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唐惠敏,安徽大学创新发展战略研究院讲师,博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资本下乡背景下村企合作治理模式研究”(20CSH039)阶段成果。
【摘要】资本下乡催生出以混合型治理为主要特征的村企合作模式,是推进城乡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式在组织形态上要求主体间的有机耦合与权责统一;在组织结构上践行以产权关系为核心的科学决策与管理;在组织发展上倡导运用村企合作利益共同体去保障主体间合作关系。锻造有为政府、构建有效市场、创设有权村庄和培育有能农民是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的实践要求。囿于国家介入的有限性与基层秩序的自治性、企业管理的规则性与村庄治理的自利性、契约精神的促同性与集体意识的排他性等诸多矛盾,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式的发展面临着诸多障碍。应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强化乡村规划,促进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协同共治,推动技术与制度的发展创新,以进一步优化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体系。
【关键词】资本下乡;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乡村振兴;共同富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共同富裕不但是城乡融合发展的经济问题,更是关系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推进城乡共同富裕的关键时刻,党中央适时调整城乡融合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思路,在顶层设计中充分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功能,规范引导城市资本下乡参与乡村振兴,不断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的支持,加快构建“国家—市场—社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良性互动和有效合作的治理机制。在法律保障和政策关照下,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涌现出很多成功的村企合作典型案例。特别是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的关键阶段,村企合作已成为当下我国很多农村地区产业振兴的有效模式,并催生出以多元主体协同合作为基本特征的“村企混合型治理结构”。
混合型治理是对村企合作治理创新的概念性抽象,是指利用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方式,吸纳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链接社会政策,从而有效应对复杂性难题的策略性方案。当前学界对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式的研究较少,亟需从不断发展的乡村振兴场域中对村企合作实践进行总结和归纳,提炼混合型治理模式的实践特征,进而找准下乡资本参与乡村产业振兴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的着力点。组织形态是基于主体之间权责关系及其功能定位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内部组织构架。制度环境对组织形态的塑造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赋予的权利和职责的不同,基层治理实践中会演变出多样化的组织形式。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式在组织结构、资源配置、协作关系等方面都展现出自身特性。1.混合型治理主体间有机耦合。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是混合型治理的基本要义,是传统农村社区转型发展和向城市社区过渡的必然要求。乡村振兴是一项涉及基层社会治理、农业经济发展、乡村生态美化、农民权益保障等多个领域的系统性工程。受乡村场域中传统社会非正式关系和市场经济理性规则的双重影响,乡村振兴工程更加艰巨,迫切要求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多元主体混合型治理模式。混合治理突破传统的单一主体主导治理格局的界限,通过吸纳新的治理主体,构建包含企业、村社、雇工、农民在内村企合作多元主体混合治理(Hybrid Governance)体系。这就意味着混合型治理主体之间具有解决复杂性治理难题的多种可能性,其共同属性就是主体之间互相嵌入、彼此耦合,在共享价值的引领下运用更多的资源和更为灵活的方式去应对和处置复杂且多样的合作事务。2.混合型治理主体间权责明晰。国内研究者多偏向使用“复合治理”(Composite Governance)的概念去解释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合作关系,但是并没能从本质上阐释清楚其中的复杂性及其背后隐藏的治理难题。在物理学视域中,复合型材料是多种聚合物相互作用发生化学反应的产物。相比之下,混合型治理的主体间不是简单的杂糅式合作,其本质上也不会衍生出新的组织形态。混合型治理以治理任务(或问题)为导向,各个主体之间是以利益联结形成的合作共同体。虽然村企合作利益相关者以各种方式相互影响、相互依赖,但是它们之间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依然保持着自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并履行事先约定的行为规则去应对可能的不确定性合作风险。所以,从形式上看,村企合作是与市场、企业相区别的一种组织制度创新;从本质上看,村企合作仍是兼具经济利益、社会公益和市场风险的混合体。对村企合作治理模式的组织结构研究学界并不多见。鹿盟、霍国庆(2007)对山西龙门科技集团的经济构成作了全面分析,提出村企混合治理模式是既“包含了所有制方面的互容性,也具有产业结构的互补性”的产业组织构造。罗必良、欧晓明(2012)则通过对广东惠东白岭村的案例研究,指出村企合作的组织效率来源于村庄和企业之间基于互惠关系而形成的混合式网络治理结构。1.产权关系的有效治理。