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李长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共建共治机制及其风险预判研究”(18DAZ16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中国智治: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数字乡村治理法律实现机制及对策研究”(YCJJ20230579)阶段成果。
【摘要】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数字乡村治理和“中国之治”正在进一步结合发展,乡村治理面临“技术治理”赋能的新格局,需以技术改革推动治理能力的进一步提升。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是数字治理手段之一,其本身具有强大的自然语言对话能力、文本处理能力和可期待的全场景通用性应用能力,是未来数字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结合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数字乡村治理发展实践,需看到其基础性风险、价值风险和预判性风险抑制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正向发展,应以利益共联机制、组织共生机制和风险共监机制化解主体关系、规则滞后和机制约束的不足,进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建设、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数字乡村治理;利益联结;风险防范;技术赋能
2022年底,美国OpenAI公司发布了其研发的聊天机器人程序应用ChatGPT(Chat 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其基于Transformer神经网络架构,为人工智能所驱动,具有强大的自然语言处理、言语理解、文本创作等能力。在其上市的短短2个月内,给全世界人工智能领域带来了极大冲击。2023年1月底,其消费者月活跃用户已突破1亿,微软、谷歌等公司也纷纷跟进合作,进行对ChatGPT的合作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开发,ChatGPT是最典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软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当前正处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初期,在智能客服类、基础文字类、初级图像处理和代码开发等相关产业已进行了大量应用。现今,生成式人工智能只具备较为初级的功能,但未来在乡村数字治理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有助于提升治理效能、扩大治理规模、降低治理成本和辅助治理决策。其中,也应看到当前相关理论探析不足,制度建设滞后,风险争议客观存在。因此,探析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数字乡村治理中的实践与争议,深思风险生成逻辑并完善相对应的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二、逻辑起点: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数字乡村治理的实践与争议生成式人工智能目前已深刻地嵌入到社会运转的每个环节,在数字技术不断更新的背景下,其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习惯和工作方式,影响着社会中的各类主体,更对基层政府传统式治理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数字乡村治理所涉及到的“算法透明”“平台治理”“数字服务”“用户生产”等方方面面,均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应用有着共通之处,更是对基层政府主体的治理理念、组织结构、职能划分和权责边界等产生了影响,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促进数字政府的发展变革。当前,国内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迅速,典型代表主要有百度公司的“文心一言”应用和阿里巴巴公司的“通义千问”应用。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科技赋能下的数字信息科技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治理手段,数字技术与治理的耦合,符合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新时代对治理的新需求,生成式人工智能亦可能成为重要的治理工具。国家网信办等10部门在《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着重提出要发挥信息化对乡村治理的驱动引领作用,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2023年7月13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等7个部门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标志着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立法规范上走在了世界前列。