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建构文明与捍卫权利的法律智慧——如何依法捍卫企业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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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法治成为我们的信仰、诚信成为我们的本能、谦卑成为我们的习性。
法商,与智商、情商、财商相提并论的人生第四维,我们每个人法治理念与自我规制的统一,乃建构文明与捍卫权利的法律智慧。
努力去争一个“讲理的法庭”,然后讲好我们的事理、情理与法理。——诚如先贤所说:要自由才能有幸福,要勇敢才能有自由。
——题记
第一法商按:近期,吕良彪律师结合三十余年司法实践与理论思考的新作《法商博弈论——依法捍卫企业家精神》一书拟公开出版发行。何为法商?吕律师在该书前言中进行了阐述。
一、从“重新理解”到“依法捍卫”企业家精神
癸卯年前赴全国多地会见几位暂时失去自由的国企高管与民企老总,回来收到张维迎老师新作《重新理解企业家精神》和北大出版社就拙著《控制公司|基业长青的大商之道》最新一期稿费——合法拥有并有效控制公司是成为企业家与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前提。先生始终倡导市场经济、呼唤企业家精神,素来睿智深刻、屡屡振聋发聩;笔者则长期依托大成全球法律服务体系及诸多优秀同仁、同行乃至跨区域、跨领域专家、媒体及客户的共同努力,通过刑事辩护、诉讼仲裁、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协商斡旋、融资并购、破产重整等多元方式化解企业风险、捍卫企业权利,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为央企原董事长等国企高管和民企老总进行刑事辩护的法庭上。——因此,笔者总结这些年执业经验结集而成的本书或可命名为《依法捍卫企业家精神》。
二、努力提升企业家乃至全社会的“法商”水准
怎样才能依法有效捍卫企业权利从而弘扬企业家精神?笔者在三十余年职业生涯中体会至深的,便是切实提升企业家乃至全社会的“法商”水准。
所谓法商(LQ,Law Quotient ),乃公众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守法习惯、维权(博弈)能力等法律素养的总和,是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多学科发展到当下阶段的共同产物——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包括每一个普通公民在内的法商的培育。法商不仅强调人们法律认知与法律使用的程度,更强调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
法商不仅是一种法治理念与自我规制,更是智商、情商与财商在具体博弈中的统一体,乃创造财富与捍卫权利的知行合一的实战法律智慧。——智商是个人学习、做事的能力,缺乏必要认知水准恐难有相应能力创造财富同时正确认识和使用规则的力量维护自身权益。情商是沟通、做人从而与他人一起成事的素质,缺乏应有融入人群的能力也很难在设身处地与换位思考中认清局势与凝聚众人之力。财商是个人或组织认识、创造与运用财富的能力,无论审时度势还是有效凝聚各方资源。——某种意义上“法律是公众间契约而契约乃私人间法律,法律是‘批发’之契约而契约乃‘零售’之法律”。法商与智商、情商及财商的结合不仅可以帮助人类社会制定出更加科学完善的规则与制度,还能通过设定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建构起商业模式、搭建起商业平台、凝聚社会资源、创造社会财富、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帮助个人与企业可持续地创造与分配财富。而且法律规则的杠杆功能还能帮助个人或企业在商事博弈中“以小博大”、“以快制慢”取得竞争优势。是故,笔者始终认为:法律首先是帮助企业发展(赚钱)的,而且足以帮助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法商不仅筑就个体强大的底蕴,更是有效建构宏观秩序与诚信的基石。——法商使民众敬畏法律、信守承诺,帮助企业家建构起自身或组织的发展之矛、安全之盾与组织之魂,有效积累道义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媒体资源、权力资源等成为自己安身立命的“本钱”,也提升公民个体优术、明道、取势的博弈之道。公众的法商水准决定着社会民主法治进程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宏观上决定着人们对规则的尊重与遵守,使社会处于法律权威之下预期明确运行有序;微观上规制着人们对契约的信守,使每个个体行为合范值得期待。——全社会法商水准的提升,对于改善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政治、法律与市场环境进而重振企业家精神至关重要。
三、“既亲且清”的政商关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关于资本与资本家尤其是剩余价值与剥削理论的论述在“左”的思潮影响与解读下长期给民营经济和民企老总造成困惑与压力,近几年李光满、司马南、吴小平之流的叫嚣更是令民营经济惴惴不安。著名经济学家魏杰教授在中国经济五十人年会上提到自己调研时民营企业家们普遍的困惑:如果只讲民营经济的必要性而不讲其必然性,难免给社会造成所谓“需要民营企业是无奈选择而消灭民营经济才是崇高理想”般的错觉。就此习近平同志在2018年11月的民营经济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的重要论断。农历癸卯新年前夕,刘鹤副总理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2023年会上提出企业家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关键要素、推动共同富裕的“发动机”!——法商的提升有赖于、有助于普及常识帮助我们进行理论创新,认清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民营企业家也是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重要、复杂的劳动付出理应得到应有回报,他们所提供的资本等重要生产要素也应该得到应有回报——站着挣钱(劳动报酬)有体面,体面赚钱(投资收益)有保障。