从经济学视角看,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从社会学实践看,产权更多是基于物的占有、使用、支配而形成的主体间的关系属性。混合型村企合作治理模式的维持,要求以产权为基础去界定合作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围绕产权关系,混合型村企合作模式在经济结构上至少包含了集体所有制、股份制、专业合作社等3种组织形式的基本特征。(1)股份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式中村社、农民和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资本、土地等要素入股,掌握村企合作组织的所有权,但是村集体占多数,村民按照出资份额获取入股收益,村集体收益除留存企业发展所需,均用于村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2)集体决策权。任何享有产权的主体都具备与之相匹配的权利表达权,这是产权权利实践的应有之义。为避免村庄家族和宗族势力的干预以及村社和企业的利益合谋带来的对农民的利益损害,混合型村企合作治理要求村庄和企业构建起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机制和企业权利监督制度,以保障企业内部结构的稳定性,而这也有利于在企业管理中推行民主管理制度。2.科学管理的有效实践。在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阶段,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创造了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组织结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相容性空间,为建立起以产权为核心的村企股份制合作提供了合法性保护。产权关系是决定企业管理者之间权利与责任的基本依据。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在实现企业经济理性目标的同时,注重与村庄和村民之间形成资源共用、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互动关系。在合作实践中,邀请“村两委”成员和企业驻村职业经理人担任主要领导,表现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高度一致,能够增进多元主体之间合作共赢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而吸纳当地村民从事企业生产与一线管理,将更多的企业福利付诸企业员工也是一种互惠关系模式。同时,村民以土地等方式入股还能依法享有股权收益,实现从农民向工人和股民的身份转变,因而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和责任感更为强烈。科学合理应对经济理性与传统农村社会的血缘和地缘之间的关系,客观上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而且更易于建构扁平化管理机制。村企合作中混合型治理模式涉及的主体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化,使得基层社会治理任务愈加复杂化,迫切要求构建起村企合作利益共同体。从既有实践看,构建村企合作利益共同体已成为混合治理场域中企业、村社、农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共识。1.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动态均衡。不同治理要素汇聚在村企合作的利益场域中,难以规避产生多维度矛盾。这些矛盾是任何新事物发展初期都需要正面解决的问题,关键之处就是要找到矛盾的触发点,进而将其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混合型村企合作模式中充当利益调节者角色的主体是基层政府。从混合治理的实践看,乡村企业的现代性转型本身就是一场多元共治、分工合作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直接引发21世纪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创新性发展。“政府在场”催生了以法律和政策为主导的基层社会治理秩序规训体系,这为城市资本下乡参与乡村产业振兴塑造了资源转换的制度性空间。政府作为不可或缺的外部利益调节者,遵循着适度干预与行政指导的基本逻辑,其核心在于通过村企合作的组织形态振兴乡村合作制经济,发挥政府、市场和村社、农民的主体优势,促进城乡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混合型治理承认合作主体间的利益矛盾,而利益的均衡最终仍是在合作中得以实现。2.村企合作规则的普遍遵循。由于不同治理主体间利益的差异性和非均衡性,导致混合型治理过程中合约性行为普遍存在不稳定性。行政力量与市场机制的双重嵌入使得农村熟人社会的权威性关系和以情面为载体的治理方式逐步被削弱,不断消解着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结构。为保障混合治理付诸实践,建立起合作治理主体间的制度性规则成为首要条件。需要指出的是,农村场域充满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wdge),促成主体间的合作治理还需借助植根于乡土社会关系中的行为准则。在村企合作实践中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硬法规范,难以有效化解合作矛盾。基于主体间合议,在平等协商和自律互律基础上而制定的软法规范,更加适合基层社会复杂的规则场域。因此,混合型治理内在要求把乡村社会治理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有效融合,既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理型规则,也要从传统社会关系治理经验中寻找培育信任和契约精神的情感型准则。承前所述,“三权分置”和“三变改革”的制度创新深刻影响着我国村企合作未来发展趋势,进而在基层实践中延展出不同形态的混合型治理模式。图1展现了我国当下多数农村地区开展的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型的内在运行逻辑。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的制度基础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围绕着产权关系这一核心议题延伸出的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发达省份和城镇周边农村地区乡村产业振兴的有效模式,有力推动了城乡资源共生、合作共建和价值共享。