在地方实践中,亦有对数字技术的规范和应用进行有益探索,并制定符合地方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体系规划。例如钦州2022年将“数字乡村”专门纳入《“数字钦州”建设“十四五”总体发展规划》中,结合自身特色,打造示范试点,建设数字平台,以数字赋能激发乡村治理活力。温州2022年发布《未来乡村数字化场景建设样板白皮书》,设置“五化十场景”指标体系,推进共同富裕基本单元建设等,都是地方上的有力探索。“数字乡村实践发生的根本动力在于数字技术的不断变革”,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均对数字技术给予了重视和支持。亦有研究表明,空间链条成网络化,导致发展中的价值链也在分工转型,塑造“数字化普遍理性”,有助于提升治理能力,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各行各业都具有通用性,能提供强大的信息赋能,是新时代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对数字乡村治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虽然当前研究成果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已有部分探讨,并得到了一定认可,在国家的政策和立法中也有了相关进步,但在学界理论研究层面还存在一定争议。数字技术赋能于乡村空间,其数字转型正在加速。部分学者已看到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中,客观存在了一定的数据主权风险、网络安全风险、意识形态风险,也具有技术无法克服情理法融通的情感弊端,数字技术赋能于乡村空间,其数字转型正在加速,无法理解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正如霍克希尔德所定义的“情感式劳动”:将人的真情实感视为商品。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还无法理解人性的情感欲望牵制,而这又是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有学者对ChatGPT进行中文情感分析,其准确率约为85%,如闭卷提问可能错误率更高,亦证明在情感分析上ChatGPT还存在着一定不足。在治理工作中,生成式人工智能还影响着司法公正,面临数据侵犯类犯罪、知识产权类犯罪上升风险、教育价值异变风险、价值偏差风险、国别信息安全风险,同时面临数字技术进入乡村社会过程中,认知嵌入不足和行政嵌入过度等问题,这些风险都是在以往乡村治理中所较少遇见甚至从未遇见的难题,乡村是否有能力应对这些难题?治理成本是否高昂?以上均存在一定争议,需要进一步探讨。总体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既是新技术,亦是新挑战。正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所指出的,需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包容看待,亦要审慎对待。能够做到发挥其治理优势,降低其治理弊端,实现器为我所取,为我所用。三、居安思危: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数字乡村治理风险的表象特征(一)治理秩序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数字乡村治理的基础性风险乡村进入数字时代,是乡村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作为重要技术手段之一,亦会进入到乡村治理中来。作为治理手段之一,不能仅看到提升治理效率、推动治理精细化等优点,亦要看到治理中的数字秩序安全风险。首先,应注重数据安全风险。随着数字建设的不断普及,信息化已逐渐深入到农村,但作为主体的大多村民对数据的应用只知其方便一面,而对风险的防范能力却较为低下。因村民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其个人信息数据极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造成信息滥用,或者遭遇受骗,这都是传统乡村治理模式所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乡村治理主体带来了更大难题。作为政府主体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属于其数据资料越多,其判断、决策和辅助功能就越为科学、强大。在治理中,政府提供的数据越广泛,其能所起的辅助作用就越大。但是,在数据库的保存和监管上,还存在着监管漏洞,如数据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其导致的危害可能更为巨大,且更难以挽回。其次,应注重数字基础设施不足的风险。乡村社会作为我国社会科技发展较为薄弱一环,其数字基础设施较之城市差距较大,正如美国官方所定义的“数字鸿沟”:“信息富有者与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数字鸿沟是形成数字不平等的关键因素,并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数字鸿沟”客观存在且深深影响着城乡关系。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我国网民规模为10.67亿人,但是农村地区网民仅3.08亿人,占比约为28.9%,而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为36.11%,城乡网民数量差距明显,农村互联网普及率达75.6%,与城市普及率缩小为21.2%,亦有较大差距。