列”,安南伏军乘机“劫天平”,黄中“亟整兵击之”,但“寇已斩绝桥道,不得前”。此战两军交战时间不长,但战况十分激烈,安南范元瑰等4位将领战死,“左相国澄舍舟上岸,几陷,急扶下船得脱”。明朝薛嵓等自杀于阵中,陈天平与部分明军被俘,黄中只得退师广西。其后,陈天平被凌迟处死。四月,广西奏报至京,明太宗震怒,直言“此而不诛,兵则奚用”,决定征讨安南。在上述过程中,陈天平因具备安南君位合法继承人的资格,而被护送返国,这是宗主国“兴灭继绝”责任。而陈天平被截杀导致后继无人,明朝进而兴兵征讨,这实际上也属于“兴灭继绝”应有之意,因此,明征安南也是“兴灭继绝”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在政策上是延续的。实际上,既定的“兴灭继绝”计划已破产,兴兵之举代表明太宗的安南政策已调整为“郡县其地”。永乐四年(1405)七月,明廷在经过周密的部署后,明太宗向南征军发布谕令,提出南征是为吊民伐罪及“择陈氏子孙之贤者立之”。十月,新城侯张辅与西平侯沐晟各领所部攻入安南。张辅军连破坡垒、隘留二关,传檄申言明朝出兵是为“吊尔民之困苦,复陈氏之宗祀”。十一月,两军合兵立石县。次月,明军与胡军于多邦城决战,安南“贼众溃乱”。此战后,胡氏逃离升龙城,明军相继占领安南北部府县,南征之役取得阶段性胜利。永乐五年(1406)二月,张辅令安南人莫邃“遍求陈氏子孙”。三月,莫邃率本地耆老尹沛于张辅军门请愿,声言陈氏“被黎贼歼夷已尽,无有遗类”,而“安南本古中国之地”,故请“复古郡县”。张辅等认为安南平定在即,故奏请朝廷。四月,南征奏报至京,张辅信中向明太宗汇报到陈氏被“诛戮已绝”,而安南土人“愿复立郡县,设官治理”;同时,明军在胶水县闷海口击败胡军,胡氏父子“仅以身遁”,故应置三司,“以总率郡县”。面对胡军尚能一战的局面,明太宗认为“复立郡县”的时机还不成熟,暂未同意。但在此次“复立郡县”的活动中,明太宗的郡县意向首次被公开表达出来。五月,南征军擒获胡氏父子等人。次月,明廷颁《平安南诏》。诏书简要梳理了胡氏父子的罪行与明军平定安南的过程,但因陈氏子孙“无可继承”,不具备“兴灭继绝”的条件,加之土人请立郡县,故“从其所请”,置交阯三司等衙门。就此,明太宗的安南政策正式从“兴灭继绝”调整为“郡县其地”。综上所言,明太宗“郡县其地”的政策正式推行于永乐五年(1406)六月,表达此意向则在同年四月,但此并非政策的调整时间。对此,学界观点存在争议,但多不认可此时间点。永乐四年(1405)八月,在明太宗对朱能的谕令中提及“今立郡县,凡一应室庐不可焚毁”,故明太宗于八月便已有郡县的决定,且为朱能等知晓。十月,明太宗谕刘儁,“尔前与成国公节次面听,朕所授之言,可一一详细与新城侯、云阳伯谈说,使其知之”,并要求“与尔一应等策文书务要严收贮,虽片纸宇不可失落”。出征之前,明太宗私下召见朱能、刘儁等,并秘议了“郡县其地”的问题。故该政策七月时便已敲定,但其形成时间应更早。此前四月至六月间,在安南问题上,明廷所发布的谕令多与战事筹备相关,未涉“郡县其地”。七月一日,明太宗遣使祭山川,祭文申明出师目的为“救民伐罪”,并未提及“郡县其地”。更详尽的《祭中镇霍山文》中,仍言南征“实出予之所不得已,心在救民”,但途中“山川险阻,岚瘴欝蒸,跋涉劳勤,易于致疾”,故祈祷神灵“赐以鸿庥,潜消瘴疠,大振兵威,早灭渠魁,永安遐壤”。此文除强调明太宗所认可的征伐缘由,主要是祈祷神灵庇护南征军,也未提及“郡县其地”。复立陈氏应是明太宗身为中原王朝皇帝义务的核心要素,但祭文多强调“吊民伐罪”,与相关诏书、檄文间存在明显区别。洪武初,明太祖与高丽的文书中提到“夫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这是正史中少数将“祀与戎”等同于祭祀与战争者。而明太宗战前祭山川,实际对以上二者都有涉及,其心思可见一斑。以上祭文撰写时间早于七月,故四月至六月间,明太宗的安南政策就出现调整。同时,明太宗对南征的安排是十分紧凑的。