在村企合作中,通过制定一套合乎法律、契合政策和符合伦理的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多元治理主体间利益分配均衡。因此,促进城乡共同富裕就是要充分调动城乡资本的要素功能参与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并在构建村企合作利益共同体的过程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村企合作本质是一种契约治理,建立在多元主体之间的合约行为基础之上。村企合作混合治理模式中的合约治理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受农村社区地缘、血缘与业缘等多重非经济领域因素的影响,混合治理内部的利益协调机制更加复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保障混合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利益,必须在有为政府的引导下,推动构建有效市场和有权村庄,保障有能农民的合法权益。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政府能力建设放在国家治理的关键位置。这一过程中,党中央通过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以构建“有为政府”为导向,逐步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一方面还权于社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另一方面还权于市场,合理引导市场主体参与乡村产业振兴。虽然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在形式上表现为企业与基层集体组织间的市场行为,但这并不排斥地方政府的作用,反而使地方政府的作用更加凸显、更为必要。1.引导市场有序运转。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受供求关系、自然灾害、物流成本、同质性竞争、疫情防控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幅度较大,农业产业化的市场效益和外溢效应难以达到预期设想。特别是那些产业基础薄弱、物流运输成本高昂以及市场目标群体不稳定的村庄,在市场风险面前缺乏足够的抵御能力。四川省广元市在村企合作中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政策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克服远离市场和信息不畅的缺点,并运用政府搭建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平台,实施跨省合作,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在充满不确定因素的风险社会中,保障村企合作中多数主体的现实利益,关键是构建起维持市场有效运行和合理竞争的有为政府体制。2.政策保障农民权益。混合型治理虽然在政策设计上有助于将农民与村社和企业之间有效嵌入利益共同体的意义结构之中,但实际运作中农民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突破资本对企业决策和管理权的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一定程度上扫除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的障碍,然而在具体的政策安排上仍存在不足。在农地股份认定、入股收益分配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领域,全国各地或多或少出现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农民土地承包权和集体资产成员权界定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复杂,潜存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充分利用自身政策制定主体的权力保障村企合作中农民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政策体系间衔接机制,以弥补法律制度不足。3.依法协调利益矛盾。既有研究多对政府促成村社、农民与企业合作关系持有肯定态度,认为政府的有效干预是多元主体间产生合作信任感的重要因素。混合型治理本身就深谙利益矛盾协调的制度性掣肘,有为政府的权威性往往能起到定分止争的效果。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具有足够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能力,且能充分利用农村场域中各种地方性知识去弥合主体间的利益缝隙。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政府也是理性的行为主体,深受利益集团和地方发展规划的影响。有为政府要保持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是艰难的,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依法确定职权范围,合理界定身份地位,特别是要处理好资本合理获利与政府适度干预之间的关系。有为政府促进主体间利益均衡,更多地是在产权制度改革、市场机制培育和公平竞争环境塑造等过程中加强法治建设和政策制度支持,在保障公平前提下借助市场的利益分配机制构建起村企合作利益共同体,扫除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障碍。农村市场是国内大循环发展格局的内生动力,也是我国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转型升级的关键领域。在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构建农村有效市场有利于破除城乡产业融合发展的壁垒,有利于推动以产权为中心的农村“三变”改革。村企合作混合治理建立在有效市场基础之上,通过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能够明确多元主体间产权关系、稳定企业与农民间合作预期,进而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良性运行。