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字基础设施的要求较高,需要大数据、云计算、5G基站的普及覆盖等,且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因面临着地形、交通等要素的限制,建设成本更为高昂,产生的“数字鸿沟”极易使生成式人工智能无法全面普及,难以参与到治理工作中来,反而造成治理秩序的僵化、形式化。最后,应注重数字人才短缺的风险。乡村社会治理更多依靠人来进行,其服务对象也是在乡村社会中生活的人。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所需要建设、运营、维护等全流程的人才在乡村社会较为匮乏。数字乡村治理即使应用了新技术,却缺乏能够有效使用、运转技术的人才,这种人才瓶颈可能使得新技术无法真正推广、普及和科学地运用,甚至很难凝练总结成适合自身村庄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模式。政府部门作为治理最重要的管理主体和引导主体,其本身并不具备研发和创新科技的功能,而技术研发的市场主体在乡村社会中却是较为匮乏的主体,政府主体若想将技术真正行之有效地推广使用,应注重人才短缺的风险,强化人才储备,加强人才培训,才能保障治理秩序和技术手段有机结合,产生正面效能。(二)治理质量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数字乡村治理的价值性风险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现代化,对治理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数字治理的目标不仅仅限于治理事务的解决,更应推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进而为社会、经济和文化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其应有助力。已有研究发现数字治理能够提升治理质量,推动经济增长。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其发展初期的技术手段,仍需关注其价值性风险,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质量,助推治理能力稳步提升。第一,产业经营风险。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受到冲击最大的有可能是乡村社会的职业群体。随着城乡融合的不断加深,进城务工人员比例逐渐增多,主要为中青年群体,他们是乡村社会的中坚层力量。这一群体进城务工主要以基础性岗位为主,如网约车司机、外卖员、建筑工人等,其岗位具有流动性和可替代性较大的特点。以网约车司机为例,随着无人驾驶技术和智慧交通系统的不断完善,对这部分群体可能带来极大的就业冲击,影响其经济利益,进而影响乡村社会的治理秩序。此外,乡村社会的产业由于其自身经济基础的薄弱,亦极易受智慧技术的冲击和替代,社会经济发展整体由人力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型,乡村社会承载了最多的基础性岗位就业人口,可能对乡村社会的经济带来巨大冲击,其产业也极易被城市替代,进而造成治理资源不足,质量下降。第二,权责分配风险。当前乡村治理多元主体参与其中,多元利益纠纷日益复杂,如何由多元治理形成有效治理,已成为一大难题。而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进入,乡村治理的参与者可能更为广泛,且角色特殊。其技术能力与普通参与主体并不对等,监管难度更大。政府主体的本意是想利用技术提升治理效能,但其本身并不具备开发技术、维护技术的能力,如果在技术使用的过程中产生了问题,就只能依靠第三方技术服务提供者进行技术维护和技术支持,而其他主体出现相关问题,可能将责任归结于政府主体。从职责划分维度来看,发生矛盾纠纷时,现行法律规范和政策难以完全界定清晰责任划分,影响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解决治理问题的信任感。随着技术的快速进步,作为开发者和维护者身份的市场主体,其经济利益和资源垄断能力不断上升,更有可能侵蚀、影响其他治理主体的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利益。可能带来新的“数字不公”现象,影响治理质量。(三)治理异化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数字乡村治理的预判性风险治理问题的解决,并非单独依靠某一种模式或规则就能完成。以“三治融合”为代表的治理模式,讲求规则的法治保障,情理的德治感化,以村民自治为原则,实现治理问题的妥善解决。在新时代,以数字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智治”应用,正发挥着更大的作用,进而实现协同“共治”,是为“善治”的理想蓝图。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触及到乡村社会的伦理道德,情感价值,在发挥正向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如下风险:其一是话语缺失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广阔的知识量,赋予了人们更为简便容易地获取知识的途径。对法律、医疗、教育等领域都带来了深刻的冲击,普通大众更容易了解到自身曾经不了解的知识,但也应客观地看到,技术的不成熟带来的知识不一定都是正确的。