四月二十三日,召朱能等议征伐计划;五月五日,令礼部铸印;七月四日,任命相关将领。期间,还大规模调动各地卫所驻军。身为主将的朱能全程参与安南战事的筹划,特别是与太宗等秘议“郡县其地”事。而战事筹备不是一次会议就能敲定所有细节的,明太宗也不可能一时兴起做出“郡县其地”的决定,故“郡县其地”决策的形成应不晚于战事开始筹备的时间。明太宗安南政策的调整时间最早应为永乐四年(1405)四月。可见,明太宗在获悉陈天平事件后,便已放弃了既定的“兴灭继绝”,并调整为“郡县其地”。明太宗的安南政策经历由“兴灭继绝”到“郡县其地”的过程,但此过程是如何形成的,则需理解明太宗为何要对安南采取“兴灭继绝”的举措。自胡汉苍求封始,明太宗在处理安南问题的过程中便始终带有疑虑。永乐元年(1403)七月,占城向明廷申诉,其国苦于安南侵掠,恳请下敕训诫安南。次月,明太宗下敕责安南,认为安南“恃强踰越”,但“事已在赦,前兹不深究”,胡汉苍应“保境安民,息兵修好”。在明太宗看来,安占兵争的责任在于安南。而明太祖面对占城申诉的态度是“是非一时难知”“是非吾所不知”。可见,明太祖秉持藩属体系下“不治夷狄”的原则,不愿卷入属国间的是非中,秉持“中立”态度来调解藩属之间的纷争,维护宗主国的权威和地位。明太宗在首次处理此事的过程中,便将对安南的疑虑带入,裁定为安南之过,并表示不想深究。面对明太宗的责问,胡汉苍上谢罪章,自称“臣罪深重”,因明太宗“赦而不诛”,故“息兵安民,以仰副圣训”。对安南的态度,明太宗表示“其能改过,赐敕慰勉之”,这符合传统藩属体系的礼法制度要求。对占城,明太宗则遣使告知安南“不敢复肆侵越”,占城“宜务辑睦”。然而,就在安南使臣至京前,胡氏以“水步合二十万”围占城都城,“欲陷之”。次年八月,占城告胡氏 “不遵圣训”,以舟师侵占城,夺取赐物,“逼与臣冠服印章,使为臣属”,并占据“沙离牙等处之地”。其中,胡汉苍还赐占城“镀金银印,九章冕服、玉带等物”。此时,明太宗尚未给予胡汉苍印诰,且九章冕服也仅赐于朝鲜。对明帝而言,此行为已不止是侵掠属国的问题,更是对以明朝为主导的藩属体系的挑战。永乐二年(1404)四月,思明府土知府黄广成奏安南侵占事,言禄州、西平州、永平寨皆为思明故地,但为安南所夺,故请朝廷“明其疆域,谕使归还”。对此,明太宗令安南使臣传话于胡汉苍,“如非安南地,则速归之”。若不联系洪武时思明疆界事,那明太宗的态度可以说是中立的。但对明太祖对思明疆界事情曾提出的要求是“谕还之”。可想而知,明太宗所相信的应是思明府,而非安南。故“速归之”才是明太宗对此事的态度,“如非安南地”则是为胡汉苍所留存的颜面。明太宗在处理安南问题的过程中,首先表现出的就是疑虑与不信任,且前事未了,占城便再次来朝申诉,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至此,占城两告安南侵掠事,思明告侵占事。明太宗下敕训诫胡汉苍,将其赐印冕之举定性为“越礼肆虐”,思明府故土则为“中国土疆”,对胡汉苍的疑虑已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但在此情景下,胡汉苍的行为不仅是对藩属体系“字小存亡”与“保藩固圉”原则的破坏,更是对以明朝为主导的海外藩属体系与明朝经营的边疆安全体系的冲击,这是明太宗不能接受的。但明太宗限于祖训等因素,既不能讨伐胡汉苍,也不想讨伐安南。明太宗急欲解决安南问题,又苦于尚无合适的办法。陈天平的出现,为明太宗解决安南问题提供了契机。此后,明太宗“郡县其地”的政策也不是突然形成的,而是在“兴灭继绝”的过程由诸因素所共同推动的。就此,对“兴灭继绝”调整为“郡县其地”过程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一,陈天平身份的关键性,学界对其身份存在不同看法。在陈天平的自述中,特别是陈氏君位的谱系上,错漏颇多,甚至与洪武朝的记录相悖。