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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赋能乡村振兴的政策选择与措施

曾博伟 李柏文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09-04

【作者简介】曾博伟,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教授,博士。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8月28日,中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国务院公布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6年)、财政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6年)、原文化部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司(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正式颁布,从而在资金、组织、法律等方面形成了促进非遗科学保护和有效利用的政策体系。大体而言,“中国非遗政策以党的十八大为节点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主要是基于对非遗价值的认识和生存前景的担忧,以‘抢救性’‘保护传承’政策为主;后一阶段主要是基于对非遗经济价值挖掘和贯彻‘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精神,以推动‘合理利用’和‘产业开发’为主。”
201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方面,中国非遗大都产生于农业社会时期,一些非遗至今依然留存于乡村,这使得非遗与乡村生产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另一方面,随着国家的非遗政策导向从以保护为主向兼顾利用和保护转变,通过非遗促进乡村产业兴旺、乡风文明和生活富裕,“反哺”乡村发展,为乡村振兴赋能就成为各界的普遍共识。但在非遗赋能乡村振兴的具体实践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如何赋能的政策选择,这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非遗赋能乡村振兴的市场化选择和行政化选择
非遗赋能乡村振兴需要解决如何实现非遗资源在乡村合理配置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能够推动一部分非遗资源进入市场实现自身的经济价值,进而为乡村振兴的产业发展赋能;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也能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增强非遗资源保护的动力,进而为乡村振兴的文化繁荣赋能。从系统性和整体性来看,非遗的10种类型(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都有条件进行市场化转化,通过生产性保护,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等非遗依托“非遗工坊”等载体已经在市场化的道路上取得了积极成效。从这个意义上讲,除少数不适宜走市场化道路的非遗项目,凡是有条件市场化的非遗都应该以文化产业的形式出现,通过市场的方式与乡村振兴实现同频共振。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政策的主要方向是畅通非遗交易的市场渠道,同时保障非遗资源交易的公平性,这其中乡村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配套使用激励手段,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等方式获取传承人和当地社区的知情同意,鼓励对文化遗产进行合理转化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四条指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也要求“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鉴于乡村非遗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未来政府需要加强相关立法和执法工作,为非遗市场化赋能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比如,针对非遗的数字化成果,可“以著作权法的规范体系为基础,因应非遗数字化成果所涉利益结构的复杂性,作出相应的调适,从而形成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为非遗数字化成果的确权保护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尽管不少非遗可以走市场化的道路,但非遗并非纯粹市场化的商品,非遗除了产业属性外还有很强的事业属性(如果都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自身价值,就不需要国家对非遗进行特殊的保护),因此同样需要行政化的力量在非遗赋能乡村振兴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作用一方面表现在当非遗在乡村生产、展示和体验的成本高于潜在收益时,行政的力量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使非遗赋能乡村振兴成为可能;另一方面,行政的力量还可以促进非遗赋能乡村振兴的均衡化发展,这对欠发达地区尤为重要。这就意味着,非遗赋能乡村振兴过程中,需要甄别不同情况,进行市场化和行政化配置资源的政策选择。