大众特别是村民的知识鉴别能力还处于一个较弱水准,但是了解到的相关内容对其影响是巨大的,会给予充分的信任感,进而影响到对其他主体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乡村治理主体的知识话语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从知识深度和广度上相比还有所欠缺,治理话语权的缺失会进一步带来治理主体责任缺失、威权降低、治理效率降低甚至治理异化,乡村社会原本的治理结构和社会结构可能会被打破甚至重新构造。其二是标准不清风险。在数字乡村建设中,具体应该建设到什么程度和标准,目前尚无准确定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中,同样存在类似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16条提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可以看出这一管理办法并无清晰统一的标准界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优势在于全场景全行业应用,力求每个行业和领域都能清晰划分标准。而对于乡村治理主体来说,其更希望有较为简单易行的标准落地执行,这种复杂的标准化极易带来过度的标准化,其本意可能是方便治理的流程效率,最后反而形成“数字惰性”,线下没法办,线上办不好,民众来回跑,导致治理主体和技术主体之间产生相应的治理矛盾。当然,数字乡村治理本意是提升治理效能,而非异化治理本身应有职能。其三是算法异化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的输出归根结底来自数据的输入,其应用亦需要大量数据支撑。人工智能技术看似公平,实际还是技术开发者和技术公司利用技术算法,实现意志体现的媒介体,有开发者和技术者主观有针对性、倾向性的数据设计和数据偏离所带来的观念导入。而在治理过程中,其本身不具备人所具有的情感认知能力,过度依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其创设的结果可能是一个算法偏向的技术结果,而非治理中所需求的德法通融的结果,这样的治理过程简便高效,极易造成治理上的观念偏差,进而导致技术结果和情理结果的冲突和对抗。同时,算法异化亦对乡村社会诸多朴素价值观念造成冲击,带来新的治理难题,造成治理的异化发展。四、分毫析厘: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数字乡村治理风险的成因分析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在初级发展阶段潜藏着不同风险。总体而言,不管是对治理多元主体之间的技术使用,还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价值取向方面,均还需提升和完善,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大局。具体而言,其风险成因可主要归结为如下3个方面。(一)主体关系: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数字乡村治理的风险诱因乡村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带来了治理能力的不断完善。但是,从多元主体关系上来看,依旧趋于传统和失衡状态。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互动,其本质是制度、价值和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生成式人工智能进入乡村治理并作为新的技术主体参与其中,使得原本多元的利益结构更加复杂。从多主体地位上看,政府主体依旧处于强势地位,在推进治理相关建设时,其更多的仍旧是自上而下式的建设和发展。乡村社会经济基础较之城市较差,数字乡村建设的前期经济投入较多,回报周期和治理价值显现时间较为漫长。政府主体为主导的治理投入的优势在于其并未将经济要素作为单一治理成本,而更多从多要素综合治理成本进行考量。这种由政府主导进行的技术产品供给可以快速给乡村社会带来新的治理模式冲击,让村民在公共服务中有了更多便捷和选择,但是这种非市场选择式的技术产品供给,势必会在推建过程中无法与村民实际需求达成完全匹配,这种现象是一种“悬浮”状态。对于村民个体而言,在新的数字空间中,被动式输入产品和技术,进而可能导致的是其数字权利的失衡。个体与个体之间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的差异,进而亦可能导致数字权利的不一,进而引发新的数字矛盾。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数字乡村治理,其模式亦是这种自上而下式的发展。技术开发商和供给商,其产品提供标准主要以政府需求为主导,建设大多处于启动阶段,诸多地区还是“摸着石头过河”。且作为地方政绩,会在未完成科学调研的前提下,加快建设速度,因而未能真正调研到村民所需,而是完成对上政绩,以满足自身考核任务要求,从而浪费了财力、物力和人力。因此,基层数字乡村建设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浮于表面,技术投入未产生预计治理效能的现象客观存在。从村民需求方来讲,村民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理解程度较低,诉求表达不畅通,且对技术赋能更多属于被动接受,故其很难具备主动参与建议能力助力数字乡村的建设。这种供给与需求匹配失灵的现象,导致其糅合乡村治理共同体的目标未能实现,反而造成了新的治理困境。在主体内部关系上,其利益链条亦较为复杂。国家层面的《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涉及到10余个部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7个部门联合公布。当真正出现问题时,难免出现职责交叉不清现象,导致治理效能的拖沓下降。