1.以产权为核心,降低合作风险。村企合作中发生的企业与农民间的矛盾主要是因为农村承包地权属界定模糊、集体资产成员身份认定抽象而导致的入股收益分配失衡。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把准产权改革的原则,在法律政策允可范围内依法厘清土地、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权属。当前我国多数农村地区都在加快推进“三变”改革,通过确权确股不确地等方式,盘活农村资源要素的市场价值,既能保障村庄集体经济发展所需的物质资源,又能减少农村资源在市场交易中的不确定性。理想中的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应当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制度基础之上,通过法定的村民自治规范和市场交易准则,促进农村集体成员和下乡企业间的利益联结,进而实现单位面积土地价值的最优化。2.以供需为导向,稳定合作预期。双循环背景下农村作为国内消费转型升级的新兴目的地,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领域。在国家政策关照下很多农村地区与下乡企业以消费需求为导向,助力农村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供给侧看,下乡企业倾向于选择短期内产生高效益和附加值的农业合作领域,在市场信息不对称前提下,会引发示范从众效应,加剧同类产品间的地区竞争,影响合作预期。从需求侧看,乡村产业振兴要求结合地域条件、市场基础和经济状况等,引导下乡企业积极开发适应农村需求特点、适合市场消费特征的农产品,并构建出既能满足市场需求,又能保障村企利益的现代农业“生产—供给”体系。然而,当前村企合作面临着地区同质性竞争和有效供给不足的双重矛盾,急需运用市场的资源配置手段,维护市场稳定。3.以共享为原则,优化合作结构。基于历史变迁视角,不难发现我国农村发展进步主要依靠国家对基层社会的组织和动员,并借助以“三农”政策为核心的制度设计实现对农村的指引性发展。中国乡村振兴的任务如此艰巨,政府的推动作用不仅重要而且必要。但是后税费时期基层财政体制尚未有足够的能力支撑乡村振兴所需的物质能力。国家鼓励资本下乡与村社、农民之间开展村企合作,本质上是通过构建新的乡村振兴资本结构去消解城乡发展不平衡和农村发展不充分的事实。混合型治理把资本的市场机制与村社的自治建设有机融合,实质是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建立起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城乡共同富裕发展格局。因此,混合型治理内在要求强化政策支持、稳定政策预期,在优化乡村营商环境的同时,坚守合作治理的底线原则,特别是要保障农村耕地和生态安全,防止资本市场无序扩张的逐利行为。村级组织在资本下乡中的弱势地位一直是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隐忧。我国很多农村地区本身集体经济薄弱、治村能力有限,实际中很难享受与资本谈判的同等地位。基层政府和工商资本间的“权力—资本”利益共同体对村级组织形成较强的外部压力,加深了资本进村的难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村级组织没有可能采取理性行为去消解外部资本嵌入的负面影响,保护村社成员权利。1.政府赋权。当下中国村级自治组织的触角已不断拓展到基层社会的各个领域,承担起更多乡村治理的行政性事务,导致村庄自治权力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行政化趋势较为明显。村治理想状态是权责一致。在职责法定的前提下,应赋予乡村社会相应的“基础性权利”,这也是适应国家治理重心下移的必然要求。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的有效实践需要确保村庄具备足够的下放权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治理资源。特别是在下乡企业的资格审查、股权合作的过程监督以及农民权益的协助维护等领域,村级自治组织应当获取法律和政策赋予的公共权力。当然,村治权力也有严格的边界区分,尤其是要合理划分“行政权”与“自治权”的边界。当前很多地区村级组织自身因集体经济不足以及过多承担委托性行政事务,导致自我服务和管理能力严重弱化。这就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梳理村社组织的职权和责任,在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式中建立村级组织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并健全基层党组织监督机制,保障基层自治权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实效性。2.自我增权。我国村级自治组织能力建设一直是影响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性因素。后税费时期国家“二次进场”频遇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二重悖论,恰好反映出基层政府及其委托代理组织(村委会)在其有限的权力范围内具有自身的角色倾向和行为偏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致力于“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其目的是消解国家权力抽离后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弱化趋势。通过项目进村、企业下乡等下沉式治理模式,国家政权成功介入乡村贫困治理实践,并借由基层自治组织密切了国家与农民间关系。相比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的任务更加复杂和艰巨。政府赋权固然重要,但是从根本上而言则是要铸牢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党建引领村治能力建设,锻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乡村振兴干部队伍,以应对治理重心下移带来的基层权力“悬浮”现象。特别是在混合型村企合作中,如果村级自治组织不具备足够的治理能力,势必难以肩负起村社利益代理人和农民权益保障者的职责。3.改革释权。