笔者时常提示那些容易陶醉于领导“过度厚待”的企业家们:能够超越规则给你特权就能不讲规则收拾你——所谓特权总是与蔑视规则与牺牲人权密切相联。而某些艺人事后或主动或被动补交的天价税款与罚款固然让人觉得“痛快”但也似乎是有企业所在地税收优惠政策为依据的,或许“秋后算账”远比各种优惠更容易令人不安——规则最重要的是透明性、公平性、科学性与稳定性。切实保障企业家权利需要政府理当服务、监管到位而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必须有效制止公共权力的“合法伤害权”的滥用,落实克强同志所说“政府权力的边界就是法律,有权不能任性!”——法商的提升有赖于、有助于公民意识的增强,不仅使日常生活、市场交易趋于规范有序,更能够对公共权力的合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历史一再表明:只要“不折腾”,中国民众尤其中国式企业家们便会以足够的勤劳与智慧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创造应有的社会财富过上幸福的生活。诚如《人民日报》社前副主编梁衡先生所言:官不扰民民自富!(点击即可阅读)
四、依法捍卫企业家精神需要知行合一与融会贯通
进京前十多年律师、法官的生命积累,在京二十年律师、仲裁员、大型公司顾问、外部董事以及兼职教授丰富而有趣的职业经历,使笔者深切认识到法律人理当秉持专业主义,但法律却从来都不只是仅仅涉及专业技能而是需要融会贯通与知行合一的复合型职业;律师需要坚守术业专攻,也需要纵横联合凝聚各方资源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尤其需要有足够的勇气与智慧去争一个“讲理的法庭”,进而讲好我们的情理、道理、学理与法理。
来京后的第一本文集《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似乎是自己在京前几年执业状态的真实写照:当选第七届北京律协PE/VC专业委员会主任,迫使自己在进京前两年的“诉讼禁业期”内完成“诉讼与非诉并重互补”的独特业务转型;高调参与公众广泛关注的“达能VS娃哈哈”之争等热点商战,与多位“中国首富”“商界大佬”广泛合作;积极参加论坛、发表演讲、举办讲座、撰写文章分享自己的法治理念、生命感悟与业务心得;协助律师事务所开疆拓土建构全球法律服务体系......
此后出版的第二本文集《和光同尘——法治时代的权利博弈》(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则似乎更能代表近十余年孜孜以求的“知行合一、温和持久”“以出世之心、为入世之事”的职业状态:更愿意相对低调地坚持出庭辩护与裁决案件,引领、协调团队高质量完成非诉法律事务,不断研究与介入诸如P2P、区块链、数字代币、元宇宙等新型经济领域法律实务,保持职业好奇与敏锐及相应的职业自信与愉悦。——更多的,则是体会到Steve Jobs所说的那种“Stay Hungry, Stay Foolish!”的生命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刘纪鹏教授在担任法大商学院院长期间组织包括笔者在内的各界专家编写的《法商管理学》教材2019年底出版之后多次再版,填补了该领域国内研究的空白——《法商管理学》强调的是“法”与“商”两个领域的相互融合:“商”关注社会财富高效产出而“法”偏重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商”创造财富而“法”捍卫权利!同时,社会财富的分配又深刻影响着前端社会资源的配置,规则时刻规制着社会生产的方方面面。“法”是规范而商是创新,商无法不兴、无法不稳,“法”寸步不离地影响着商业行为。精商明法,敏思善行,让法律人具备商业思维,让企业家具备规则思维,法商智慧是企业管理者必备的一种能力和思维方式,法商融合大势所趋。——笔者本书中的“法商”不仅涉及法与商两大领域的相关事务,更是参与法与商两类事务的法治理念与法律技能的综合素质与能力的统一,从实务与博弈的角度帮助公民尤其企业家实现“致良知”的“知行合一”式统一,故本书亦当取名为《法商博弈论》。
五、“活在当下”的社会责任与“向死而生”的历史担当
张维迎先生号“四无居士”:上无领导,下无群众,目无组织,心无旁骛。不愿意接受任何人对我的指手画脚,也不愿意对别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我是人类的一份子、社会的一份子,而不是某个组织的人。——这话说到我心坎里了!辞职进京执业以来始终坚持“四不原则”:不谋求成为代表、委员或是律协“领导”,不主动参与任何评奖,自觉“自我边缘化”以保持职业独立,日常观察、思考与表达逐渐从宏大叙事转向“关心粮食和蔬菜”...... 其实任何职业都不过是我们体验生命的方式或载体:儒家讲究拿得起教人自强,佛家倡导放得下引人自证,道家重在想得开使人自然,我们则当时时HOLD得住时刻保持自省!——无论企业家还是律师都是既需要“自由在高处、功夫在诗外”的格局,也需要如虚云公所说的那般“但尽凡心,别无圣解”的踏实与淡定。
宁高宁先生在给某位知名企业家自传的推荐语中说:他不是一个好的商人,他做生意好像是为了争取不断说话的权利。——这话倒似乎暗合国人所崇尚的“太上立德、其次立功、再次立言”的“人生三不朽”之意吧。现实的骨感则在于:即使伟大如王阳明,如果平叛剿匪失败则其阳明心学的权威性、影响力恐怕也将大打折扣。活在当下当具社会责任,向死而生当具历史担当。
作为国家的“在野法曹”,中国语境下的律师乃民权代理人与代言人,系国家赋予公民抵御不法侵害的“自卫之剑”、全社会的“法律雇佣军”,乃“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中国律师的职业权利取决于国家民主法治进程,中国律师的社会声望取决于自身的综合素养与现实作为。——这有赖于律师兢兢业业地做好业务,也需要律师睿智而不懈的观察、思考与表达。这些年新积累的公开文字也超过百万,从中选取如何运用规则创造财富、捍卫权利且不涉及客户商业秘密亦尽可能不触及敏感内容的三十余万字整理成本书,希望能够带给法律人、企业家乃至社会公众一些启发。
农历癸卯年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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