在技术的使用上,主体内部亦缺乏深刻的理解,可能将在城市中所取得的经验,简单转换至乡村地区使用,没有针对当地乡村治理的痛点和难点进行优化,造成新技术适用不畅、优点展现不足。由于技术新颖,初期缺点更容易暴露,导致技术推广产生内部阻力。这种情况极易将技术建设成“形式主义”“面子工程”等,甚至由于技术能力的“弱化”,使乡村治理涉及乡村社会的全方位场域。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需要提供海量数据库,其再通过自身的训练强化,不断与用户多互动才能提升其功能。生成式人工智能由单一专业领域向广泛通用领域扩散需要一定时间基础和数据收集,才能取得较好效果。因此,在时间维度和技术支持维度上一定要给予耐心和信心,以便更好融入治理。(二)规则滞后: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数字乡村治理的客观难题当前,我国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立法工作走在世界前列。整个数字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所构成。相较于世界其他主流发达国家,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还处于立法程序,美国的《人工智能权利法案的蓝图》和英国《支持创新的人工智能监管方式》均为政策性支持文件,并非立法文件。但是,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的发展中亦产生了影响。其一,立法速度与技术迭代速度无法同步进行,有较大风险落后于技术迭代。目前ChatGPT的自然语言处理架构已经迭代到GPT-4,GPT-3.5于2022年11月底诞生,到了2023年4月就已迭代为GPT-4,仅仅半年左右时间,其资料搜集、语言文本等相关功能的深度和广度再次大幅度提升。而我国立法程序,从立法呼吁、起草、审议到最终通过,一般立法时间不少于2年,立法工作较为迅速的也要1年有余,这就客观上导致规则制定出台的时候,可能技术已经更新迭代,和之前的处理结构、处理方式、信息的深度、广度完全不一致。法律从诞生起,其内容规则即部分滞后。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算法倾向运行方式,则进一步增加了内容弹性,让法律难以详细、清晰地规定其法律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有着更大的运行空间。其二,规则的适用上存在部分失灵。乡村社会作为我国社会的最基层治理单元,存在着治理投入成本高,治理回报低,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利用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其本意是为了改善上述缺点,从而用更低成本得到更高的治理回报。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需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虽需考虑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但是当前的成本收益如果差距过大,其可持续性就逐渐被“弱化”,进而导致技术上的应用失能。在法律规则制度出来后,其本身在立法工作中就已投入巨大的人、财、物资源要素,付出了巨大的社会资源,而后在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要素,否则可能会难以达到原有的预期效果,影响治理目标。而对于乡村社会的村民主体而言,其本身学习难度就更大,参与程度不高,权利维护的渠道和知识较少,客观上亦应考虑到这些不利因素,否则导致治理结果与理想状态目标存在一定差距。(三)机制不足: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数字乡村治理的根本约束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数字乡村治理,其面临诸多阻力和挑战,亟需科学、有效、可持续的机制予以支撑保障。就当前数字乡村治理情况来看,存在如下4个方面机制约束:第一,参与动力机制不足。乡村治理体系依旧有浓厚的政府主导下的威权政治治理色彩和科层制的注重治理工作的执行力度,其工作的推动优势在于执行力强、效率高、目的明确等。但是从长远治理角度看,缺乏治理柔性,自治原则落实不足等弊端也客观存在,这种自上而下推动式的治理模式,侧重对上负责式的目标完成,对于治理中的真正诉求没有给予完全回应,在多元主体共治的背景下,村民主体和其他多元主体对新事物的参与动力不足,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真正推广。而参与动力的不足,导致回馈动力的缺失,不利于技术普及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导致治理成本的无益增长。第二,事前预防机制不足。在当前的算法监管体系里,算法的备案与评估属于事前治理制度,二者的有效前提是互联网整体业态安全成熟。而在治理过程中,其算法倾向导致生成式人工智能天生不具有人类的情感常识和关系衡平,治理直面的是社会具体问题,其背后暗含的是不同乡村不同家庭的村情、民情。当前,算法漏洞已成为治理难题之一,大数据杀熟、算法操控等现象层出不穷,技术开发者及相关利益主体,基于其自身利益和监管漏洞大行其道。如果此类现象在乡村社会蔓延开来,必然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事前预防制度不足和监管制度不成熟,导致整体运行机制不顺畅,是其赋能乡村治理的约束之一。第三,利益联结机制不足。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事涉多个利益主体。乡村治理的有效治理需要理顺不同相关利益主体在其中所形成的利益关联,主体之间利益的衡平和构建影响着治理效果的发挥,特别是经济利益的衡平。