而修《太祖实录》的解缙等人尚在,并于文渊阁参与机务,故明廷对陈天平的身份上的问题应是有所觉察的。明太宗对陈天平身份的承认,是基于解决安南问题的需要,而胡氏的承诺强化了此种“兴灭继绝”的设想。陈天平虽非陈氏后人,但身份得到明太宗与胡汉苍的共同承认,在一定程度上具备成为安南国王的资格。在此前提下,不仅可解决胡汉苍父子篡夺的问题,还可隔断陈氏旧族对新君的影响,为解决安南问题提供可能性。故该方案人选应于二年八月时便已定下,且其身份在此时段内逐渐得以巩固。同时,陈天平若能返国即位,就本质而言,仍是对元世祖功业的超越,而非檀上宽所认为非郡县不可,这对明太宗帝位合法性的强化具有重要意义。可见,陈天平及其身份是明太宗行兴灭之事的基础。第二,明太宗对胡汉苍父子及安南的疑虑。胡朝征讨占城和侵占思明府事件后,明太宗对胡汉苍的疑虑加深。同时,明太宗君臣对洪武时陈氏君主“事大”表现必然了解,故对其或同样抱有疑虑,此可从裴伯耆上看出。陈天平事件后,明太宗令裴伯耆“随大军南征”,可知裴伯耆并未跟随陈天平还国,但其入明的目的就是请求“兴灭继绝”。可见,裴伯耆至少不愿支持明太宗的计划,也反映了明太宗不愿前贡臣子孙继位。明太祖对二者的不信任,陈天平就成了最佳的选择。但陈天平事件后,明太宗对安南的疑虑情绪被推上了顶点,胡氏父子必然要被消灭,但陈氏子孙也不可能再次成为贡臣。第三,胡朝军队伏击明军、明使的问题。胡军劫杀陈天平的过程中,部分明军被俘,“发居硋安种田”“付贵人家收养”。此前,明太宗令广西右参政王麟随军,后未言明王麟是陷阵死还是返回广西。但在《明太宗实录》中,此前王麟贬职、复职都有记载,此战后则再无其记录,王麟可能战死。同时,随军而行的薛嵓也算是使臣团中一员,曾担任大理寺卿的三品官员,但仍死阵中。明朝建国后,明军被俘、使臣死阵、要员被劫,从未集中发生于同一事件内。对明太宗而言,称为奇耻大辱也不为过。自明朝海外藩属体系建立以来,还未发生过如此恶劣的事件,明太宗无成例可循,除发兵征讨外,似无更好的办法。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出兵征讨叛臣,甚至“亡其国”,也就成为了贯彻明朝“兴灭继绝”义务的进一步措施,对于更好维护明朝宗主国地位,维护明太宗被折损的权威均具有重要的意义。第四,西南边疆安全体系与“保藩固圉”的问题。永乐二年(1404)四月,思明奏安南侵夺事。次年二月,云南宁远州奏猛慢等七寨为安南所夺,“掳臣) 及女,并人民畜产,征纳差发”。此前,明太宗虽言“占夺禄州等处之地,盖罪之小者”,但明太宗实际上很重视对西南地区的经营。建文四年(1402)十二月,明廷置“云南孟养、木邦、孟定三府,威远、镇沅二州”,以头目为知府知州;永乐元年(1403)十月,应缅甸所请,置缅甸宣慰使司;次年四月,设老挝军民宣慰使司;五月,立“八百者乃、八百大甸二军民宣慰使司”。永乐初,西南地区土司头目主动来附,明朝在西南边疆的统治呈现拓展的态势。同时,明朝对上述地区并非简单羁縻,而是加强管控。明廷制信符、金字红牌,颁“云南木邦、八百大甸、麓川平缅、缅甸、车里、老挝六宣慰使司”,并对土官土司朝贡、助军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此外,明廷于木邦等六宣慰使司设“经历、都事各一员”,又命吏部增置首领官,“择能书而练于事者,往任之”。明太宗即位后,便一直在规范对西南地区的管理,虽不及改土归流,但昭示了明太宗对西南边疆管理强化的意向。而安南与沿边土府州的纠纷本就触及明朝“保藩固圉”的边疆政策,还发生于明太宗强化西南边疆管理之际,不仅可能对西南边疆安全体系的构建造成实质性影响,甚至对西南地区的整体稳定造成一定的破坏,还对“保藩固圉”政策形成冲击。第五,海外藩属体系构建的问题。永乐初,明太宗便积极经营海外藩属体系,欲以“万国来朝”来强化其统治的合法性。至陈天平事件前,明太宗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如遣使暹罗、爪哇、日本、满刺加、苏门答刺、古里等国册封其王,赐印诰。