制约我国村级组织能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长期以来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导致集体资产闲置,而无法转变为现实的物质保障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土地资源转化为资本优势,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乡共同富裕进程。因此,必须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释放并激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能。改革的前提是进行农村耕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在此基础上,通过土地确权颁证,保障农民享有法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民土地流转和下乡企业合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资源奠定基础;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革新,依法确定农村集体资产总量,依法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成员权,为村企股份制合作提供入股收益分配依据。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引导下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开展了“三权”促“三变”的基层创新实践,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下乡资本开展的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式得到广泛运用,并成为振兴乡村产业和集体经济的重要方式。同时,建立在产权制度改革基础上,村级组织和农民由此获得了与工商资本平等谈判的能力和互利合作的机会。村企合作以何种方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一直是资本下乡参与乡村振兴的诟病,其背后的深层次考虑是强势资本会控制弱势的村庄,进而引发诸如与民争利的行为。由于农民本身能力和权利的欠缺,导致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实践中难以有效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1.促进农民组织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锚定“乡村产业振兴、乡村人才振兴、乡村文化振兴、乡村生态振兴和乡村组织振兴”基本路径,其中“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性工程。这为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式中以组织化铸牢农民权益保障基石指明了发展方向。当前学术界多是赞同通过提高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组织程度去应对村企合作中的不确定性风险,比如组建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培育“业缘性农民组织”等生产形态。这些研究洞察到我国乡村产业发展过程中“小农”地位式微以及村庄议事能力弱化的制约性因素。因此,促进农民组织化是必然选择。笔者认为,专业合作社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依照市场组织原则为农民谋取正当收益,但是它本身不具备整合村级资源的权限,特别是难以在土地产权关系调节中发挥主导作用。当务之急,仍然是要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放在首位,构建以村级党组织为核心的乡村振兴组织体系。通过基层党建引领村民自治,促进村级自治组织自我发展,增强村级自治组织团结农民、服务农民的能力;通过基层党建引导多元共治,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构建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基层党建引航文化传承,再造农民集体观念和分工协作意识,为村企合作有效治理营造文明环境。2.造就职业农民。资本下乡后“村企合作”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模式,小农户的身份发生根本性转变。村庄内部以雇佣劳动为主,自主劳动为辅,多数村民进入企业成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工人,获取劳动报酬。然而,在融入现代企业工作体系中很多农民遭受生产和管理模式带来的困扰:一是现代工厂流水线生产体系与先前自由的、零散的小农式生产形式不同,它要求农民具备较强的自我管理和控制能力,而多数农民难以短时间内适应企业管理要求;二是掌握现代机器生产技能的农民员工较少,通过企业内部的农技培训固然能适应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需求,但是也会导致传统农业生产的经验性知识以及农业文明时代的种养遗存逐渐淡出现代农业生产领域。笔者认为,对农民进行专业训练和职业培训是必要的。如果企业能因势利导,充分考虑“在地化”(Localization)生产实际,发挥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一定程度上会消解现代农业生产与传统农业文明之间的矛盾。事实上,那些经历千年来被重复性检验的种植经验是可以减少企业过分依赖技术的成本,也能有效利用自然规律种养出优质农产品。职业农民的塑造,始终要以农民主体性复归为指向。通过专业培训、文化教育等方式,就地培养出“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时代职业农民,以人才振兴撬动乡村产业振兴。3.保障参与权。对企业而言,选择何种管理模式直接关系到内部治理结构的可持续性。研究表明,混合型治理结构有赖于在企业内部形成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衡机制,以防止过于集中或分散所带来的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当。在乡村场域中,短期内提升企业业绩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在制度允可范围内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给予土地流转农民优先进企就地就业的权利。