政府主体作为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主体,其拥有较为强势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而市场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多元的利益联结不仅只能依靠经济利益联结,更要通过文化联结、情感联结,实现利益共同、情感共通。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技术走向,其应用后果尚不可知,必须要联系多主体之间的根本利益,才能保障其真正能够起到正向作用。第四,利益发展机制不足。发展是多元主体利益扩张的根本途径,在治理的发展中,不应仅限于存量利益的分配与巩固,从长远发展的利益视角来看,更应注重增量利益的发展与和谐共生。当前在治理中,存量利益分配不均所带来的纠纷矛盾日益增加,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提升了其治理效能,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另一种治理成本,更需要以增量利益的发展促进治理的共同发展。在数字技术的发展浪潮中,乡村数字建设基础薄弱,作为发展弱势群体,其数字利益的发展根基不固、发展的动能不高客观存在,在未来数字发展中应“固存量”“拓增量”“谐增存”,确保数字利益的共同实现,建设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五、制度回应: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数字乡村治理的风险防范在当前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进程中,“双刃剑”属性日渐凸显。治理的根本目标实质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等更好地发展,农民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这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协调参与其中的多主体利益。通过制度设计尽可能防范技术赋能进程中的各个风险,保障治理进程中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应以市场化机制为主导,但是其本身具有社会性和互助性,政府、社会中间层主体的作用亦不可或缺。首先,利用数字技术赋能,对公共服务能力及资源要素供给能力整体提升。在以往乡村中,乡村社会较之城市存在时间和空间多重要素上的不便捷,导致信息获取能力较差,金融、担保等服务匮乏,事实上形成了城乡的时空不平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进一步发挥其信息获取、资源互促的优势,人工智能具备及时性和灵活性,其特性有助于盘活乡村内的各种要素,提升效率,部分意义上实现城乡的数字权利公平,促进乡村的多元经营主体利用乡村自身优势,改善现有乡村生产结构。其次,通过数字利益联结,赋能新型利益共同体。随着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乡村治理的盘活力量添砖加瓦,内部的生产要素、外部的资本要素和技术要素等均可以数字平台为载体在乡村的治理结构中实现流转。而平台打通,形成联结方式上亦高效便捷,同时更为规范。以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代表,村民、其他市场主体和合作经济组织等参与,信息共享,规范共遵,实现数字利益、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共同捆绑,共监美好乡村,实现新型利益共同体。再次,以新型利益共同链接带动治理共同进步。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要素的发展,最终是促进社会的进步。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其一带动相关制度配套不断完善,制度传播亦能增强,相关利益主体更为高效公平均衡各主体利益。其二在技术赋能下,提升联结效能,使得共同体的联结更为稳固,实现信息和资源的互惠互利,最终形成合力,激发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最后,以发展利益、增量利益促进数字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使治理中的多主体共享数字发展之果,激发其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在构建过程中,注重个体与集体利益的衡平,主体与客体权能的协同,生成式人工智能赋予了乡村社会新的虹吸渠道,借助数字技术更好地串联乡村内外系统,以便更好保障现存利益,扩宽增量利益。秉承着实现乡村社会中每个村民个体“进行式”和“未来式”的自由平等、全面充分发展的理念,最终构建数字治理共同体。其一,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在数字技术赋能的背景下,其可能异化为诸多数字主体,改变以往实体化的“人”或“法人组织”的实体参与,强化了多主体的参与能力、治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在体系建构上,增强党建引领,发挥数字党建作用,打造“一核多元”架构,信息开放共享,打破以往的地域壁垒和部门壁垒,提高区域数字协同力,建设安全信息数据平台,利用平台对各村资源进行整合,对乡村医疗、治安、养老等治理难题利用技术手段线上转型,提升服务便捷度和关联性,最终形成高效便民、科学有序的数字治理格局。