二、乡村振兴中对非遗分散化赋能和集聚化赋能的选择
乡村振兴的关键是形成乡村独特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因素,分散而单一的非遗虽然可以为乡村赋能,但是其作用相对较弱;如果能通过政策引导实现非遗的适度集聚化发展或呈现,其对乡村振兴的作用将大大增强。非遗集聚化赋能乡村振兴大体有3种形式。
第一种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遗的整体保护与利用。2007年,原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设立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截止2023年8月,中国共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16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7个。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初衷虽然是对以非遗为主体的文化生态进行整体保护,但是在客观上促进了各级各类非遗的主题性集聚,这无疑有利于非遗对乡村振兴的整体赋能。以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安徽省黄山市、绩溪县,江西省婺源县)为例,截止2020年,保护区有国家级非遗项目24项,省级项目107项,正因为非遗的高密度、高质量集聚,再加上大量的物质遗产,使得徽州地区的乡村文化独树一帜,进而成为中国极具吸引力的乡村旅游目的地。
第二种是以非遗作为主要吸引物构造非遗文化产业聚集区,从而带动周边乡村居民增收致富,这其中典型的代表是贵州黔东南的丹寨万达小镇。丹寨万达小镇以民族手工艺、苗侗美食、苗医苗药等相关非遗为文化内核,同时每年举办高规格的中国丹寨非遗周,自2017年开业至今的5年时间里,接待游客超过3000万人次,带动丹寨全县旅游综合收入247.44亿元。正如丹寨当地村民所述,“农忙时凭借自身的农业技能和农田优势,生产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特色农产品,集中销售到小镇各餐饮店铺,直接面对市场终端,使种植养殖方向逐渐向商品化转变;农闲时利用自身掌握的非遗技艺,参与到丹寨万达小镇服务岗位当中,如歌舞表演队、餐饮厨师、非遗店铺手艺人等,打破过去丹寨县难找工作、工资低的困境,吸引了不少丹寨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就业,发挥自身优秀传统文化优势。”
第三种是引导非遗在特定的空间集聚,进而增强非遗的整体吸引力。比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非遗协会推动的“非遗进景区”“非遗旅游景区”“非遗旅游村寨”等工作载体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非遗集聚化赋能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尽管非遗集聚化更有利于乡村振兴,但非遗作为“配角”赋能乡村振兴依然有其普遍的价值。受制于非遗资源的原生性和非遗消费市场的限制,对行政力量以非遗为“主角”,简单粗暴推广非遗集聚化的方式仍然需要警惕。未来应该根据非遗资源分布及市场发展条件,因地制宜地做出分散化和集聚化赋能乡村振兴的政策选择。
三、非遗赋能乡村振兴中保护和开发的选择
非遗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内容,乡村振兴为非遗提供了场景。从这个意义上讲,非遗和乡村振兴是“双向”赋能。这种“双向”赋能为兼顾非遗的保护和开发提供了新的可能。尽管在乡村振兴中,非遗的活态化利用和生产性保护正在成为非遗资源保护和开发的重要方式,但是非遗过度商业化引发的文化原真性衰退,非遗过度脱域化造成文化多样性丧失等问题的讨论依然没有停止,而这也是最容易在非遗赋能乡村振兴中引起争议的问题。但关于非遗的原真性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准则指出,“非遗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在于动态性和活态性,决定其必定不断演进和发展,非遗的真实性不应对非遗保护形成障碍”。
乡村非遗作为特定时期和特定区域的一种文化形态,时代的变迁和生产生活方式演变是导致乡村非遗变化的主要因素,因此不管有没有商业化的介入,乡村非遗也很难保持其产生之初的原汁原味。正因为如此,“世界旅游组织同样指出,一定程度的商业化才能让非遗的文化价值为旅游者所知。故而,目前关于非遗商业化问题,学术界已经达成部分共识,即一定程度的商业化是在所难免的,但是要避免过度商业化。”所以,在非遗赋能乡村振兴的政策选择中,政府既需要把保护作为基本前提,“注重以非遗持有者为中心的理念,转变政府在非遗工作中大包大揽的管理方式”。与此同时,也要反对乡村非遗保护中存在的“原教旨主义”倾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具体在保护上,既要通过乡村非遗传承人的梯次保护,扩大非遗保护的覆盖面;又可以设立“濒危非遗项目”,通过增加资金补贴等方式,对少数难以商业化的非遗传承人加大保护的力度,实现乡村非遗的精准保护。具体在开发上,可以通过从乡村非遗开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保护基金等方式,实现乡村非遗保护和开发的良性互动机制。
责任编辑:伍琼华
执行编辑:伍琼华



文章刊于《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篇幅限制,注释从略。若需引用,请查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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