通过这两种方式,农民与企业间利益共同体关系将更加紧密,一方面能够保障农民参与企业发展的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增进农民工人的企业责任感和荣誉感。对于理性企业管理者而言,在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吸纳农民的意见和建议是一种智慧的选择。它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权属纠纷,以及由此带来的公共关系治理成本,同时也有助于在企业内部形塑非集团化民主决策和协商管理模式。因此,下乡资本扎根农村需要尊重“在地化”治理经验,充分运用企业管理制度,促成工农之间效率、公平与互惠的有机融合。混合型治理模式适应了村企合作产权关系和企业管理结构的多样性特征。通过构建主体间利益共同体,较大限度地考虑到多种经济形态背后的社会性复杂因素,有利于促进企业与村庄、农民之间和谐共生与共同富裕。混合型治理模式对政策制度安排提出较高要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达成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权村庄和有能农民的理想状态,由此产生了理论与现实间的张力。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式是建立在明晰的产权关系基础之上,产生的一种基层社会治理的结构类型。然而,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基层产权治理面临着法律规范滞后和政府能力不足的两大问题,使得乡村社会在自治逻辑下形成了多权威治理的混合模式。一方面,“国家规定着和实施着产权”,并运用法律、政策等去引导基层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产权合作实践,另一方面全国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产生了很多不同形式的治理形式,折射出乡村产权关系模糊以及村企合作利益分配失衡的结构性难题。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村企合作的矛盾多发的主要原因是农地“非农”开发或违规使用。比如,广东惠州等地时有报道企业利用村企合作的方式,低价获取农村留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利益分配不公等原因引发“村庄—企业—农民”之间的利益纠纷。在中西部地区,村企合作矛盾主要发生在两个领域:一是因合作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企业收益分配矛盾;二是土地流转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生计发展问题。当前,大规模的资本下乡必然会冲击本身就处于式微状态下的传统乡村治理结构。鉴于我国多数农村地区基层自治能力薄弱的现实,围绕产权关系而展开的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式仍需充分发挥国家政权的整合性作用。如果国家权力介入不能从法律和政策等制度层面为乡村振兴提供必要的秩序维系权威,极易导致学界所担忧的村企之间的“利益共谋”以及项目进村中的“精英俘获”等诸多诟病。这些在乡村社会所呈现出的秩序离散现象,是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乡村产业振兴必须直面的现实性难题。笔者认为,国家应当从外部为基层产权的有效实践及其衍生权利的保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加快推进农村“三变”改革,积极探索村企股份合作制的运作机制,从而为自治和共治的互嵌融合贡献基础条件。“规则”是“有关什么行动(或结果)是必须的、禁止的或允许的,以及不遵守规则时会受到什么制裁的规定”。对于企业而言,乡村场域内缺乏足够的与规模化农业生产相适应的技术监督手段。这其中既有集体经济时代生产体制遗存的历史原因,也深受小农经济组织形态下劳动者心智模式的现实影响。研究显示,下乡企业偏向选择以混合治理主体间基于平等协商产生的合约性规则去约束主体间行为,目的是减少与村社和农民之间交易成本,降低可能的交易风险。因此,构建起与规模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团队化协作相适应的规则治理体系,对稳定村企合作预期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即使企业制定出一套相对精确的规则式制度规范,其能否付诸实践并产生合作效益,还有待检验。这是因为资源下乡本身就连带着村庄公共利益的需求,而村社治理也具有自利性的面向。囿于市场化机制嵌入时间短,面对复杂利益关系产生的治理任务,村社组织在治理方式选择上时常陷入“两难”境地。其一,企业管理制度与村庄治理机制的关系问题。在基层农村,纯粹的工具理性化的管理手段未必能产生高效的内部秩序和经济效益。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更多依靠非正式化的人情法则,但这并不排斥规则性治理技术的嵌入。国家政权的介入增进了传统乡村社会的公共性意识,不断消解村庄治理自利性的消极影响。理想的方式是实现村庄内生性规范的软约束与外部性规则的强约束的实质性互嵌。特别是在当下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农民的市场规则意识微弱的前提下,亟需在两种治理机制中汲取企业管理经验。其二,农民职业行为适应问题。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多采取团体式集体劳作形式,往往会滋生农民职工“搭便车”心理。这就会导致企业因生产效率问题而加大对职工的监督,而监督需要付出相当的技术和人员成本。从既有的村企合作实践看,根据农业生产规律将农民职工按照一定数量比例分配至其擅长的劳动片区,并制定奖惩机制,优化薪酬结构,是比较有效的选择。当然,激励制度背后还需要施行管理控制。比如,从乡村贤能中遴选岗位负责人,并合理界定岗位权责,能够降低监督成本,形成示范效应,进而激发成员努力性动机。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并以主体间平等达成的契约为行动指南和利益保障依据。农村契约精神的脆弱性,某种程度上限制村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很多城市资本下乡首要面对的困境就是进村受到各种阻力。因村庄集体意识的排他性,导致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对外部资本的介入保持高度慎重态度。这是农村工业化进程中必须正视的问题,造成集体排他行为不能简单归因于小农经济时代的文化遗存,也应看到农村经济体制建设和诚信体系构建中的薄弱领域。具体的说,主要致因有两个方面:第一,信息非对称性引发的利益失衡,增加违约的道德风险。