同时,琉球、真腊等国遣使告哀,请立新王。日本则因献倭寇,而被赐九章冕服。相较洪武时期,此时明朝的海外藩属体系获得极大拓展。而各国遣使朝贡、告哀、献倭寇等行为都是能“事大”的表现。在此背景下,安南“越礼肆虐”“肆无忌惮”的行为就显得格外醒目。同时,永乐朝海外藩属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明朝在其中的主导地位得以加强。陈天平事件后,占城甚至请兵讨安南,车里宣慰司也有过类似的行为。故在“兴灭继绝”不成的情况下,明太宗需考虑如何才能维护其于海外藩属体系与边疆安全体系内的权威。不过,明太宗“郡县其地”的行为确实在藩属国中产生了影响,如朝鲜李芳远的反应为“一以至诚事之,一以固城垒蓄粮饷,最是今日之急务”,还亲试文臣表文,“表题曰贺平安南”。明太宗在兴灭不成而权威折损的情况下,欲以“郡县其地”来提振其于藩属体系内的权威,结果证明此举取得了效果。最后,明朝君臣的汉唐记忆,这是安南与朝鲜、占城等藩属国的不同之处。宋濂曾提到 “汉置九郡,而交阯居其一;唐分岭南为二道,置节度立五管,而安南亦隶焉”。明太宗同样提及“昔尔安南边隅列郡,宋因众志,肇锡王封”。金幼孜则记录到“汉唐之世,虽尝置郡县,然反侧叛服,卒无宁岁”。上述言论均涉及明初君臣对安南的汉唐记忆,并以此来谈论安南的“事大”,但均未表现“郡县其地”的倾向,金幼孜更是反对郡县统治,但明廷君臣对安南曾长期隶属中原王朝的记忆则是普遍认知。这在双方关系正常的状态下,或起到促进作用。但在关系恶化之事件,则会对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陈天平事件后,预设的“兴灭继绝”已无法再进行下去,恢复郡县就成为了备选项。鉴于以上因素,明太宗的安南政策从“兴灭继绝”调整为“郡县其地”,陈天平被截杀则为两个政策的关键节点。明太宗最终采取 “郡县其地”的目的在于维护以明朝为主导的藩属体系与边疆安全体系的稳定,以及提振明太宗的权威及合法性。同时,明太宗的两个安南政策之间存在着连续性。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东亚地区逐渐形成了一个以中原王朝为中心,以封贡关系为纽带的藩属体系,“事大字小”“兴灭继绝”“厚往薄来”“德化四夷”“不治夷狄”“保藩固圉”是该体系运行的基本原则。就洪武时期藩属体系而言,除 “保藩固圉”外,其余原则既与礼法制度有重要关联,又夹杂着明初现实政治利益的考量。至永乐时,明朝与安南的藩属关系仍是围绕以上内容进行的。“事大字小”是明清海外藩属体系的重要原则,其划定了中原王朝与藩属关系之间的权责。中原王朝对属国“字小以德”,需“在精神上待藩国以仁”,并“在物质上满足藩国的欲望”。还对属国负有“字小存亡”的责任。藩属国在“以小事大”的过程中,除按规定请封纳贡外,还要求“以小事大,事事都要至诚,直至正正”。永乐初,胡汉苍在疆界与占城等事务上的表现,不仅缺乏“诚敬”,还不能“事大”,安南兵争更是触及明朝对属国“字小存亡”的责任。这令明太宗对胡汉苍的“事大”态度产生怀疑,还对安南的疑虑日深。同时,明太宗的疑虑不仅限于胡汉苍,还涉及陈氏子孙。至少在明太宗看来,二者均不是能“坚事大以诚”的对象,故陈天平的身份才能到明太宗的认可。以陈天平为基础,“兴灭继绝”与“郡县其地”均针对安南的“事大”问题,区别则在于安南藩属国地位的存废。在解决“事大”问题的层面上,明太宗的安南政策是具备连续性的。中原王朝的皇帝,特别是强势的皇帝,虽要对藩属国的宗庙存续负责,但从不是必须负责。“兴灭继绝”作为中原王朝一项特殊的责任,在属国内部发生非法的君位变更的情况下,中原王朝皇帝需维护原君主或原贡臣家族的合法地位。在明太宗看来,胡汉苍不能“事大”,还威胁明朝的“字小”之道,更对“保藩固圉”的需要形成冲击。“保藩固圉”是中原王朝经营藩属体系的现实政治需求,即“为中国周边的稳定提供一定的保证,成为减缓周边紧张关系的减震器”。