其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多元协同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利益衔接上,可增设数字利益的赋予,探索线上的积分商城,将“积分制”手段进一步升华,同时也提升了其便捷性。对于多主体而言,增强线上信息了解和信息沟通,强化信息引导,确立数字治理手段的应用是更好服务人民的治理导向,针对不同主体,强化线上协商共享机制。其三,要注重乡村数字人才的建设和发展。当下数字乡村建设中,存在“建设快,人才少”的问题,乡村本身对智慧化人才吸引力度较之城市较为不足,这种技术人才的不足的解决需要乡村社会中的政府、市场主体和村民共同协同发展。结合本土线上平台,出台优惠措施,吸引乡村能人返乡建设数字乡村,打造了解本土、具备情怀的本土数字技术人才队伍,发挥乡村能人影响力,助力数字乡村技术推广。同时,治理主体也可结合线上平台,学习相应技术知识,增强技术储备,以满足治理发展所需的数字素养。其四,注重数字空间的合作与发展。数字空间不同于实体空间,其跃出了客观物理限制,缩短了要素的流通。赋予乡村社会的内外双向流通,有更大概率与乡村以外的主体客体、时间空间和多元组织发生联系,同时也吸纳着外部组织要素的流入,通过“吸纳外部—转化内生—释放内在—汇聚共生”的行动逻辑,在新的数字空间上,更新组织的合作与发展,实现系统的多元发展。在监管机制保障上,数字风险伴随左右,制度保障更需加快建设。以行政法律法规为刚性保障,以习惯、宣传、村风民俗等为柔性指引,两者力量相结合推动监管机制完善。在权责利的职能设置上,注重“事前预防”,重点关注数字信息风险预防机制和突发数字信息处理机制,多形成数字经验,以快速提升风险监管能力。在规制制度设计的过程和内容中,以“三治融合”为治理取向,一是需以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结合数字技术赋能的客观要求,要以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为底线。网络平台亦是把双刃剑,网络舆论力量和国家法律强制可能会产生冲突,在规则适用上一定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底线,不能被网络舆论这种隐形力量所左右。同时,也可在网络上宣传根植于乡村本土的道德文化,以法建制,以德润心,利用网络力量,打造贴近地方文化风俗的线上引导交流平台,提升乡村法治宣传,改善乡村法治土壤。二是强化自治,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以及内容的强制性条款中,需体现出自治原则。在立约过程中,可以借助线上技术手段,强化立约的公平性和便捷性,提升立约效率,是技术补充手段,但是也要确保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确保立约过程合法合规,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提升村民自治参与度,维护村民民主权利有效实现,体现出其灵活性和便捷性,最终达到更好的治理制度设计。三是在未来的相关具体法律条文的立法修改上,可进一步体现相关数字规制。在当前《乡村振兴促进法》中,未能充分体现对于乡村数字建设的针对性措施。建议增设数字建设章节,从数字规制角度根本上保障数字发展中多元主体的数字发展权益,力求使得乡村社会中多方利益和谐与利益发展具有制度保障。数字监管保障机制需注意对建设资金的监管保障,利用大数据赋能,对财务、村务和党务设立透明公开的监管流程,增加乡村治理空间的透明度、简化监管程序。在监管机制保障上,强化各主体风险监督保障,要以上级法律法规为指导,形成常态化监督考核机制。对于政府主体而言,要强化违规行为的标准确立,形成相关技术标准,将其监管标准导入至线上平台和制度建设中去,形成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对于其他主体而言,亦需注重对自身个人及组织信息的安全保护,避免个人及组织隐私泄露,提升线上安全监管环境,针对信息安全,可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及信息平台依法依规保存,也同时提升整体信息安全。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前景应用值得学界大胆探讨和研究。结合当前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对乡村治理的新要求,以及数字治理时代所带来的新的治理价值意蕴,有针对性地进行事前治理,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有着重要的思考意义。新时代乡村社会面临破碎化、流动化和老龄化等问题,需要先进的治理理念和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来构建起一个现代治理范式。数字信息技术为乡村治理效能的提升提供了抓手,虽然当下数字乡村建设还存在诸多困境,但是推动数字乡村建设仍是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不二路径。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技术数字治理给予了乡村信息流动强化,组织协同优化和主体互动增加等进步。在发展初期,虽然有着技术风险、制度风险乃至伦理道德风险,但是技术最终还是掌握在人的手里,应通过更好的制度设计和机制运转,形成正向应用,助力乡村社会的多元协同发展,形成组织共建、风险共监、利益共联的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
文章刊于《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篇幅限制,注释从略。若需引用,请查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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