受农村本身政策和市场信息传递的有限性,很多农民对承包地价格以及合作经济背后的组织运行模式缺乏足够的认知。理论上说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应以双方获取完全信息为前提,事实上受项目周期延缓、土地流转费用补偿差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衔接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各类毁约行为和矛盾纠纷普遍存在。第二,农村法治思维培育不足,诚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注重对基层社会的普法教育,其目的就是依靠法治推动乡风文明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但是在熟人关系社会,传统诚信带有鲜明的血缘、地域特征,由此导致失信损失局限在相对的地域范围内。因此,企业与农户、村社间的合作关系维持对现代企业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传统的‘乡土伦理’已然不足以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乡土社会’提供充足的伦理精神资源”。笔者认为,无论是法律政策的适应性介入,还是村庄内部集体意识的非正式支持,都能产生抵御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风险的益处。从本质上看,农户与企业间的利益互动仍限定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由于产权本身具备的主体对物的排他性权利属性,为达成合作互惠的均衡性选择,既需要法治经济规则的正当性促同,也需要农民集体意识的肯定性认同。建设符合农民美好生活需求的新型现代化农村社区,保障农民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发展机会,就是要坚持城乡共同富裕基本原则,以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要素自由配置,为实施中国式现代化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基础。资本下乡背景下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式已成为很多地区乡村产业振兴的理性选择。这是基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农村发展不充分的国情作出的战略性判断。当然,任何新事物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实践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着各类现实性难题,发展完善中也会遇到诸多制度性障碍。并不是所有农村地区都适合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式。村企合作作为乡村振兴的一种经济形态,内在地遵循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在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推动城市资本参与乡村产业振兴必须具有成熟的基础条件。安徽巢湖市“三瓜公社”模式、山东乐陵市“希森模式”、浙江乐清市“村企共建”结对模式等发展个案尽管具有很多成功实践的共性因素,但是这些发展模式的可复制性仍有待考究。事实上,很多农村地区短期内仍不具备村企合作所必需的市场机制、组织保障和人力资源等现实条件,也就谈不上多元主体之间的混合型治理。这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区在产业资源基础、市场发育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性。需要明确的是,村企合作仍然是构建“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有效模式。笔者认为,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工程,宜采取分类实施的办法,既要注重乡村开发带来的经济外溢效应,也要重视保护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生态。近年来,城市资本愈发青睐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从城郊农村的“文旅+农旅”特色乡村田园项目以及远离城市喧嚣的民宿度假休闲项目可见一斑。从这个意义上讲,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式能为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转型和实现城乡共同富裕提供有益启迪。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式的组织形态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现有的村企合作组织形态仍然是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框架内所作出的合法性制度创新,充分调动了企业、村庄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在组织内部激发市场经济体制的生产效率。笔者对我国农村产权制度创新持肯定和乐观态度。在“三权分置”基础上开展的“三变”改革再次证明,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并不排斥市场经济和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可预见的是,各类经济主体能够利用各自资源禀赋和市场资本,在法律政策允可范围内开发出多样化的以混合型治理为主要模式的创新型组织。特别是在多元共治协同治理体系下,乡村产业振兴并不存在某种固化的结构模式,有些制度性安排并不必然完全遵循标准化的类型结构,而是在混合或杂合的场域中展现出多元治理的实践优势。“尽管其结构是混合的,但这些形式在很多以常规方式提供服务失效的领域,效果非凡”。面对日益复杂化的社会治理场域,村企合作的组织结构也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自我革新,进而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去消解可能的治理风险。