永乐初,明朝与安南的关系虽得到改善,但安南并未起到“减震器”的作用,甚至还进一步加剧了这些地区的冲突。以上问题的集中出现是洪武时未经历过的局面,却是明太宗所需要面对的,无成例加以引援。陈天平的出现则为安南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契机。可见,明太宗推行“兴灭继绝”主要是为解决安南在“保藩固圉”“事大字小”等方面所产生的问题,“郡县其地”同样如此,其差别仍是在属国地位存废。谈及“兴灭继绝”与“郡县其地”,就需涉及“不治夷狄”。这是历代中原王朝对待藩属的重要态度之一,但不是唯一。如班固所言:“是以外而不内,疏而不戚,政教不及其人,正朔不加其国;来则惩而御之,去则备而守之。”明太祖曾提出,“诸蛮夷小国,阻山越海,僻在一隅彼,不为中国患者,朕决不伐之”,后更将安南等十五国列为“不征”之国。表面看来,明太宗郡县之举不仅违背了“不治夷狄”的传统,更是违背了明太祖所定下祖训。但在明初语境下,安南从未作为纯粹的“夷狄”出现于明廷君臣视野中。在明太祖眼中,安南即是“文章之国”,也是“岛夷”“蛮夷”,这对明代的安南观产生了重要影响。明中后期虽强调“不治夷狄”,但明初并非全然如此。明太祖就曾询问高丽“国王之政”“甲兵何如”“城郭何如”“王居何如”等,表示“深为王虑也”,并认为高丽“势将近危”,故“谕王知之”。以此观之,明初的“不治夷狄”应含有“亦臣亦治”的成分,即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明帝仍会主动介入藩属国内部事务中去。明初藩属体系“不治夷狄”的原则、内容与范围尚在构建过程中,故明代君臣对“不治夷狄”的理解不能加以简单概括。明太宗“兴灭继绝”符合“不治夷狄”的原则,但“郡县其地”也未超脱明初特殊语境下的“不治夷狄”。可见,明初藩属体系运行过程中基本内涵呈现出不断完善、丰富的特征,体现了藩属体系在演进过程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融的特点。综上所述,明太宗安南政策的形成与调整过程中,双方在藩属体系相关原则上的矛盾起到了主要作用,不仅基于传统藩属体系道义上的责任,还出于对永乐初年现实政治的需求。首先,藩属体系下的“事大字小”“保藩固圉”“不治夷狄”等原则在明初环境下,既与“兴灭继绝”相契合,也不会与“郡县其地”存在冲突。而在政策实践过程中,任何一个政策的成功都将会使明太宗获得极大的威望,以巩固其合法性。其次,对藩属体系下的诸国而言,两个政策都具有威慑作用,并对明朝海外藩属体系与边疆安全体系的构建起到促进的作用。最后,在两个政策名义上的衔接上,明太宗都已做好了安排,以保证其“郡县其地”政策在道义上的合法性。不论在明太宗的视角下,还是整个明初藩属体系的视角下,明太宗安南政策的调整都是合理的,并且是具备内在连续性的。此外,在明中后期士人看来,明太宗政策的调整是对祖训与宗主国义务的违背。实际上,明初的藩属体系及基本内涵仍处于构建状态中,以明中后期的价值观评价来判断明前期的事件,似有不妥。同时,明太宗的安南政策虽具备连续性,但并非如陈重金等人所认为的明太宗即位后便“有意夺取安南国”。至陈天平被截杀前,明太宗虽在藩属体系基本内涵的指导下,多以礼仪、疆界与占城等方面的问题诏责安南,但并未动用武力,更谈不上“夺取”。陈重金观点的形成,一方面是基于越史中提到的“时明帝方图我越”与明朝郡县安南的历史,另一方面应正如伍德赛德所评论到的“撰写历史成为越南、朝鲜政府及其精英对抗中国、‘维持边界’的主要形式之一”,双方于永乐初的冲突则成了此叙事的重要案例。
文章刊于《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篇幅限制,注释从略。若需引用,请查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