(三)有效运用乡村规划保障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的科学实践乡村规划是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式有效实践的基础工作。乡村振兴,规划先行。规划在系统性工程建设中处于关键地位,乡村规划是乡村振兴的基本依据,在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中有着重要作用。第一,强化乡村规划是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促进村域内农用地科学配置的基本前提。由于前期没进行必要的规划设计,导致有些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违规进行农地非粮化使用和非农化开发。在留用地使用、异地安置房建设等项目中也需要通过有效的村庄规划,按照集约型绿色发展原则合理划分居住区、休闲区、生产区等。第二,强化乡村规划是统筹考虑村域资源环境禀赋、市场成熟基础、产业布局基础、地方文化特色等要素而进行一体化设计的基本要求。将村庄建设得更加美丽,应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要因地制宜编制乡村振兴规划,而非代替或强迫农民作选择;要通过乡村振兴规划,满足农民多样化的美好生活需求,在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中优先保障关乎农民生计模式的项目落地,特别是要推动城乡医疗、教育、养老、就业等公共服务均等化、普适化。第三,强化乡村规划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契机,也是进一步推动县域乡村建设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乡村规划是村级组织实施乡村振兴的纲要性文件,具有明确的实施原则和细则,有利于促进村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同时,乡村规划的落实需要在县域层面加强政策引导和资源统筹,增进对乡村规划的财政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建设。需要强调的是,乡村规划的政治保障是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在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中必须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没有坚强的基层党组织的堡垒作用,中国乡村振兴必然步履维艰。(四)妥善处理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中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协同共治是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式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混合型治理模式中行为主体之间实际存续着竞争、学习、协调和混沌四种互动关系,折射出治理主体之间复杂利益关系的动态变化与相互影响。混合治理“不仅要使不同的治理要素各得其所,更要使不同的治理要素都各尽所长,聚合成有效治理的合力”。为避免村企合作中多向度矛盾的交织发展,必须合理界定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构建协作关系,调处矛盾纠纷,将利益表达限定在合理范畴内。只依靠政府本身难以有效保障主体间的协同合作,而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比较优势,促使它们之间相互配合、互相支撑。其中,建立“有效市场”和“有权村庄”需要“有为政府”为城乡要素市场的自由配置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扫除障碍;创设“有权村庄”的目的是保障“有效市场”的经济效益和“有能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有为政府+有效市场”将合理配置资源的市场机制与注重公平分配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有机结合起来,乡村全面振兴的政治和经济基础得以确立,从而创造出农民主体能动性发挥的有利环境。在混合型经济组织运转过程中往往需要发挥多种治理机制的叠加效应,这是应对基层社会治理碎片化的最佳选择。村企合作混合型治理模式中政府、市场、村社和农民实际上处于信息非对称状态,而他们之间本身也存在权利边界和各种利益考虑,协同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笔者认为,技术与制度的发展创新是破解协同治理的关键路径。在农业生产和经营领域,技术革新以及相应的制度改进是消解农业监督不足、主体合作低效和内部信任匮乏的有效选择。通过技术革新,充分运用“互联网+”方式进行标准化、精准化企业生产管理和组织控制,能够保障农业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高效,进而形成信息化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但仅仅依靠技术,仍难以解决实质性问题。维持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利益共同体,必须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目的是在技术之外构建更广泛的心理基础和利益联盟。因此,需要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特别是在两个关键领域巩固法律和政策支撑:一是进一步鼓励农村产权制度革新,盘活农村闲置资产,出台支持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配套政策,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分配与管理机制,强化对失地农民等农村弱势群体的土地权益和务工利益保障的制度安排;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引导工商资本参与乡村产业振兴的战略部署,有序推进城乡要素市场一体化发展,构建科学稳定的工商资本下乡政策支持体系,为推动城乡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文章刊于《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篇幅限制,注释从略。若需引用,请查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